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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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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厮杀,形成了“若无阿哈(包衣),主何能生”、“满洲籍家仆资生”的局面。[4]康熙以来,由于满洲官
员、兵丁的阵亡、负伤等因素,一都分包衣被家主收为养子,令其披甲当差(包括少数为官作宦),领取钱粮
,养赡主人。
  由子广大包衣激烈反对家主的“任情困辱”、“非刑拷打”,大批地不断地逃亡,顺治十年至十一年初,
“一年之间,逃人多至数万”,庄主不得不招民佃种。一部分旗人家业衰落,将地典卖,许多庄头和包衣也暗
中典卖主地。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八旗官员庄田和兵丁份地,大都已由佥丁拨庄的农奴制经营方式,过渡到
招民佃种收租的一般封建租佃制,“资佃耕种,收取租息”,代替了早年的“满洲籍家仆资生”。[5]
  旗地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使许许多多旧日种地之包衣无地可种,需要庄主“养赡”。不少家主境
遇恶化,自身尚且衣食不周,焉能供给包衣吃穿,有的还索取赎身银两,将包衣放出本户,令其自谋生路。于
是,从康熙中年以后,陆续有包衣脱离本主,自行开户,另载旗册。到乾隆时,这种“别载册籍”的“开户家
奴”,不管是北京八旗,还是外省驻防,人数都相当多,成为影响八旗制度的一个重大问题。
  对于众多的“开户家奴”,处理办法不外有三:一是将其释放出旗,载入民籍,从包衣变为“平民”、“
民人”。二是提高其身份,使开户家奴与“正身旗人”(即非包衣的八旗满洲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其“
旗下世仆”之奴籍。三是维持现状,因循苟且,不予解决。第二条,应是解决“开户家奴”问题的中策,但是
,此策难以实行。近两百年里,主奴有别,家主尊贵无比,包衣极为低贱,已经成为清朝社会生活中牢不可破
的传统,要想打破主奴之间的界限,化奴为主,奴主相等,那是绝对办不到的,这一办法根本无从谈起。而且
,此时八旗生计问题已很尖锐,人口增多,官职、兵缺有限,正身旗人尚难谋上一个领取钱粮的位置,开户如
再提高为正身旗人,人多职少之矛盾必然愈加尖锐。
  第一条,释放“开户家奴”出旗为民,当是上策,可是阻力很大。尽管有些家主已经得到赎身银,释放了
包衣,有些包衣经过斗争已取得了“民人”身份,脱离了旗籍,但是,要让大量“开户家奴”摆脱家主的辖束
,出旗为民,可不是一件简单的小事。须知,一百年以前,乾隆帝之曾祖父顺治帝福临,便因为包衣是“先朝
将士血战所得”,而严惩收容逃亡包衣的“窝主”,重责谏阻的汉官。[6]康熙帝也和其父一样,尽力控制包
衣于八旗之内,根本不许包衣出旗。就是乾隆皇帝本人,即位初期亦同样实行列祖列宗保障家主权利的政策,
于乾隆三年批准了一条新订的“旗人开户例”,规定:“凡八旗奴仆,原系满洲、蒙古,直省本无籍贯,带地
投充人等虽有本籍,年远难考,均准其开户,不得放出为民。”[7]这条法例讲的是,凡系八旗满洲、蒙古正
身旗人(不论官民)的奴仆,无籍贯者,或虽有祖籍但年代久远难以考订者,均不准出旗为民。第二年,他又
批准了一个更为详细更为苛刻使包衣很难出旗为民的法例,规定:
  “国初俘获之人,年分已远,及印契所买奴仆之中,有盛京带来,带地投充之人,系旗人转相售卖,均应
开户,不准为民。又,八旗户下家人,有本主念其世代出力准令开户者,亦准其开户。……乾隆元年以前八旗
家奴经本主放出已入民籍者,准其为民,若系乾隆元年以前放出至元年以后始入民籍者,令归旗作为原主户下
开户壮丁。至于赎身之户,均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
  虽然乾隆帝本人曾经批准了维持旧制的法例,但随着岁月的推移,他治理国政的才干迅速提高,经验愈加
丰富,更加感到在“开户家奴”问题上需要承认现实,有所改革,因此才于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连下两道谕旨
,彻底解决“开户家奴”问题,将他们释放出旗为民,并允许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
  遵照帝谕,户部会同八旗都统会议后上奏,对开户家奴出旗为民提出了下述一系列具体建议:开户家奴中
,凡在京文武官员,由吏、兵二部定议,将其调补汉缺,外任绿营将弁和文官,“即令出旗为民”,其系现在
捐纳候缺人员、进士、举人、生员等,亦即准其为民;闲散人等(即无职之开户家奴),令各该旗询明愿入何
处之籍,咨地方官,令其入籍,仍造册送户部备查;其系现食钱粮之人(指披甲为旗兵者),情愿退粮为民者
即令出旗,仍在当差者,待缺出时裁汰。乾隆帝批准了这些建议。[8]
  根据帝谕,大批“开户家奴”和宗室王公的包衣被释放出旗,转入州县,成为民人,不再是旗奴了。象一
等子范文程家,其子孙便遵依帝旨,将关东庄园的包衣,“恩放出户家奴十四户”,在盖平等县“入于民籍”
。[9]
  乾隆二十四年,又颁布了“八旗户下家人赎身例”,规定:“凡八旗户下家人,不论远年旧仆及近岁契买
奴仆,如实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情愿放出为民,或本主不能养赡,愿令赎身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转行地方
官,收入民籍,不准求谋仕官。至伊等子孙,各照该籍民人办理。”[10]
  八旗“开户家奴”、“赎身户下家人”和宗室王公部分包衣的出旗为民,使八旗的旗下家奴人数大为减少
。顺治五年,八旗有包衣二十一万余丁,相当于满洲正身旗人的四倍,过了一百六十多年,满洲人丁增加了三
倍多,照此类推,包衣总数当为八九十万丁,可是,此时包衣才十七八万丁。可见,乾隆帝确曾释放了数以十
万计的包衣男丁及其家属出旗为民。
  这是清朝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乾隆皇帝在“包衣”这一关系到政治、经济、军事、民族关系等方面的
十分敏感的重大问题,敢于突破祖制的束缚,厉行改革,于国于民,皆有裨益,确应对其此举给以充分的肯定

  另外,乾隆帝对家主残酷杀害包衣之事,十分不满,予以从重惩处。乾隆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刑部议奏:
镶红旗满洲三等护卫释伽保,图奸家人破脸之妻金氏,未能如愿,将破脸毒打致毙,“实属行止有亏”,请照
故杀奴婢例,革释伽保之职。乾隆帝查阅案情后,认为拟议不当,下谕令将释伽保发往黑龙江,并修改律例。
他在谕中着重指出:
  “家主之于奴仆,虽系名分有关,而人命至重,岂容轻易致毙。如果奴仆逞凶犯上,情罪重大,家主责打
之时,不暇详审,以致受伤身死,情尚可原,若寻常小过,及偷盗财物等事,罪不至死者,辄行殴毙,草菅人
命,已属不法。今释伽保因图奸仆妇不遂,即将伊夫破脸毒殴,腿断骨折,立时毙命,凶恶已极,甚属可恶,
释伽保著革职,发往黑龙江,余依议。
  朕为天下主,凡遇命盗案件,于律无可宽贷者,尚且反复推详,冀其有一线可轻之路,凡身为职官之人,
何得因系奴仆,遂忍心立毙其命。据定例,故杀奴仆者,降二级调用。恐不肖官员,恃有职衔,谓打死家人,
罪不过降革,且任内有加级记录,又可抵免,遂致恣意残害,如释伽保之流,此风断不可长。从前定例,尚未
明晰,即以故杀而论,恶仆逞凶,其主杀之,乃故杀也,今释伽保之因奸毒杀其仆,亦得以故杀论,又岂可同
日而语者。此处著九卿分别详悉定议具奏。”[11]
  刑部之拟议及旧有家主故杀奴仆例,确是太为偏袒不法主人了。人命关天,怎能因其系殴死包衣,家主遂
得安然无恙仅以革职了结,何况革职之罚,又可以加级记录抵消,这样一来,凶手更是一无所失万事大吉了。
由于有此律例,为官作宦之家主有恃无恐,可以随意打死包衣,可以任意奸淫奴婢仆妇,凶横残暴,无恶不作
,而包衣则因官府偏袒家主,又有王法具在,即使不幸惨死于主人之手,亦无法伸冤叫屈,除了逃跑之外,别
无他法,只有忍气吞声,遭受主子的虐待。这一律例,助长了官员家主作恶之风,加剧了包衣的灾难,也激化
了主奴之间的矛盾,促使不少包衣被逼潜逃或直接武力反抗,打死打伤凶横主人,从而自然会影响到封建统治
秩序的稳定。乾隆帝有鉴于此,果断更改旧律,令九卿重议。九卿遵旨议奏:家主图奸仆妇不遂,毒殴奴仆致
毙,将伊主不分官员、平人,悉发黑龙江等处当差。至奴婢罪不至死,而家主起意打死奴仆,则将家主处以降
级调用之罪,“虽有加级,不准抵销”。乾隆帝批准此议,改革了行之多年祸害包衣之旧例。[12]这对减轻
家主对包衣的虐待,促进满族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改定“逃人法” 颁行《钦定督捕则例》
  “逃人法”,是清政府关于惩办逃亡的包衣(通常称为“逃人”)和收容包衣的“窝主”之法例。“逃人
法”乃清朝之独创,康熙《大清会典》载称:“逃人之例,创自国朝”。为了控制住包衣,使其耕种家主田地
侍奉主人,从太祖努尔哈赤起,就严禁包衣逃走,违者处死,窝主按盗贼论,没为包衣。[13]顺治元年清军
入关以后,摄政王多尔衮、世祖福临虽皆任用汉官,沿袭明制,汉化程度很深,而且他俩在治政上还算比较开
明,但于逃人一事,却因包衣系八旗王公大臣“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之役”,包衣逃亡,将使家主“
驱使”无人,“养生”无赖,因而多次制定法例,严办逃人和窝主,包衣三次逃走者处死,窝主处死,或籍没
家产,流徙东北。康熙年间,“逃人法”有所松弛,处罚较前减轻了一些,雍正二年修定了一些规定,又有所
松动,但还未作原则性的变动。
  乾隆帝即位以后,对这成为顺治年间祸国殃民的五大弊政之一“逃人法”,决心从根本上进行修改。此时
,“资佃耕种,收取租息”的封建租佃制,已取代了清初“满洲籍家仆资生”的农奴制,这就使严惩窝逃、控
制包衣的旧的“逃人法”,既显得没有必要,又带来了很多麻烦,为贪官污吏敲诈良民提供了机会。因此,乾
隆帝谕命大学士徐本等人撰修新的督捕则例,改定逃人法。乾隆八年徐本等人遵旨修完书稿,经帝审批同意后
,命名为《钦定督捕则例》,颁行全国、原顺治十一年的逃人法、康熙十五年大学士索额图等奉敕修定的《督
捕则例》停止使用。
  乾隆帝之《钦定督捕则例》,有两卷,共一百零三条。与过去的“逃人法”相比,此则例有很大的不同。
其一,减轻了对逃亡包衣的处罚。原来规定,包衣三次逃走者,获后处死,现在改为免死,发给各省驻防官兵
为奴。同时,还明文规定,对逃走一欢、二次的包衣,如其家主不领回,则免死刺字,交与州县,“与居人一
体管束”。这就是说,只要包衣的主人不予追究,不把包衣领回走(在当时多数旗人家业衰落的情况下,不少
家主并不想到官府去索要奴仆),包衣就摆脱了主人的统治与奴役,获得了自由,出旗为民了。
  其二,大大减轻了对“窝主”的惩办。新法规定:“民人知情窝留三个月以内者,照知情不首律,杖一百
。过三个月者,杖九十,徒二年。若过一年以上者,窝家杖一百,徒三年”。后又改定,“旗民知情窝留旗下
逃人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各减罪人一等治罪”。此处所谓“知情藏匿罪人律”,全文为“凡知人犯罪,事发
,官府差人使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匿者,各减罪人一等”。比如,“
知人杖一百罪,事发,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资给,送令隐匿者”,将该窝主杖九十。既然包衣初次逃
走,鞭一百,则窝主仅鞭九十,即了结案件。顺治于一年九月制订的“逃人法”规定:庶民“隐匿逃人者,正
法,家产入官”,生员隐匿逃人,“与平民一例正法”,文武官员窝逃,“将本官并妻子流徙,家产入官”。
[14]康熙六年改定之法为,隐匿有主逃人的窝主,流徙尚阳堡。第二年改为免流徙,窝主枷号一至二月,责
四十板释放。两相比较,新法对窝主的处分,较前减轻了很多。
  其三,放松了对邻佑、地方的制裁。原来规定,两邻、十家长如不首告,责四十板,流徙,现改为,“邻
佑、十家长、地方,知清不首者,鞭八十”,结案释放。
  其四,特别重视知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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