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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知道真相-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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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实际所能产出的效益还不到7%,而像毕节这样没有任何优势特产的贫困地区,种植业的产能更低。农民借贷难、农信社信贷资金周转速度缓慢,成了一个普遍的问题。    
    “但其实是可以理解银行和农信社的,因为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户,要进行资信情况的精确评估很难,导致了贷款给农民的风险系数加大。”人民银行铜仁支行银管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在解释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的“惧贷症”时说,现在除了10万元以下用存折、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搞些小额抵押贷款外,上述金融机构贷款权全部上收,根本就没有大额农业贷款。    
    130/131为了最大程度避免信贷的风险,农信社的信贷资金偏离“三农”贷款方向,找大户做大额贷款发放、对非农经济的追捧、争相向当地的乡(镇)政府、村组织以及各政府职能部门放贷的情况较多。企业调查队报告披露,在毕节地区2002年末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总户数1469617户中,受贷农户比例只占59。19%,而小额受贷农户比例则更小。    
    企调队的报告指出,有个别地方的农村信用社明里暗里采用了一些变相提高利率的措施,如对贷款者强行入股、搞“长贷短约”等,人为设置贷款障碍,牟取个人私利,致使贷款实际利率高出名义利率许多。这已成为个别农村信用社贷款中公开的秘密,许多贷款也就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高利贷。    
    铜仁大案    
    当地一名银行从业人士指出,在贵州省部分没有支柱产业或者支柱产业不明显、发展较缓较差的极度贫困的农村地区,某些银行资金已经成为高利贷的“本金”。    
    发生在三年前的一宗大案多少佐证了这个观点。据一位参与调查案件的工作人员介绍,1999年前后,铜仁地区多名银行高层、农信社职员与自己的亲友相勾结,将银行内的合法资金直接注入地下渠道成为非法的高利贷本金,导致当地金融秩序几近崩溃,当地农民完全无法从正常渠道贷款,而只能任由这种“上规模”的超级地下钱庄盘剥,民愤极大。    
    “当时正处于农信社与农行剥离、转由人行进行监管的时期。”中国人民银行铜仁支行办公室主任邓浩说。    
    据一位当时参与整个案件调查的工作组成员介绍,铜仁大案其实主要包括了以下三个案子:一是当时中国农业银行德江支行的行长安仁才的兄弟安仁裕、妹夫张羽飞二人利用其兄在农行的关系,先后在1996、1997、1998三年内四次以“经商”为由在当地的青龙农信社套取银行资金100万元作为高利贷本金,以2分、2。5分、3分不等月息向当地农民放贷;二是德江县居民(非农户口)王德辉以“在银行有人”为由设立地下基金会,骗取公众存款作为高利贷本金,到结案时止仍有610万元的巨款在外无法收回;三是当地农信社多名职员私自从信用社里挪用款项进行放贷。    
    据一位参与整个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介绍,与目前国内被披露的众多地下钱庄的事件最大的不同在于,铜仁当年的这个“超级地下钱庄”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系统的大量合法存款和专项资金,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它还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作为系统的资金消化渠道,在当地的覆盖面很广,地下网点众多;再就是以贷款的用途、金额大小、还贷时间长短等各种项目进行细分,比银行更细致的各种贷款项目,分别以不同利率贷给当地农民。    
    司法制度有待完善    
    人行铜仁地区中心支行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贵州作为内陆的贫困省份,与江浙、福建、广东等沿海富裕地区所盛行的地下金融市场不同的是,借贷通常是为了基本的生活需要,比如上学、结婚以及农务,因此小数额借贷款居多。    
    在贵州省,民间资本原本就非常紧张,有些地区的农民还挣扎在贫困线上,因此地下金融市场虽然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资金流转链条反而显得单一,资金来源不充分、民间标会少、资金使用范围窄、还贷能力弱,以毕节地区企调队的调查报告数据为例,在非农忙季节的5月,认为现在的资金状况基本能够满足生活要求、暂时不需借贷的农户仅占总调查农户的26。4%。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毕节地区高利贷的整条资金链的脉络走向与1999年的铜仁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当初铜仁大案的低调结案,似乎并没有肃清合法资金进入非法渠道流通的问题,反而使这种非法行为变得更加隐蔽起来。    
    同时,记者发现,该地区农村高利贷正形成某种较为单一的产业链——即某些合法资金进入农村成为高利贷本金,成为资金链条当中的第一环节,拥有这部分“来源稳定且获取相对容易”的资金的人,成为资金的“第一批发商”,然后由部分在非法“烧锌厂”获取暴利的先富起来的人向批发商批发一笔较大的款子,再提高利率进行小金额转贷,成为整条现金流当中的“二道贩子”,资金链的最后一环则是急需资金又无法从正规渠道贷到款子的散户们,当然也有以上所述的“二道贩子”因长期借贷而拥有较大笔资金后,转做“第一批发商”的情况。    
    “高利贷现象与司法制度尚未完善不无关系。”人行铜仁地区中心支行银管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对农村高利贷的现状目前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132/133□ 见习记者/刘涓涓贵州报道


第三部分 黑金之非常记录第53节:葆祥事件(1)

    一个国有外贸企业骗税文本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2号,是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在地。“10年前,是张葆祥一手创办了葆祥,10年后,又是张一手将葆祥推入深渊。”一位关注葆祥案的人士如是说。2002年12月5日,广东潮汕地区出口骗税案重要涉案人员,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潮阳市桂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桂溪,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早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张供出的、与桂光集团有过业务关系的葆祥河北集团总经理张葆祥,也于12月7日在石家庄开始接受审判。    
    12月7日,随着葆祥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一起涉嫌骗税偷税总额高达两亿多元的大案也由此浮现在公众的面前。    
    “出事后,葆祥的出口业务已经全停了,所有的银行账户和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我们现在连一张办公桌都不能随便动,每天都得硬着头皮去对付讨账者。”12月17日,负责主持葆祥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何会勇和办公室主任堵峰,对记者说起葆祥出事时,又一次黯然神伤。    
    807工作组牵出“案中案”    
    在2002年12月7日前,张葆祥和他的公司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河北冀驰裘革皮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葆意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为张葆祥,以下统称为葆祥公司)并不为人所熟知——尽管此前以张葆祥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葆祥国际服装中心和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曾分别为外经贸部和河北省政府直属的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同时,以张的名字命名的“张葆祥”牌系列服装在欧美日等10多个国家的高级服装店频频露面。    
    当地检察院的起诉书称:1997年到2000年间,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其总经理张葆祥的组织、指挥下,通过下属的葆祥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潮汕地区的不法分子和供货企业(后经查实,多为潮汕地区的三无企业)相互勾结,假借一般出口贸易方式和假借委托加工方式假报出口,共计骗取出口退税款192795280。37元。    
    同时,起诉书还认定:河北冀驰裘革皮制品有限公司和河北葆意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还分别通过与香港同驰公司、意大利皮尔纤沙公司虚假合资,骗取合资企业资格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共计偷税1000多万元。最终,葆祥公司共计偷骗税款达两亿余元。    
    134/135业内律师认为,如果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张葆祥本人最高将可被判处无期徒刑,葆祥公司也将可被判涉案金额1~1。5倍的罚款。    
    有相关办案人员透露,早在葆祥案事发的1年多以前,199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的由10多位税务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曾赴石家庄,对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进行过为期两个月左右的检查。    
    这次检查并未发现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在出口退税方面的问题,检查结束后,此前被国税局扣压的7000多万人民币的退税款随即也退回了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    
    葆祥案正式始发于2000年夏秋之间。2000年8月7日,为打击广东潮汕地区日趋猖獗的骗税势头,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亲自部署,决定由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成立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807工作组),吴仪任组长。    
    807工作组成立后,随即对潮汕地区的众多外向型出口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税务检查。    
    正是在这次检查中,通过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代理出口的众多服装生产企业被查出存在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同时,令工作组吃惊的是,在这些公司中,无生产设备、无生产厂房、无生产能力的三无企业竟多达69家,工作组的目光很快盯住了葆祥公司。    
    同年底,葆祥案被807工作组移交河北当地处理。2000年12月22日,由河北省和石家庄市的两级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联合成立了葆祥案专案调查组,即12·22专案组。    
    2001年4月24日,张葆祥本人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正式逮捕。在此前后,葆祥公司涉案的其他人员李德华(葆祥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副经理)、周文斌(葆祥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晓杰(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武秀海(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冀惠(葆祥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等人也相继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捕。    
    经过历时1年多的侦查,专案组对葆祥案的侦查终结。2002年9月22日,葆祥案被正式移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11月3日,检察院将该案正式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7日、8日,石家庄市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第三部分 黑金之非常记录第54节:葆祥事件(2)

    骗税操作流程    
    依据检察院的起诉书,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与其在潮汕地区的客户的具体合作和操作方式为:先由张葆祥与广东潮汕地区的供货厂家(即客户)商定“换票”(美元汇票、人民币汇票)、“买单”的换汇比率,然后由李德华、周文斌等与对方具体商谈结汇数量、方式,并签订协议。    
    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冀惠、郑安泰(案发后在逃)等业务人员把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从外汇管理局、海关等部门领取的空白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装箱单等提供给供货厂家,再由这些供货厂家把从当地国税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交款书和从海关搞到的出口报关单等退税单证交给葆祥广东进出口公司。    
    葆祥广东进出口公司审查认定这些退税单证合格后,由武秀海、敦增火(案发后在逃)根据供货厂家想结汇的数量(外汇由供货厂家自己购买),按照双方事先商谈好的结汇比率,计算出相应的人民币数额,然后由周文斌、武秀海制作结汇函,通知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开出人民币汇票,由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传递到葆祥广东公司,与供货厂家的外汇汇票进行交换。    
    之后,再把外汇汇票连同退税单证一并交回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待退税单证整理后,最后由高晓杰组织财务人员向石家庄市国税局申报退税。    
    通过以上操作方式,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共接受广东潮阳市富兴行皮革服装厂、潮阳市两英新兴毛织厂等69户企业(即供货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47份,金额合计1052435416。33元,税额合计178914020。22元,合计1231349436。55元,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利用这些发票,共计获得出口退税款164120788。07元。    
    同时,记者还看到了张葆祥本人于2002年11月23日被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时手书的一份信件。信中,张对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在潮汕地区开展出口业务的来龙去脉作了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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