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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23看好你的钱袋子-叶 林-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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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当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的时候,你董事长是要对于公司的真实性负责的,而在你所提供的资料当中竟然没有这么一个东西,因此,导致买方被骗,所以这个案例稍微加一点演绎的话,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那么于是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公司收购当中所可能面临的风险是什么? 

  一个是我们看到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典型的现象。也就是说,把一个公司卖给你的人,他是很明白这个公司怎么回事,而买公司的人只能够从外观上去看这个公司,因此两者对同一间公司的判断和理解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说任何一个市场交易永远处于一个不对称信息的状态之中。那么怎么样去削弱这种不对称而给你带来的损害,这是预防风险减少风险的最重要的地方,所以在国外并购的问题成了一个行业,成了一种专家的行业,是一些人可以看懂企业的一个行业。所以有些人说那我宁肯去请律师,请会计师,请特别负责任的人去帮我读懂这个公司这本书,读完以后我再买,我可能要花很多的律师费,我可能要花很多的会计师的费用,但是我买到了一个公司,这个公司没有什么大问题。 

  第二点是这个案件当中所导伸出来的规则,到底谁应该对一种商品的质量负责。当然这种商品是一个很特殊的商品,不是我们看到的一种有形物,这种商品是一个我们所说的权利商品,是一个股权,是一张股票,是一种债券,是一种用一张纸所记载的权利的一种证书,是这样的一种东西成为了商品。那么识别这种商品你靠什么呢?是你买方应该尽心竭力地查,还是卖方有义务把真实情况告诉你,这个矛盾至今没有解决。所以法律上有一组术语叫做买方自慎亦或是卖方自慎,是指买的人你应该尽心竭力地查,这个商品所存在的问题,还是卖东西的人你应该告诉别人我这个东西不是好东西,我们到现在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他们是平等的话,我们非常难决定,就走买方自慎,或者卖方自慎的道路。可是法律问题没有解决,并不影响商业,你不管你采取买方自慎也好,卖方自慎也好,商业继续存在着,商业上大家仍然在买公司,仍然在买企业,仍然在买股票,你能够说因为法律规则不明朗,因此我们就不收购了吗?你还得收购,所以你能做的事就是不管买方自慎也好,卖方自慎也好,你去查清楚这个公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再来买,这是这个案例当中我们所看到的。所以你可以请非常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去帮你的忙,你可以请非常高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去帮你的忙,你可以写出一系列的保证性的文件让出卖公司的人保证这个东西不掺假,然后你还可以要求他分期付款。 

  最后一个大的问题是,如何用合同的手段来抗拒风险。我们把合同当作一种工具和手段来看待,它是为了表达一种商业利益的手段来看待,那么在这样的一个手段的运用过程当中,有一些规则是必须要特别考虑的,它不是合同本身带来的,但是合同实践当中需要注意到的。第一种情况,合同运用的合法性。现在出现了一种情况,大家认为合同不是合同,合同是证据,什么意思呢?你做一件违法的事,我也做一件违法的事,我们可以写一个合同,比如说我们共同操纵股票市场,共同操纵股票市场的目的是什么呢?赚钱,你出五千万资金,我出五千万资金,咱们一块做,做那只股票,那就说两个人还要签协议,说不签协议不行,就像一根树上两个蚂蚱一样,你要是出事,你就拿出这份协议来,你说我跟你组合在一起做的这个事,你进了牢房我也进牢房,如果不出事大家都按这个去做,大家赚了钱大家一块分。所以它不再是一个合同有的时候变成了一种什么呢,变成了一个要挟,变成了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一定是法律上的约束,而变成了一个限制对方或者掩盖某种违法问题的一种手段。当然这是一种比较少见的例子,但是利用这个方式来写合同的也并不是一起两起,如果刚才我们所说的这种联合坐庄的情形还是一个比较恶劣的一种情形的话,高利贷又是怎么样的呢?你不能说在合同里面写了10%的年利率,它就应该遵照10%的年利率,因为我们国家在《合同法》的运用过程当中是有一个限制的,说你不能够企业之间不能私相借贷的,个人的贷款利率也不能超过公民正常利率的一个四倍的,我们是有一些杠杠的。 

  我们见到很多这样的案例。包括在北京以前就出了一个案例,一个建筑公司把钱借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公司,借给了一千万,使用期限是两年,两年期满的时候,借款方还不了钱,然后发放款项的这方就到法院去告了他,说我们当时商定好了6。5%的利率,连本带息它应该还给我,两年,后来法院不仅仅没有支持你的贷款,利率的支付,而且是连没收带罚款共收缴了350万。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合同手段的使用必须恰当。恰当的意思是因为我们注意到生活当中出现了这么一大类现象。最近一段时间可能在中国的市场当中,广告里面经常可以看到加盟店,我们在市场当中还应该看到什么连锁店,这些东西对中国太重要了,但是什么东西是使得这些地位得以确定了呢。生活当中靠合同,比如说我跟你加盟开了一个新店,我自己投资,我自己办厂,然后你给我做技术指导,或者做品牌方面的一个指导,加盟进来了,你我之间仅仅是一纸协议,去维持它的伙伴关系,我们的问题是给你一个一年期的合同对你意味着什么,给你一个两年期的合同意味着什么,可能意味着你要付出而不是收获。为什么这么判断呢?当某一个新的商品在市场上出现,并且准备打造一个市场的时候,必须让消费者,让用户明白这是一个好东西,为了让他们明白这是个好东西,你就需要不断地投入。投入一年不够,两年不够,需要大量的长期的一个投入,比如说投资三年,投入三年,才能够使这个品牌,使这种商品被百姓知道。而你的合同仅仅是两年,你去看,当你投入完了,果实结出来的时候,你已经不再是它的受益者了。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中国的内地产业当中,遇到了一个特别大的问题,就是以经销、代销这个加盟店、连锁店为代表的这样的一个行业,最近这几年发展极快,而且有很多人情有独钟的对这个行业,但是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或遭遇的损害特别大。为什么他们不懂得保护自己?因为他们没有看到这种商品在推广到市场当中所带来的副作用是什么,副作用就是它前期跟着供应商一起打开一个市场,等市场成熟了,他被轰出来了。而我们的法律呢,有的时候是按合同关系去理解这种制度,认为你投资是你应该投的,你活该。所以如果双方之间产生纠纷的时候,法院会说是不是违约了,违约了怎么赔/违约了没什么赔的,违约不用赔,因为我们是按照一般的代理合同去处理这些事情,所以认为没有什么可赔的。所以我们制度上可能会有问题要值得检讨的,所以我觉得利用合同手段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第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长期合同的运用。我认为长期合同在中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缺乏足够的使人相信的含义,真的不能够让人轻易相信长期合同的价值,这是我们的一个制度,带来的一个后果,一个制度带来的后果问题。我们可以举出好多例子说明长期合同不得为信,因此立法者留下一个工作,我们怎么样使人们对于中国的长期合同对中国的长期的法制稳定有所信心,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合同手段才可能被当作一种有意义的手段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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