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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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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质。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案宋代役法,原有签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为有给职,其人不至因荒废私计而无以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会做,有人不会做的,不会做的人要赔累,会做的人则未必然。官出资雇募,应募的自然都是会做这事情的人,决不至于受累,所以雇役之法,远较差役为良。但当时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此法从我们看来,所失者,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性质,将可以签差之事,仍留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钱雇募。使(一)农民本可以劳力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力的事,亦因力役的习惯亡失,动须出钱雇募。于是有许多事情,尤其是建设事务,因此废而不举。这亦是公家的一笔损失。但就雇役和差役两法而论,则雇役之法,胜于差役多了。而当时的旧党,固执成见。元祐时,司马光为相,竟废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后虽亦差雇并行,总是以差为主,民受其害者又数百年。
  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看这名目,便有轻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这是前人见解的陈旧,说已见前。然历代当衰乱之际,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如《隋书·食货志》说,晋过江后,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价值万钱者,输钱四百,买者一百,卖者三百,谓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税。又说:都东方山津,都西石头津,都有津主,以收获、炭、鱼、薪之税,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余,小市十余,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北朝则北齐后主之世,有关、市、邸、店之税。北周宣帝时,有入市税。又酒坊、盐池、盐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到唐中叶以后,藩镇擅土,有许多地方,赋税不入于中央;而此时税法又大坏;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宋有天下以后,因养兵特多,此等赋税,不能裁撤,南渡以后,国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顿。于是此等杂税,遂渐渐的附庸蔚为大国了。不论在政治上,社会上,制度的改变,总是由事实逼迫出来的多,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辱。
  杂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而备于刘晏。籍民制盐,免其役。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制成之盐,卖之商人,听其所之,不复过问。后人称之为就场征税。宋朝则有(一)官鬻,(二)通商两法。而通商之中,又分为二:(甲)径售之于商人,(乙)则称为入边、入中。入边是“入边刍粟”的略称,入中则是“入中钱帛”的略称。其事还和茶法及官卖香药、宝货有关系。茶税,起于唐德宗时。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后曾裁撤,旋又恢复,且屡增其额。其法亦系籍民制造,谓之园户。园户制成的茶,由官收买。再行卖给商人。官买茶的钱,是豫给园户的,谓之“本钱”。在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设立六个榷货务。除淮南十三场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这六个榷货务出卖。惟川峡,广南,听其自卖,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货务,则是只收钱帛而不给货的。宋初,以河东的盐,供给河北的边备。其卖盐之法:是令商人入刍粟于国家指定之处,由该地方的官吏点收,给与收据,估计其价若干,由商人持此据至国家卖盐之处,照价给之以盐,是为入边刍粟;其六榷货务出卖的茶,茶是在各榷货务取,钱帛是在京师榷货务付出的,是为入中钱帛,这是所以省运输之费,把漕运和官卖,合为一事办理的,实在是个良法。至于香药、宝货,则是当时对外贸易的进口货,有半官卖性质的。有时亦以补充入边入中的不足,谓之三说。此即今兑换之兑字。兑换之兑无义,乃脱换之省写,脱说古通用。有时并益以缗钱,谓之四说。以盐供入边入中之用,其弊在于虚估。点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将其所入之物,高抬价格,官物便变成贱价出卖,公家大受损失了。有一个时期,曾废除估价,官以实物卖出,再将所得的钱,辇至出刍粟之处买入。这不啻入边之法已废,仅以官卖某物之价,指定供给某处的边费而已。但虚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利之所在,自然政策易于摇动,不久其法复废。到蔡京出来,其办法却聪明了。他对于商人要贩卖官盐的,给之以引。引分为长短。有若干引,则准做若干盐的卖买,而这引是要卖钱的。这不是卖盐,只是出卖贩盐的许可证了。茶,先已计算官给本钱所得的息,均摊之于园户,作为租税,而许其与商人直接卖买。至此亦行引法,谓之茶引。蔡京是个贪污奸佞的人,然其所立盐茶之法,是颇为简易的,所以其后遂遵行不变。但行之既久,弊窦又生。因为国家既把盐卖给大商人,不能不保证其销路。于是借国家的权力,指定某处地方,为某处所产之盐行销之地,是为“引地”。其事起于元朝,至清代而其禁极严。盐的引额,是看销费量而定的,其引地则看水陆运道而定,两者都不能无变更,而盐法未必随之而变,商人恃有法律保护,高抬盐价,于是私盐盛行。因私盐盛行之故,不得不举办缉私,其费用亦极大,盐遂成为征收费极巨的赋税。宋朝入边入中之法,明朝还仿其意而行之。明初,取一部分的盐,专与商人输粮于边的相交易,谓之中盐。运粮至边方,国家固然困难,商人也是困难的。计算收买粮食,运至边方,还不如在边方开垦之有利,商人遂有自出资本,雇人到边上开垦的,谓之商屯。当时的开平卫,就是现在的多伦县一带,土地垦辟了许多。后来因户部改令商人交纳银两,作为库储,商屯才渐次撤废。案移民实边,是一件最难的事。有移殖能力的人,未必有移殖的财力。国家出资移民,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殖能力的人,空耗财力,毫无成绩。商人重利,其经营一定比官吏切实些。国家专卖之物,如能划出一部分,专和商人出资移民的相交易,一定能奖励私人出资移民的。国家只须设官管理,规定若干条法律,使资本家不至剥削农民就彀了。这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行之的。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马,含有振兴中国马政,及制驭西番两种用意。因为内地无广大的牧场,亦且天时地利等,养马都不如西番的适宜,而西番马少,则不能为患。其用意,亦是很深远的。当时成绩极佳。后因官吏不良,多与西番私行交易,好马自私,驽马入官,而其法才坏。现在各民族都是一家,虽不必再存什么制驭之意,然借此以振兴边方的畜牧,亦未尝不是善策。这又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变通之的。
  酒:历代有禁时多,征榷时少。因为昔人认酒为糜谷,而其物人人能制,要收税或官卖,是极难的。历代收酒税认真的,莫如宋朝。其事亦起于唐中叶以后。宋时,诸州多置“务”自酿。县和镇乡,则有许民酿而收其税的。其收税,多用投标之法,认税最多的人,许其酿造,谓之“扑买”。承酿有一定年限。不及年限,而亏本停止,谓之“败阙”。官吏为维持税收起见,往往不许其停业。于是有勒令婚丧之家,买酒若干的;甚有均摊之于民户的,这变成强迫买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税在北宋,只用为地方经费,如“酬奖役人”之类。当重难差徭的,以此调剂他。到南宋,就列为中央经费了。官吏要维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收酒税之法,最精明的,是赵开的“隔酿”,亦称为“隔槽”。行之于四川,由官辟酿酒的场所,备酿酒的器具,使凡要酿酒的,都自备原料,到这里来酿。出此范围之外,便一概是私酒。这是为便于缉私起见,其立法是较简易的,不过取民未免太苛罢了。
  阬冶:在唐朝,或属州郡,或隶盐铁使。宋朝,或官置盐、冶、场、务,或由民承买,而以分数中卖于官,皆属转运使。元朝矿税称为税课,年有定额。此外还有许多无定额的,总称为额外课。额外课中,通行全国的,为契税及历本两项。
  商税是起于唐朝的藩镇的,宋朝相沿未废。分为住税和过税。住税千分之三十,过税千分之二十。州县多置“监”“务”收取,关镇亦有设置的。其所税之物,随地不同。照法律都应揭示明白,但实际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唐宋时的商税,实际上是无甚关系的。关系重要的,倒要推对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于唐朝。《文献通考》说:唐有市舶使,以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之。代宗广德元年,有广州市舶使吕太一。案庆立事见《新唐书·柳泽传》,吕太一事见《旧唐书·代宗本纪》。又《新书·卢怀慎传》说怀慎之子奂,“天宝初为南海太守,污吏敛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干其法。”合此数事观之,似乎唐时的市舶使,多用中人。关系还不甚重要。到宋朝就不然了。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温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桥镇,就是现在的青岛。均曾设立市舶司。海舶至,先十榷其一。其香药、宝货,又须先尽官买,官买足了,才得和人民交易。香药、宝货,为三说之一,已见前南宋时又用以称提关会,关子、会子系南宋时纸币之名。提高其价格,谓之称提。可见其和财政大有关系了。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于收税,而在于管理外商。因为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中叶以后,废司不设。中外互市,无人管理。奸商及各地方的势家,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货款不还,为激成倭寇肆扰原因之一。
  赋役之法,至近代又有变迁。《元史·食货志》说,元代的租税,取于内郡的,丁税、地税分为两,是法唐之租庸调的。取于江南的合为一,是法唐朝的两税的。这不过是名目上的异同,实际都是分两次征收,和两税之法无异。总而言之,从杨炎创两税以后,征收的时期,就都没有改变了。元朝又有所谓丝料、包银。丝料之中,又分二户丝和五户丝。二户丝入官。五户丝输于本位。后妃、公主、宗王、功臣的分地。包银每户四两,二两收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这该是所以代户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案户役变成赋税,而仍责令人民应役;杂税变成正税,而后来需用杂物,又随时敛取于民;这是历代的通病,正不独元朝为然。明初的赋役,就立法言之,颇为整饬。其制度的根本,是黄册和鱼鳞册两种册籍。黄册以户为主,记各户所有的丁,粮,粮指所有的田。根据之以定赋役。鱼鳞册以田为主,记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注明其属于何人。黄册由里长管理,照例应有两本。一本存县官处,一本存里长处,半年一换。各户丁粮增减,里长应随时记入册内,半年交官,将存在官处的一本,收回改正。其立法是很精明的。但此等责任,是否里长所能尽?先是一个问题。况且赋役是弊窦很多的。一切恶势力,是否里长所能抗拒?里长是否即系此等黑幕中的一个人?亦是很难说的。所以后来,两册都失实了。明代的役法,分为力差和银差。力差还是征收其劳力的,银差则取其实物及货币。田税是有定额的,役法则向系量出为入。后来凡有需要,即取之于民,谓之加派。无定时,无定额,人民大困。役法向来是按人户的等第,以定其轻重、免否的。人户的等第,则根据丁口资产的多寡推定,是谓“人户物力”。其推定,是很难公平的。因为有些财产,不能隐匿,而所值转微;如牛及农具桑树等。有些财产,易于隐匿,而所值转钜。如金帛等。况且人户的规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诈、受贿等,都在所不免。历代讫无善策,以除其弊。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便。到底因为调查的手续太繁了,弊窦太多了,斟酌于两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而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于是渐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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