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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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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务欲前进,但畏于险难,不能前进。其难既通,三阳务欲上升,不须召唤而自来,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来”也。“敬之终吉”者,上六居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不可怠慢,故须恭敬此三阳,乃得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处无位之地,不当位者也。敬之则得终吉,故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疏'正义曰:“虽不当位未大失”者,释“敬之终吉”之义。言已虽不当位,而以一阴为三阳之主,若不敬之,则有凶害。今由己能敬之,虽不当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时虽有小失,终久乃获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须待难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须待之义。且凡人万事,或有去难远近,须出须处,法此六爻,即万事尽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细比之。《易》之诸爻之例,并皆放此。
 
  坎下乾上。讼:有孚,窒惕,中吉,窒谓窒塞也。皆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疏'正义曰:窒,塞也。惕,惧也。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致其讼。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复窒惕,亦有凶也。“利见大人”者,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讼不可长,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疏'“《彖》曰讼上刚下险”至“入于渊也”。正义曰:此释繇辞之义。“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者,上刚即乾也,下险即坎也,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显有讼之所由。案:上“需”,须也,以释卦之名。此《讼卦》不释“讼”名者,“讼”义可知,故不释也。诸卦其名难者则释之,其名易者则不释之,他皆仿此。“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者,先叠出讼之繇辞,以“刚来而得中”者,释所以讼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刚,来向(禁止)而处下卦之中,为讼之主,而听断狱讼,故讼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终凶,讼不可成”者,释“终凶”之义,以争讼之事,不可使成,故“终凶”也。“利见大人,尚中正”者,释“利见大人”之义。所以於讼之时,利见此大人者,以时方斗争,贵尚居中得正之主而听断之。“不利涉大川,入于渊”者,释“不利涉大川”之义。若以讼事往涉于川,即必坠于深渊而陷于难也。○注“凡不和而讼”至“应斯任也”。○正义曰:“无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与人斗讼,即无处施设而可也。言所往之处皆不可也。“涉难特甚焉”者,言好讼之人,习常施为,己且不可,若更以讼涉难,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难特甚焉”。“中乃吉”者,谓此讼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云“可以获中吉”。谓获中止之吉。“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者,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是闭塞讼之根源,使讼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闭塞讼源,使讼得至也。“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者,谓虽每诉讼陈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於谋始,谋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於人。 
  '疏'“天与水违行讼”至“作事谋始”。○正义曰:天道西转,水流东注,是天与水相违而行,相违而行,象人彼此两相乖戾,故致讼也。不云“水与天违行”者,凡讼之所起,必刚健在先,以为讼始,故云“天与水违行”也。“君子以作事谋始”者,物既有讼,言君子当防此讼源。凡欲兴作其事,先须谋虑其始。若初始分职分明,不相干涉,即终无所讼也。○注“听讼”至“不责於人”。○正义曰:“讼之所以起,契之过”者,凡斗讼之起,只由初时契要之过,谓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断於下,亦不须责在下之人有争讼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经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终吉”。○正义曰:“不永所事”者,永,长也,不可长久为斗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小有言,终吉”者,言“终吉”者,言初六应于九四。然九四刚阳,先来非理犯己,初六阴柔,见犯乃讼,虽不能不讼,是不获己而讼也,故“小有言”;以处讼之始,不为讼先,故“终吉”。○注“处讼之始”至“必辩明也”。○正义曰:“处讼之始”者,始入讼境,言讼事尚微,故云“处讼之始”也。“不为讼先”者,言己是阴柔,待唱乃和,故云“不为讼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疏'正义曰:“讼不可长”者,释“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故不长此斗争之事。“其辩明”者,释“小有言”,以讼必辩析分明。四虽初时犯己,己能辩讼,道理分明,故初时“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户无眚”。○正义曰:“不克讼”者,克,胜也;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与五相敌,不胜其讼,言讼不得胜也。“归而逋其邑”者,讼既不胜,怖惧还归,逋窜其邑。若其邑强大,则大都偶国,非逋窜之道。“人三百户,无眚”者,若其邑狭少,唯三百户乃可也。“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又郑注《周礼·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馀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郑注云: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地,休二岁乃种。言至薄也。苟自藏隐,不敢与五相敌,则无眚灾。○注“以刚处讼”至“灾未免也”。○正义曰:“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免灾”者,如此注意,则经称“其邑”二字连上为句,“人三百户”合下为句。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疏'正义曰:“归逋窜”者,释归而逋邑,以讼之不胜,故退归逋窜也。“患至掇”者,掇犹拾掇也。自下讼上,悖逆之道,故祸患来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来也。故王肃云:“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体夫柔弱以顺於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旧德”至“王事无成”。正义曰:“食旧德”者,六三以阴柔顺从上九,不为上九侵夺,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旧日之德禄位。“贞厉”者,贞,正也;厉,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故须贞正自危厉,故曰“贞厉”。然六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终吉”也。“或从王事无成”者,三应於上,上则壮而又胜,故六三或从上九之王事,不敢触忤,无敢先成,故云“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疏'正义曰:“从上吉”者,释所以食旧德以顺从上九,故得其吉食旧德也。
 
  九四:不克讼。初辩明也。 
  '疏'正义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辩道理,故九四讼不胜也。
 
  复即命渝,安贞吉。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疏'“复即命渝安贞吉”。○正义曰:“复即命渝”者,复,反也;即,就也。九四讼既不胜,若能反就本理,变前与初争讼之命,能自渝变休息,不与初讼,故云“复即命渝”。“安贞吉”者,既能反从本理,渝变往前争讼之命,即得安居贞吉。○注“处上讼下”至“故吉从之”。○正义曰:“若能反从本理”者,释“复即”之义。复,反也;即,从也。本理谓原本不与初讼之理。当反从此原本不争之理,故云“反从本理”。“变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变也。但倒经“渝”字在“命”上,故云“变前之命”。“前命”者,谓往前共初相讼之命也,今乃变之也。“安贞不犯”者,谓四安居贞正,不复犯初,故云“安贞不犯”。“为仁由己,故吉从之”者,“为仁由己”,《论语》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为仁义之道,自由於己,故云“为仁由己”。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疏'正义曰:“安贞不失”者,释“复即命渝”之义,以其反理变命,故得安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讼元吉。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疏'“九五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断狱讼,故得“元吉”也。○注“处得尊位”至“故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者,居九五之位,当争讼之时,是主断狱讼者也。然此卦之内,断狱讼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听之主,其在二乎”?是二为主也。此注又云“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是五又为主也。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馀爻是其卦为义之主,犹若复卦初九是复卦之主,“复”义在于初九也。六五亦居复之尊位,为复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故诸卦皆五居尊位。诸爻则偏主一事,犹若六卿春官主礼,秋官主刑之类偏主一事,则其馀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总归於天子,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今此讼卦二既为主,五又为主,皆有断狱之德,其五与二爻,其义同然也,故俱以为主也。案:上《彖》辞“刚来而得中”,今九五《象》辞云“讼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辞“刚来得中”,非据九五也。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则称“来”。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阳,不得称“来”。若於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来。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往非类而称“来”也。“以断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来讼,必一曲一直,此九五听讼能断定曲直者,故云“以断枉直”。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以中正也”者,释“元吉”之义。所以讼得大吉者,以九五处中而得正位,中则不有过差,正则不有邪曲,中正为德,故“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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