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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后期经济史-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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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次战争的胜利,都有巨量的财富(赔偿金和军事掳获物)流入罗马。 

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之后,罗马国库得到了3200银塔兰特,在第二次布匿战争 

之后得到了一万银塔兰特,公元前201年最后战胜迦太基之后,国库得到了 

13万3千斤白银。公元前2世纪初时,单从一个西班牙6年中便运出了大约 

20万罗马斤的白银 (约合6万5千公斤)和5千罗马斤的黄金(约合1600 

公斤)。公元前189年,玛格涅希亚战役结束后,罗马人掳获了1230根象牙, 

234只金环和13万7千斤白银,22万4千个希腊银币,14万马其顿金币和 

大量黄金与白银器具。在征服之后,则是对被征服地区财富的有组织的掠夺。 

    外部资金的大量流入,使罗马原本不发达的金融资本人为地迅速增加起 

来。这些巨额资金一部分流入农业,加速了土地兼并的过程,多数则被用于 

经营包税、高利贷和商业,导致了这些行业的繁荣。 

     高利贷业很早便在罗马存在,小农的大量存在助长了它的发展。当罗马 

征服各个行省的时候,高利贷业务经营的规模便大大地扩大起来了。在行省 

经营高利贷的是那些包税商人。高利贷资本在行省起了残酷无情的作用,整 

个地区的居民因为高利贷的剥削沦为奴隶;许多联盟的和非联盟的国家深陷 

于高利贷者的债务里,有时竟不得不把自己变卖而归罗马所有。借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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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远超过法定标准,高达48%到50%,有时甚至更高。 

     罗马的“银行”随着金融高利贷资本的发达也出现了。它们是从兑换所 

发展起来的,兑换人最初从事的活动是鉴定钱币的成色和把一种通货换成另 

一种通货。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许多纯银行的业务;贷款、接受存款、进行 

支付、把钱汇往其它城市等等。兑换所一般设立在城市的广场上,由国家出 

资建造,由监察官经手出租。除私人的兑换人外,还有国家的兑换人。 

     大量金融资本的出现,也促进了罗马的商业发展,许多包税商人从事大 

规模的商业业务,因为从行省征收的直接税有时是用实物的形式征收,而包 

税商人则在市场上把它们变成现金。 

     金融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巨大发展,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社会后果, 

即“骑士”阶级的出现。 

      “骑士”一词原指在罗马骑兵中服役的具有高级财产资格的人,后来这 

个词渐渐变成了贵族以外的富人的称号,这些人虽然号称“骑士”,但已和 

战场上的冲锋陷阵无关了。他们是元老阶层以下最有特权地位的人。在对外 

扩张战争中,这些人发了大财。他们有的负责供应出征大军的各种给养;有 

的承包公共工程;有的专做海上运输业,贩运商品和奴隶;有的巴结行省总 

督,包揽地方税收,有的经营高利贷及银钱兑换生意。由于公元前218年的 

克劳狄法案禁止元老经商,把元老作为一个农业集团特殊化起来,遂使得商 

业、包税和一般财政事务转到骑士手中,这是骑士阶级形成中的重要一步。 

骑士渐渐成为罗马的金融贵族。在罗马元老贵族眼中,他们是暴发户,他们 

所从事的职业也是不高贵的。但他们富有,社会地位也比平民高。由于切身 

利益的驱使,他们是罗马向外扩张的积极推动者。但他们没有政治权力,政 

权控制在元老贵族手中。骑士阶级不满于元老贵族的大权独揽,他们与元老 

贵族之间有不可克服的矛盾,二者的斗争曾是共和国晚期政治史的重要内 

容。 

     综上所述,经过公元前2世纪的经济变革,罗马经济的性质已由几近封 

闭的小农经济转变为商业性很强的奴隶制经济。 



                               2。罗马奴隶制 



     罗马奴隶制随着对外扩张的进展而发展起来,到公元前2世纪达到全 

盛。 

      (1)奴隶的来源 

     奴隶的第1个来源是战争。由于罗马自身的历史特点,战争作为一般奴 

隶再生产的源泉起着比在东方各国更为重要的作用。据对公元前262年—— 

前167年的不完全统计,百年间战俘奴隶多达3千万。 

     奴隶的第2个来源是债务。对于罗马公民来说,债务奴隶制被取消了, 

但是各行省的情况则不同:行省居民没有公民权,罗马高利贷者可因债务而 

将他们大量卖为奴隶。 

     奴隶的第3个来源是海盗的劫掠。海盗将劫掠到的大批人口运到奴隶市 

场上卖掉。这种劫掠曾达到很大的规模。在罗马共和国的最后300年里,在 

地中海东半部沿岸人烟稀少的地带 (伊里利亚、奇里启亚和赛浦路斯岛), 

海盗们建立了许多拥有要塞和舰队的据点。有时由于海盗骚扰,海上贸易竟 

陷于停顿,而且由于不能从各行省运来粮食,粮价在罗马大大提高了。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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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甚至曾攻击过意大利与西西里沿岸地带。罗马政府对海盗进行了顽强的斗 

  争,也取得过一些效果,但只要奴隶制度存在,想完全消灭海盗是不可能的, 

  因为一方面,海盗大部分由逃跑奴隶组成,另一方面,奴隶制度本身也部分 

  受到海上掠夺的滋养。并且,海上劫掠是一种非常有利可图的行业,许多地 

  中海的富人把钱投到海盗的劫掠事业中去。 

       奴隶的第4个来源是奴隶的自然再生产,即奴生子。奴隶所生子女当然 

  还是奴隶,并且在家中出生和长大的奴隶是被奴隶主所重视的,因为他们被 

  认为是比较听话的,因此奴隶主便采取各种措施奖励女奴隶生育,如不使她 

  工作,把她释放等等。但用这种方法解决奴隶一般再生产问题是不可能的, 

  由于严酷的制度,缺乏合法的家庭,兵营式的生活方式等等,奴隶不愿有孩 

  子,他们的生育率一般说来非常低,罗马奴隶主们有时甚至用组织专门的奴 

  隶繁殖场的办法得到家生奴隶。 

       除去这4种主要的源泉外,还有几个次要的源泉,如由于犯了罪,自由 

  人可以被卖为奴隶作为处罚;父亲可以3次把儿子卖为奴隶等等。 

       (2)奴隶交易 

       一般取得奴隶的方法有两个:或是直接从军事俘虏中取得,或在市场上 

  购买。第一个方法多在军队中施行,统帅们几乎可以毫无限制地处理军事掳 

  获物,并完全有可能不花钱取得大量的奴隶。即使工兵也可分得一、两个奴 

  隶。另一来源是在市场上购买奴隶。奴隶市场在罗马的一切城市中心都有。 

  在罗马城,奴隶市场是在卡斯托尔神殿附近。狄罗斯的奴隶市场最有名,每 

  天出卖的奴隶有时达到一万名。运到市场上的奴隶都是裸体陈列出来,以使 

  买主能在实物面前亲眼看到所陈列的商品的质量。一般品质优良的奴隶都有 

  标记:或用白色粉饰腿部,或头上戴羊皮帽子。出售的战俘则头上戴着花环。 

  卖主必须把奴隶的一切缺点告诉买主。有时在奴隶的脖子上挂一个牌子,上 

  面写着奴隶出身、年龄等等。法律规定出售后如果在奴隶身上发现隐蔽的缺 

  点,则交易作废。 

       奴隶的价格非常便宜,这是由于其数量的巨大引起的。萨丁尼亚的奴隶 

  价格之低前面已提到,而在1世纪征服本都王国时,奴隶售价之低竟达每个 

  奴隶仅值4个第纳留乌斯。一般而言,奴隶的平均市场价格为每个奴隶300 

  至500第纳留乌斯。当然,不同的奴隶之间价格差别也是很大的。富人们往 

  往耗费巨资购买美丽的舞女。人们为了优伶和其它具有高级技能的奴隶也要 

  花费数十万塞斯退斯。公元1世纪的罗马博物学家普林尼曾写道:“出售生 

  而为奴隶的人直到今天的最高价格,我知道得很清楚,语法学家达普尼斯售 

  价 70万塞斯退斯……现在这个价格已被优伶超过,而且大大地被优伶超过 

  了,这些优伶用自己的收入给自己买到了自由……”。① 

       (3)奴隶的劳动 

       如果说在公元前5—前4世纪,广大的小农是罗马社会的主要生产劳动 

  者,而奴隶只是作为辅助的劳动力出现在个别家庭的话,那么到了公元前2 

  世纪,由于数量的激增,奴隶已经成为罗马社会的重要生产劳动者,他们被 

  广泛地应用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使用奴隶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农业,使用奴隶劳动的大庄园遍布意大利 

  各地。另一个重要的使用奴隶劳动的部门是家内经济,它所占有的奴隶的数 



① 普林尼: 《自然史》ⅤⅡ,第1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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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在各个部门中是最多的。在富有的甚至中等的罗马家庭中,直接服侍主人 

  家庭的那一部分奴隶比在家庭手工业作坊或田地上的奴隶的数量要多得多。 

  富有的罗马家庭有几百名家内奴隶,从看门人、小侍、厨房打杂的人、打扫 

  女工直到理发师、修指甲的人、教师、医生、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等等,应 

  有尽有。家内奴隶的劳动是非生产性的。在矿业与建筑业中也大量地使用奴 

  隶。大奴隶主克拉苏有500多名当建筑工人的奴隶,而在西班牙新迦太基附 

  近的银矿里工作的奴隶多到4万名。手工业中也使用奴隶劳动,但数量较少, 

  这些在手工业作坊中劳动的奴隶有的是被主人出租的,有的是属于作坊自己 

  的奴隶。奴隶也被作为商店里、银号里、包税商人的商号里或其它的私人企 

  业里的职员。 

       此外,在罗马还有许多国家奴隶,他们在国家官吏领导下执行低级的任 

  务,如担任刽子手,狱卒,神殿里的勤务人员等,有时也使用于公共工程方 

  面。 

       (4)奴隶的处境 

       奴隶虽然是社会生产的重要承担者,是罗马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 

  者,但他们却受到了残酷的剥削,处境十分悲惨,被排除于社会之外。 

       在法律上,奴隶不是人,是另一种家畜,他们没有起码的人权,主人对 

  奴隶有生杀大权,杀死别人的奴隶或是把别人的奴隶弄得残废,是按民法来 

  追究,如同损坏别人的财物一样。奴隶不具有任何财产权,也不具备婚姻家 

  庭权利,奴隶在法庭面前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奴隶造成的对任何一个公 

  民的损害,由主人赔偿。主人可以把这个奴隶交给受害人作为赔偿。 

       在生产劳动中,奴隶主疯狂地榨取奴隶的血汗,把他们当作工具使用。 

  瓦罗曾经写道:“现在我们说一下用什么样的工具耕地。某些人把这些工具 

  分成两组:人和工具,没有工具人就不能耕地。另一些人将这些工具分成3 

  种:说话的工具,发出不分音节的声音的工具和哑叭的工具。奴隶便是属于 

  说话的工具,牡牛属于发出不分音节的声音的工具,而马车则属于哑叭的工 

  具。”① 

       加图在《农业志》中强调,庄园里的庄头必须严格监工,1年之内除2 

  天年假外,不问天气节令都不能让奴隶有片刻闲暇。 

       矿山和磨坊里的奴隶境况更惨不忍睹,磨坊主往往在奴隶头颈上套一大 

  木枷,以防其舔吃盘中的面粉,而矿山中的奴隶入井后即不让有喘息之机, 

  直至精疲力尽而死。 

       奴隶的生活状况更是悲惨。他们终年食不裹腹,衣不遮体,生病得不到 

  治疗,绝大多数奴隶在青壮年时便死去,即使活到老年也会被奴隶主像废品 

  一样卖掉。更有甚者,罗马奴隶主以奴隶生命取乐,将许多健壮奴隶加以训 

  练,然后推上角斗场自相惨杀或与野兽搏斗。 

       奴隶的悲惨境遇引起了广大奴隶的不断反抗。奴隶阶级与奴隶主阶级间 

  的斗争构成共和国后期政治史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之,到了公元前2世纪,罗马的奴隶制度发展到了空前的规模,它的 

  奴隶数量,奴隶在生产中的地位,对奴隶剥削的残酷性以及奴隶的法律地位 

  与生活状况,都是世界历史上绝无仅有的。 



① 瓦罗:《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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