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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权益的实施,并表明投资收益是可实现的。第二,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实质,其处理方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时,而不是实际分配股利时。尽管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收到股利,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确实是增加或减少了,按照这一逻辑,当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该作为投资的部分变现,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三,权益法所反映的投资收益更客观真实,不易操纵利润。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利润的实现情况而要求被投资单位多人或少分利润,为投资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而权益法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从理论上讲,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差异在于,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与收付实现制相近,收益实现符合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经济个体,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在被投资单位产生损益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作为投资损益。
在具体确定投资持股比例时,为什么以20%为界限?因为,通常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已经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特别在股东分散的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在被投资单位中已占有较大股份。但是,20%的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两个企业共同投资另一企业,其中一方投资70%,另一方投资30%,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方持股70%,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而另一方持有30%股份的企业可能不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本准则对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例,又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界限。
2、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注:这部分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交利润的分配部分,也可称为〃清算股利〃)。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准则指南中所提供的公式计算。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以后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例A公司1996年1月2日购入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1996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1996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1996年1月2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1996年5月2日宣告发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前所获得的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3)1997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和应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400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40000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10000=…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000?10%)…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40000(注)
(注:在本例中,由于A公司于1996年1月2日投资,C公司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400000元,1997年度分派的1996年度的现金股利为300000元,小于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100000元,因此,应将分派的1996年度的现金股利中应由A公司享有的部分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由于A公司1995年度尚未投资,1996年度C公司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时,A公司将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没有确认为投资收益。但1997年度分派1996年度股利时,分派的1996年度股利小于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100000元,表明1995年度分派的清算股利100000元已经被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因而应将1995年度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金额予以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1997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应享有1996年度净利润的分配额30000元,与已由1996年度实现净利润弥补了1996年度已作为清算股利处理的现金股10000元的合计,即40000元。)
假设上述C公司于1997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450000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450000)…400000'×10%…10000=5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50000×10%)…5000=4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45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5000(注)
(注:由于C公司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1996年度的现金股利450000元,大于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50000元,属于由A公司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其中的5000元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期应收的股利中属于应由A公司享有的部分40000元,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假设上述C公司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350000)…400000'×10%…10000=…5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50000×10%)…(…5000)=4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35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40000(注)
(注:由于C公司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1996年度的现金股利350000元,小于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50000元,因此,应将分派的1996年度的现金股利中应由A公司享有的部分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由于A公司1995年度尚未投资,1996年度C公司宣告公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时,A公司将应享有的部份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没有确认为投资收益。但1997年度分派1996年度股利时,分派的1996年度股利小于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50000元,表明1995年度分派的清算股利100000元已经被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了50000元,因而应将1995年度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金额部分予以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1997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应享有1996年度净利润的分配额35000元与已由1996年度实现净利润弥补了1996年度已作为清算股利处理的现金股利5000元的合计,即40000元。)
从上述例子可见,在具体运用上述公式时:在〃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中,如果前者(即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下同)大于后者(即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下同),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转回,并确认为转回当期的投资收益。
在运用上述公式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年度中间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为〃投资后至本次发放股利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采用成本法时,收到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盈科的分配冲减投资成本的部分,待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弥补时,应再恢复原冲减的投资成本,使投资成本仍保持原投资时的成本。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冲减投资成本及以后恢复的金额,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便;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而且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能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但成本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利益。
3、权益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长期投权投资采用权益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有:(1)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差额的处理,即股权投资关额的处理;(2)投资企业在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处理;(3)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
(1)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有以下三种情况:
从证券市场购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历年累积盈亏等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从理论上讲,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未入账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低估的资产或未入账的商誉,在计提折旧、摊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