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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账难销-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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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败,日妇女伏地痛哭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美国战后初期的赔偿政策(图)

正在投降的日军  一、美国《初期对日方针》与调查结果  早在尚未投降的1945年7月26日,盟国在《波茨坦公告》中就规定了日本除“可被准许保留足以维持其经济以及支付公正之实物赔偿的工业”以外,“以使日本武装再起之工业”一律拆除或充做赔偿。日本无条件投降以后,周边各受害国以及对日作战各国纷纷提出了赔偿要求,其中,东南亚国家要求赔偿300亿美元。国际上普遍要求严惩日本法西斯,美国在1945年9月《初期对日方针》中也明确提出,“凡是非日本和平或供应占领军所必需之货物或现有资本配备及便利,皆应移充赔偿之用”。文件的第四部分第四条规定:“(四)赔偿和归还掠夺物资赔偿:关于日本的侵略赔偿,应:  (1)通过移交(由适当的盟国当局决定)处于日本今后可保留的领土以外的日本财产。  (2)通过移交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需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除指定列入赔偿清单或归还掠夺物资装运出口者外,对于其他出口物资,则规定:收货人必须同意提供日本需要进口的物资做交换,或同意外汇支付才能出口,任何赔偿形式,凡属于干扰或有损于日本非军事化的纲领者,都不得强迫采用。  归还掠夺物资:  任何工业物资,一经认定,应立即全部归还”。  “(二十八)你应依据参谋长联席会议转达给你的盟国有关当局作出的决议,保证执行以实物赔偿的计划和归还业已证明的掠夺物的计划。实行赔偿的途径是:  (1) 转让日本所保留的领土以外的土地上的日本财产。〔10〕  (2) 转让日本国内的对实施日本和平经济或供应占领军来说并非必要的货物、现存的成套设备、装备和设施。  凡是你所接到的由日本侵略损害的各联合国提出的要求赔偿和归还掠夺物的申请书,都应加上你的建议,向参谋长联席会议汇报”。〔11〕     

    

    

    

    

    

天皇就可以不负责吗  从该方针中不难看出,美国在对日占领初期,是企图通过战争赔偿彻底击垮自己的军事宿敌以及经济上的竞争对手。同时,利用赔偿复兴日本的周边邻国,一方面,通过经济上的振兴,制约日本;另一方面,通过这一手段,拉拢亚洲各国,防止日本再度侵略,维护美国在太平洋地区的利益。欲防止日本东山再起,必须削弱其工业力量,特别是那些与侵略战争紧密相关的军需工业,拆除“和平经济”所不需要的工业设备,借以发展邻国工业。只有“日本以外的远东各国工业的迅速发展,才是防止日本再度发动侵略战争的最佳保障,”基于这一认识,在占领初期所制定的一系列赔偿方案都明显的具有“惩罚”特征。因此,相对的说,也比较公正。其中最具代表性也最有影响力的是鲍莱方案。     

    

    

    

    

    

对日战犯审判的全景  1945年12月7日鲍莱使节团提出“中间报告”,要求日本的赔偿内容主要包括:1、陆海军工厂、飞机制造、轻金属、轴承制造等工厂的全部设备,钢铁、机床、造船、火力发电、硫酸、制碱等工厂的一半,拆除后移交美国;2、日本保留50万吨的钢铁生产能力;3、日本工业水平维持在20年代后半期水平,国民生活水平不得超过被日本侵略的亚洲其他国家,将日本的生产设备能力移至这些国家,以复兴当地经济并促进其工业化。接着鲍莱使团于1946年4月提出一份“最终报告”,其内容比“中间报告”更为苛刻,例如,允许日本保留的钢材生产能力压缩到150万吨,机械制造能力1万台。〔1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美国赔偿使节鲍莱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日本的过剩物资与机件,均应充做赔偿,原主张将日本工业限制于1926——1930年间之水准。我们知道1930年为‘九·一八’事变之前一年,亦为日本准备侵略之一年,恢复‘九·一八’前一年的生活水准,对日已嫌宽大;但日政府及资本家认为足以维持日人最低水准的生活,他们要求将生产水准维持于1935——1939年间的平均水平,贸易规模须维持1937年的程度。”  于是,美国于1946年3月向远东委员会先指定一个临时赔偿方案,先后通过了十几项有关暂时拆迁的政策性文件,将日本的主要军事设备,如兵工厂、航空工业、所有轻金属以及合成橡胶和合成石油设备,都用于赔偿。在重工业方面,如造船工业和化学工业,都用于赔偿。远东委员会监狱拆迁其生产能力的50%以上。1946年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各种充赔工业设备方案主要如下:     

    

    

    

    

    

甲级战犯被带到国际军事法庭  5月23日通过四项议案:(1)超过生产能力2。7万部的工具制造设备予以拆除;(2)超过年生产能力350万吨的硫酸生产设备予以拆除;(3)超过5万吨年生产能力造船设备及300万总吨位的修船设备予以拆充赔偿;(4)超过年产成品价值3250万日元(以1939年币值计算,约折合845万美元)的钢珠轴承制造设备予以折充赔偿。  6月12日又通过了四项议案:(1)超过年生产能力钢块350万吨、生铁200万吨的生产设备拆迁充赔;(2)年生产能力超过8。25万吨的烧碱生产设备拆迁赔偿;(3)超过年生产能力63万吨的纯碱生产设备予以拆赔;(4)超过21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设备拆迁充赔。     

    

    

    

    

    

等审判的日本战犯  6月20日,通过了民营军需工业全部拆迁充赔的议案。  9月12日,通过了人造石油与人造橡胶工厂全部拆迁充赔的议案。  12月16日,通过了超过年生产能力277。5万吨的轧钢设备予以拆迁赔偿的议案。  但临时赔偿方案又是纸上谈兵,远东委员会规定,这一方案必须等各同盟国对日赔偿分配比例商定后方能付诸实施。可是11国代表磋商了几个月也没得出什么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了一项有关拆迁赔偿的暂行指令。 这一指令于1947年4月正式发出,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部将远东委员会在临时赔偿方案中所规定的超出保留和剩余设备中的30%先行予以拆赔,这部分物资分配给受日本侵略占领时受害最深的中国、菲律宾、荷属东印度群岛和英国当时所属的缅甸、马来西亚、香港和北婆罗州。其中,中国分得50%,菲律宾、英国、荷兰共分得50%。拖至此时,即日本投降后的1年又8个月后,对日索赔的实际工作才艰难的进入实质阶段。     

    

    

    

    

    

甲级战犯东条英机  中国战区是绵延最广、牺牲军民最多、坚持时间最长的反法西斯战场。中国起到了抵抗日本法西斯的主力作用。1945年1月6日,罗斯福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说:“美国忘不了中国人民在7年多的长时间里怎样顶住了日本人的野蛮进攻和在亚洲大陆广大地区牵制住大量的敌军。”抗战后期,中国成为世界四大强国之一。作为抵抗日本侵略的主力和强国,在对日本索赔问题上应有一定的发言权,是可以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国家权益的。     

    

    

    

    

    

南京大屠杀的主谋谷寿夫被押赴型场…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中国的抗战损失调查说帖(图)

中国军队在对受害妇女做调查  按照国际惯例,1945年日本战败后,应该对这笔民族间的血债进行偿付,而当时中国政府也参加过远东委员会对日索赔行动。国民政府在初期是比较重视这项工作的。抗战中他们就开始注意抗战损失调查工作,准备在战后清算日本罪行、索取赔偿。1938年11月,在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黄炎培等人提议政府速设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工作。蒋介石对此提案非常重视 ,“谕令国防最高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参事厅,从速估计之直接间接损失,并时时注意此项工作之进行”。1939年7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制定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调查须知》,通令各机关及各地方政府调查具报,并指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审核汇编所有材料。  1943年开罗会议后,同盟国各国开始考虑战后索赔问题。中国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加紧系统调查工作。1944年3月参事室参照苏联索赔办法,草拟《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指出:日本除对我军费赔偿外,还应用以下方式对我予以经济赔偿:“(甲)赔款与债权: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一律取消;(乙)损害赔偿:日本非法侵略所致中国一切公私损害,日本应付赔偿之责,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丙)投资与建设: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包括路矿厂舍各种财产以及存储物资一律交与中国;(戊)复兴资源: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己)债票伪钞:日本及其所支持伪政权在中国占领区域内所发行公债、伪钞、军用票及其他有价政券,应由日本政府以国际通货全部赎回。”〔13〕  抗战胜利后,为向日本索赔,必须提出各项战争损失的数字及有关资料。1945年10月12日,行政院将资料整理估计数,编制成《财产损失报告表》和《人口伤亡报告表》上报。财产损失方面,初步计算出“九·一八”事变以后的损失,折合1945年8月价值的部分3100372亿元,未折合1945年8月价值部分9033。7亿元,《人口伤亡统计表》收列了苏、浙、皖、赣等8个省以及南京、上海、西安、重庆市的人口伤亡计516609人。    

    

    

    

    

    

调查战争损失  由于上述统计是战时统计资料汇编,缺漏很多,沦陷区伤亡及财产损失大部分未被列入,并且所收者也都带有不同程度的估计成分,可见该统计只能仅供内部参考,而无对外发表的价值。为了纠正“偏于估计之统计”,国民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调查。1945年11月22日,行政院颁令《抗战损失调查实施要点》,明确划分中央各部会及地方的职责、调查事项,并限3个月内办理完毕。1946年10月,主要统计数据已经出来。其中,国际远东委员会正讨论日本的赔偿问题,为备会议参考,驻美大使顾维钧电催国内尽早提出总的损失数字。为此,中国方面于1946年10月编制出《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说帖》初步统计出八年抗战期间,除东北、台湾以外的中国领土内损失数为:  八年抗战期间我国直接财产损失约313亿美元,公私财产其他损失为270亿美元。如将军战费66亿美元从公私财产其他损失中分开单独计算,则公私财产间接损失为204亿美元。关于国民伤亡人数,《说帖》附带指出,“经初步调查,计人民伤亡8420898人,军人伤亡3211000人”。《说帖》还说明上述统计结果,仅是初步调查结果,并不代表我国抗战损失的全部,因“我国抗战损失八年,所受损失,自非短时期所能调查完竣,日人占领较久之区域,尚在继续调查,凡未及查报完毕之损失,或遗漏未报之损失,均应保留补列”。  《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是拟提交远东委员会的,并未对外发表。而1947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期间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实为国民政府公开发表的惟一一次抗战损失统计数字。赔偿委员会所提损失数与《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略有不同:(1)财产损失方面,将军费从“公私财产其他损失”分开计列,军费数也从原来66亿减为41。6亿。这样,财产直接损失313亿美元,间接财产损失204亿美元,军费损失41。6亿美元,(军战费损失减少,可能是因为扣除非战时常年应付军费所支)。(2)全国人口伤亡方面,将军人因病死亡的间接战争消耗计入“军人作战伤亡”栏目内,军民伤亡总数也略有增加。全国人口伤亡统计具体数如下:   (一) 军人作战伤亡  3227926人  (1)死亡       1328501人  (2)负伤    1769299人  (3)失踪    130126人   (二)军人因病死亡  422479人   (三)平民伤亡  9134569人  (1)死亡    4397504人  (2)负伤    4737065人  总计人口伤亡    12784974人  因上述数字是国民政府惟一对外发表的,且时间又在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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