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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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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斥责赫泰“逞其私智小慧,妄议朝廷重大政务”,“悖谬已极”。他再次重申爱民之意,宣谕说:“朕以爱养百姓为心,早夜思维,惟期薄海内外,家给人足,共享升平之福,故特颁发谕旨,将天下钱粮通行蠲免,……俾海澨山陬,无人不被其泽也。”他以赫泰不能体己“爱民之心”,“而生异议”,交部严加议处,降二级调用。[26]这样一来,就制止了异议之风,为使普蠲钱粮之旨顺利执行起了重大作用。
  其三,成效显著。“朝廷粮赋”,岁岁交纳,违令抗粮,严惩不饶。有清一代,年年都有数十万、数百万贫苦农民和中小地主因欠交国赋,而惨遭贪官污吏豪横差役残酷鞭挞和百般勒索。除了额定正赋,还有各种分外苛派,常数倍于正额。一旦明谕免赋,正额固然不纳,苛派也无从收起,对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和中小地主,确是一大福音,因此受到广大百姓的赞颂。家居江苏昆山的巢林散人龚炜,出身书香门第,父系进士,岳父家乃娄东望族,本人喜经史,工诗文,善丝竹,然屡试不第,著书自娱。这样一位怀才不遇颇有牢骚之雅士,对乾隆帝之普蠲天下钱粮却极力称赞,专门写了如下颂词:
  “乾隆十年上谕,本年各省地丁钱粮按次全蠲,与民休息。诏下之日,万方忭舞。自上嗣服以来,大赦积逋,再减浮赋,岁收稍薄,辄费天庾,水患偶乘,动支国帑,天地犹有憾,皇仁蔑以加突。我侪小人,惟是祝丰年急公锐,稍申媚兹之忱,乃更沐非常溥博之泽于望外,苍生何福以当之。自惟草茅,无以报效,衢歌不足颂扬,祗有清香一柱,祷祝上苍,惟皇子子孙孙永保民。”[27]
  普蠲之诏下达之日,“万方汴舞”,这是对乾隆帝大蠲租赋之最好赞扬,可见此举之深得人心,对促进农业的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改善中小地主、小自耕农的处境,均起了不可忽视的视极作用。
________________
  [1]《清高宗实录》卷14,页5,卷90,页19,卷161,页1,卷172,页311,卷242,页9,卷243,页7。
  [2]《清高宗实录》卷3,页30…33/[3]《清高宗实录》卷164,页1、2。
  [4]《清高宗实录》卷86,页2。
  [5]《清高宗实录》卷311,页28、29、44、46。
  [6]《清高宗实录》卷311,页33。
  [7]《清高宗实录》卷311,页34…37,《清史列传》卷18,《杨锡绂传》。
  [8]《清高宗实录》卷10,页2、3。
  [9]《清高宗实录》卷90,页19。
  [10]《清高宗实录》卷93,页20。
  [11]《清高宗实录》卷9,页3。
  [12]《清高宗实录》卷2,页8。
  [13]《清高宗实录》卷3,页15。
  [14]《清高宗实录》卷115,页4,《清高宗实录》卷3,页15。
  [15]《清高宗实录》卷89,页8。
  [16]《清文献通考》卷14。
  [17]《清高宗实录》卷196,页13,卷205,页22:《清文献通考》卷4;王庆云:《石渠余纪》卷1,《纪蠲免》。
  [18]《清高宗实录》卷8,页20,卷24,页12;《清文献通考》卷4;王庆云:《石渠余纪》卷1,《纪免科》。
  [19]《清高宗实录》卷242,页9、10。
  [20]王庆云:《石渠余纪》卷1,《纪镯免》。
  [21]《清圣祖实录》卷244,页2…4。
  [22]《清高宗实录》卷2,13,页14;《石渠余纪》卷1,《纪蠲免》。
  [23]《清史稿》卷303,《梁诗正传》。
  [24]乾隆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口,乾隆帝言需及早停止征大金川的理由时讲到,部库存银仅二千七百余万两(《清高宗实录》卷331,页52)。扣除十一、十二、十三三年余银八九百万两,为一千八九百万两,加上乾隆帝继位时父皇遗钱粮,库存帑银约四千余万两。
  [25]《清高宗实录》卷243,页7。
  [26]《清高宗实录》卷243,页7、8。
  [27]龚炜:《巢林笔谈》卷4,《乾隆十年全蠲丁粮》。
奖劝农桑 赈灾治河
第二节 奖劝农桑 赈灾治河

一、“重农务农劝农”
  乾隆帝记取前代帝君重农务本之历史经验,十分重视奖劝农桑促进农业生产。乾隆二年五月十三日,他特下两道谕旨,强调务农劝农。一谕专讲“重农务本”。他着重指出:“食为民天,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而耕九余三,虽遇灾年,民无菜色。”目前,国中尚有未耕之弃地,种稻、黍的方法,“水褥火耕之异”,南方人尚多不谙习,北方民人更不讲求,此皆牧民之官的责任。各省督抚,罕有以身为倡,“课百姓以农桑本务者”。他宣布,从现在起,“欲驱天下之民,使皆尽力南亩”,要求督抚牧令“身先化导”,督抚以民务农桑与否,定州县官员之短长,帝以此考核督抚之优劣。北方五省之民,“于耕耘之术,更为疏略”,因而常闹灾荒,令户部会同九卿,详议劝民垦种、提高北方生产技术、奖惩地方官员的办法,使“劝课有成”,广大百姓“家有盖藏”,这样,礼乐刑政之教,方可“渐于讲习”。[1]
  过了二十天,乾隆二年六月初二日,九卿遵旨议奏教农之事说:“明农教稼,所以务本也。我皇上轸恤民瘼,恩膏屡沛,洞悉久安长治之道,先筹家给人足之源,特颁谕旨,首重农桑,以力田为小民之切务,以劝课为官吏之责成,诚禹贡王制之良经”,应令各省督抚督促地方官员认真教导,若有成效,“地辟民勤,谷丰物阜”,交部议叙,如教戒无方,则交部议处,如此,则吏民“皆知所劝”,可收耕九余三之效。帝从其议。[2]
  乾隆帝于五月十三日下的另一上谕,是要求编写农书。他在谕中着重指出,“农桑为致治之本”,皇祖曾绘耕织图,“以示劝农德意”,皇父屡下劝议之诏,亲耕耤田。自古以来,“为耒耜,教树艺”,皆系古之圣人。其播种的方法,耕耨的节候,备旱驱蝗之术,散见于各种经籍,“至详至备”,其后农家之学说,亦各有可取之处,应当荟萃成书,颁布中外,“庶三农九谷,各得其宜,望杏瞻蒲,无失其候”。他谕令南书房翰林和武英殿翰林编纂进呈。[3]到乾隆六年,此书完成,共七十八卷,他命名为《授时通考》,并亲写序言说:“(朕)日与中外臣工,为斯民筹食用至计,胼胝机杼之苦,日廑于怀”,因检阅前人之《农桑通诀》、《农政全书》等书。“嘉其用意勤而于民事切”,故命内廷词臣广加搜辑,从各书中,“举物候早晚之宜,南北土壤之异,耕耘之节”,储备之方,蚕织畜牧之利,汇萃成编,以期闾阎务农,“阜成海宇之至愿”。[4]
  此后,乾隆帝多次下谕,宣谕重农务农的重要性,责令督、抚、州县官员课劝农桑,发展农业生产。他还采取了劝农的具体措施,就是减粮免科,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刺激务农者的积极性。就在他即位之后不久,户部尚书、总理陕西巡抚事史贻直上疏说:“荒地难于报垦”,请将永寿县原报“荒缺地”二千零五十四顷,以四亩五亩折征一亩,折地四百五十七顷,照五等地粮科征。淳化县原报“缺荒可垦地”一千三百零九项,以四亩五亩折合一亩,折地二百七十九顷,“俱照铁地科征”,澄城县原报缺荒可垦地七百一十二顷,照下下地科粮。汧阳县原报缺荒可垦地一千三百三十七顷,以三等地减作五等,以五等地减作七等,征收税粮。户部议复,乾隆帝批准其议。[5]这六七千顷荒地大量减收国赋,定会促使人们踊跃将其开垦成熟。
  影响更大的是乾隆五年七月的一道上谕。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乾隆帝特下开垦闲地减粮免科之谕。他谕“命开垦闲旷地土”说:
  “从来野无旷土,则民食益裕。即使地属畸零,亦物产所资,民间多辟尺寸之地,即多收升斗之储,乃往往任其闲旷,不肯致力者,或因报垦则必升科,或因承种易滋争讼,以致愚民退缩不前。前有臣工条奏及此者,部臣从国家惟正之供,无不赋之土,不得概免升科,未议准行。朕思则壤成赋,固有常经,但各省生齿日繁,地不加广,穷民资生无策,亦当筹画变通之计。向闻边省山多田少之区,其山头地角,闲土尚多,或宜禾稼,或宜杂植,即使科粮纳赋,亦属甚微,而民夷随所得之多寡,皆足以资口食。即内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不成垃段者,亦颇有之,皆听其闲弃,殊为可惜。用是特降谕旨,凡边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开垦者,嗣后悉听该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并严禁豪强首告争夺,俾民有鼓舞之心,而野无荒芜之壤。其在何等以上,仍令照例升科,何等以下,永免升科之处,各省督抚悉心定议具奏,务令民沾实惠,吏鲜阻挠,以副朕子惠元元之至意。”[6]
  各省督抚遵旨议奏,户部复议,经帝批准,制定了下列规定:“悉听民间垦种”,免征赋粮的土地有:直隶零星地土数量在二亩以下,不成坵段者;山东中则以上不及一亩、下则一亩以外之山头地角及河滨溪畔地,山西开垦十亩以下为数奇零不成坵段之瘠薄下地,河南不及一亩之上等地,不及五亩之中等地(山坡上岭,土薄力微,收获无多);江苏未垦之山头地角硗瘠荒地,不成坵段之沟畔田埂奇零隙地;安徽奇零不成坵段之一亩以下的水田和二亩以下的早田;山西二亩以下之山头地角地,山岭水涯高低不齐坍涨不一之地;福建不及一亩之奇零田地;浙江临溪傍崖零星不成坵段之硗瘠地;湖北只能种杂粮、植树之山头地角硗瘠地,早地不及二亩,水田不足一亩;湖南奇零土地,种稻不及一亩、种杂粮不及二亩之溪涧高滩地;陕西、甘肃之山头地角地,四川不及五分之上田、中田,不足一亩之下田、上地、中地,山头地角间石杂砂之瘠地(不论顷亩),广东之山梁岗陁地;广西上则、中则水田一亩以下早田三亩以下,云南砂石硗瘠水耨火耕地;贵州山头地角奇零土地。山西、河南等省开垦地亩较多者,减则纳租。这道开垦闲地免征、减赋的上谕及其具体规定,对促进闲旷土地的开垦,起了很大的作用。
  尤需专门讲述的是,乾隆帝对台湾的开发,从田赋丁银的征收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照顾。乾隆元年八月初八日,他特下减台湾丁银之谕说:“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听台湾丁银,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加上火耗,达五钱余,比内地丁银增加一二倍。著将台湾四县丁银照内地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永著为例”。[7]二年正月初五日,他又谕告总理事务王大臣,令减台湾“番饷”及澎湖、淡水二厅丁银。他宣谕说:以往台湾丁银重于内地,已经减征。现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每年输纳“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余及五六钱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系百姓丁银,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澎湖厅、淡防厅之额编人丁,原每丁征银四钱余,著照台湾四县之例减征。
  乾隆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又免台湾、凤山等厅县额征社饷并粟石折价钱八千四百余两,免各社鹿皮折价银一百余两,减征台属各县“厅番地贴饷银一半。六年五月十四日,乾隆帝再下恩谕,以台湾上年缺雨现今米贵,而蠲免台湾县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二千余两、未完供粟四万三千余石,免凤山县三年未完钱粮七百余两和供粟五千余石,免诸罗县未完供粟二千六百余石及官庄银四百余两,使海疆百姓共受蠲赋之益。
  乾隆九年,台湾田赋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台湾统一于清之前,南明郑成功父子执政时,上田一甲(折合内地十一亩三分余)征赋粟十八石,中田十五石六斗,下田十石零二斗。康熙二十三年改为上田一甲征粟八石八斗,中田七石四斗。雍正九年规定,自雍正七年以后新垦由园及自报升科者,改照福建省泉州府同安县下沙则地纳赋,上田一甲纳粟一石七斗五升,上园一甲一石七斗一升,中下田园递减。此后,户部认为,这一规定“科则过轻”,奏请按照台湾旧额(上田一甲八石八斗)输纳。乾隆帝于九年下诏,否定其议说;“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以昭优恤”,除从前(指雍正七年以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不减外,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照原定之同安下则地科征(即上田一甲一石七斗五升),从现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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