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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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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以出租车司机营运中没有使用文明用语,便处以高额罚款,这既不符合我国法律公平、公正原则,也与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相称。严格地说,文明用语仅属于道德教化调整的层次与范围,并非法律规范强制的内容。以法规规范代替道德调节,实属不当。    
    案例警示:    
    (1)罚款不是万能的    
    罚款可能是管理手段中最见效、最管用的办法,它能使被罚者深感切肤之痛,使其因不拘小节而付出高昂的代价。但是,高额罚款本身带来的弊病也是致命的。从某种角度上看,这暴露了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滞后与低下,管理手段的粗暴与简单,管理思维中没有以人为本的理念。罚款,仅仅是对违法违纪处罚的辅助性手段,不能作为进行文明建设的主要和唯一手段。用高额罚款的方法进行管理,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侵犯,是对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的背叛,因此也难以获得广大公众的认同和支持,难以使文明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意识。高额罚款本身就是一种不文明的典型体现。以非文明的管理手段去倡导文明,其结果令人堪忧。所以说,罚款不是万能的,一时的成效也是治标不治本,不能解决人们思想深处的问题。    
    (2)文明是道德长期教化的结果    
    企业管理也要注重道德教化,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培训,不断规范职工的行为举止,使职工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在企业上下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文明风气,树立道德标兵、文明楷模,使德行高尚的人得到企业的厚待与厚爱,得到职工的尊重与尊敬。每个社会都需要道德,每个企业也都离不开道德,道德不仅体现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也体现在企业对其职工的管理中。道德是企业与人、企业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可以说,没有受过道德教化的人,一定是不懂礼仪的人。企业亦如此,没有企业道德和企业文化,企业就没有灵魂,没有灵魂的企业是没有尊严的。它既不懂得尊重自己,也不懂得尊重职工。因此,管理中不断地使用高压手段或动粗,亦不足为奇了。    
    (3)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社会的引导    
    由于人们的认知水平不同,人们对道德内涵的理解就不同。今天的社会,人们对道德的认识是多元的。道德的最低要求与法律连接,道德的最高境界与信仰相连。可见最低的道德要求需要法律来支撑,而较高层次的道德则完全靠人们的自律与自觉了。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较高道德层次的人来推动,仅凭法律的干预与介入怕是难以实现的。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国家的关注、社会的引导、舆论的支持、教育的投入等,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身抱有较高的认识、较大的热情并付出极认真的努力。


打工常识职工有权入工会不建工会很不对

    唐堂在某企业工作快一年了,发现该企业没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唐堂发现类似的情形在许多工友身上都存在,他想请工会出面帮助自己和工友们维权,可是,令他奇怪的是,自己工作的这家企业从来就没有工会组织,唐堂感到很不解,没有工会谁来替打工者反映意见和要求?谁来代表打工者与企业沟通和交流?谁来为打工者撑腰、维权呢?    
    在一次全国执法检查中发现,包括一批在华外企,都存在多年未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许多外企将不建工会解释为职工没有成立工会的要求,而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表明,有40%的人希望加入工会。实际上,部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有的外企老板对工会采取排斥态度。工人想组织也不敢组织,谁挑头老板就把谁炒掉。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部分外企有个错误的心理,认为职工组织起来会对经营管理不利;二是部分企业觉得成立工会会增加企业成本;三是有些地方政府担心影响招商引资而将职工的合法权益置之一边。    
    除了外企,我国还有许多私企也没组建工会。所以,有相当一部分打工者没有自己的组织,在维权中没有工会的援助,困难重重。目前,有关部门针对那些不建工会的“钉子户”,可能采取措施:对不建工会的企业情况建立名单档案;依法通过上级工会派员帮助企业组建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合作,对企业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聚焦:工会组织    
    工会,是指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工作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根据《劳动法》第3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工会的权利如下:    
    (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2)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3)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4)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    
    (5)工会依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主管部门应认真处理。    
    (6)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案例警示:    
    (1)企业不能无视职工组织工会的权利    
    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特别是部分跨国公司、外资企业,没有任何特权可以不尊重、不遵守我国的法律。一切限制和阻挠工人组建工会的行为,都是对我国法律的公然冒犯和挑衅行为。    
    (2)企业不应将工会视为冤家对头    
    因为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有协助企业与工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的功能。工会还有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的功能。这都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有秩、快速发展。故企业无须将工会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不除不快。    
    (3)劳动者应增强自身维权意识    
    打工者漂泊在外,需要有个自己的组织——工会。打工者要自己组织起来,向企业主张组建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法律已明确赋权予劳动者可以自愿组建工会,并规定,上级工会可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


环境保护公民享有环境权确保环境不污染

    陆先生住在某花园小区,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场所相邻。该公司在与陆先生居室相邻的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这些路灯每天19时开启,至次日早晨6时关闭。路灯夜间开启时发出的散射光直接照射到陆先生居室,十分刺眼。忍无可忍的陆先生以该经营场所的强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经营场所拆除路灯,停止光污染,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某汽车销售公司停止使用对陆先生造成侵害的三盏双头照明灯。陆先生终于可以拥有自己的黑夜,尽享久违的睡眠了。    
    法律聚焦: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指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且是在未被污染和未被破坏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具体包括:①宁静权;②日照权;③通风权;④眺望权;⑤清洁空气权;⑥清洁水权;⑦优美环境享受权等。(2)公民有参加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可对有关环境法规及环境标准等,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41条分别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24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本案看,涉及的问题是由相邻权引起的环境权问题。过去人们的环境权意识不强,遇到相邻权引起环境问题的纠纷时,并没有将环境权单独拿出来予以强调。所以,忽略了对环境权的维护。本案涉及的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光污染。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碍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理应被制止。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过近,光照强度较高,且彻夜开启,严重影响居民夜间的正常休息,超出一般公众可忍受的界限,已构成光污染,故法院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造成光污染的三盏双头照明灯。    
    案例警示:    
    (1)生存环境质量应当关注    
    在人们已无生存之忧,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的今天,生存环境的质量开始令人关注。这是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人们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上层次,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已不能容忍。人们有权享受优美的环境,呼吸清新的空气,享用洁净的饮水,不受噪声、强光等侵扰。因此,拥有人们正常生活适宜的环境,这个最基本的权利保障,已不容忽视。    
    (2)对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说“不”    
    随着工业的发展,企业厂矿的废水、废气污染了大量的水源和空气。而水源和空气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我们不能糟蹋不休。随着建筑业的发达,高楼大厦林立,巨型玻璃的大量使用,光与热的反射成了新型污染,为此不能过度使用这些建材。方便袋的问世带给人们便利,同时也带来白色垃圾的泛滥;电器活跃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却留给人们大量难以处理的电子垃圾。人们在纵情享受物质文明的快乐时,也未摆脱现代垃圾带来的种种污染。我们必须认真处理这些生活中的麻烦,最大限度地减少现代垃圾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污染。    
    (3)公民应以维护社会环境为己任    
    人们不仅要在个人生活中注重维护环境权,还要在社会的整体生活中注重维护环境权。因为个人生活的小环境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大环境,大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生活环境质量的高低。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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