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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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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萍就再没出现过。虽然她的出现迟了点,但还算是及时的,否则真的要铸成大错的。”
    通过孙雄标的代理律师,阿萍终于同意了记者采访的要求。
    “你为什么要告父亲**?后来怎么又突然翻供了?”
    “我到派出所报案是为了报复父亲。因为父亲孙雄标经常为了一点小事打我妈妈,有时还打我骂我。后来他又跟另一个女人好,要跟我妈离婚。”
    “我十分恨我父亲,所以我找警察叔叔教训他。没想到,他真的被抓去关了起来。”孙美萍说,她现在很后悔,自己当初太冲动了。
    记者调阅孙雄标涉嫌**案的卷宗看到,少女孙美萍的回答更加简洁。询问笔录记载,“问:为什么要撤案?答:没有这回事,所以撤案。”
    对于孙雄标“”的说法,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并未得到印证,孙雄标之前工作过的佛山市某运输公司的同事,对此事均表示不知情。
    “我只知道孙师傅夫妻关系不是很好,因为此前单位聚餐的时候听他提起过,但说到‘’我觉得不太可能,只听说过有钱人的,还没听说一个像老孙这样经常找同事借钱帮补家用的人也会‘’,我不太相信这个事情。”孙雄标在同事们的眼里是个很有责任心的人。
狱警日记(连载)(59)
    监所**三种形式
    监狱和看守所是与社会相对隔离的“独立小社会”,监狱更是以其“监狱企业”成为一个“生产…消费”的小社会群体。而监所**正来源于这样相对独立的“社会环境”权力集中、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受贿监狱长关照死缓犯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通常为保外就医)制度简称“减假保”,是司法文明的象征。然而,这几项权力却是“监所**”中执法者籍以“寻租”的最好资源,也成为打击监所**最重点的一面。
    近日,在最高检会议中被披露的贵州宁谷监狱原监狱长等六人,因“关照”死缓罪犯,违法办理减刑成为阶下囚,就是“权力寻租”的例子。
    1996年7月,因贩毒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宋晓峰,从广东某监狱转到贵阳监狱服刑。时任贵阳监狱教育科科长的王宏授意入监队队长周抗生“关照”宋晓峰。两人虚报和扩大宋晓峰有立功表现,经向法院报请减刑,宋晓峰被从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19年。管教干警骆玉平多次违规安排宋晓峰与女友同居。宋晓峰的亲友先后送给王宏人民币1。5万元、周抗生1000元、骆玉平1万元。
    1999年6月,宋晓峰从贵阳监狱转到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宁谷监狱监狱长吴永刚、宁谷监狱被服区副区长刘刚以及安顺地区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郑辉的帮助下,宋晓峰被减刑2年。法院认定,吴永刚受贿9926元。近日,为罪犯提供“关照”的五名狱警和一名法官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企业“蛀虫”:三级警督贪污受贿17万
    监狱的开支十分庞大,在我国,除了国家拨款之外,监狱还设有“监狱企业”,以维持监狱的“收支平衡”。而监狱与企业挂钩、与经济利益挂钩则为监所**创造了一个重要环境。
    媒体曾报道的“南京三级警督贪污受贿17万元案”就是典型的“监狱企业蛀虫案件”。童仁聪是南京原浦口监狱销售公司经理,三级警督,曾荣获“人民满意警察”光荣称号。1998年至2003年间,童仁聪利用职务之便曾多次收受某机床集团分公司经理贺某、个体运输户黄某数万元好处费;在任职期间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共贪污13。6万余元,受贿数万元。2003年12月,法院以贪污、受贿两罪,判处童仁聪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超期羁押:三名嫌疑人一关十二年
    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人难,被称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三大难题和司法实践中屡治不愈的顽症。据权威部门的一份统计数字,10月底全国各看守所共存在超期羁押近5000例。这其中既有公安机关侦查环节的超期羁押,也有检察机关办案阶段的超期羁押,最多的是法院超审限造成的超期羁押。
    曾在福建泉州一度引起轰动的超期羁押案件很是典型。1990年,3名犯罪嫌疑人将一名女青年后扔进粪坑溺毙。公安机关根据侦查,认定了3名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拘留,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于1991年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由于上级法院不认可一审判决,发回当地法院重新审理。而随后,一系列司法环节上的缘故,这个本该了结的案子在1991年后一拖就是12年,至今3名犯罪嫌疑人依旧关押在看守所。
    监所**三大原因
    在最高检近日公布的“监所问题”中,无超期羁押的北京成为“榜样监所区”。就此,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及司法研究院王公义教授。
    绝对权力导致**
    国家每年给监狱拨款100多个亿,但由于犯人的医疗费等是全部负担,这些还远远不够,于是监狱企业便成为“收支平衡”的重要途径。监企合一的体制,一方面,警察福利与生产效益挂钩易滋生**;另一方面,往往是监狱长担任监狱企业的董事长、居委会主任等,“三位一体”的绝对权力必然易导致**。
    个人素质成为监所发展瓶颈
    据王公义教授介绍,在目前的监狱和看守所干警比例中,警校毕业的中专生占了主题,本科生只占很少的比例,且一般分配在较大型的监所中。且不说监狱中的文化教育需要较高学历者,光是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的遏制和反犯罪分子的“腐蚀”就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执法理念的提高也需提高监所干警的个人素质。
    体制问题引发的监所**
    侦查和关押中出现的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体制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安部管看守所、司法部管监狱,这样的结构保证了侦查效率,但在一些侦查手段还不发达的地方,不利于对犯人的保护,给“体罚虐待在押人员,超期羁押”等创造了条件。但若司法部管看守所,也有人认为其提高了公平降低了效率。据王教授介绍,针对目前出现的系列问题,实行了10多年的《监狱法》正在修改之中。
    监所**之预防
    就“监所**”的预防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处副处长宋万明指出,最关键之处在于加强“程序立法”,加强各环节的监督。宋处长说,在北京监所里“狱警定向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减假保超等分级监督、提高干警待遇等”都是有力避免监所**的重要途径
狱警日记(连载)(60)
    是在一些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所存在着的,管理者利用或者借口管理上的安全原因,在处理在押犯或者人犯接受家属探望(有些叫“接济”)的时候,强制性地让家属在其指定的场所购买大大低于其价格的日用货品,以超高的差价和利润实现自己行业的特殊寻租的行为。其实这只是众多特殊的权利寻租和权利**现像里面最外在和表面的一种。我想,尹先生的文章,其价值就在于他通过用常人看来习以为常的在司法部门的被寻租经历,为我们揭开了长期存在于我们司法部门内部**的冰山一角。只要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勇于面对存在的现实,顺着那个“冰山之角”探究下去,便会很快发现在貌似平静的水面底下,那巨大的病态的山体的存在了。
    我们可以看到,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那么一些占据着某一个权利部门的利益集团,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着形形的寻租活动。由于这种权利的寻租往往是打着行政管理的幌子进行,因而尽管社会各界都认定那是一种变相的权利**,却也很难被轻易地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的权利寻租,更因为发生的场所恰处在特定的法律执行部门和场所之内,则更受到某种特定的权利保护。再进一步说,在公、检、法、司这条法律执行的链条上,司法又是其最后一环;而相比起非动态管理的监狱,隶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因为关押的是未决犯,牵涉到上庭时机的不同甚至于判决结果的偏移,所以寻租空间就会更大。尤其法律对于量刑等的规定又是有区间弹性的,里面的寻租就发生了。比如减刑,其执行的尺度大小就很有可能跟寻租的空间正相关了。像眼下制度下的监所**的途径无外乎三种: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尽管目前的监狱已经越来越公开透明,但是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谁都不能保证具体措施的执行不会受到寻租空间大小的影响。
    近些年来,在利用看守所或者监狱这种封闭环境里的权利寻租过程中,有不少占据着要职的管理人员,把自己手中的权利用得过于淋漓尽致,以至于反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也不在少数。举例说,看守所是不让被押人员身上带现金的,但一个普遍的途径是,钱由被押人员亲属以吃饭钱的名义交到看守所。就在去年,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的民警吴祖仁因受贿28万元被判刑13年。因为帮忙传递字条、香烟、食品等,吴祖仁当起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及亲友的“邮递员”,所得“工资”便是那28万余元。至于大墙里面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够完善以及管理人员的粗暴管理所造成的“牢头狱霸”施暴,打死打伤在押人员,近年来屡有所闻。先前,《华西都市报》就曾披露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22岁在押人员黄建军被“狱霸”打死事件。同样的,江西景德镇第二看守所原指导员彭泽应则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在押人员“管”在押人员,导致15岁的在押人员曹某被殴打致死。
    然而,那些执掌着被拘押人员或者监狱犯人生杀大权的管理者们利用手中的权利攫取着来自于监犯或者家属的公关诉求所提供的寻租利益,这只是司法领域权利寻租的一个方面;同时在另一个方面,则是一些身居现职的司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特殊的公权,为那些身份特殊的被押人员甚至监狱人犯提供着特殊的活动空间。最新的例子和最典型的例子,都可以从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坚因接受周正毅家属贿赂的事件里看出端倪:据有关部门初查结果,周正毅及其亲属等三人在上海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身为看守所所长的黄坚,接受周正毅亲属贿赂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另有港币、金银首饰若干。黄为周正毅等人在羁押期间的生活和对外联系提供了方便。而此前,上海提篮桥监狱教导员俞金宝因严重违反党纪,也已被有关部门双规。
    说起周正毅在上海的三年牢狱生活,还真是处处显示出其“与众不同”来:据审查,在接受周正毅家属分三次送出的贿赂后,看守所所长黄坚为周正毅等三人提供了生活和通讯便利,如可享用每餐“四菜一汤”,允许其使用手机等,客观上为在押人员和案件关系人内外串方便。而在被羁押上海市看守所的一年间,周正毅至少到上海监狱总医院看病三次,每次该院都接到命令停止门诊,专为周正毅一人服务。此外,周正毅抽的熊猫烟都是交给看守保管的,周正毅在饮食、起居、通讯方面都获得了不同于普通犯人的“特惠”,原本用来体现人权观念的亲情电话,在周那里则变成了想打就打的特权电话。
    表面上看,黄坚以及俞金宝们只是司法系统**案件中的极端例子,其实不然,正是由于长期存在于司法领域里的权利寻租行为的日益盛行和外化,才使得黄坚以及俞金宝们将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看作是犯罪底线之上的模糊区域。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违法成本的相对低廉,产生于不同地区和单位的不同程度的权利寻租行为,正日益从大墙的内部走向社会,成为危害社会民众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巨大毒瘤。而正是因为这样的寻租和**产生于作为国家法律执行部门的司法单位,使得其在民间的影响尤其恶劣,严重损害了广大社会民众对于国家法制的支持和信赖。
    再回过头来说,尹先生在文章,有意无意地触及了原本深藏于我们国家政法系统的毒性肿瘤。我们今后要做的,首先是不能回避这一严重的病毒现实,将这个实际存在的恶性肿瘤切割开来,分析其病因;随后就是要在制度上,在管理链条的前端,设置好杜绝和消除这一毒瘤产生的病菌和温床的治疗方案。我们要努力追求于整个社会法律执行制度的日臻完善的同时,在政法机构的内部,调节好公安、司法、监察和法院四个部分的相应位置。只有让其互相监督,甚至是实行起社会针对于政法系统的全民监督制度,才能有效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防止和消除司法部门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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