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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塞尔维乌斯还释放一批债务奴隶,分配公有地,给予公民权。
第二,对公民及其财产进行调查,然后不分贵族和平民而一律按财产多
少把公民划分为5个等级,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史载5个等级的财
产资格为:第1等级拥有10万阿司以上,第2等级为7。5万阿司,第3等级
为5万阿司,第4等级为2。5万阿司,第5等级为1。1万阿司,财产不足列
入等级者称为无产者。各个等级提供不同数目的百人队,亦称森都利亚。第
1等级要出80个步兵百人队和18个骑兵百人队,第2等级出22个百人队,
第3等级出20个百人队,第4等级出20个百人队,第5等级出轻装步兵百
人队30个,无产者象征性地出1个百人队。各百人队都需自备武器,第1
等级自备全套武装,有盔甲、胸铠、剑矛等,以下各级依次减少,第5等级
只有投石器。
此次罗马人口和财产调查所得成年男子为8万人,若加上妇女幼儿之
数,估计此时罗马居民总数应有40万人。史料中计算财产是以钱币阿司为
准,而阿司的铸制流通是在公元前4世纪末或3世纪初,不可能出现于塞尔
维乌斯统治期间,因而引起很多揣测。史学家一般倾向于认为,当时改革大
概是按土地财产来划分公民等级,5个等级的财产资格应为20、15、10、5、
2。5或2犹格的土地,后来古典作家折算成钱币。
第三,创立森都利亚大会,亦即百人队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森都
利亚大会实行投票表决制度,每个百人队有一票表决权,而第1等级拥有88
个百人队,超过总数之半,完全控制了大会。
塞尔维乌斯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它破坏了氏族的
血缘关系,建立了以财产为基础的社会等级关系,正像恩格斯所说:“这样,
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
已经被破坏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
正的国家制度。”①
商业特别是对外贸易方面的重大进展也是在塔克文王朝开始出现的。考
古材料表明,罗马城内遗址中有大量希腊陶器。公元前508年,刚刚推翻了
伊达拉里亚人统治的罗马人与迦太基人缔结了一项条约,专门划定了罗马商
人的活动范围——不得航行过非洲迦太基以北的地方。条约还允许罗马商人
前往迦太基人控制下的西西里岛从事贸易。这项条约的内容基本上能够作为
王政时期罗马商业活动的史料来看待。在这一时期,罗马与意大利和地中海
地区都有商业联系。
至少在王政时期,罗马已经出现了专门的手工业者。伊达拉里亚文化远
远走在古代意大利人之前,他们会制造精美的青铜器和陶器,有很好的石雕
工艺,善于筑城,在建筑中知道利用拱形结构。在伊特拉里亚人的影响下,
罗马的手工业曾得到了重大发展。据普鲁塔克的记述,国王努玛曾设立了8
个手工业行会,即笛工、金工、木匠、染匠、靴匠、皮匠、铜匠和陶工的手
工业联合会。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也谈到了某些联合
会。联合会的存在说明了当时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在罗马、拉提乌姆等城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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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发现的大量工艺制品也证明了,在王政时期便有职业的手工业者存在。
2。罗马共和国早期的农业发展
早期罗马共和国刚刚脱离了氏族社会,早期民主制时代的罗马公社的许
多制度仍有流传。这决定了共和国早期的经济特征:国家只是一个小城邦,
居民主要是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的农民。
罗马所在的拉丁平原是一个土质肥沃、易于耕作的地区,流经拉丁平原
的台伯河灌溉着两岸的土地,附近维苏威火山的火山灰是一种很好的肥料。
从整个半岛看,北部的波河流域,中部、南部的坎佩尼亚、萨姆奈等地区,
都宜于农业的发展。意大利农业一向发达,粮食充足,在罗马向意大利及地
中海地区大肆扩张以前,罗马的手工业和商业一直微不足道,这是罗马同另
一个古典文明希腊社会不同之处。
(1)农业生产技术状况
罗马早期的农业技术是非常原始的,但同时又是相当合理的。耕地用的
犁,最初是用一整块木头制造的,稍后又出现了由不同部件装配成的犁。带
轮子的耕犁,直到帝国时期才出现。在早期的其它农具里,人们多半使用耙
子、手锄、镰刀、锹、弯刀等等。施肥以大粪为主。在很早的时候便出现了
三轮耕作制,以充分利用田力,提高产量。田地上的排水措施获得了丰富应
用,在今天拉丁区仍可以找到当时的许多排水道、水渠、水坝等的遗迹。对
维利特拉地区的考古发掘发现,当时的地面几乎被精细而复杂的排水系统弄
成了蜂窝状。
牡牛和牝牛被当作主要的畜力来使用。马、驴和骡子主要是驮载用的牲
畜。起初打谷用马和驴子,方法是赶它们到压得很结实的打谷场上去践踏。
稍后出现了一种特别的打谷板,板下附有一些石块,人们就在打谷场上把这
种打谷板拉来拉去。磨面的工具,远古时候用的是磨谷器和石臼,后来出现
了磨盘,起先是手磨盘,后来才是畜力牵引的磨盘(带有杠杆)。水磨直到
帝国时代才在某些地方出现。为了压榨橄榄油和葡萄汁,也使用了带有杠杆
的简单的压榨器,但在很早的时候,便已有了用来把橄榄的核和肉分开的一
种特别的磨盘。
(2)农业经济的发展
尽管农业的生产工具与生产技术并不先进,但早期罗马共和国的农业作
为罗马人赖以生存的基础,还是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到公元前6世纪时,拉丁区的人口密度已经非常稠密,拉丁平原也得到
了密集的开垦,其开垦耕作的精细程度是当时意大利其它任何地方都不能比
拟的。由于人口稠密,当时土地的价值极珍贵,为了保护土地不遭受雨水的
侵蚀,人们不惜高昂的代价去修建水利工程。修建于阿尔本湖的排水工程从
坚固的岩石中穿过,有1300码长,7至10英尺宽,其用途仅是为了保护火
山湖斜坡上的几百英亩可耕地。在斯卡帕拉塔陡峭的山谷中,为了防止下雨
时山洪对土壤的冲击,农民们精心修建了许多拦水坝,这些石坝平整而规则,
直到今天仍能阻挡山洪激流。修建石坝的石料每块重约半吨。每个这样的石
坝所保护的,却不过是约一英亩的可耕地。即使在使用现代工具的今天,修
建这样的水利工程从经济上考虑都是不合算的,但在当时的罗马,由于人多
地少,也由于农业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为了保证谷物丰收,罗马人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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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了无数这样的工程。
在地狭人稠的拉丁平原,多数罗马人在自己不太大的一小块土地上 (不
超过2犹格)辛勤耕作,持家度日。他们种植谷物、橄榄、葡萄、无花果以
及各种蔬菜与水果。谷物是最重要的粮食作物。大约从公元前五世纪中叶起,
罗马人就开始培植大麦和二粒小麦。葡萄、橄榄和无花果是地中海区域特有
的产品,它们的栽培也从很早就极为普遍。特异的气候和地中海土壤条件的
结合,特别适于这些植物的生长。橄榄受惠于温和的冬天,无花果和葡萄的
成熟则依赖夏季充足的阳光,所有这三种作物都能克服严重的干旱,深深扎
根于水线之下。
畜牧业在罗马的经济生活中不起独立的作用,但例外的是意大利南部和
东部山区罗马的殖民地,那里林木茂盛,有良好的牧场,繁殖着牛、马、羊
等牲畜。在冬天,雨水充足,低地的草很充足;但在夏天,牧草只有在河流
盆地才可能找到。在亚平宁半岛上,畜牧业的发展必须依赖夏季谷物和冬季
水草的轮流交替。
(3)罗马早期的土地制度
罗马从王政时代开始便经历着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缓慢瓦解过程。但由于
罗马公社表现为一个城邦,一个城市国家,因而这种公社所有制便具有公社
——国家所有制的性质,主要的耕地、草地、森林、牧场都是属于国家的。
王政时代的罗马公社原是包括尚未分化的贵族、平民氏族在内的全体成员的
组织。贵族与平民是罗马公社中的两个等级,关于这两个等级的差别,很可
能源于贵族是处于父权制时期的氏族,平民是保留着母权制残余的氏族。二
者的土地占有制度是不同的:在贵族中长期保存着氏族的继承法,这种继承
法要求死者的财产留在氏族之内,贵族家族只有2犹格 (等于半公顷)附属
于庄园的土地及果园、菜园算是私人财产,可以继承,至于耕地及一般用地
(草地、牧场等等)则是公社全体的财产,个别家族对这些土地只有占有权,
而没有私有权;平民则对土地已有了私有权,他们从国家分得自己需要的土
地,作为绝对私产,拥有转卖的权利。但在驱逐伊达拉里亚人的过程中,贵
族独占了共和国的政权,罗马公社便把平民排除在外,成为与平民对立的闭
关自守的团体。共和国早期,社会分化进一步发展,贵族阶级享有了经济上、
政治上的特权,平民则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处于无权地位。
随着罗马在意大利统治的扩大,国有土地增加了,这成了私有地产发展
的主要源泉。贵族可以在“领有”的名义下,占用大片国有土地,平民却不
能随便取得国有土地,当时罗马正在进行连年的对外战争,平民因出征打仗,
没有时间经营自己的小块土地,同时连年的战争也加重了平民的捐税与兵役
负担,加上战争对乡村经济的破坏,以及天灾人祸等等,往往造成平民小农
负债累累,家破人亡。平民作为主力军参加了对外的战争,而从战争中获得
的国有土地却被贵族占有,平民自己不但不能占有国有土地,而且又常面临
债务威胁。这就使得贵族与平民之间矛盾激化,土地与债务问题成为共和国
早期贵族、平民之间斗争的重要内容。经过平民的斗争,在李锡尼·绥克斯
图法的时代,他们也有了占有国有土地的权利,并且在公元前367年通过了
著名的李锡尼·绥克斯图法,限制贵族的占田数量,规定:占有公共土地的
最高额不得超过500犹格,在公有地牧场上放牧大牲畜不得超过100头,小
牲畜不得超过500头。
这样,到公元前4世纪后半期的时候,罗马便建立起了这样一种土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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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度:当对外战争胜利,获得大片土地之时,监察官便用特别的命令把申
请者召来分配他们所需要的土地。这样的土地称为“领地”,领地的主人称
为“领主”,领主对这种土地不是所有者而是使用者,必须向国家缴纳由监
察官规定的一种类似地租的费用。实际上只有富人 (贵族及平民中的上层)
才可能真正享有占有土地的权利。贫穷的公民可以分到小块土地 (约2—7
犹格),这种小块土地在法律上算是他们的绝对私产而且不向国家缴纳任何
租税。这种土地的分给被称为“配与”。于是在共和国早期,罗马存在着大
量的平民的小块土地占有,同时也有贵族及平民上层的较大的土地占有。
国有土地的占用引起了许多营私舞弊行为:第一,富人们占有了过多的
土地。虽然在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中对占用公有地的最高数额作出了限制,
但实际上并没有人遵守它。这项法律的发起人之一李锡尼本人就曾因规避他
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被处以1万斤铜的罚金。第二,领主们倾向于把占用的土
地看作自己的私产,要想监督他们在死后土地交还给国家是非常困难的。到
公元前2世纪时,占用的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之间的差别实际上已经不存在
了。
国有土地的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