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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后逆袭记[重生]-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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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还早,我先去楼上洗手间补了个妆,好好整理了下衣服。看着镜子里的我一时之间还真有些认不出来了,16;7岁时代青涩单纯的笑容已经不复存在了。

    我很羡慕那个时候的我,天真无邪无忧无虑,骄傲偏执,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我骄傲地在教室后面的心愿墙上写着,我要做成功的女强人。我会偷偷和闺蜜吐槽那群化妆的女生,说她们是带着面具生活的伪君子。

    谁能想到4年后,哦不,两年后的我们都开始买大把大把的化妆品,永远秉持着不化妆不出门的原则。

    “h大英语专业的。”面试官随意翻了翻我的简历问道“那你英文应该很好”

    “还可以吧,基本对话还是没问题的。”我承认我这句说的有点违心的,我英文水平不好不坏,通过6级和专八纯属是运气以及临时抱佛脚的成果,真要和老外对话我准结巴。

    “那你怎么会不选择与之相关的行业”

    “当初选英文完全是处于个人兴趣爱好,那时候还没有给自己明确的职业规划。当然选择专业要从兴趣出发的”

    对面的hr若有所思的点了点头接下来又问了几个问题,无非是关于你家里怎么怎么样,你兴趣爱好是什么,有点缺点说一下啦,兼职经历也说说啦。末了hr很象征性地说“你的情况呢,我也了解了。我这会儿再看看,到时候会通知你。”

    “恩好。谢谢”

    我退出办公室,幽幽地叹了口气。单从hr说话的套路已经猜出自己没什么苗条了,谁叫现在大学生多得铺街,谁稀罕这种三流大学出来的应届生呢。有句话怎么说来着的,这年头有两样东西在贬值,一个是文凭,一个是钞票。

    说起来语言专业的人找工作真心棘手,特别是日英这类大语种,我们的专业别的应届生也有,讲不准说起英语来比我们溜多了。而那些人所有的专业知识,我们一窍不通。咱这种专业的人要么当老师,要么发愤图强考出个同声传译。像我这种水平只能另谋出路。

    看来,我今晚回去得多投几份简历了。

    刚踏出写字楼的大门,手机就不安分的震动起来,电话那头是夏楚洁的咋呼声音“亲爱的,你在哪儿呢,我们去吃釜山吧,姐请客”

    “哟,说吧又有什么好事啊”

    “我前段时间不是在帮一家酒吧做餐单会员卡之类的么。今儿总算交稿了,老板很满意就多给了点酬劳。所以就邀请你大吃一顿,顺带便犒劳一下”电话那头夏楚洁的身影别提有多激动了,还真是羡慕她的洒脱和自由。

    “好啊,要不就去莲花路吃自助呗,好怀念那边的大虾。”

    “好呀。你在哪里啊,出门了没。等你上地铁了在和我说我准备准备出门”夏楚洁的家是位于市中心的老式公寓,交通那是相当方便。而我是在在靠近中环的郊区,每次都被要被她吐槽我一番。

    “你赶紧出门吧,我现在在淮海路呢。1号线过来可快了。”

    “哦了,哦了。”说完她就挂了电话

    想到一会可以大吃一顿,低落的心情也渐渐转好,让挫折见鬼去吧。

    后来是做着公交车过去的,一来换乘优惠才一块钱。二来我清楚夏楚洁这人的办事效率,所谓的我马上就要出门了,其实啊,她还在床上挣扎着,所谓的我出门在等公交就是在穿衣服。

    果然,自己的选择是对的。绕了一个小时的车总算到达目的地了,结果夏楚洁短信来说她在上海南站,我就直接回了三个感叹号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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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现在看的是由作者炒番茄蛋在管三独家发表的作品哦,请支持正版。啦啦啦啦

    ======让我想想防盗放些什么内容呢,要不科普一下劳动合同法吧。========

    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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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文章,来自于我的好基友  花生舟大大的全是套路

    在肖珩的强烈要求之下,经过医生的批准,肖珩在昨天顺利地办好了出院手续,昨晚已经回到了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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