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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欲若不遂 恼坏如箭中
(此颂是释迦菩萨。为多求王说也。此王性贪。欲采海宝。魔变为臣。来白
于王。我能采宝。遂与王期。及至期日。魔不为来。其王忧苦。如箭在身。佛为
彼王。说此颂矣。今引意证色可恼坏也)又论云有说变碍故。名为色(第二师释
色义也变谓变坏碍谓质碍也)若尔极微。应不名色。无变碍故。难第二释也。由
一极微不是积集。故无变碍也。此难不然。无一极微各处而住。众微聚集。变碍
义成(答也。现在无一极微各处独住也。以五识依缘必应积集也。依谓五根缘谓
五境。依缘极微既必积集变碍义成也乎)过去未来。应不名色(难也。现在极微
聚。可得名为色。过未众微散。应不名为色矣)此亦曾当。有变碍故。及彼类
故。如所烧薪(答也。过去曾变碍。未来生法。当变碍故。故名为色。及彼类
者。谓未来不生法。此不生法。虽非当变碍。是变碍类故。亦名为色。犹如火薪
也)诸无表色应不名色(难也。根境积极微。成变碍可名色。无表非极微。无变
碍故。应非色)有说表色。有变碍故。无表随彼。亦受色名。如树动时影必随动
(解云。释无表难。总有三师。此是第一。杂心师释也。影从树上起。树动影必
动。无表从表生。表色无表色也)。此释不然。无变碍故。又表灭时。无表应
灭。如树灭时。影必随灭(解云。此是论主。破杂心师释也。汝本以变碍。释
色。无表变碍。如何成色。故云此释不然。无变碍故。又破喻云。影从树上起。
树灭影亦灭。无表依表生。表灭无表灭。然表灭时无表不灭。灭既不等。色岂同
乎。又正理论破云。随心转戒不从表生。应当非色也)有释所依大种有变碍故。
无表业亦名为色(此是第二有宗释无表难也)若尔所依。有变碍故。眼识等五。
应亦名色(解云。此是论主破有宗也。无表依大种。随大种名。为色。眼识等依
五根。随根识名色也)此难不齐。无表依止大种。转时。如影依树光依珠宝。眼
识等五依眼等根则不如是。唯能为作助生缘故(解云。此文有宗古师救也。彼言
论主将五识依五根难无表色。此难不齐也。谓无表依大种。大种亲因。如影依树
树为亲因光依珠宝。珠宝为亲因。良由大种。望无表色。具生等五因。故名亲
依。由是亲依故。大种名色。无表亦名色。也。眼等五根为增上缘。助生五识。
但是疏依。而非亲依故。眼识等不随五根名为色也)。此影依树。光依珠宝言。
且非符顺毗婆沙宗。彼宗影等。显色极微。各自依止四大种故(解云。此是论
主。破古师解。言有违宗失也。汝宗影之与光。各自有大种。以为亲依。今言影
依树。光依珠宝。岂非违宗失乎)设许影光依止树宝。而无表色不同彼依。彼许
所依大种虽灭而无表色不随灭故(解云。此文是论主纵破古师。故言设许也。树
宝若灭影光必灭。大种若灭无表不灭。故言无表色。不同彼依也。依既不同为喻
不成也)复有别释彼所难言。眼识等五。所依不定。或有变碍。谓眼等五根。或
无变碍。谓无间意。无表所依。则不如是。故前所难。定为不齐。变碍名色理得
成就。(解云。此是第三。论主为正释也。无表依大种。但是变碍依。不同五识
通有二依。故无表故。大种得名色也)上来正明色蕴。
从此大文。第二正立处界者。颂曰。
此中根与境 许即十处界
释曰此色蕴中。五根五境。于处门中。立为十处。于界门中。立为十界。上
来二段不同。总是明色蕴竟。
其次第二。明受等三蕴者。颂曰。
受领纳随触 想取像为体
四余名行蕴 如是受等三
及无表无为 名法处法界
释曰受领纳随触者。释受蕴也。受能领纳随顺触因。故名为受。此随触言。
为显因义。因即是触。能生受故。触顺于受。故名为随。受能领纳随顺触因。名
领纳随触。问何故受能领触。答受从触生。行相似触。领似触边。说受能领。如
世间说子能领父。子之媚好。皆似于父。故名为领。余心所法。唯领前境。不能
领触。名境界受。唯受一个。偏能领触。名自性受。又解。此随触声为显前境。
随顺触境故。名随触受能领纳。余心所法。虽俱领境。唯受偏强。以自性是受
故。独得受名。如有十人同一处坐。一人是贼。傍忽有一人。叫唤呼贼。十人虽
复俱闻贼声。实是贼者。领则偏强。心心所法。虽同领境。实是受者。领亦偏
强。故独名受。此有三种。谓苦乐舍。想取像为体者。明想蕴。想能执取苦乐怨
亲男女等像。故名想蕴。四余名行蕴者。明行蕴也四者谓色受想识。除四蕴外。
诸余心所。有四十四。及十四不相应。此五十八法。是四蕴余。总名行蕴。造作
迁流。二义名行。据此义边。色等五蕴。俱合名行谓由行蕴摄法多故。偏得行
名。如是受等三及无表无为名法处法界者。立处界门。受等三者等取想行。名三
也。并无表成四。及三种无为成七。此等七法。十二处中。名为法处。十八界中
名为法界。
从此已下。第三明识蕴。于中有二。一明识蕴。二释妨。且初第一明识蕴
者。颂曰。
识谓各了别 此即名意处
及七界应知 六识转为意
释曰识谓各了别者。明识蕴也。了别名识。此有六种。了别不同。故名为
各。谓初眼识了色。乃至意识了法。此即名意处及七界者。立处界门。此识蕴于
十二处中。即名意处。于十八界门。名七心界。于六识外。更加意界。名七心
界。应知六识转为意者。明有意界。应知六识转谢过去。能与后识。为所依边。
名为意界。故知六识。居现在世名识。过去名意。
次下释妨。于中有二。一别立意界妨。二十八界不成妨。且初第一。别立意
界妨者。论云。若尔六识。即是意界。异此说何。复为意界。颂曰。
由即六识身 无间灭为意
释曰身者体也。此六识身。初谢过去。名无间灭。谓于中间。无间隔故。即
此六识。无间灭已。为后识依。即名意界意者。所依义故。过去识得名为意。由
与现识为所依故。从此第二。十八界不成妨者。难前问起。论云。若尔实界。应
唯十二。或应十七。六识与意更相摄故。何缘得立十八界耶。颂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应知
释曰成第六依故者。立意界所由也。眼等五识。各有别依。谓眼等五根。第
六意识。无别所依。为成此依故立意界。十八界应知者。结成十八界也。既立意
界。由此六识各有所依。成十八界。所依能依境界各六故。成十八界。所依六
者。谓眼等六根。能依六者。谓眼等六识。境界六者。谓色等六境。从此第二。
明总摄者。颂曰。
总摄一切法 由一蕴处界
摄自性非余 以离他性故
释曰。总摄一切法由一蕴处界者。正明相摄。摄一切法。由一色蕴。由一意
处。由一法界。所以者何。且一切法不过五位。一色。二心。三心所。四心不相
应。五无为法。一切色法。一色蕴摄尽。一切心法。一意处摄尽。一切心所及不
相应。并无为法。一法界摄尽。故举此三。摄法总尽。摄自性非余以离他性故
者。明摄分齐。前言摄者。唯摄自性。不摄他性。故云非余。法与他性。恒相离
故。故不相摄。自性摄者。色唯摄色。心唯摄心。且如眼处眼界及苦集谛。是色
蕴摄同色性故。不摄意处意界。及灭谛等。非色性故。
从此大文第三。明数开合。于中有二。一明数合。二明数开。且初第一。明
数合者。论云。眼耳鼻三处。各有二。何缘界体。非二十一。颂曰。
类境识同故 虽二界体一
释曰。类同者同眼自性故境同者。同以色为境故。识同者。同与眼识为所依
故。由此眼界。虽二立一。耳鼻亦应如是分别。
其次第二。明数开者。论云。若尔何缘。生依二处。颂曰。
然为令端严 眼等各生二
释曰然为令端严者。论有二解第一师解。为所依身相端严故。界体虽一。而
两处生。若眼耳根。处唯生一。鼻无二穴。身不端严。此释不然。论主破云。若
本来尔。谁言丑陋。又猫鸱等。有何端严。第二正解。为所发识明了端严。现见
世间。闭一目等。了别色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处。
从此大文。第二别释名义。于中有六。一释三法名。二教起因。三蕴废立。
四名次第。五名废立六摄异名。初第一释三法名者。论云。已说诸蕴乃处界摄。
当说其义。此蕴处界。别义何云。颂曰。
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释曰初句释义。次句结成。聚谓积聚。即是蕴义。故经言。诸所有色。若过
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近。若远。如
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此经意者。义有五门。第一三世门。谓无常已灭名
过去。若未已生名未来。已生未谢名现在。第二内外门。自身名内。所余他身非
情名外。或约十二处。辨眼等五根名内色等五境名外。第三粗细门。色有三种。
一有见有对。谓色境也。二无见有对。谓眼等五根。声香味触也。三无见无对。
谓无表色也。此三色中。有对名粗。无对名细。或相待立。如无见有对色。望有
见有对色。名细。望无见无对色。名粗。第四劣胜门。染污名劣。不染名胜(色
十一中。眼等五根。香味触八。是无记性。色声两种。通三性。无表唯善恶。于
三性中。善无记名不染。恶名染污也)第五远近门。去来名远。现在名近。如色
蕴中有此五门。乃至识蕴亦有五门。应知亦然。唯粗细一门。与色蕴有别。谓眼
等五识。相应四蕴。依五根名粗。第六意识。相应四蕴。唯依意根名细。或约地
辨。谓九地中。下地名粗。上地名细。生门者。是处义也。谓六根六境。是心心
所。生长门处。由六识生必托根境方能起故。论云。是能生长彼作用义(依萨婆
多宗。法体先有。不可言生。但生其用耳)。言种族者。是界义。论有两释。一
解族者。谓种族也。是生本义。谓十八界。为同类因。各生自类等流果故。是法
生本。如一山中有多铜铁金银等族。说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续有十八类诸
法种族。名十八界。解云。金银等族。是金银等□。言一身者。一有情身。一相
续者。一法相续。此一身一相续。合前喻中如一山中也。问若尔无为。应不名
界。谓无为法。非同类因。不成生本故。答心心所法。生之本故。谓心心所缘无
为法生。虽不为因而得为境。是心心所生之本故。有说界声。表种类义。谓十八
法。种类自性。各别不同。名十八界。此师解意。族谓族类。谓十八法。各各别
也。如崔卢等姓。各各不同。萨婆多宗。三科俱实。若依经部。蕴处是假。唯界
是实。若依论主。唯蕴是假。余二并实。
从此第二。明教起因。论云。何故世尊。于所知境。由蕴等门。作三种说。
颂曰。
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释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为说蕴等三门。愚有三者。或愚心所。总
执为我。为说五蕴。以五蕴中。一蕴是色。一蕴是心。分心所法。为受想行三
蕴。故说五蕴。能破彼执。或唯愚色。总执为我。为说十二处。以十二处中。十
处是色。唯意法。非色。故说处门。能破彼执。或愚色心。总执为我。为说十八
界。以十八界广说色心。十界是色余八是心。故说界门。能破彼执。根亦三者。
谓上中下根。上根聪利。说略便解。为开五蕴。中根稍迟。说处方解。下根最
钝。要须广说。故为谈界。乐亦三者。为乐略中及广文故。如其次第。说蕴等
三。
从此第三。明蕴废立。就中有二。一正明蕴废立。二明蕴不摄无为。且初正
明废立者。论云。何缘世尊说余心所。总置行蕴。分别受想。为二蕴耶(心所。
有四十六。唯除受想。余四十四入行蕴摄。名余心所)颂曰。
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释曰初之两句。正举三因。后之两句结成别蕴。言三因者。第一诤根因。诤
根有二。谓着诸欲。及着诸见。此二受想。如其次第。为最胜因。味受力故贪着
诸欲。倒想力故。贪着诸见。解云。诸欲者是五妙境也。诸见者是身见等五也。
诸欲贪及诸见体是烦恼。烦恼名诤即诤名根。受想二法。与诤根为因。诤根之
因。依主释也。第二生死因者。由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