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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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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经媒体报出后,引起人们不同的反响,一时间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行为;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趁人之危、落井下石的丑恶行为,无异于敲诈勒索犯罪;还有人认为:提供信息帮助解决了重大经济危机,从中获酬是可行的,既利他人又利己;当然还有人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有助于他人,不一定非使自己获利。不给钱就不助人,是不应受到称道的。面对记者的采访,知情人是这样表露心态的:提供信息要承担风险,万一肇事方找麻烦咋办?让我无偿担风险,这也不对……    
    法律聚焦:索要信息费是否合法    
    目前,对于提供有助于人的重要信息是否应收费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是人们行为的最低底线。因此,有些合法的行为却未必符合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不仅有限,有时还显得很无奈。如法律虽明确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不做证却无罚则。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义务就如同虚设。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范,靠传统文化的熏陶,精神文明的引导,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影响,靠的是人们的自觉遵守与维护。可见,守法靠他律,守德靠自律。每个社会都有自身的道德理念和要求,人类社会共同推崇的思想,应作为我们生活中最起码、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诸如:仁爱、善良、正义、诚信、扶危济困、乐于助人等。缺失了上述品德,这世界还会有温情吗?    
    案例警示:    
    (1)助人是善举    
    人类社会是群居的社会。人类的生存靠彼此紧密的支撑。危难中施与援手,是人类本性的显示,是最感人的善举,是最高贵的品行。助人不仅仅是一种给予、一种付出,也是一种得到、一种获取。你会从中发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发现被社会所需要、被他人所需要的快乐,你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的赞许和他人的敬重。    
    (2)助人是大爱    
    人不仅要爱自己,也要爱他人。孔子说过:“爱人者,人恒爱之。”如果说自助其实是一种自爱,那么,助人就是一种人间大爱。它无私无畏比较纯粹,它自觉自愿确实高尚。助人行为将人间真爱不断地传承,从古至今生生不息。乐于助人、善于助人应是当今社会备受推崇的举止和大力弘扬的精神,政府应褒奖为社会做出无私奉献的公民。国家应该有一套有效可行的保护补偿机制,最大范围内给助人者提供风险防护、风险补偿,从而使助人之举蔚然成风,帮助助人者了却后顾之忧。    
    (3)助人要依法维权    
    传统的观念认为:助人者只能是亏了自己、完全彻底地牺牲个人利益。这是彻头彻尾的误区。在我国,不论是见义勇为,还是热心助人,凡因此遭受人身或财产方面损失时,均有权依法从受益方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既合情合理,又公平合法。过去人们似乎已习惯于漠视助人者的权利,只偏重赋予他名誉,今后人们更要关注维护助人者的权益。这样才能净化社会环境,有利于打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互助互爱的文明和谐社会。


交友处世订金非定金签约要小心

    王女士想买一套离单位近的房子,恰好艾女士装修新房想卖掉旧房。王女士看中了艾女士的住房,两人商定了房价及交房日期。王女士交付艾女士2万元作定金。此后不久,艾女士又找到王女士商量说,自己正装修急需要钱,而旧房位置好,也不愁卖,希望王女士再拿2万元作定金。王女士害怕自己看好的房子被卖给他人,也就同意了。    
    没过多久,艾女士又将总计4万元订金送回来了。王女士纠其原委方知:艾女士以高出自己房价2万元的价钱,将房子又卖给他人了。王女士质问艾女士不讲信誉、见利忘义。艾女士却说:谁不想卖个好价钱,谁出价高就卖给谁。一心想让艾女士受到惩罚的王女士,听说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就到法院告了艾女士,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故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至此,王女士才知道定金与订金原本不是一码事,一字用错,权利不保。    
    法律聚焦: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其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我国担保法第89条~91条分别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法律责任及定金的数额,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除了其担保性,还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而存在的。    
    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但定金不是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    
    订金与定金不同,它是预付款,可称为诚意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最后交易没达成时,订金能全部退回。    
    订金没有担保作用,在不履行合同时,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请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则如数返还订金。至于违约行为则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警示: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多,人们因马虎大意、疏于防范而受骗上当已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在经济活动中自己的利益受损,当事人应特别注意几点:    
    (1)重视权利条款    
    在签约时,要明确自己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在合同中,重视有关的权利条款是否齐全、具体。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误导:不必重视他,占他些便宜没问题。而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警告:不要小瞧我,我不是好算计的。所以,人们相信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对他人负责。    
    (2)重视责任条款    
    在经济活动中靠的是诚实信用。然而,诚实信用并非人人都能做到。所以,人们要有防范意识,重视责任条款。对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后果须一一确定。使破坏规则者不能因此获利或不受惩罚,使不守约定的人付出心痛的代价。维护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公正秩序,维护权利者的尊严。    
    (3)重视文字细节    
    要警惕魔鬼常常藏身于细节之中。很多人善闯狂风巨浪,但却在阴沟中翻船;很多人具有聪慧的头脑、卓越的才能,但却与成功擦肩而过。也许是因为他们常常不在意细节,忽视小节。当人们签订合同时,应从小处着眼,重视文字细节。因为合同上的每个字、每个标点、甚至是每个小数点,已不再是简单的符号、标记,它们都已化成了具体的、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所以,签合同者须睁大眼睛,小心从事,字斟句酌,严密把握。    
    (4)重视补充条款    
    俗话说智者千虑尚有一失,疏漏、失误也常常难免。所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也就是说,还有机会可以把握。因此,对补充协议要格外重视,进一步明确曾被忽视的权利、义务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交友处世违法犯罪之徒权益也受保护

    女青年清云发现自己刚放好的自行车被小偷骑跑,立刻搭一辆摩托车前去追赶。小偷慌不择路窜上机动车道,被一辆大货车刮倒,致使一条腿粉碎性骨折,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并背上了巨额的债务。心有不甘的小偷一纸诉状将失主清云、货车司机全都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9万多元。    
    此举一出,舆论大哗。有人说:“这是恶人先告状,如今的小偷也太猖狂了。”也有人说:“偷车与肇事一码归一码,是非黑白上法庭,说完道理说法理,不怕说理就怕没理。”    
    法院一审认为:小偷行窃后慌不择路,窜入机动车道,其伤害后果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有关。故判小偷承担55%的民事责任;货车司机忽视安全注意,应承担35%的民事责任;失主清云追小偷时,不顾小偷人身安全,应负10%的民事责任。    
    判决一出,当事人均不能接受。小偷认为:失主清云在追赶自己时,有拉扯行为,应对自己负伤负责;失主清云认为:自己为维护自己财产权利,追赶小偷合理合法,自己并没有拉扯小偷,只是乘车超过小偷在其前方堵截;货车司机认为:是小偷违法窜上机动车道与自己相撞,受害人应自己负责。    
    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最后判决:小偷因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65%的责任;货车司机行车违规并忽视安全注意义务,未减速或停车避让,应承担35%的民事责任;失主清云追赶小偷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没有证据证明清云对小偷有拉扯行为,故不负民事责任。至此,一场众人瞩目的官司尘埃落定,它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小偷的行为虽然不光彩,但法律并不因此放弃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聚焦: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公民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一律平等、别无二致的。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他人侵犯,均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即使是违法犯罪的人、有前科劣迹的人、品行上有瑕疵和欠缺的人,他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等,无一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警示:    
    (1)扫除法律盲区    
    在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对法律认识存在盲区。如:一些失主体罚虐待小偷,对其张榜示众、公开贬损、降低其声誉。再如:一些果农、菜农为防盗,私拉电网,或者为了防盗而给瓜果蔬菜喷洒毒药等。他们在做出上述行为时,并不知道会构成违法或犯罪。在他们看来,这种以恶制恶、以邪镇邪的做法,是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泄愤与报复方式,它被老百姓认可并接受。由于生活中司空见惯,所以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行为人通常不会考虑可能由此引发的严重危害后果,还以为自己是为民除害的正义使者。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坐在被告席上的法盲们常常难以接受现实,似乎只有自己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别人则无此待遇。    
    (2)走出法律误区    
    在生活中,人们遭到违法犯罪人的侵害,大都心存不满、愤恨有加。一旦抓获违法犯罪的人,似乎自己就是行权的法官,可以剥夺受审者的一切权利。传统的认识与习惯做法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甚至存在对法律的种种误解。人们不能凭想当然做事,没有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与领会,自然会处处曲解法律。法律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任何公民都有权将正在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的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公民都有权揭发、举报犯罪,向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但法律没有将限制人身自由权、审讯和处罚权交给公民。所以,任何公民都不能行使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践踏。    
    (3)远离法律禁区    
    做守法公民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皆不可为。在生活中,应牢牢树立守法观念,不越雷池半步。守法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不是可选择或随心情决定的。守法不仅可以使自己有尊严、有责任地生活,也是对他人的善待和关照。远离法律禁区,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更安全、更自主、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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