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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堂财富课陈志武与女儿谈商业模式-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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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之下,美国社会强调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而子女成年后不一定对长辈有明确的回报义务。也就是说,一对夫妻可以选择不生小孩,但是,一旦他们生了小孩,就有义务把小孩照顾好、养大成人,有义务供他们上学、受教育。父母对后代的责任到小孩成年时结束,今天一般以小孩大学毕业为界,从此以后,后代要为自己的生活负责,不能再指望父母了,而父母对他们也不再有任何义务了。
  之后,父母当然希望子女常来看望自己,但是,他们不会以道义强迫子女这样做;子女则可以选择常去看望父母,也可给予经济支持,实际上,许多美国子女也的确这样做,但,他们没有义务这样。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父母很在乎跟子女的交流,培养自愿的感情,以这种方式让子女从小就“恋家”、念父母。在财产继承权方面,父母可以通过遗嘱选择给谁多、给谁少,以这种方式引导子女对待父母的态度以及关注度等等。
  所以,美国社会主张的是一种以“利益下传”(pass…down)为主线的家庭模式,强调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责任,而不是子女长大后对父母的义务。正由于此,美国社会没有“三纲五常”这种压抑个人权利、抑制个人自由的文化体系,父母也用不着逼着子女时时刻刻都得听自己的话,喜欢父母是自愿的、是可以选择的。
  一种模式强调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一种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两种模式,哪种更好呢?陈晓说很难讲。陈笛说她更喜欢美国的家庭模式,这似乎不奇怪,因为这对她最有利。但,为什么现代社会都朝着美国这种模式逼近呢?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美国家庭模式的逻辑,由于小孩在出生前是没有选择权的,而父母则有选择权,他们如果不愿意承担养育的责任,完全可以选择不生小孩;但是,如果在知道这种养育责任的前提下还是选择要生,那么,他们就必须接受这种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把责任主要压在父母的身上,是公正的,对父母、对后代都合理。虽然美国模式下子女没有照顾、爱护年老或病残父母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老人都没人管,因为这种模式下父母往往在子女年龄很小时就尽量与他们交流、培养自愿的感情,通过经常性的度假、聚餐维持家庭感情,这样,长大后的子女还是会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的,更何况政府的社会保障福利体系、养老院,为每个人提供了最低养老保障。
  相比之下,在儒家的家庭模式下,虽然子女在出生之前没有任何选择,但他们从小就受到“三纲五常”等级秩序的约束,必须方方面面遵守这种秩序的规范,成为儒家家庭和社会“大机器”中的“螺丝钉”,没有自我、没有个人身份,但却要无条件、无选择地接受“孝敬”长辈、听从长辈的义务,而且,不管你年纪有多大了,这种听从长辈的义务一辈子也摆脱不了。对被动地来到人世间的子女,这种束缚不公正,因为他们必须没有选择地接受这一辈子也摆脱不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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