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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奥林匹克运动良好的社会形象,国际奥委会对商业广告作出了严格限制。《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在体育场和其他被看做是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及其上空不准有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在体育场或其他比赛场所不准有商业设备和广告牌。为了防止商家利用运动员的着装和运动器械做广告,国际奥委会规定:头部装备(如帽子、头盔、太阳镜、护目镜)、手套和鞋上的厂商标识不能超过6平方厘米;衣着用品(如T恤衫、运动短裤、运动衫、运动裤)上的厂商标识不能超过12平方厘米;运动器材上厂商标识不能大于比赛时显露面积的10%。厂商标识在每件衣着用品和器材上的出现不应超过1次。运动员使用的号码布不可显示任何宣传,且须带有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违反上述规定的运动员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并撤销注册。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具有任何广告成分,包括使用奥运会徽记、吉祥物的权利和许可权的一切合同,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遵照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的指示才能生效。宪章还规定,奥运会组委会自其承办的奥运会开幕前两年起,所有与它签订合同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应回避一切与该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种广告活动。除了1924年巴黎奥运会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允许在比赛场地里做广告,人们在奥运赛场上再也看不到其他国际体育比赛中比比皆是的广告了。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广告只是在赛场外和电视上才能看到。
《新北京新奥运知识讲座》 第三部分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未来(3)
(三)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在国际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蓬勃发展,不仅受到世界人民的热爱和欢迎,而且因奥林匹克品牌资产的巨大价值,吸引着众多商家企业,各大公司都愿意付出极大的代价来和奥运五环建立联系。国际奥委会在赞助商、电视转播合作伙伴和奥林匹克大家庭之间,构造一个通过广告和宣传节目来支持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更为坚实的链条。
鉴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影响,1981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主持召开的内罗毕外交大会上,21个国家缔结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又称《内罗毕条约》)。《内罗毕条约》明确规定,成员国非经国际奥委会许可,有义务拒绝为任何包含奥林匹克五环会徽图形或相似图形的标志进行商标注册,并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出于商业目的未经许可而使用这种标志。随着奥林匹克无形资产营销的不断深入,国际奥委会为维护奥林匹克品牌资产营销的良好秩序,制定了全面保护其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系统规则,对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具有高度强制的约束力。在2000年最新版本的《奥林匹克宪章》中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奥林匹克格言:即“更快、更高、更强”属于国际奥委会,不能被各国国家奥委会用于商业目的。奥林匹克的历史资产,如历届奥运会的海报设计和奥林匹克徽章,都属于国际奥委会。只有国际奥委会才可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些资产。各国政府依照法律程序,专门制定防止奥运会期间的隐蔽市场措施,以便更好地推广奥林匹克运动,保护奥运会赞助商的利益。如澳大利亚政府为悉尼奥运会相继出台了1987年的《奥林匹克五环及标记保护法案》,1996年的《悉尼2000年奥运会名称和标记保护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另外,1994年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知识产权问题被纳入到WTO最后的文件体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正式成为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国际规则,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纳入其中。它是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最全面的一个多边条约,也是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达到所有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确认了与《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知识产权国际法律文件的关系,并在保护水平上有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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