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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金(现货黄金)是做市商交易制度,做市商交易制度是一个非常古老而且成熟的交易制度,自诞生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从国际黄金市场的现实看,主要由大量直接面向投资者的黄金做市商网络体系构成。无论从交易深度、广度和交易总资金规模上,黄金做市商模式都是无可争议的世界黄金市场的主流交易模式。
黄金现货递延交易与期货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区别:
一、交易时间不同
期货交易时间每天只有4小时,而黄金是24小时交易,从周一早上8点至周六凌晨4点一直都可以交易。
二、交割时间期限的不同,现货交易风险远小于期货
期货是指有交割时间期限限制的标准和约,所以叫期货。期货交易之所以风险巨大,主要要素是期货交易有交割时间限制,由于期货交易到期日必须进行交割,所以对投机商(以价差为赢利目的的投机者)而言,如果手中持有期货合约的价格临近期货交割日时,尽管处于亏损(甚至是巨亏)状态,但投资人必须进行平仓的操作;
而黄金现货延迟交收业务没有交割时间期限的限制,投资者可以长期持有手中的仓单,而不至于被迫平仓。
三、做市商和交易所的不同。
期货交易一般都需要在期货交易所里进行集中撮合交易,而交易所必须是会员才能交易,一般客户必须通过会员代理才能做交易。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在期货市场中;成交的价格不确定是因为所有的下单都要透过集中的交易所来撮合;因此就限制了在同一个价位的交易人数。
国际黄金市场上市场交易量和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伦敦黄金交易市场并不存在集中撮合交易的交易所,而是由五大黄金做市商(著名国际大银行)和下一级的大量金商组成的黄金做市商网络提供现货黄金延迟交收模式。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随时成交,市场价格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价格形成机制不同。
现货延迟交易的价格是由黄金做市商报出买卖价格,依据做市商的报价,客户决定是否与做市商交易。期货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在交易所里所有交易者集中竞价形成的价格。
五、交易对象是否是特定
“交易对象之间是否特定”是期货与现货模式的最大区别所在,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时,他的交易对象是不特定的,在交易所里任何一个做反向交易报单的投资者都可能是他的交易对象,交易所是这些非特定交易者之间进行撮合交易的中介保证环节。这一点期货和股票市场是完全类似的,它们都是非特定交易对象的交易所模式。
在做市商交易模式里,交易对象是固定的,投资者的交易对象就是做市商,只要做市商报出的买卖价格,投资者接受价格并做出交易决策,按双方事前的合同约定就能达成交易。双方交易达成后必须要履行合同约定,是一种正常商业合同约束下的交易行为。做市商交易模式最常见的就是银行的外汇牌价交易,任何外汇交易客户的交易对象都是银行,交易对象之间是特定的。
六、黄金市场很难出现庄家、无操纵价格行为
任何地区性的期货市场都有可能被人为操纵,但黄金市场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金市是全球性的投资市场,市场公开透明,全球同步报价,日交易额度约20万亿美元,现实中还没有哪一个财团具有可以操纵金市的实力。所以黄金投资者也就获得了很大的投资保障,交易比较规范,而我们知道:每个期货品种都有一家或几家或大或小的庄家驻足,价格的走势主要看庄家的脸色,使中小投资者在与庄家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
七、现货黄金与期市和汇市比较,价格变动相对有规律
黄金交易大部分时间里,每天价格波动在10…20美元之间,近几年金价每年的涨幅在80…150美元之间,假如金价在一天内波动超过20美元就属明显波动,影响力空前。911事件发生当天,在避险买盘的推动下,金价急速上涨17美元/盎司,日涨幅达到6。22%。但这种〃剧烈波动〃对证券市场的个股而言却是稀价寻常之事,国内期货品种从跌停又推回涨停也屡见不鲜,国际期货品种LME铜在2004年10月13日在没有外力刺激的情况下急挫305美元或9。87% ,时隔不久,再次暴跌250美元或7。91%,投资者损失惨重,这种常常发生的价格剧烈波动风险就连每日紧盯盘面的专业投资人都难以操纵,更不要说普通投资人,所以说黄金是世界公认的最佳保值、避险和投资工具。
八、保证金追加问题
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同。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合约挂牌之日起的保证金比例是7%;交割月前第2月的第10个交易日起,保证金比例提高到8%;交割月前第1月的第1个交易日起,保证金比例提高到10%;交割月前第1月的第10个交易日起,保证金比例提高到15%;交割月份的第1个交易日起,保证金比例提高到20%。也就是说入市的时点决定保证金比例的高低,投资者在操作时如果不注意追加保证金,很容易被平仓。由于存在交割期的限制,除了保证金比例要不断增加之外,到期前还面临是否平仓的选择,如果不选择平仓,则到期时必须交割实物,这并不是一般的投资者愿意选择的。
那么,目前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天通金业务是不是期货?
现货黄金延迟交易业务不是黄金期货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推出的天通金业务并不归中国证监会监管。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中国证券期货行业归口管理单位是中国证监会,如果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推出的天通金业务定义为黄金期货,那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里的会员单位就都应该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但我们看到事实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所有会员单位和全国的金商都没有归中国证监会管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这种监管归口管理是正确的,这也说明,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通金业务为代表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是现货交易的一种,并不是黄金期货。
至于有人认为现货黄金延迟业务里的“仓单、多仓、空仓”等交易名词是期货术语的说法,其实是对商品交易不了解所产生的误解,在各种现货商品交易中类似的仓单交易名词很常见,这些名词并不是期货交易的专有名词。
其实,争议的核心是在交易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上。有人因为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有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就误认为是期货交易。只要充分理解现代金融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发展,就会明白现货商品交易的资金放大杠杆效应是非常常见的。
比如:在房地产行业,某个客户甲从开发商那里签定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他可以首期只付10万元的预付款,当这个房产过了一段时间升值到150万元一套时,这个客户甲可以将这套房产按新的市场价格卖给开发商或卖给新客户乙,客户甲在这个过程中初始只支付了10万元,却拥有了100万元房产的权利并获得了全部的增值效应,炒房获得50万元的收益,这种交易过程也是一种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
再比如:汽车行业的分期付款购车方式也有类似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购车人只要付出一点首付款就可以将汽车开回家,而维系这种资金杠杆交易模式的是一系列的合同法律约定。假设客户购车后,车价出现大跌,购车人不愿意再支付余下的分期货款,此时就是购车人单方面合同违约,贷款银行可以就此追讨汽车,强行卖出汽车归还银行已经支付的货款,从购车人的角度看,他遭遇了类似期货交易的强行平仓。而并不能因为“房地产和汽车业的分期付款”交易模式存在这种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就因此将这种交易过程界定为“房地产或汽车期货交易”。
事实上,类似这种现货远期交易的资金杠杆放大模式是非常多的,在一般商品交易行为中的定货、信用证、合同定金、分期付款、现货远期交易……等等各类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中,都具备有一定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比如许多企业根据生产需求提前向上级的供货商以付定金的方式签订大笔供货合同,在合同期间价格发生变化或生产出现变化,而将所定货物的仓单提前卖出转让,并因此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价格损失的事情是非常常见的,这些合同定单模式都具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是否由此界定这些商业合同交易是“期货交易”呢?
“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是金融与信用经济发达的一种自然体现,并不是期货交易的专有现象。有些人士一见到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就惊呼是期货交易,是对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金融与信用经济的一种少见多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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