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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娃母亲走过的历史-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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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约》中耶稣教导我们男性与女性在精神上是平等的。
  基督教会不鼓励女性过多地参与宗教事务,毕竟夏娃的故事清楚地表明女性是靠不住的。原罪说认为每一个婴儿在出生时就背负着亚当与夏娃所犯下的罪行。由于夏娃诱使了亚当摘吃知识之树上的果子,所以她的每一个后代,也就是所有的女性,都被视为危险人物。在公元前4世纪和公元前5世纪,人们甚至认为婚姻也是一种抑制女性邪恶影响的合理方案,他们鼓吹处男或处女是两性的最理想状态。
  圣母玛丽亚备受教会敬仰,而普通女性则被看做是不完美的典型。早期的基督教会在对待女性不纯洁问题上谨遵希伯来人的法律,同希腊人和罗马人一样,他们对处于经期的女性心怀恐惧。这种恐惧代代相传,于是对女性的消极态度延续了下来。神职人员认为遵守法律,远离妇女,免受她们可能施加的毒害是一项明智之举。因此他们规定妇女只有戴上面纱时才能领受圣餐,而且她们不能靠近圣物。教会领导者们还声称如果一对夫妇在妻子经期内发生性交行为,他们将会生出来可怕的魔鬼。
  
束缚中的女性
在中世纪,很多女性躲入修道院以逃避婚姻生活和受孕的永恒循环,已婚女性仅仅被视为孕育子宫内胎儿的寄主。她们没有任何权利,不被人尊重。如果一位妇女生下一个智障儿童,那么她的丈夫有权揍她一顿。
  尽管如此,仍然有不少女性在家里占据主导地位。当丈夫不在时,她们肩负责任,经营生计。据统计,估计有10%的中世纪英国家庭是由丧偶妇女来主持的。
  婚姻继续受到基督教会的制约,性行为也受着严格的管制。宗教人士裁定,如果一对夫妇发生性行为是出于生儿育女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满足贪婪的欲望,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尽管如此,牧师们也不能容忍教区居民恣意地在肉体上放纵自己。因此教会只允许已婚夫妇在一年中的特定日子里发生性行为。牧师们担心的不是性行为本身,而是伴随这种行为的欲望。一位公元12世纪的神学家彼得·罗姆巴德曾说过:
  如果人类早先没有犯下罪行,那么在伊甸园里将会发生无罪过、无污点的肉体的统一,那么会有一张洁净的床,没有性欲的结合将得以实现。而且,他们能够像支配自己的其他器官一样支配他们的生殖器,那样他们将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上帝旨意的。正如我们把身体的某些部分移到其他部分,比如把手放到嘴边并不掺杂一些性欲激情。同样,他们在使用生殖器官时也不会有肉体上的骚动。
  假如没有伊甸园里的堕落,亚当和夏娃就会执行上帝“繁衍后代”的指令,进行性交行为,不过他们在行动过程中只会想着一心一意完成使命,绝不会有任何享受的念头。
  牧师难以容忍有人会陶醉于性活动之中。对于女性性欲这一提法,他们更感到不安。他们期望女性参与肉体活动只是在尽一个妻子的义务,而不是满足个人的欲望。
  这方面的关注在乔叟·吉尔弗雷写的《坎特伯雷传说》一书中有所反映,书中的牧师声称他的妻子严守贞操,把她的身体当做一笔债供丈夫支配,尽管可能会与她本人的意愿相违背。
  从公元13世纪以来教会逐渐放宽了对妇女的约束,并大力提倡婚姻是个不错的选择。教会教导说生儿育女是女性清洗从夏娃那里传承过来的原罪的最好方法,发生在婚姻框架内的性交行为合情合理。传教士们经常引用教皇保罗写给科林斯的第一封信中的话:
  男人不碰女人是最好不过的。但是为了避免私通,每一个男人都应该有自己的妻子,每一个女人都应该有自己的丈夫。丈夫应该给予妻子适当的仁爱,妻子应当给予丈夫合理的仁慈。妻子没有权利掌握自己的身体,她们的身体应由丈夫来支配;同样,丈夫的身体也由妻子来支配。
  如果因婚姻债务不能偿还而引起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不满,这个案子将会受到“卧室法庭”的调查。这时一群经验丰富的已婚妇女会被召集起来检查妻子的童贞或丈夫的生殖器官。尽管这种案例不多,但还是有一些被报道了出来。在公元15世纪早期的约克有一个丈夫由于不能满足妻子生理需求不得不接受一次审判。审判的内容如下:
  证人裸露自己的乳房,在火边暖了暖双手,然后握住约翰的###和睾丸并来回揉搓。接着她拥抱约翰,不停地亲吻他,尽最大努力撩拨他的激情,让他显示自己的生殖和性交能力,同时轻责他应该感到耻辱,应该在此时此地证明自己是一个男人。最后她说:“经过刚才的细致检查和认真发问,约翰的###几乎不到3英寸。几乎没有任何的伸长或缩短。”
  
避孕
尽管普遍避孕行为得到了限制,公元12世纪仍有几部作品描绘了性交的一些启发性的细节以及与性交有关的问题。《埃里昆多》是一部著名的关于公元12世纪中期避孕的神学教科书。该书指出服用“使人丧失生育能力的药”可以避免受孕。同时代的本笃会修士格雷施恩著有《成人疾病》,此书是有关通奸的教规,书中认为贪图享乐而进行的性交是可耻的,因为那不是上帝的旨意。鉴于书中未提及其他人工避孕方式,这部作品指的避孕方法大概是指性交中止。
  另外一部公元12世纪的作品是彼得·罗姆巴德写的《块尔瑞·索略特》,该书讨论了出于自身欲望,并非为了生儿育女而结婚的人是否算真正结了婚。如果两个人结婚是受欲望的驱使,但是又没有避免产生后代,那么可以认为他们真正地结了婚。显然避孕被看做是一件罪大恶极的事。因此下文说到如果一对夫妇不希望孩子出生或者通过某种邪恶手段致使孩子不能降生,那么他们的婚姻就不是真正的婚姻。只要避免孩子降生,婚姻就会失去效力。
  公元14世纪的威廉姆在给教区牧师写信时曾引用《埃里昆多》和《成人疾病》两部作品,建议他们教导其教区居民在接触女性身体时不要避孕,他总结道:
  有必要把这个在教会里公布一下。因为主教们清楚地知道,这些天很多人认为违反自然的罪恶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一种罪恶,这是一件令人痛惜的事。教区牧师可以告诉他们的教区居民:“你们应该知道,如果一个人在与妻子性交时故意不以自然的方式释放种子,那么他就犯下了严重的罪。”
  在公元12世纪末的巴黎,一位知名的神学家、牧师彼得讨论了追求节育的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并且引用了一位妇女因生育过多而导致肚脐破裂的案例。医生告诉她如果她再生育一次将会生命不保。尽管如此,她的丈夫还是要求她偿还债务(性交)。她确定自己受孕便会死去,那么她肯定要偿还该债务吗?她知道如果偿还债务她必定受孕,因为她还年轻。此外,又有人问她是否有丧失生育能力的权利——主要不是为了防止孩子出生,而是为了不让自己在生育孩子时死去。
  妇女的生命受到极度的轻视,避孕不被允许,尽管避孕将会拯救很多年轻女性的生命。很难相信有哪个钟爱妻子的丈夫明知性交的最终代价是妻子的死亡还要坚持维护跟自己的妻子同房的权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一个反对避孕的社会里,流产和弑婴行为仍然普遍存在。
  
流产和弑婴(1)
直到今天,中止怀孕对于妇女还意味着很大的风险,然而通常她们甘愿冒疼痛甚至死亡的危险达到目的,尽管她们会遭到教会的强烈反对。中止怀孕至少能从持续生育、身体变弱的周期中暂时得以解脱,即使这样做意味着她们死后下地狱接受永恒火焰的炙烤。
  一种应用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流产方法就是按摩。如果按摩的方式正确,将会有很高的成功几率。其他推荐的流产方法也有很多。比如公元11世纪波斯人艾维斯纳记录的一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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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厌恶怀孕的人可以成功流产,她们可以长时间洗浴,进行深呼吸,那样胎儿就呼吸不到新鲜空气,最终窒息而死。流产还可以通过药物、斋戒、通便、频繁性交及按摩子宫颈来得以实现。
  圣安东尼纳斯认为一位母亲寻求流产是极度的罪恶,然而他将之归咎于帮助妇女流产的人,例如医生或药剂师。他写道“应当询问药剂师配药是否为了帮助妇女流产”,问医生“他们给一个孕妇的药是否是用来杀死胎儿的,哪怕是为了保护母亲也不行”。
  2德拉克姆的白松香(树胶脂)掺入羊奶中,这样妇女可以很容易喝下两盎司的奶。(或者)配制如下的栓剂:各取2德拉克姆的橄榄油和飞燕草种(燕草属植物)、马兜铃、迷迭香、马郁兰、月桂树种、药西瓜的多汁部分、氨草胶;以及1德拉克姆的牛下水研磨成粉,配以芳香脂,再溶入艾水中,接着和其他的成分相混合,这样栓剂就制成了。
  ——波斯的艾维克拉记录的古代配方,公元11世纪
  一些妇女未能成功堕胎,她们不得不在痛苦中继续她们的孕期。除了要承受身体的辛劳外,她们还要忍受精神上的折磨,因为自始至终她们都明白,孩子出生以后她们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扶养。像古代一样,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弃婴行为普遍存在,而且丢弃女婴比丢弃男婴更为常见。人们认为父亲必须为待嫁的女儿出钱购买大笔嫁妆,这是很多女婴被遗弃的原因之一。一个女儿带来的担子太重,家庭往往无力承担。
  教皇格雷戈里九世的《法令集》中展示了三篇不同的有关婴儿死亡的文章,有两篇是蓄意谋杀。第一篇是教皇亚历山大写给图奈主教的信,信中提到一位未婚女性杀死了自己的孩子。人们觉得她下半辈子应该待在修道院里进行自我惩罚,但如果发现她“肉体上非常脆弱”,无法度过没有性生活的生活,她可以结婚。第二篇是教皇露西尔斯二世写给巴黎主教的一封信,信的内容是关于一位已婚妇女故意杀死自己孩子的事件。她还有其他的孩子,那些孩子和她的丈夫得继续有人照顾,因此不会把她和她的丈夫、孩子分开。第三篇是教皇亚历山大写的另外一封信,信中教皇写了断定一个婴儿死亡是否纯属于意外的困难。他提到很多案例,案例中“婴儿死时和他的父母在一起,不清楚婴儿是被其父母闷死还是自然死亡”。
  圣安东尼的《忏悔录》一书中包含忏悔时牧师问到的问题,其中案例举出了各种动机的流产和弑婴行为:
  一位孕妇是否通过药物或其他方式的行为进行的流产。
  妇女故意杀死自己的孩子是否是为了隐藏自己的罪行(婚外受孕)。
  一位母亲或护士是否在床上时把婴儿放在了自己的身边,压住了婴儿,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婴儿窒息而死。
  一位孕妇是否在违背其意愿和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流产,她是否过于疏忽,比如跳得过多,或者动作过度,抑或是为了贪婪的欲望而进行性交行为。
  一些小册子谈论了弑婴、弃婴的问题以及减少婴儿死亡的方法,格雷施恩大师著的《教令集》大约编撰于公元1140年。该书提出了护理婴儿的要领和建议,比如“应当婉言告诫并公开建议父母睡觉时不要把婴儿放在自己身边,以免由于一时疏忽使婴儿窒息死亡,那样的话他们将背负杀人的罪名”。
  尽管罕见,但是公元12世纪还是有几篇文章是提倡关心母亲的,并给出了一些避免婴儿死亡的建议。弗莱姆博格的作家罗伯特认为应减少对“可怜的小妇人”的惩罚。她们杀死婴儿可能是受环境所迫,例如“难以养活婴儿”。他还描述了一些因疏忽大意而非故意伤害婴儿导致婴儿死亡的情形,包括“一位妇女将婴儿放在壁炉前的地板上,然后某个男人往大锅里装满了水,最后水开溢了出来,烫死了婴儿”。
  
流产和弑婴(2)
牧师彼得也谈到了不同情况下流产和弃婴的归罪问题。他还提到了一个可能导致流产的原因:“一个牧师赶着猎犬将一位孕妇撞到了墙上。她摔了下去,并号啕大哭。接下来的三个星期她待在家里,稍微有些不适。在这期间,她依旧提着东西到市场上去。两个星期过后她流产了。”彼得提出疑问:该牧师是否有罪。另一个例子讲的是一个僧侣受修道院院长的指示负责照看一所房子。他在房子外面发现了一个被遗弃的婴儿,出生不过几天,而且眼看就要死于饥饿和寒冷。他想把这个婴儿带进修道院照顾他。但修道院和他的兄弟都阻止了他,有两个原因:一是避免邪恶的嫌疑,二是避免其他妇人效仿这一例子把她们的孩子也遗弃到相同的地方,看着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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