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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回忆录 作者:李敖_2-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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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谢、魏被捕后三周被捕,他们把我说成“五分之一”(谢说“五委员”之一,魏说“两个半”之半),说我同意加入组织,我完全莫名其妙。这时候正是火车站出现“欢迎李敖参加我们的行列”等传单的时候……当然构成了办案联合小组(各单位组成)对我的合理怀疑,由于我多年做“反派小生”的纪录太坏,使我无法取信于人。……大概十几天后,我感到不遥为配合这“五分之一”的说法,恐怕不得了结。我出于无奈,编了一套说辞,我说我们开过加入的玩笑。我当时想,这一说辞,既可遥为配合加入的意思,又可因开玩笑而大事化小,既无法在“有无上”澄清,只好在“轻重上”取信于一时。

  半年以后,调查局的刘科长来看我说:“好消息告诉你,查清楚了,我们知道冤枉你了。”后来我听说台独分子终于承认对我诬攀。一年后开庭,台独分子当庭承认对我诬攀,“被迫咬李敖”云云。其实这时候,台独分子的宣传目的已达,他们终于号召成功他们有了一个金字招牌的外省同志,并且让贵党背害贤之名。

  我自己坐牢,我没话说;但陪台独分子坐牢多年而不能自明,我为之茫然。

  接着我提到:

  在“国家”利益的大前提上,我和贵党任何“爱国者”并无二致,虽然我被目为敌人。

  我被目为敌人。我的书被禁了,杂志被停刊了,店面被封门了,牛肉面都卖不成了。……我沦为荒货小贩,靠老面子推销古书和旧货(即《纽约时报》说我的在卖旧电器)。当李翰祥太太看我满身大汗同小工一起抬冰箱朝她厨房搬,问我:“一代大作家为何沦落至此?”我只有苦笑。

  最后十四个月软禁到来,使我朋友吓光,生意垮尽。我没想到我放弃笔杆已六年,可是仍不见容于人。

  我又冲动了,我认为贵党不许我做拿笔杆的人,又不许我做不拿笔杆的人。我开始报复。这些报复都开始在沉默六年以后,都开始在软禁发生以后。……我依稀看到悲剧的后果,我看到两败俱伤。

  我又写道:

  从软禁起算,我失掉身体的自由已近六年。六年前是书被禁了,杂志被停刊了,店面被封门了……六年来,是荒货小贩做不成了,朋友吓跑了,女人嫁人了,房子抵押了,亲人变了,甚至弟弟也因债坐牢了。一切已凋零褪色,面目全非。内在的自己已由绚烂趋于平淡,外在的关系已由平淡归于虚无,六年烟云,可使内外有如此奇变,我仿佛觉得我不是重生一回,而是死了九次。

  自1949年到台湾,我在穷苦中长大,从写蜡板到送报,到饿着早饭省钱买书,逐渐建立我的一点尚不寻常的“成绩”,我做过钱穆写信称许的中学生,老师赏识的大学生,胡适限时信送钱赎当的研究生。我最后在极短的时间里纯用文字的力量平步青云,所向披靡,使想用笔杆压伏我的人为之失色,转而以笔杆以外的方法染我身上的颜色。“才如江海命如丝”,我从大作家降为大坐牢家,一切都似前定。孤灯黯淡,子夜独思,李鸿章说这岛是“伤心之地”,对我更有多重的感伤。

  我自动申请斗室独居,终年做宗教式的闭关隐遁。细读老师的新作《甘地与现代印度》。在灵修方面,得益尤多。日远的哲人星期一静默,我已多年每天都是星期一。静默使我独与天地精神往来,上达广漠之野,无何有之乡。初判十年,我不上诉,我认为,我该在“伤心之地”坐牢,我愿用长年坐牢,偿付我做的和我没做的。我认为一切都已太迟。这次更审,在法庭上我一片缄默!我只向法官引了一句老师书中的话——“我不愿浪费法庭时间,我承认有罪。”

  老师收到我这封信的时候,我所余刑期已不到一年。写这封信的时机,已经到来。我愿向老师表白如下:

  《文星》被停刊在1965年,今年已1975年,我支付了十年的青春与困境——每况愈下的困境——偿还我早年的短期的同室操戈,如今已将两清。二十六年前;我跟贵党同来这“伤心之地”,同样的“爱国”、同样的胼手胝足,虽然不是同志,但也不该是敌人。天下没有不解的怨仇,何况我们同一血液,一切宜解不宜结。在这即将两清的尾声中,我愿透过老师,站在“国家”利益的观点,权衡我在这岛上的去留。我们的敌国,经过权衡已算出放逐作家比留下好,宽大本身就是雄辩,抵消出境后作家的“马后炮”而有余,在这一公算下,大作家索尔仁尼琴也好,小作家马克西莫夫也罢,都被放逐。我在此只就作家去留利害立论,当然是借喻,不是拿苏联来比喻。因为我们不是放逐,而是欢送,是双方在和谐气氛下协议出我的好处,就是台湾的好处。我在这岛上对台湾是多余,对我是浪费。……

  在以低姿态建言,提议出狱后放我去外国,我并告诉吴俊才老师,在我这政治案本案以外,还有一件“明明是政治案本案引出的案中案”,在“司法法庭”,以所谓诈欺罪判我半年,“我不能坐这种被诬的不名誉的牢,我请求老师代我政治解决。”全文最神来之笔是我向吴俊才老师提出的奇想,我说我去外国,可以协助彭明敏问题的解决,“我认为他回来非不可能。”这当然是我的一个饵,诱他们放我出去,我再徐图后计,跟国民党算总账。君子报仇,“出国”不晚。果然这封秘密的信奏了效,1976年7月23日,我正在“仁爱庄”被洗脑,所方忽然通知我,说保安处派车来,接我去台北一趟。上车后直驶基隆路警备总部招待所客厅,未几吴俊才老师出现,他说他收到我的信很感动,为“国家”为学生他都愿出面处理。问我有什么困难,都可跟他说。我说我入狱后,我弟弟吃了我的钱,把我在他名下(我不把财产放我名下,是怕被“政府”没收)的水晶大厦房子给押在华侨银行,又不缴利息,以致房子落在银行之手,盼能代为解决。后来吴俊才老师再和我见一次面,他说水晶大厦房子部分,他帮忙解决;去外国部分,等我出狱后再说;案中案的司法冤狱部分,查明确是冤狱,乃透过协调,以“不执行”解决。吴俊才老师相对要求我任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以表示大家不再敌对,并且解决我的生活问题,我以叛乱案的褫夺公权六年也可就此不了了之,可证明所谓国民党法治,不过乃尔!乃同意。

  我是1976年11月19日服刑五年八个月期满,无保出狱的。出狱后第十一天(12月1日),就有了生平第一个正式职业。那天“国关中心”主任蔡维屏约我见面,说目前研究大楼的研究室已满,把我安排到总务大楼,用总务主任办公厅对面的房间做研究室,我心知他们要“隔离”我,我笑而受之。“国关中心”图书馆“敌情资料”甚多,我去借书,我一到,安全室江主任就到,并向女职员们调查我所借何书,我心里有数,一本书也不借。我去“国关中心”,根本的心态就是应付吴俊才老师的。到了第二年,吴俊才老师去萨尔瓦多做“大使”去了,我趁机坚辞“国关中心”职务,主任蔡维屏不肯放人。我感觉是:“那次短暂的‘副研究员’,就好像一个人上街买菜,突然被抓去当兵,他一有机会,必然要开小差,还回去买菜一样。”最后,“在中心我待了十三个月,但是全部上班的时间,不到十三个小时。不但拒绝研究,也拒绝讨论、拒绝听演讲会、拒绝签到、拒绝请领书报,最后拒绝领薪水。”我决心走人。1978年,我甚至有存证信给蔡维屏:

  一、本人已早于1月22日以挂号信辞职,同时退回薪水,附还证件,并请寄下离职证明。

  二、不料等了四个多月,一直没收到离职证明,反到收到“国研”政人○二○九号和○四○○号来件,视同本人仍在任职,显与事实不符。

  三、并随信退回来件,并请将离职证明寄下。

  只是蔡维屏做不了主,坚不准辞。后来吴俊才老师自萨尔瓦多返台,亲到我家,同意我辞职,但邀我去《中央日报》任主笔,再准备接任总主笔,我笑着说:“我不会给国民党做打手的,谢谢老师啦!”1978年8月20日,我终于收到蔡维屏签发的“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离职证明书”,“离职原因”栏填的是“辞职”,“离职日期”栏填的是“1978年3月1日”,但证明书签发日期却是“1978年8月18日”,可见这一辞职,是经过好几个月的折腾才成功的。合理的推测是:官方想以“粥马温”之职羁縻我,并显示双方关系没恶化,但是这种“优遇”,对李敖是无效的,李敖还是干方百计地跑了。离开“国关中心”显示了我的两点风格:第一,我不爱钱,薪水是副教授待遇,纯领干薪,每年也不少钱,如老老实实,可领二十多年,为数可观;第二,我爱惜羽毛和自由,主动求去,不像陈鼓应他们贪领薪水,最后因竞选被扫地出门了。

  我要离开“国关中心”,基本上是一心想过我狱中那种平静与苍茫的生活,息交绝游,谢绝人事。我的经济基础是我坐牢前留下的两户房子,但坐牢时,都被我弟弟趁火打劫,伙同溺爱他的母亲,私下予以抵押,抵押了又不缴利息,以致鱼烂河决,难以收拾。最后吴俊才老师请保安处出面,保安处转由林家祺(他是非常练达的干才,最有化敌为友的本领,后来我隐居时,一连五个半月不下楼,还是他有办法把我请出家门的)个人出面见证,“逼迫”华侨银行以二百三十万买下水晶大厦房子。我还给该行一百万欠债后,所余又还了另一户房子的三十多万欠债,最后手上不过百万元,靠着这点钱,我计划东山再起。这时旧年将届,我正开门整修房子,萧孟能突然而至,抱怨说前几天在百货公司碰到我,我竟不同他说话,暗示有人跟踪,如今他决定还是来看看我,跟我恢复邦交,并说他年关需款,盼我把一百多万借他几天,我无奈,只好同意了。不料旧年过后,他告诉我他身陷出售水晶大厦困境之中,欠我的钱无法还,除非我下海帮他解决。我无奈,只好同意了。于是我日日坐镇水晶大厦,帮他从官方到私人、从私人到他小姨子,个个文书往返或个别交涉,费了好几个月,费尽力气,兼做土木包工,才算大体解决。萧孟能依诺送了一百万给我,我连同旧存,买下敦化南路金兰大厦十二楼的房子。搬进去以后,我的生活基调还是息交绝游式的,但有一笔财路,大大改进了我的经济能力,那就是辜振甫收购我的一批股票钱。原来这批股票,是辜振甫成立“中国合成橡胶公司”时送给萧同兹的,当时是二十五万元。萧同兹死后,由萧孟能继承,因五年不涨,持之乏味,就转卖给我,因此我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先是我在1976年6月,在“仁爱庄”时看报得知有所谓“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卡发行,只要存五万元即可自然取得,不必靠人介绍,我感于政治犯出狱后处境困难,有信用卡在手,方便许多,如今既可在不求人条件下持有此卡,乃在1976年6月10日汇去五万元,依法成为该公司五万元小股东。没想到我买下萧孟能的“中国合成橡胶公司”股票后,被我发现在“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中,信托投资公司所占股数竟超出总股数百分之五十后又多超出一三一、四一五股(即过占总股数百分之五十四)!完全违反“财政部”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的规定。规定目的本在防止“‘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购买其他公司大部分股权,并从事经营,无异并吞其他企业”,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显然违法,结果形成我参加的两个公司相互之间有大吃小、左手吃右手的怪现象,因而发生复杂严重的冲突。

   ┌──────────┬───────┬─────────┐

   │ 冲 突 公 司  │造成冲突之祸首│造成冲突之被害人 │

   ├──────────┼───────┼─────────┤

   │“中国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辜振甫 │信托资金委托人李敖│

   ├──────────┼───────┼─────────┤

   │“中国合成橡胶公司”│董事长辜振甫 │   股东李敖   │

   └──────────┴───────┴─────────┘我乃在1979年3月26日起,以股东身分三次发函“中国合成橡胶公司”质问,并在4月3日派我弟弟李放参加股东会议,三天后我有信如下:

  本公司1979年股东常会,于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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