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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知道真相-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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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对中国已经难离难弃。    
    资料显示,最近几年,安利全球销售业绩一直处于徘徊状态。2000到2001年度,该公司的全球零售总额从1997年的70亿美元一直回落到54亿美元,而这个数字仅比安利最初进入中国时的51亿美元增长了6%。    
    相比之下,安利中国业务却是芝麻开花。    
    对这样一块肥沃的市场,经历过1998年转型灾难的安利已经认识到,惟一合理的办法,只有通过不断的整改,促使政府制定出合理的游戏规则,才能尽快为自己赢得市场空间。    
    安全和利益的两难抉择    
    由美国安利机构内部编撰的一份题为《中国直销发展的过去和未来》的研究报告中,安利认为,传销在中国的失控和管理失控有很大关系。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传销管理办法》,首次对传销这一营销方式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上的突破。    
    然而,《办法》关于单层传销和多层传销的划分标准以及经营权批准权力的下放,所带来的结果造成了新的市场混乱。结果,在中国一下冒出600多家单层传销公司。传销活动中产生的负面现象非但未因该法规的颁布而迅速减少,反而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愈演愈烈。最终导致1998年国务院传销禁令的颁布。    
    显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最终要依靠立法和执法而不是行政运动。“政府的本意是通过只允许单层传销这一简单的划分来避免欺诈。然而,这个规定既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传销公司正当的行为,又没有为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权益提供基本的保障。”    
    事实上,立法是很多国家处理传销问题的主要做法。上世纪70年代,美国也出现非法传销风潮。1975年,安利成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对象。1979年,该委员会认为安利“以销售货品为领取业绩奖金的前提条件,更无所谓的猎人头奖金”,因而认定安利计划是销售产品,并非销售直销权,不是金字塔销售。最终,这场著名的判决肯定了多层次传销系合法事业,提供了什么是正当的、合法的,什么是不正当的、不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的评判标准。    
    据中美世贸组织协议,中国承诺入世3年内制定有关直销的法律,并重新开放“固定场所以外的销售方式”。而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志刚日前透露,《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规定》现正在进行立法调研,将根据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我国作出的承诺适时上报。    
    ■ 记者/李颖梅波广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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