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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没有过历史。
对这一点,我在随从老师重访他当年接受劳改的茶淀农场(即清河农场)时,感触颇深。德国人在当初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的纳粹集中营,竖起了警示牌,让后世子孙牢记人类历史上那惨绝人寰的一幕,永志不忘,是为了不再重蹈覆辙。我想在茶淀这样曾经强迫知识分子劳动改造的“集中营”旧址上,至少也可以立上一块历史的碑记:某时有多少右派知识分子在此接受劳改,又有多少冤魂葬在这里。从老师告诉我,羸弱却有着铮铮铁骨的书生吕荧死得很惨,现在他们的墓都平了。远远望去,这里只剩下了一望无际的茫茫芦苇,在强劲寒冷的秋风中无声地哭泣、诉说。难道我们就让这风中摇曳的芦苇来遮羞,来做那段耻辱历史的无言证人?
从老师那代知识分子,太多的人是背负着莫须有的冤屈,受着非人的**和折磨。而今,关在天津监狱里的这些个犯人,可全是货真价实的罪人,却享有了最起码的人的权利,得到了最起码的人的尊重。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历史和法制建设的进步。我想,从老师都会为今天的犯人而庆幸,当然更为我们在法制建设上所取得的成绩而感欣慰。
天津监狱是模范监狱已早有耳闻,两天走马观花的踏访,着实叫我瞠目,已把我脑中的监狱印象击得粉碎。我不能不佩服天津监狱领导层的超前意识,他们对犯人权利的尊重净从细微处着眼:从绵延数里的大墙外看不见高架的电网;监狱楼本着叫犯人悔过自新,已改称教学楼;铁窗也修到玻璃窗里边,成了隐式的。反正从外形上看,若没有荷枪的武警站岗,没有我们严格执法的狱警监守,我真以为自己走进了一座别墅区。这里绿草如荫,绿树成行,漂亮的楼房,碧清的池水,倒有几分田园的野趣。我和华栋兄同陪访的天津监狱几位领导开玩笑说,倘若我们犯了事,有劳几位关照,托关系找门子,把我们弄这儿来,没准又多出现两个大墙作家来。那才够格当从老师的学生。
天津监狱对犯人中有一技之长的,还真就不埋没。能书善画,可让你涂抹丹青,金石之巧,可在盈寸的一方世界里挥刀纵横。陈列室展出的犯人艺术作品,与其说是犯人的心血所成,倒毋宁看成是我们的狱警所倾注的心血。
这些血气方刚的狱警,每日与犯人相对,那是怎样一种人生况味,我一时无法想象,更无法体会。天津监狱的犯人都住上了楼房,屋里有暖气。可我们的狱警却还有相当一部分住在家属区低矮的平房里,冬天烧着煤火。犯人刑期有年,而这些多毕业于警校的年轻狱警们,却是“监”期无限,直到白发告老。我多想去探寻他们的内心世界,把我这一管无力的笔,尽情向里面延伸。
拜谒沈从文先生墓地的时候,我忽然想到,这位凤凰之子以其天赋的文学才华,激活了湘西土地上神奇的清山秀水,使“边城”具有了永恒的审美价值和艺术魅力。这大墙下的监狱生活,不也是一座人生的“边城”吗?其实,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有个“边城”,只是我们多没有沈先生的那份功力,把它描绘得那么深邃,那么灵动,生命的奥妙全在清纯里了。但我们只要留心便不难发现,生活中的“边城”其实随处可见,离我们并不遥远。换言之,更多的时候,不是“边城”离我们远,而是我们自己远离“边城”。
“边城”是自由和美丽的,在沈先生的文学生命被扼杀时,“边城”依然是自由和美丽的。犯人们被囚禁在大墙下,谁能说他们心灵里有座“边城”不自由,不美丽。
我像困居闹市区的住户一样,为防窃贼,防盗门和阳台上的铁笼一应俱全,把自己囚徒一样关在屋中,可我同时又是自己的狱警,手里拿着通往“边城”的钥匙。原来这就是自由和美丽,也是从“大墙”到“边城”的窄门。我不正是由这道窄门,前几日还在大墙里做访客,没出几天,又到了诗意山水的凤凰。自由和美丽有时就这么简单,简单到有人不经意地就把钥匙丢了。这让我觉得,一个人能当好自己的狱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仅靠手里有钥匙,不等于万事大吉。说到底,我们除了是自己的狱警,同时也是自己的囚徒。
我们得像天津监狱的狱警们一样,对犯人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管理方法,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用法这一至尊无上的标尺,来划清自身狱警与囚徒的界限,也就是“边城”与“大墙”的临界。
我知道,我手里的那把钥匙,是用来开启“边城”的。我会把钥匙留在自己的“边城”的狱警手里,最好任何时候都别把它交给“大墙”的狱警。他们俩职责相同,功能可差得远啦!
沈从文先生的墓碑上只刻了十六个字:“照我思索,能理解我,照我思索,可认识人。”“人”字几乎是汉字里笔划最简单的一个字了,可它支撑起的天空却几乎是最多元复杂的。
人容易走进“边城”。
人也容易迷失“大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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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136)
青少年因无钱上网而犯罪的现象呈年轻化,团伙化,扩大化趋势。“网络犯罪现象”的产生并非网络“一人之力”,但集中体现在沉溺于网络,或因无钱上网而盗抢或因模仿网络暴力、**游戏而构成其他犯罪。笔者从审查案卷、询问当事人及相关媒体报道中总结出以下几点原因:
教育方面:一是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升学压力下大部分人厌学而辍学,他们升学无望、就业无望,过早丧失人生目标,思辨能力薄弱,很容易滑入犯罪泥潭。二是初等学校法制教育几乎空白,青少年不知是犯罪或者不知触犯刑法的严重性而犯罪。
传媒方面:当前大众传媒的高度发展和全方位介入,尤其是当前影视媒介的高度发达,大量的暴力和血腥镜头给未成年人造成很深的刺激,激起了这些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模仿的**,使他们是非不辩,盲目模仿,行为失范。
网络方面:因大量的网游游戏和对战游戏的产生;其游戏制作的越来越逼真和暴力;很多青少年沉迷于游戏中不能自拔,零花钱用完以后想尽办法赚钱最后走上盗抢等犯罪的道路;或者受网络暴力游戏的毒害,模仿影视作品中的作案手段,走上犯罪的道路。
网吧方面:因网吧出于赚钱心理而不负责任,以及监管方面工作不力或者利益相关,使未成年人能够轻易进入网吧或者青少年能够轻易浏览黄色网站,因思辩、自控能力薄弱而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不分,甚至虚拟世界现实化,实施各种犯罪。
家庭方面:或缺乏家庭温暖,或缺乏家庭教育,或缺乏家庭管束,受社会各方面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闲散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进城务工青年、两劳释放青少年、单亲家庭子女、离异家庭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流动人员子女等是犯罪高发群体。
社会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不良风气抬头,不正之风横行,公平正义成了稀缺现象,使本来就不能明辨是非、精神空虚的青少年犯罪时的罪恶感更加淡薄。
预防和消除“网络犯罪现象”
第一、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前沿阵地。家长要切实负起第一监护人的责任,不断提高监护人应具备的育人素质,要关心孩子成长过程中的行为和思路,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要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尊重孩子的人格和行为,运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和引导孩子。
第二、学校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九年义务教育要充分落实;要改升学教育为素质教育;要高度重视并增强学生的法制教育,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使青少年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遵纪守法的公民意识。
第三、要加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建设,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周围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文明、健康的环境,以提高青少年的素质。各种司法部门要开展把法制宣传进社区,进村镇活动,提高青少年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刑罚的严厉性认识,从而遵纪守法。
第四、政法部门在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活动中,要做好对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的工作,防止他们再次犯罪以及教唆其他青少年犯罪。有关部门还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的力度,清理整顿各种不良场所、网吧等,让青少年远离暴力和诱惑,给他们营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社会要关怀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需要,要有青少年展现各方面才能的舞台,而非一个学习全部囊括,避免学习差的青少年要到网络游戏这个虚拟的世界去证明自己的“成功”。要有正确的社会心理暗示和社会舆论导向,坚决贯彻“八荣八耻”,而非攀比娇纵,心理落差极大无法承受时铤而走险。要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而非“出身”决定一切,避免破罐破摔失去求知欲和上进心而去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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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137)
人是为了追求快乐才去犯罪的,通过犯罪可以得到财物和**的享受,许多青少年网络犯罪者的行为,体现了这一说法……
1、使用计算机的人群呈明显的低龄趋势。据调查,在我国19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约占全部网民的364%。而且在青少年的犯罪形态中,基于网络诱发的犯罪已呈上升趋势。由于网络信息的无序性,尤其是有害信息的集散地,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青少年的犯罪的“集中营”,它像一个黑洞,使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的深陷其中。
2、网络犯罪智能性是青少年犯罪的又一特征。网上经常报到的许多少年黑客同时也是网络技术天才。他们的攻击往往已使得拥有众多网络安全专一家的知名网站和机要部门网站防不胜防。青少年接受新事物快,愿意钻研,一般可以较快地掌握网络技术,并以很快的速度传播,青少年成为网络犯罪不可小觑的力量。
3、犯罪的隐蔽性。在虚拟空间中,参与者的身份虚拟化,任何人都可以带着假面具上网,其犯罪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作案范围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作案;犯罪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作案时间短,长则几分钟,短则几秒钟;犯罪不留痕迹,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不易被人发现,不易侦破,犯罪系数高,这种隐蔽性正符合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他们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往往以一种恶作剧的心态走上了犯罪之路。
4、犯罪危害的严重性。一般传统的犯罪仅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网络犯罪则可能造成全世界的网络受到破坏,甚至有可能连行为人自身都无法预计或控制。据美国学者估测,在国际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每年可导致数百亿美元的损失。以一已之力而撼动全世界,青少年很容易被这种浮华冲昏头脑,而事实证明,日前发生的全世界性电脑灾难的肇事者人多是青少年。
5、犯罪手段的虚幻性。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网络犯罪者披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们并不将其视为一般的、真实的犯罪而嗤之以鼻。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某个犯罪个体,使得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极易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对网络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甚至崇拜网络犯罪分子。
青少年属于弱势群体,社会应尽可能给与引导、保护。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根源在于青少年对网络犯罪的认识、防范意识存在盲点,家庭也没有起到第一层保护的关键作用,其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是由网络犯罪的非暴力化特点造成的,也是我们在认识网络犯罪的时候必须要转变观念的地方。在传统的犯罪中从犯罪的手段到结果多数表现出强烈的暴力性特征,因此这类犯罪一直受到人们的谴责。而网络犯罪往往很难与暴力划等号,与传统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甚至还显得很“文雅”,因为实施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常常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学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