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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后期政治史-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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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6年美国独立之后,众多的讲英语的殖民地居民,即所谓联合帝国保 

皇党人士大量涌入加拿大避居,其中大多数定居在新斯科舍及新不伦瑞克及 

五大湖沿岸地区。1791年,“旧魁北克省”被分割为上加拿大(现在的安大 

略)和下加拿大(魁北克)两部分。两者都被授权组建自己的治理机构。 

     1837年和1838年在上、下加拿大都发生过短暂的叛乱事件,这促使英 

国当局在3年后把这两个殖民地联合为一个省,但仍分别称为东加拿大 (魁 

北克)和西加拿大 (安大略)。1848年这个联合省被授权组织自己的政府, 

负责除外交之外的所有活动。加拿大因此取得了更多的自主权,但仍然是大 

英帝国的一部分。 

      (2)新国家的诞生和向西部的扩张 

     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加拿大爆发了争取独立的运动。这一时期,加 

拿大、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爱德华王子岛及纽芬兰的经济不断发展和繁 

荣起来。但美国南北战争后出现了一个更为强大的美国,一些人意识到必须 

把北美英国殖民地联合起来才能抵抗被美国吞并的命运。在这一历史背景 

下,1867年7月1日根据不列颠北美法案的规定,东、西加拿大和新斯科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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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不伦瑞克合并起来,成为加拿大自治领,在英联邦内获得独立。这个历史 

性事件可以看作是将“加拿大”一词正式用来指现在这个国家的开端。 

     加拿大联邦成立后不久,就从哈得孙湾公司买下了鲁珀特之地——即从 

哈得孙湾向南及西延伸数百公里的广大地区。现今加拿大的某几个省就是从 

这片土地划分出来的:1870年的马尼托巴省和1905年的萨斯喀彻温省和阿 

尔伯达省。1905年以后,剩下的土地被称为西北地区。育空地区于1898年 

爆发淘金热之后,被正式纳入版图,以确保加拿大在当时当地的主权。不列 

颠哥伦比亚自1858年即是皇家殖民地,1871年在取得兴建铁路与全国各地 

连接的承诺后,也决定加入联邦。1873年爱德华王子岛也加入联邦,只有纽 

芬兰拖到1949年才成为加拿大第十个省。 

      (3)不列颠北美法案及加拿大政治制度 

     该法案1867年春由英国议会通过,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在1982年 

4月颁布《加拿大宪法法案》以前的100年间,它一直发挥着加拿大宪法的 

作用。这一法案的提出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也是英属北美殖民地建立统一 

联邦条件成熟的产物。1863年6月,各省代表参加了夏洛特敦会议,一致同 

意就联合问题进行协商;同年10月,举行魁北克会议,继续讨论了联合的原 

则和具体事项,并作出了72条决议,称魁北克决议案,它奠定了建立联邦的 

基础。1866年加拿大省、新斯科舍省、新不伦瑞克省的代表和英国殖民部官 

员举行伦敦会议,就联合问题进行最后磋商,并将修改后的魁北克决议作为 

不列颠北美法案草案提交英国议会通过。1867年春,英国议会通过该法案, 

确立了加拿大的联邦制度,定名为加拿大自治领,实质上是一个内政自主的 

殖民地。当时加入联邦的只有4个省。到1931年,加拿大才成为一个独立的 

国家。 

     法案主要规定了联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邦议会与省议会的组织机 

构以及中央和地方立法权、行政权的划分等。按照规定,联邦拥有处理国防、 

外交、贸易、金融、邮政、筑铁路等全国性事务的权力;备省拥有处理土地、 

财产、民权、卫生、教育、市政等地方性事务的权力。法案的修改权属于英 

国议会。 

     1867年,加拿大参照美国的模式,实行联邦式政府。联邦制的创始人将 

立法权一分为二,设立了参议院与众议院。加拿大又采取了英国式的议会制 

度,国会由三部分组成:总督 (由英王任命)、参议院和众议院。 

     加拿大实行责任政府制。内阁制定政府的政策,并向众议院负责。总理 

掌有行政与立法权,并被赋予极大的权力。通常总理从执政党议员中选任部 

长。政府要维持其政权,必须赢得众议院的信任;如不能得到众议院的信任, 

政府则必须下台,或要求总督解散议会。 

     加拿大是一个富于法制传统的国家,多数省份采用“习惯法”原则,这 

主要是受到英国的影响。在魁北克省实行民法原则,这是源于法国的影响, 

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的久远年代。两种法制传统奠定了加拿大人的法制基 

础并深刻地影响了加拿大的法制观念。加拿大的10个省之中有9个省实行的 

民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的。习惯法是以先例为基础的法系。当一位法官的判 

决被执行之后,该判决就成为一个先例,其他法官后来在审理类似案件时, 

就依此判决为标准。加拿大的许多法律都是由这些先例和多年发展起来的习 

惯性做法所构成的。但魁北克省的民法却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它详尽而全 

面地列出了决断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准则。法官根据民法来处理案子时,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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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依据成文法的指导,然后才是参考先前的判决所提供的先例。 

    加拿大法律是由法院来解释和运用的。各省建有法院,负责实施联邦和 

本省的法律。联邦国会也设立一些法院。各省的法院分为两级或三级。第一 

级是省法院,主要办理大多数刑事犯罪案件。另一级是区法院或县法院,办 

理某些刑事案件和下级法院转来的上诉案件,还包括较大数额钱财的私人争 

端。省内最高级的法院是省高等法院,办理最为严重的案件。全国最高层的 

法院称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它所审理的省高等法院转来的上诉案件,判决后 

是不能上诉的。 

      (4)第一任总理及主要政党 

     约翰·麦克唐纳(1815—1891年),加拿大自治领第一任总理。他生于 

1815年1月11日,1836年取得律师资格,1844年作为保守党代表进入加拿 

大省立法会议,1854年成为自由保守党领袖,1857年出任加拿大省总理。在 

1864—1867年的联邦运动中,他与卡蒂埃、布朗等政治家联合,推动了加拿 

大联邦的建立。1867年联邦政府成立,他被任命为总理,后来被英国封为巴 

思高级爵士。1873年,因发生太平洋铁路丑闻而自动辞职。1878年,他再度 

出任总理,直到去世。他在任内积极主张和维护加拿大的统一,始终采取亲 

英立场,对美国保持独立。 

     19世纪建立的加拿大政党有进步保守党和自由党。进步保守党于 1854 

年成立,代表银行保险业、铁道运输业等垄断资本家和大农场主的利益,早 

期亲英,随着美国势力的渗入和发展,日益倾向美国。它一直是加拿大轮流 

执政的两大政党之一。自由党建于1873年,代表工业垄断集团的利益,也注 

意兼顾中小企业的利益,大部分时间处于执政地位,同美国垄断资本有密切 

联系。 

     议会制是加拿大人选择的政治制度,而保障权力划分的联邦制度,则不 

但适应加拿大多姿多彩的地理环境,而且尤其考虑到了加拿大是由两个历史 

上相对立的民族所建立,加上文化团体的多样性和双重法律及两种官方语言 

等传统。在多样中求统一是加拿大的目标。这也是加拿大希望能利用其日益 

重要的国际地位向全世界宣扬的理想。这确实是许多加拿大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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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日本明治维新 



                           1。19世纪中期的日本 



      (1)幕府的封建统治 

     在日本历史上曾出现三个幕府:镰仓幕府(1192—1333年)、室町幕府 

 (1336—1573年)和德川幕府(1603—1868年)。幕府原来是指将军带兵出 

征时处理军务的营幕,后来将军掌握了全国统治权,幕府便成为将军统治全 

国的最高政权机关。 

     1603年德川家康在日本全国确立了统治地位以后,日本历史进入了德川 

幕府统治时代。到19世纪中叶日本仍然是一个闭关自守、封建落后的国家。 

天皇是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住在京都,国家的实际权力掌握在幕府将军德 

川庆喜手中。幕府设在江户(即现在的东京)。将军是最大的封建主,占有 

      1 

全国 的土地,包括江户、大阪、长崎等重要地区。将军下面的封臣叫大 

      4 

名 (诸侯),大名的领地叫“藩”,全国有200多个藩,大名从属于将军, 

向将军负担军事和其他方面的一定义务,但在自己的藩内拥有军事、行政、 

税收等大权,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将军和大名都有自己的家臣 (武士)。武 

士从将军或大名那里得到封地和禄米。天皇、将军、大名和武士构成了日本 

的封建统治阶级。 

     为了控制大名,幕府实行“交替参觐制”,把大名分为两部分,要求他 

们轮流到江户朝见将军,大名的妻子则长年留住江户作为人质,使之不能起 

反叛之心。在军事上,幕府握有直属常备军,其兵力大约在10万人左右,以 

控制各藩。 

     幕府统治下的日本,实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除皇族外,全国分为士、 

农、工、商四个等级。士就是武士阶层,属于统治阶级。农、工、商属于被 

统治阶级,占全国人口的 90%,无任何政治权利,而赋税负担却极为沉重。 

在封建等级制度下,人们的职业是固定不变、世代相袭的。在四个等级之外, 

还有“秽多”(从事制革和屠宰等职业)和“非人”(即艺人、乞丐)等贱 

民,其社会地位更为低下。 

     农民是被统治阶级的主体,占全国人口的80%,每年要向封建统治阶级 

缴纳地租和附加税,仅地租一项就占收成的50—60%。此外还要负担各种劳 

役,如修桥、补路等,再加上高利贷的盘剥,农民生活非常困苦,反封建剥 

削和压迫的意识非常强烈。 

     实际上,到18世纪后半期,日本封建社会已开始解体,19世纪中叶资 

本主义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已深入日本农村,封建领主 

土地所有制受到破坏。一些商人和高利贷者把农民抵押过期不能赎取的土地 

收归己有,并招募农民开垦土地,开始用占用的土地剥削农民,成为新兴地 

主。工场手工业也得到迅速发展。江户、大阪、京都等城市成为商业中心, 

并出现一些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高利贷商人。 

     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大名、武士,特别是下级 

武士逐渐资产阶级化,要求社会变革。本来上层贵族是鄙视工商业的,但是 

日益扩大的消费要求,增加了他们对货币的兴趣和追求。一部分武士,特别 

是下级武士很想发财,他们或收商人为养子,或给商人作养子,或通过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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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高利贷,逐渐资产阶级化,士商等级被逐渐突破。日本西南部的萨摩、长 

州、肥前、土佐四个藩中的下级武士迅速扩充实力,成为当时日本政局中举 

足轻重的政治力量,代表着日本资产阶级和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迫切要求 

实行资产阶级改革。 

      (2)外国入侵和民族危机加深 

     早在17世纪初,日本的海外贸易就很活跃,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生 

产力提高也很迅速。但是进入17世纪30年代以后,幕府开始实行“锁国” 

政策。这是西方殖民主义大肆进行海外扩张时,发生在东方封建国家的一种 

共同的社会现象,这些国家把自己封闭起来,与外面的世界隔绝。“锁国” 

政策是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它不仅使日本在国际上处于孤立地位,更严 

重的是影响日本经济与世界市场的联系,影响日本经济的发展。锁国政策是 

不能永久维持下去的,它受到了日本社会内部力量的反抗,也受到了外部世 

界的冲击。 

     19世纪初,美、英、俄等国就谋求打开日本的大门,与日本通商,遭到 

幕府的拒绝。1842年,幕府慑于中英战争的后果,开始向资本主义国家妥协, 

首先允许外国船只在某些港口加煤上水。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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