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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知道真相-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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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记者还看到了张葆祥本人于2002年11月23日被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时手书的一份信件。信中,张对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在潮汕地区开展出口业务的来龙去脉作了详细的说明。    
    信中称:1994年葆祥国际服装中心成立后,时任外经贸部计财司司长的韩淑君调任葆祥国际服装中心副董事长,香港华润总裁高虎诚则接替韩淑君任计财司司长。葆祥国际服装中心成立之初,由于专业人员、业务渠道的缺乏,出口创汇遇到很大困难。当时,外经贸部直属的其他一些外贸企业每年的出口创汇达100多亿美元,有的甚至达到几百亿美元,而葆祥国际服装中心的年出口创汇仅为100多万美元,这一情况令刚刚上任的韩淑君十分着急。    
    136/137就在此时,韩淑君从高虎诚那得知华润原在潮汕地区有一些客户,可以介绍给葆祥国际服装中心。于是,韩于1994年带着葆祥国际服装中心的两名员工沈铜浩、郑健赶赴潮汕地区,同华润介绍的一些客户协商由葆祥国际服装中心代理其出口业务的事宜,在这些客户同意后,葆祥国际服装中心与他们签订了相关协议。1995年初,葆祥国际服装中心便正式委派王其苏、李德华到潮汕地区开拓出口代理业务。同年,因业务扩展需要,由葆祥国际服装中心投资的葆祥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汕头成立,李德华出任该公司副经理,葆祥国际服装中心在潮汕地区的出口代理业务也由此得以发展。    
    到1997年,河北省政府面临的外贸压力骤然加大,政府给省内外贸企业的出口创汇任务也随之加大。作为省政府直属的大型骨干外贸出口企业,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出口创汇任务更是猛增到6000万美元。为完成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出口创汇任务,张开始将葆祥国际服装中心在潮汕地区的客户又转让和介绍给了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    
    于是,从1997年开始到案发前,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替代葆祥国际服装中心,开始大规模代理潮汕地区的出口业务,至案发前,包括桂光集团在内,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在潮汕地区的客户企业共计达到100多家,其中有69家企业涉案。    
    ■ 记者/李红兵石家庄报道    
    附记:2003年6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被判处罚金4。8亿元,其法定代表人张葆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葆祥公司骗税案是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组在查处广东潮汕地区系列骗税案时发现并重点查处的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国有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个案。    
    


第三部分 黑金之非常记录第55节:华西证券强行平仓3027万案调查(1)

    有关人士透露,这可能是一个典型的“三方融资”案例,类似这种由证券营业部牵线,甚至提供担保的资金拆借违规操作的现象目前在国内还为数不少。138/1392002年9月27日,北京昊宇投资有限公司诉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强行平仓3027万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经过大约两个小时的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意见为:北京昊宇要求判华西证券赔巨资3027万元,华西证券则要求判驳回原告诉讼。上午11时刚过,审判长宣布休庭静候改日判决。    
    而在此前,成都市证管办已经要求华西证券于8月16日上报了相关情况说明。    
    6000万的真正出资人是谁    
    2000年7月,昊宇公司自出资金6000万元,并拆借6000万,共1。2亿元,在华西证券成都抚琴街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因为第二年年底股市大跌,加上2001年12月27日有3027万被强行平仓,短短一年多,昊宇公司炒股损失加上借款利息以及各种费用,总共损失了大约4500万元。    
    北京昊宇投资公司在诉状中称,“2001年12月27日,华西证券抚琴街营业部在未经该公司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公司所属资金账户下的股票卖出,并且未经该公司授权,将卖出股票的变现资金3027万元转到光大银行四川省分行”(应该是光大银行成都直属支行——编者注),为此,昊宇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华西证券抚琴街营业部赔偿302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9月27日的庭审中,华西证券的代理律师针对昊宇公司的诉状一一进行了反驳:由于昊宇的诉状是告华西证券擅自将其公司股票强行平仓,而华西证券持有平仓授权书,并出示了证据;对昊宇诉状中关于变现的3027万元是转到光大银行四川省分行的说法也进行了反驳,并出示了资金转入鸿达公司账户的银行票据。另外,华西证券还出示了其他相关的几份证据。最后要求驳回原告诉讼。    
    被四川省高院追加为该案第三者的鸿达公司,并未在庭审上露面。而在当初合作谈判的整个过程中,鸿达公司的人从头至尾都没有出现过,直到签约,也是由其他人代表鸿达盖了章。    
    昊宇方面的律师在庭审上辩称,“6000万元肯定是华西证券拿出来的,鸿达只不过是华西证券手中的一个壳公司而已,是华西证券设计好的一个‘杀手’,现在虽然‘杀手’不露面,但是只要去银行查资金流即可真相大白”,由于律师并没有权利去银行取证,所以他并不能提供实质性的证据。他建议法庭去银行调查其资金流,了解该6000万元究竟来自何处。    
    华西证券的律师针对昊宇律师提到的6000万是华西证券拆借出来的说法给予了驳斥,“资金拆借的事情只是昊宇和鸿达之间的事情,与华西证券根本无关”。他还强调,华西证券抚琴街营业部经理秦建利以及华西证券总经理都明确告诉他钱不是华西证券的。    
    8月下旬,记者对成都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的资料显示,由几个自然人股东成立的鸿达公司从1999年起已经有三年没有年检了,此前的1997年至1999年都是亏损。工商局档案资料显示成立于1995年3月的鸿达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邓加才,34岁,身份证上的住址乐山市海棠路3号,经营范围是房屋开发、经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玉林北路2—1号,可是,记者据此地址找到的却是一家名为“人和”的宾馆,据其工作人员称,现在里面根本没有鸿达公司,鸿达早在两年前就搬走了。    
    一家几乎消失的鸿达公司,如何能有6000万元的巨资,这成为人们普遍怀疑的焦点。    
    


第三部分 黑金之非常记录第56节:华西证券强行平仓3027万案调查(2)

    140/141180万元的好处费谁拿了    
    昊宇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的马一德律师向本报讲述了他所了解的当初三家公司的“联盟”过程。    
    在股市异常红火的2000年7月,有一个与昊宇公司高层熟悉的中间人称,有一笔6000万元的资金可以借给昊宇投资炒股,条件是昊宇必须用相同的资金作抵押。    
    经过不到10天的接触,双方就达成了协议。协议主体内容大致是鸿达借6000万元给昊宇,昊宇再出6000万,共1。2亿元在华西证券抚琴街营业部开户投资股票。无论赢利与否,昊宇每年都必须支付给鸿达大约10%的高额借款利率。    
    昊宇借的6000万元一到账,就立即给中间人汇出了180万元的好处费。在那张时间是2000年8月2日的汇款单上,从北京工行国贸大厦分理处汇到工行成都盐市口支行的180万,最后又到了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的一个“902273095XX”的账户里。此外,昊宇还支付了多达570万的利息。才借6000万,短短时间就付了570万,远远高出银行利息200多万。马一德说,他到成都取证的时候,曾经与中间人通了大约半个小时的电话,中间人拒绝见他,向他讲了三点:一、180万元绝对不是我一个人拿了,是用来摆平华西证券和成都某银行。二、昊宇不仗义,圈内都这么做,昊宇玩不起就别玩。三、你不能见我。8月22日,本报记者拨通了该中间人的电话,在确认身份后,当听说是问案子的事情时,该中间人立即改口称自己不是,并匆匆挂线。    
    对于整个案件,华西证券只是在官司被捅出来后的当天由抚琴街营业部经理对成都媒体简单地说了一下,他称,当初华西证券与北京昊宇和四川一家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授权书,华西证券的强行平仓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之后,华西证券开始拒谈此事,包括其总裁办副主任贺明、法律部刘涛经理,以及其经纪业务部、市场营销部、投行总部有关人士都如此。    
    成都证管办综合处有关人士透露,这可能是一个典型的“三方融资”案例,类似这种由证券营业部牵线,甚至提供担保的资金拆借违规操作的现象目前在国内还为数不少。如果查实券商确实有违规操作,证监会将依法处理。    
    [附注]“三方融资”    
    “三方融资”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先由银行贷款给一个机构,再由机构将资金拆入股市。    
    而这种资金的拆借往往由证券营业部搭桥,并提供担保。在经纪业务不景气的情况下,这种“三方融资”甚至已经成为一些中小券商的利润新渠道。而且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一般在这些中介活动将获取个人利益。    
    另外,黑市融资除承诺每年给8%到10%的回报外,一般来说有权动用该资金的人还会私下得到一笔巨额好处费。而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出更是有骗贷的嫌疑,贷款时“中间”机构实际上并没有运用资金的项目,却在贷款报告上编造出各种名目。另外一个来源是通过资金拆借市场,往往是券商等一些有拆借资格的机构借入资金,然后转贷给需求方,赚取2%左右的息差。有些券商甚至把散户资金直接拆借出来。    
    ■ 记者/向文件成都报道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57节:举报者李锦良的八年维权路(1)

    对背井离乡的李锦良来说,2004年12月1日是个重要的日子,这一天他接到了浙江省湖州市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在和公安局的法庭对决中,他打赢了我国首例史志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官司。144/1452004年12月1日对背井离乡的李锦良来说是个重要的日子,这一天他接到了浙江省湖州市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认定长兴县公安局对李锦良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赔偿损失并登报赔礼道歉。    
    这意味着在和公安局的法庭对决中,他打赢了我国首例史志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官司。因为举报造假而遭遇坎坷的李锦良的八年维权抗争路,也许真的可以告一段落了。    
    “这八年过得不易啊!”李锦良长长地呼出了一口气,仿佛要呼出一个农民状告政府的所有艰辛。    
    《公安志》里的“历史记载”    
    案子的直接起因是一本名叫《长兴公安志》的史书,而主角李锦良则是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的一个普通农民。    
    2002年1月的一天,远在广州做着生意的李锦良接到了自己家乡一个生意伙伴的电话:“李锦良,你偷税的事情到底翻案了没有?怎么公安局的《公安志》上说你是犯罪嫌疑人?我怎么信任你,和你合作啊?”    
    一听之下李锦良懵了,当即返回长兴县,找到了这本《长兴公安志》。该书第69页赫然记载着,“(1997年)12月10日,在县税务部门配合下,将涉嫌偷税11万元的长兴山泉农贸有限公司(私营)经理李锦良逮捕归案”。而书的版权页表明该书是由中华书局2000年11月出版,发行量为1200本。    
    “1997年的偷税案,县检察院在2000年9月29日已经认定是错案,并且决定不起诉,怎么11月出的书上还有?”带着自己的疑问李锦良找到了县公安局,也得到了会处理的答复。    
    可是苦等一年之后,李锦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再次返乡与公安局交涉时,公安局却推说编纂人不在,同时又拒绝李锦良找局领导的要求。眼看事情单凭自己奔波无望解决,李锦良决定诉诸司法,他要为自己讨回说法。    
    “我想过官司不容易打,但是我还是要把事情弄清楚。这是历史书!当几百年后的人看到的时候仍然会说我李锦良是个坏人,这是千古骂名啊!”李锦良心痛不已。    
    揭露长兴乌梅的“秘密”    
    说起自己的故事,李锦良的思绪便会飞回到1996年,一次看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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