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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讲解-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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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计入投资成本,待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再冲减投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第一,核算简单,在取得投资时不需要单独计算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这部分支出构成投资的成本;第二,如果取得一项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本身意图是短期持有,在资产负债表上归为流动资产,而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也归为流动资产,不会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与公允。
  2、不计入投资成本,单独作为应收项目核算,待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冲减应收项目。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第一,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实际上是一笔债权,而不是投资,其性质不同;第二,如果投资成本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混淆了投资成本与债权的界限,不符合投资成本的定义;第三,与现行会计制度不一致,导致会计核算的多变。
  从理论上讲,上述第二种方法更为可取,因此,本准则采用了第二种方法。

  (二)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处理
  从理论上讲,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构成投资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本准则规定,应将其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但是,对于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用等相关费用是否构成投资成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相关费用应当直接或分摊计入损益。理由为:长期债券投资与其他投资不同,债券购入时可能发生溢折价,溢折价是购买价格(或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要在债券持有期间内摊销。如果将相关费用计入债券投资成本,在计算债券溢折价时不能反映真正的溢折价,与溢折价的定义不相符。由于购买时发生了相关费用,即使在按面值购入债券的情况下,也会产生不是溢价的溢从;另一种意见认为,购买债券与购买其他权益性证券相同,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在债券按面值购入的情况下,支付的相关费用,从实际上看,仍然属于溢价购入。从理论上讲,无论哪种投资,都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但为了正确计算债券溢折价,应在计算债券溢折价时,按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后计算。
  我们认为,企业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所付出的代价应当构成投资成本,但为了真实计算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计算溢价或折价时按扣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计算。因此,本准则规定,在计算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时,应扣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时,又规定对购入长期债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但又采取了重要性原则,即如金额较小,可于购入时一次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大,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未难销的相关费用,应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设置〃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三)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这里的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如何确定,有以下两种意见:
  1、按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的理由是:第一,公允价值体现了一定时间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能够真实反映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企业在清偿债务时需要转移的价值。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种计量属性,因而具有实践基础;第二,公允价值定义中的〃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互相了解的、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间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条款而形成的交易,公平交易为其确定的价值的公允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公允价值的公允性体现于交易双方均为维护自身利益所确定的价值,双方所商定的价值通常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协商的结果,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交易条款。另外,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还体现于交易双方的自愿性,即交易双方自愿接受的价值;第三,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计量属性运用在各项准则中,针对特殊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第四,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格、评估价值等,本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意义更大。虽然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广大会计人员运用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可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误用。
  2、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的理由是:第一,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需要评估,评估办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而这些方法本身是公允的,也是公允价值的一种;第二,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如股份制改组、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量,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只以评估确认价值计量不违背公允价值的原则。因为,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我种形式,如可以采用评估价值、市价等方式确定。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投资成本,更易为人们所接受,而且与国家相关法规协调一致;第四,在我国,会计制度中从未有公允价值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的现阶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稳妥。
  3、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不易取得,因此,本准则采用了第三种方法,即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四)取得投资后投资成本的再确定的处理
  投资一般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计量,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也是投资的历史成本。但是投资持有期间内,如发生下列变化,则投资成本应作调整。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以及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分派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则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利息冲减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2、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六、投资的期末计价
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末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按照历史成本核算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上投资一般应按其账面余额反映,但在某些情况下,应按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这里的〃账面余额〃是指期末投资账户的实际余额,即投资账户未扣除相关准备之前的余额;〃账面价值〃是指期末投资账户的实际余额扣除相关准备之后的余额。

  (一)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的期末计价方法有以下三种:
  1、成本。以成本计价是指,按投资成本入账后直到出售变现前均不调整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按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内,不确认由于对短期投资进行估价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直到短期投资出售时,才确认损益。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及日本允许采用。以成本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虽然市价可以反映变现能力,但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关心的是投资成本和实际的投资收益,实际的投资收益是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以及处置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第二,当企业将某一债权性短期投资作为流动资产看待时,根据重要性原则,投资人不必摊销其溢价或折价。由于该项投资的可能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对企业报告当期收益总额,即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当市价波动幅度较小,或短期投资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不大时,短期投资期末采用成本计价方法是比较合理的。以成本计价,可使会计期间内企业损益计量比较客观、公正,但在资产计价方面则有所欠缺。
  2、市价。按市价计价是指,在每一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短期投资账面价值按市价调整,并据此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及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倡使用。以市价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市价代表公允价值,只有市价才是衡量企业实际可用资金的唯一尺度。特别是对于专业性投资公司,由于其投资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采用市价计价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第二,企业关心的不是投资项目的成本,而是对他们进行处置时所能得到的现金;第三,投资有别于存货,通常可以不费力的出售,以市价计价可以反映未来的现金流量,而存货在确认销售前通常不宜确认其销售利润;第四,将出售的一项短期投资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与按市价确认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是相同的,因而应采用市价计价。但是,按市价计价也存有缺陷:首先,证券市场的价格是起伏不定的,且变动频繁而无规则,报表编制日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并不能真正说明企业短期投资实际拥有的变现能力;其次,采用市价计价,同样会带来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问题,而且会造成企业每期损益随着短期投资市价的变动而上下波动。以市价计价,可使会计期间内企业资产计价较为客观、明确,但在损益计量方面则有所欠缺。
  对未实现的损益,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未实现的收益不确认为当期收益,作为所有者权益中不可分配的重估价盈余;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一是将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捐益,但会导致与损益确认的实现原则相悖,即收益在实现之前不予确认,而损失则于客观证据表明已发生时予以确认。
  3、成本与市价孰低。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是指,短期投资的市价在购买日以后减少时,投资成本也应减少到一个较低的价值所采用的一种计价方法。在具体处理时,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则按成本计价,这种方法在加拿大、德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法国、国际会计准则等多数国家、地区或组织采用。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短期投资作为现金的后备来源,当市价低于成本时,表明投资者不能按投入的成本转换为现金,投资损失已经发生,应当在发生跌价的当期确认损失,而不应等到出售时再予入账;第二,由于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变动且不规则,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虽然只承认市价下跌,而不承认市价上涨,似乎有矛盾,但却可以使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产生稳健的结果,更符合谨慎原则。采用这种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较低者列示;在利润表中,市价低于成本的跌价部分的未实现损失列入当期损益。
  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优点在于:第一,符合谨慎原则。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谨慎原则相符,在损益计量方面较为稳健;第二,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以扣除跌价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反映,不会高估资产,可使资产计量较为客观、明确。但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也存在其缺点,表现为:会计理论上的不一致,即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损失,而对于市价高于成本的部分,则不确认收益。这种处理方法在会计理论上存在着不一致性。
  本准则要求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理由是:第一,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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