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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李九莲的这份尚未写完的鉴定草稿中所持的观点,与她第一次被捕前对“文化大革命”的怀疑与否定的清醒认识是截然对立的。她为什么会这样,本是不难明辨的。
1977年2月22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7]六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了铁道部于当月中旬下达的《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纪要》。《纪要》主张:“对攻击毛主席、华主席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要坚决镇压”;“对极少数罪大恶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则杀之”。
对这样的“会议纪要”,当时就有人在私下悄悄议论说,这是“非君者诛”、“因言废人”的继续,并是老的个人迷信的继续和树立新的个人迷信。这只能给那些不明真理而只有“朴素的无产阶级感情”的人,继续滥杀无辜以根据;同时也给那些乐于踩着别人的尸骨往上爬的人增添了廉价阶梯。但是,当时的党中央立即转发,要全党全国遵照贯彻执行,无异于给“文化大革命”之初的《公安六条》又添了一条。
1977年4月,李九莲被劳改的珠湖农场党委,就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给上级领导单位写了一份《报告》。《报告》历数了李九莲的一切“罪行”,特别强调了李九莲“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攻击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为了誓死保卫华主席,保卫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捍卫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对那些攻击华主席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要坚决镇压的精神,我们认为劳改犯李九莲已构成犯罪,其罪恶达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要求对李九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份报告,依次得到了鄱阳县法院和鄱阳县委、上饶地区中级法院和上饶地委、江西省高级法院和省委政法领导小组的认可。在这各级领导机关的讨论和决定或批示中,也都一律强调李九莲犯有“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一罪,一律同意判处李九莲死刑,立即执行。
“恶攻英明领袖华主席”死难者昭雪省委常委中的明智之士奋起抗争,但他们屈居少数,未能挽回狂澜
要求立即判处死刑的报告,被送到了江西省委。省委常委会讨论是否作同样批复时,发生了一场争论。省委常委、秘书长王泽民、省军区政委张力雄等同志认为,对李九莲的本质及其思想言论,应作唯物主义的分析。应该说,这位女青年的本质是很好的,是忧国忧民、勤于思考、要求上进的。这样的青年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当然,她很不成熟,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难免有失偏颇,或对同一事物的认识有所反复。这是很自然的,应该予以谅解宽容。我们这些革命几十年的人,在这方面还有过摇摇摆摆,何况像她这样的年轻人,在思想认识上产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怎能过于苛求呢!再说,1969年她给恋爱对象写的那封信,以及她写的那些日记,根本不算犯罪,可是她受到了拘禁,定性又错了。人家事后要求平反,本不为过,又把人家抓了起来判以重刑,谁能咽下这口气?因此可以说,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是个错案。既然在粉碎了林彪、“四人帮”之后,“四个指向”的定罪法已不存在了,又是在“年终评审鉴定”小组会上念了尚未写完的材料,怎能叫做“反革命煽动”?至于她对江青和整个“四人帮”的错误认识,只能归罪于我们民主生活中的弊端。如果过去没有人把他们捧得那么高,把江青树为“战友”与“旗手”,把他们的劣迹和野心包得紧紧的不让世人共知,李九莲和类似的年轻人就不会对他们产生那种错误认识和幻想。再进一步说,如果李九莲没有被一捕再捕,长期与世隔绝,促其产生严重自暴自弃的对立情绪,而让她一直生活在人民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吸取新的空气,她必会像迅速识破林彪真面目那样认清“四人帮”本质的,同样也会正确理解邓小平代替周总理主持工作时“九大整顿”内涵的。
因此,王泽民、张力雄等同志不同意判处李九莲死刑。
但是,讨论到最后,到会的常委中的多数人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报告,王泽民、张力雄们只有三票,无力挽狂澜之既倒。
消息传出,赣州地委为彻底肃清李九莲在赣州地区的影响,并进一步打击“李九莲问题调查委员会”,要求省委将李九莲的死刑改到赣州执行。省委立即批复同意。
李九莲被押解到赣州得到如此判决,却漠然待之。她既不上诉,也拒不签字。和几度绝食求死时一样,她认为在这个天地里,很难做一个清白正直的人,“活不如死”。她只在一小片粗劣的灰黄色手纸上,草草留下了一首题为“真理的花环”的小诗:“谁准备用真理的花环武装自己,同时也是准备用粪土包裹自己纯洁的灵魂!”她又在另一小片同样的手纸上写道:“我只是像一只杜鹃似地啼出血来,又有何用?我向冰冷的铁墙咳一声,还能得到一声回音,而向活人呼喊千万遍,恰似呼唤一个死人!!”
1977年12月14日,浮云蔽日。上午九时,赣州市宽大的体育场举行三万余人的公审宣判大会。主席台下先站了一排都被戴着手铐的“李调会”主要成员。他们此来是“陪绑”,最后押进会场的,是五花大绑的死囚犯李九莲。为避免她在广众之前进行分辩或呼喊口号,她的下颚和舌头早被一根尖锐的竹签刺穿成一体,与沈阳张志新之被割破喉管和长春史云峰之被缝起嘴唇两角,“异曲”同工。对她的“判决书”一念完,就在她的胸前挂上“现行反革命分子李九莲”的大牌子,背后插上打着红××的亡命牌,咽喉紧勒,口塞毛巾,架上死囚车游街示众,使她完全彻底地失去了任何呼喊的能力,游街一周后,她被枪杀于赣州市西郊土红色丘陵地带的一座小松林中。她的亲属不敢前往收尸。
一个月后,即1978年1月,曾是“李调会”的广播车广播员,已有三岁女孩的年轻女教师钟海源,在南昌郊区被处以极刑。
1978年6月及10月,又有一批“李调会”人员被当做揭批查“四人帮”余党的重点人物,而先后被抓进牢房。据不完全统计,连同宣判李九莲死罪的公审大会上陪绑的十余人在内,前后被扣以“现行反革命”罪而被捕入狱的“李调会”成员达百人左右,其中被判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达六十人。
在监狱之外,许多机关、学校、厂矿、科研部门声援过李九莲的干部群众,包括原地委常委赣州市市长、原《赣南日报》总编辑、地区或赣州市的一些局长、赣州四周的一些县委负责干部多人在内,被开除党籍或团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降职降薪或免职停职靠边站的,多达六百多人;挨批挨斗、写检讨、坐“学习班”的,以及受到株连的同学、亲友、熟人等等,则数以千计,其中有的人被迫自杀,终于形成了一个殃及广众的大冤案。
“恶攻英明领袖华主席”死难者昭雪拨乱反正的鼓声,很难影响到这个角落
1978年12月23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结束。全会决定全面复查和平反一切冤假错案。12月29日,党中央就以中央文件形式,全文批复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中央在这份发至县团级、要求传达到全国基层法院干部的文件中说:在复查工作中,对原被认定的反革命案件,必须遵照毛主席的教导:“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才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真正做到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要严格法纪,有错必纠。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这份“请示报告”说,粉碎“四人帮”后,陆续复查纠正了一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副主席遭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案件;也复查纠正了一批因受林彪、“四人帮”假左真右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影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其他冤假错案件。但是工作进展不平衡。较好或基本完成的法院是少数;多数虽已复查纠正了一些,但还有大量的冤假错案还没有复查纠正,少数法院还没有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估计,从1966年到1976年这十一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包括军管期)判处的反革命案犯,约占全部被判处案犯的百分之二十八,其中百分之四十需要改判纠正。在这些需要改判纠正的案犯中,有因为反对林彪、“四人帮”或为邓小平鸣不平而被判的;有因为不了解党内斗争情况,在议论林彪、“四人帮”时,发过某种怨言,说过某些错话而被判为“恶毒攻击”判刑的。据1978年10月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统计,全国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已查出这类案件有一万一千九百多件,已复查平反改判的仅二千二百二十五件。另外,把群众对某些干部不满、对党的某项政策不理解,或由于个人利益未得到满足,向上级写信,或在自己书写的日记、文章、诗词中,写了一些对党、领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甚至谩骂言辞的,当做反革命“恶攻”而被判刑的。……还有,由于逼供信,不调查,又不听申辩就草率定案,完全搞错或基本搞错的,也有相当数量。
《请示报告》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法院对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识不足,心有余悸、顾虑重重,怕被戴上“思想右倾”、“包庇坏人”、“否定军管”、“否定文化大革命”等等帽子,怕七八年再来一次运动挨整。因而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有的办错或批错了案件,怕承担责任而不予纠正,甚至从中阻挠,妨碍落实党的政策……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认为: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要坚决彻底平反。对那些既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鸣不平,同时也说了一些错话,甚至说了些带有谩骂的话,都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要看主流,看本质,不要揪住说了或写了几句错误言词不放,借口“非纯属”就不予平反纠正。如果这样做,就是不对的。应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某些群众由于思想落后或因一时一事不满,而说了或写了一些对党、对领袖和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甚至谩骂的言辞,与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宣传、煽动、破坏加以区别,不要轻易给人戴上“恶毒攻击”帽子。至于那些喊错口号、乱写乱画、无意损坏领袖像、精神病患者的胡言乱语,更不应定为反革命。要把“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无限上纲而定为“恶毒攻击”、“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反革命破坏”的案件,着重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纠正。
中央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这份《请示报告》,与李九莲的冤案完全对得上号。可是这份报告提到了复查纠正“反革命”冤错案已取得成绩的许多省市自治区中,没有“江西”二字;然而从《请示报告》列举的阻挠和妨碍落实党的政策的种种表现中,却可以看到“江西”的影子。
1979年4月,面对这份已经传达到基层法院的中央文件和江西省高级法院的一再催促,赣州中级法院才不得不复查了一下李九莲大案。案件复查人王光法,就是当年判处李九莲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九人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他在1979年4月10日写下的复查意见是:“该案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被告死不认罪,凡(翻)案。”4月16日,地区中级法院检查组的意见是“维持原判”。
1980年1月29日,在与李九莲案有关而被判处有期徒刑者的不断申诉下,江西省高级法院再次指示赣州地区中级法院进行复查。法院于当年3月15日,写出了《关于李九莲现行反革命一案的复查报告》,坚持认为李九莲犯有一系列反革命罪行,不论是1969年的拘禁、1974年的逮捕和1975年判刑,以及1977年的枪杀,都“符合当时的政策”,“应予维持原判”。隔了一个月,即4月14日,赣州地委常委会“讨论”了地区法院的这个《复查报告》并作了决定:“同意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意见,维持原判不变。”
这一系列动作说明,1978年年底中央批转的全国最高法院党组的那份《请示报告》和中央的那几句关于如何判断“反革命”案的指示,1979年7月最高法院下达通知说,“文革”十年被判为“反革命”的案件已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