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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2,第166—179 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收于《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2 卷,
第117—136 页;曼弗雷德·拉斯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研究》,收于《罗马帝国的兴衰,罗马历史与
文化之镜的新研究》Ⅱ, 9 (柏林、纽约, 1978 ),第2 部分,第604—1361 页;上面第6 章。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4 页;盖尔:《盐铁论》(1931),第9—11 页。
② 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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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专业手工工匠,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则被鼓励生产自用的物品而
不去购买它们。虽然如此,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
的专业制造业者,而且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而人数越来越多。据一个农户家
庭的收支账(魏国李悝的估计)说,一年用于衣服的费用需1500钱,这表明
①
衣服可能是买的而不是家里做的。值得提醒人们的是,早期的墨家门徒就是
一批工匠。②
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制造业是盐铁,盐是日常必需品,其生产地很有限,
需要有大的企业进行生产,和进行有成效的分配。由于农业工具有广大的市
场,使冶铁业也得到了扩展的条件。
汉代的制造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前者在首
都和地方进行。在首都,它们大部分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控制。它的不同
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如众所周知的尚方 (艺术和工艺部门)即制造武
器、青铜器皿、镜子等,现在还有这些遗物。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
相同的工场。另一个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
器和甲胄等。但没有尚方制造的讲究。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
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原来有东西两个织室,公元前28年废了东织
室,因此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
其他与制造业有关的中央机构中包括大司农,它在实行代田法时期负责
制造农具。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
将作大匠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公元前115年的水衡都尉,管
理有名的上林苑。两年后,国家禁止地方上铸钱,铸钱就完全由所谓上林三
官执行;这表明,在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所属的一些机构执行国家的铸币工
作。③
郡县设有多种的官办制造业机构。在 10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
场。这些工官一般地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而
是制造金、银、漆器。有些漆器现在还存在,上面刻有产地地名。在山东的
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
服官。临淄的三服官,每个拥有几千名工人。桂阳郡的“金官”铸造黄金,
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 (除去铸钱之外)。铜官数量相对地少,这表
明那时铁器的使用增多,而对铜器的需要日少。庐江郡(安徽)有一个船厂
——楼船官建造战船。①
除去这些机构之外,公元前119年政府又设立了盐铁生产的官署,以实
行国家的盐铁专卖政策。在48个地方设立铁官,在36个地方设立盐官,这
些地方大多是原料产地;显然,在那些没有铁矿的地方设立小铁官是为了重
新利用废铁。铸铁场由国家直接控制,并以制造农具为主。另一方面,盐场
则为私营,产品由政府专卖。盐铁官署可能隶属于大司农,而工官、服官、
① 李悝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400 年,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141—142 页)。
② 渡边卓: 《墨家集团及其思想》,载《史学杂志》,70:10 (1964),第1—34 页;70:11 (1964),
第40—74 页。
③ 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1—735 页。
① 这些地方上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地理志》各郡县下;如广汉郡的工官见《汉书》卷二八上,第
159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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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则由少府控制。 ②
这些国营事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官奴隶,如那些技术熟练,
能制造代田法采用的新农具的人;一年一个月为政府无偿劳动的民工;出于
某种原因判处服一至四年苦役的罪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熟练的专业工
匠。国营事业的规模,从临淄的从事织造的工官拥有几千名工匠一事可以表
明,这些人的年工资据说需要几亿钱。制造金银器皿的两个工官中的每一工
③
官拥有工匠的工资总额相比之下一年仅500万。如果所有的国营制造业的规
模都差不多的话,那么只以少府所属机构的年预算而论,支出一定是非常巨
大的,可能占少府每年支出总额中的一个很大比例。有鉴于此,就对元帝(公
元前49—前33年)、成帝 (公元前33—前7年)时期大臣们为了经济上的
利益而要求废除或削减国营制造业之举,感到不足怪了。
虽然有这些反对的意见,但国营制造业一直延续到后汉,即使在规模上
作了改组和削减,这是由于有些货物从平民那里征用或购买,而不再自己制
造。一些遗物证明,尚方、织室、工官等至少还在发挥它们以前的作用。盐
铁官署曾在公元前44年随着专卖政策的废止而撤销,但在公元前41年就恢
复了,并延续到王莽时期(公元9—23年)之末。后汉时期,盐铁业由郡县
而不由大司农控制,但对盐铁专卖是维持还是废止没有前后一贯的政策。
在前汉的前半期,最有势力的私营制造商是从事冶铁的人,《史记·货
殖列传》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这些人。以下情况值得注意,这些冶铁业者例如
蜀的卓氏、程氏,宛的孔氏,鲁的曹丙氏,他们的祖先都已经是东北兴旺的
①
冶铁业者。秦统一天下后,这些人被强迫迁徙到蜀 (四川)和宛(河南),
在那里,他们再度开始他们的行业,这清楚地表明原来集中在东北的汉代的
冶铁业是怎样发展到其他地方的。
前汉初期的另一个大规模私营工业是制盐,中国的盐主要来源有四:海
盐,特别是产于山东半岛北部海岸和长江口南部的;湖盐,产自现在山西省
南部的一个盐湖;岩盐,产自北方边界沙漠地带;井盐,取自蜀地的盐井。
由于原盐的产地有限,所以容易为制盐者所垄断和取得厚利。汉朝初年,一
个宗室吴王刘濞,就以制盐积累财富,足以和帝国的朝廷匹敌。②
取得原盐和煮盐的燃料,需要一支庞大的劳动力,据说一个制盐户为此
而拥有1000名流民。这类流民,据《盐铁论》说不都是直接归国家管辖。①
冶铁煮盐户又以盐铁贸易所获得的利润投入土地,变成了大地主,统治大量
的农民。武帝时期建立的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一个
直接反应。国家的目的不仅在于以这个方法把两个获利最大的产业收入引向
国库,而且还在于防止农民脱离农业本职和盐铁商人发展成拥有大量依附农
民的势族,从而损害当局的利益。
这个新政策实际上并没有使得盐铁商人立即衰落,因为他们之中的大部
② 关于盐铁收入从少府转归大司农的情况,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 卷,第49—50 页。
③ 使用这些数字时应该注意,因为这是来自贡禹在大约公元前48 年提出的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论战性的自
白书。见《汉书》卷七二,第3070 页。
① 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77 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90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452 页以下)。
② 见《史记》卷一○六,第2822 页。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六篇),第42 页 (盖尔译:《盐铁论》,第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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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人干脆被新的盐铁机构所任用,如专卖政策的主要推行者桑弘羊,他本人
就出身于商人家庭。可是他们以前的利润现在大部分为国家所吸取,并且失
去了他们的独立性。专卖政策继续执行到武帝以后,虽然有《盐铁论》所记
录的那样反对意见,而且可能最终导致了像宛的孔氏、蜀的程氏那样的以前
百万富商的衰落。专卖政策在公元前44至前41年曾暂时中止;到了后汉,
很多的盐铁制造业又改由私人经营,但就我们所知,后汉没有产生可以与前
汉早期富商相比的百万产业富商。
虽然实际上没有私人盐铁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的资料,但可以推测,《史
记·货殖列传》所列的行业的贸易很兴旺。其中酿酒业显然可以获取厚利,
并且是大规模地经营。公元前98年,武帝颁令实行酒的专卖政策,但酿酒这
个行业本身几乎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个政策在公元前81年国家专卖政策的论
战之前就夭折了。另一个重要的私人制造业是纺织。宣帝时(公元前74—前
49年在位)一个大官张安世的妻子据说雇有 700个熟练的家务奴隶进行纺
②
织,而齐的丝织品为全国人所服用,如衣帽带鞋等。当武帝的均输制开始颁
布时,结果首都收到了几百万匹帛,这大概表明有大量的私人生产的纺织品
在各城市流通。
尽管有以上的事实,而且据李悝的示范预算表明,在战国时期衣服已成
为购买的商品,但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手工纺织和农业已彼此完全脱离,
所有的农民都买衣服穿而不自己制造。有力的反证是三国时代的税制 (它要
求农民交纳丝麻作为部分的税额)和初唐的称为“租庸调”的税制。这两种
税制都以农业和纺织在本质上不可分割,而生产纺织品是农妇的天职这一前
提为基础。①
币制的变革②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在很大程度上赖以发展的币制开始于战国时期,当
时不同国家铸币的形式、大小和重量各不相同。有些货币是各国的统治者们
铸造的,有些是各城市的商人们铸造的。由政府统一铸币是在秦统一天下之
后,当时皇帝下令铸造所谓半两钱。它是一种圆形的青铜钱,中间有一个方
孔,如它的名称所表示,每一个钱重12铢或半两(7。5克),半两二字铸在
钱的表面。此后,典型的中国铜钱就是这种样式。
汉初,高祖废止政府独自铸钱而使私人铸钱合法化,这可能是由于秦末
天下大乱,铜钱短缺,因此必须赶快铸钱以使货物流通。于是大规模的铸钱
之风兴起,但这些钱大都小而轻,即众所周知的榆荚钱。虽然这种钱和半两
钱形状相同并铸有半两的字样,但仅重约1。5克(或甚至轻到0。2克),和
以前7。5克的铜钱相差悬殊。
吕后当朝时期的公元前186年,汉政府初次实行自己铸钱,同时明令禁
止民间私铸。这种新钱虽然仍称半两,但实际上重八铢(5。7克)。四年后,
废止半两的面额,而起用五分钱,该钱重二铢四累 (1。5克),等于真正半
② 见《汉书》卷五九,第2652 页 (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265 页)。
① 汉代农户在衣服方面的自给自足这一复杂问题,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70 页以下。
② 关于铸币方面采用的变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7 页以下和382—383 页的图表;
杨联陞: 《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麻省,1952),第20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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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钱(7。5克)的1/5,少于以前八铢半两钱的1/3。这种五分钱几乎和榆荚
钱一样的小,这表明民间仍在私铸榆荚钱,而政府不得不和它一致。这种轻
钱的流通引起了通货膨胀,一直延续到文帝时期(公元前180—前157年)。
公元前175年,政府再次允许私铸,但附加一些限制。虽然仍称半两,
而私铸币实重四铢或1/6两(2。6克),并且铜锡合铸。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