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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象数一
开元《大衍历法》最为精密,历代用其朔法。至熙宁中考
之,历已后天五十余刻,而前世历官皆不能知。《奉元历》乃
移其闰朔。熙宁十年,天正元用午时。新历改用子时;闰十二
月改为闰正月。四夷朝贡者用旧历,比来款塞,众论谓气至无
显验可据。因此以摇新历。事下有司考定。凡立冬晷景,与立
春之景相若者也。今二景短长不同,则知天正之气偏也。移五
十余刻,立冬、立春之景方停。以此为验,论者乃屈。元会使
人亦至,历法遂定。
六壬天十二辰:亥日征明。为正月将;戌日天魁,为二月
将。古人谓之合神,又谓之太阳过宫。合神者,正月建寅合在
亥,二月建卯合在戌之类。太阳过宫者,正月日躔诹訾,二月
日躔降娄之类。二说一也,此以《颛帝历》言之也。今则分为
二说者,盖日度随黄道歳差。今太阳至雨水后方躔诹訾,春分
后方躔降娄。若用合神,则须自立春日便用亥将,惊蛰便用戌
将。今若用太阳,则不应合神;用合神,则不应太阳,以理推
之,发课皆用月将加正时如此则须当从太阳过宫。若不有太阳
躔次,则当日当时日月、五星、支、二十八宿,皆不应天行。
以此决知须用太阳也。然尚未是尽理,若尽理言之,并月建亦
须移易。缘目今斗杓昏刻已不当月建,须当随黄道歳差。今则
雨水后一日方合建寅。春分后四日方合建卯,谷雨后五日合建
辰,如此始与太阳相符,复会为一说,然须大改历法,事事厘
正。如东方苍龙七宿,当起于亢,终于斗;南方朱鸟七宿,起
于牛,终于奎;西方白虎七宿,起于娄,终于舆鬼;北方玄武
七宿,起于东井,终于角。如此历法始正,不止六壬而已。
六壬天十二辰之名,古人释其义曰:“正月阳气始建,呼
召万物,故曰征明。二月物生根魁,故曰天魁。三月公叶从根
而生。故曰从魁。四月阳极无所传,故曰传送。五月草木茂盛,
逾于初生,故曰胜先。六月万物小盛,故曰小吉。七月百谷成
实,自能任持,故曰太一。八月枝条坚刚,故曰天罡。九月木
可为枝干,故曰太冲。十月万物登成,可以会计,故曰功曹。
十一月月建在子,君复其位,故曰大吉。十二月为酒醴,以报
百神,故曰神后。”此说极无稽。据义理,余按:征明者,正
月三阳始兆于地上,见龙在田,天下文明,故日征明。天魁者,
斗魁第一星也,斗魁第一星抵于戌,故曰天魁。从魁者,斗魁
第二星也,斗魁第二星抵于酉,故曰从魁。斗杓一星建方,斗
魁二星建方,一星抵戌,一星抵酉。传送者,四月阳极将退,
一阴欲生,故传阴而送阳也。小吉,夏至之气,大往小来,小
人道长,小人之吉也,故为婚姻酒食之事。胜先者,王者向明
而治,万物相见乎此,莫胜莫先焉。太一者,太微垣所在,太
一所居也。天罡者,斗刚之所建也。斗杓谓之刚,苍龙第一星
亦谓之刚,与斗刚相直。太冲者,日月五星所出之门户,天之
冲也。功曹者,十月歳功成而会计也。大吉者,冬至之气,小
往大来,君子道长,大人之吉也,故主文武大臣之事。十二月
子位,并方之中,上帝所居也。神后,帝君之称也。天十二辰
也,故皆以天事名之。
六壬有十二神将,以义求之,止合有十一神将。贵人为之
主;其前有五将,谓螣蛇、朱雀、六合、勾陈、青龙也,此木
火之神在方左者;方左谓寅、卯、辰、巳、午。其后有五将,
谓天后、太阴、玄武、太常、白虎也,此金水之神在方右者,
方右谓未、申酉亥、子。唯贵人对相无物,如日之在天,月对
则亏,五星对则逆行避之,莫敢当其对。贵人亦然,莫有对者,
故谓之天空。空者,无所有也,非神将也,犹月杀之有月空也。
以之占事,吉凶皆空。唯求对见及有所伸理于君者,遇之乃吉。
十一将,前二火、二木、一土间之,后当二金、二水、一土间
之,玄武合在后二,太阴合在后三,神二合差互,理似可疑也。
天事以辰名者为多,皆本于辰巳之辰,今略举数事:十二
支谓之十二辰,一时谓之一辰,一日谓之一辰,日、月、星谓
之三辰,北极谓之北辰,大火谓之大辰,五星中有辰星,五行
之时,谓之五辰,《书》曰“抚于五辰”是也,已上皆谓之辰。
今考子丑至于戌亥谓之十二辰者,《左传》云:“日月之会是
谓辰。”一歳日月十二会,则十二辰也。日月之所舍,始于东
方,苍龙角亢之星起于辰,故以所首者名之。子丑戌亥之月既
谓之辰,则十二支、十二时皆子丑戌亥,则谓之辰无疑也。一
日谓之一辰者,以十二支言也。以十干言之,谓之今日;以十
二支言之。谓之今辰。故支干谓之日辰,日、月、星谓之三辰
者,日、月星至于辰而毕见,以其所首者名之,故皆谓之辰。
四时所见有早晚,至辰则四时毕见,故日加辰为“晨”,谓日
始出之时也。星有三类:一经星,北极为之长;二舍量,大火
为之长;三行星,辰星为之长。故皆谓之辰。北辰居其所而众
星拱之,故为经星之长。大火,天王之座,故为舍星之长。辰
星,日之近辅,远乎日不过一辰,故不行星之长。
《洪范》“五行”数,自一至五。先儒谓之此“五行生数”,
各益以土数,以为“成数”。以谓五行非土不成,故水生
一而成六,火生二而成七,木生三而成八,金生四而成九,土
生五而成十,合之为五十有五,唯《黄帝素问》:“土生数五,
成数亦五。”盖水、火、木、金皆待土而成,土更无所待,故
止一五而已。画而为图,其理可见。为之图者,设木于东,设
金于西,火居南,水居北,土居中央。四方自为生数,各并中
央之土,以为成数。土自居其位,更无所并,自然止有五数,
盖土不须更待土而成也。合五行之数为五十,则大衍之数也。
此亦有理。
揲蓍之法:四十九蓍,聚之则一。而四十九隐于一中;散
之则四十九,而一隐于四十九中。一者,道也。谓之无,则一
在;谓之有,则不可取。四十九者,用也。静则归于一,动则
惟睹其用,一在其间而不可取。此所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
四十有九。”
世之谈数者,盖得其粗迹。然数有甚微者,非恃历所能知,
况此但迹而已。至于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者,迹不预焉。此所以
前知之神,未易可以迹求,况得其粗也。余之所谓甚微之迹者,
世之言星者;恃历以知之;历亦出乎亿而已。余于《奉元历序》
论之甚详。治平中,金、火合于轸;以《景福崇玄》、《宣明》、
《明》、《崇》、《钦天》凡十一家大历步之,悉不合,有差三十
日以上者,历岂足恃哉。纵使在其度,然又有行黄道之里者,
行黄道之外者,行黄道之上者,行黄道之下者,有循度者,有
失度者,有失度者,有犯经星者,有犯客星者,所占各不同,
此又非历之能知也。又一时之间;天行三十余度;总谓之一宫。
然时有始末,岂可三十度间阳阳皆同,至交他宫则顿然差别?
世言星历难知,唯五行时日为可据,是亦不然。世之言五行消
长者,止是知一歳之间,如冬至后日行盈度为阳,夏至后日行
缩度为阴,二分行平度。殊不知一月之中,自有消长,望前月
行盈度为阳,望后月行缩度为阴,两弦行平度。至如春木、夏
火、秋金、冬水,一月之中亦然。不止月中,一日之中亦然。
《素问》云:“疾在肝,寅卯患,申酉剧。病在心,已午患,
子亥剧。”此一日之中,自有四时也。安知一时之间无四时?
安知一刻、一分、一刹那之中无四时邪?又安知十年、百年、
一纪、一会、一元之间,又岂无大四时邪?又如春为木,九十
日间,当亹亹消长,不可三月三十日亥时属木。明日子时顿属
火也。似此之类,亦非世法可尽者。
历法步歳之法,以冬至斗建所抵,至明年冬至所得辰、刻、
衰、秒,谓之斗分。故“歳”文从“步”、从戌。戌者,斗魁
所抵也。
正月寅,二月卯,谓之建,其说谓斗杓所建,不必用此说。
但春为寅、卯、辰,夏为巳、午、未,理自当然,不须因斗建
也。缘斗建有歳差,盖古人未有歳差之法。《颛帝历》:“冬
至日宿斗初”今宿斗六度。古者正月斗杓建寅,今则正月建丑
矣。又歳与歳合,今亦差一辰。《尧曲》曰;“日短星昴。”
今乃日短星东壁。此皆随歳差移也。
《唐书》云:“落下闳造历,自言后八百年当差一算。至
唐,一行僧出而正之。”此妄说也。落下闳历法极疏,盖当时
以为密耳。其间阙略甚多,且举二事言之:汉世尚未知黄道歳
差,至北齐张子信方侯知歳差。今以今古历校之,凡八十余年
差一度。则闳之历八十年自己差一度,兼余分疏阔,据其法推
气朔五星,当时便不可用,不待八十年,乃曰“八百年差一算”
太欺诞也。天文家有浑仪,测天之器,设于崇台,以候垂象
者,则古机衡是也。浑象,象天之器,以水激之,或以水银转
之,置于密室,与天行相符,张衡、陆绩所为,及开元中置于
武成殿者,皆此器也。皇佑中,礼部试《机衡正天文之器赋》,
举人皆杂用浑象事,试官亦自不晓,第为高等。汉以前皆以北
辰居天中,故谓之极星,自祖亘以机衡考验天极不动外,乃在
极星之末犹一度有余。熙宁中,余受诏典领历官,杂考星历,
以机衡求极星。初夜在窥管中,少时复出,以此知窥管小,不
能容极星游转,乃稍稍展窥管候之。凡历三月,极星方游于窥
管之内,常见不隐,然后知天极不动处,远极星犹三度有余。
每极星入窥管,别画为一图。图为一圆规,乃画极星于规中。
具初夜、中夜、后夜所见各图之,凡为二百余图,极星方常循
圆规之内,夜夜不差。余于《熙宁历奏议》中叙之甚详。
古今言刻漏者数十家,悉皆疏谬。历家言晷漏者,自《颛
帝历》至今,见于世谓之大历者,凡二十五家。其步漏之术,
皆未合天度。余占天侯景,以至验于仪象,考数下漏,凡十余
年,方粗见真数,成书四卷,谓之《熙宁晷漏》,皆非袭蹈前
人之迹。其间二事尤微:一者,下漏家常患冬月水涩,夏月水
利,以为水性如此;又疑冰澌所壅,万方理之。终不应法。余
以理求之,冬至日行速,天运已期,而日已过表,故百刻而有
余;夏至日行迟,天运未期,而日已至表,故不及百刻。既得
此数,然后覆求晷景漏刻,莫不脗合。此古人之所未知也。二
者,日之盈缩,其消长以渐,无一日顿殊之理。历法皆以一日
气短长之中者,播为刻分,累损益,气初日衰,每日消长常同;
至交一气,则顿易刻衰。故黄道有觚而不圆,纵有强为数以步
之者,亦非乘理用算,而多形数相诡。大凡物有定形,形有真
数。方圆端斜,定形也;乘除相荡,无所附益,泯然冥会者,
真数也。其术可以心得,不可以言喻。黄道环天正圆,圆之为
体,循之则其妥至均,不均不能中规衡;绝之则有舒有数,无
舒数则不能成妥。以圆法相荡而得衰,则衰无不均;以妥法相
荡而得差,则差有疏数。相因以求从,相消以求负;从、负相
入,会一术以御日行。以言其变,则秒刻之间,消长未尝同;
以言其齐,则止用一衰,循环无端,终始如贯,不能议其隙。
此圆法之微,古之言算者,有所未知也。以日衰生日积,及生
日衰,终始相求,叠为宾主。顺循之以索日变,衡别之求去极
之度,合散无迹,泯如运规。非深知造算之理者,不能与其微
也。其详具余《奏议》,藏在史官,及余所著《熙宁晷漏》四
卷之中。
予编校昭文书时,预详定浑天仪。官长问余:“二十八宿,
多者三十三度,少者止一度,如此不均,何也?”予对曰:
“天事本无度;推历者无以寓其数;乃以日所分天为三百六十五
度有奇。日平行三百六十五日有余而一期天,故以一日为一度。
既分之,必有物记之,然后可窥而数,于是以当度之星记之。
循黄道,日之所行一期,当者止二十八宿星而已。度如伞虡,
当度谓正当伞虡上者。故车盖二十八弓,以象二十八宿。则余
《浑仪奏议》所谓‘度不可见,可见者星也。日月五星之所由,
有星焉。当度之画者凡二十有八,谓之舍。舍所以挈度,度所
以生数也。’今所谓‘距度星’者是也。非不欲均也。黄道所
由当度之星,止有此而已。”
又问予以“日月之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