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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你们相信,
罪恶振翅轻飞,
飞抵上天诸神?
那儿纪录有人,
罪恶无分大小,
宙斯簿内载明?
一经宙斯垂鉴。
皆作无罪判定?
果然簿内载明,
昊天尚恐太小,
何能容尽罪行?
检阅已属不能,
遑论依罪议刑。
不,不,不,
你们如愿看取,
这儿便是处分。”
(欧瑞彼德斯原作。转载于斯多帕乌斯《希腊古文分类迭录》第一卷第四章。)
至于在世界的本质中真有这么一种永恒的公道,那可以从我们前此所阐发的整个思想中'看出来' ,对于理解了这'整个' 思想的453人,这也是很快就可以完全明白的。
现象,这一生命意志的客体性,就是这世界,即在其部分和形态的一切复杂性中'的世界'。生存本身和生存的类别,无论在整个或在每一部分上,都只是从意志来的。意志,它是自由的,全能的。它在它自身和在时间之外是如何规定自己的,它也恰好就是这样显现于每一事物中的。世界只是反映这一'意志的'欲求的镜子。世界所包含的一切有限性,一切痛苦,一切烦恼都属于它所欲求的那东西的表现;其所以是如此这般的痛苦烦恼,也是因为意志,它要这样。依此说来,每一生物根本都是以最严格的公平合理在担负着一般的生存,然后是担负着它那族类的生存和它那特有个体的生存;并且完全要看它的个性是如何的,它所在的环境是如何的,所在的世界是如何的,它就是如何的担负生存,也就是为偶然和错误所支配,是有时间性的,无常的,永远在痛苦中。凡在它身上发生的,凡能够在它身上发生的,对于它都是活该的,公平的。这是因为意志'本'是它的意志,而意志是怎样的,这世界也就是怎样的。能够为这世界的存在和本性负责的只有这世界自身,没有别人。别人如何要负起这个责任来呢?——如果要知道人在道德上,整个的一般的有什么价值,那么,只看他整个的一般的命运便得。这命运就是困乏、贫苦、烦恼、折磨和死亡。永恒的公道在运行:如果人从整个说来不是一文不值,那么他的命运从整个说来也就不会如此悲惨。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世界本身就是世界法庭。要是人们能够把全世界的一切苦恼放在一个秤盘里,又把全世界的一切罪恶放在另一秤盘里,那么,天秤上的指针肯定就不再摆动了。
认识是为了给意志服务而从意志发芽孳生的,当它一成为个体本身的认识'而为个体服务'时,这世界诚然就不会对这种认识表出它自己,像它对学者那样最后揭露自己为唯一的一个生命意志——这即是意志自己——的客体性:而是模糊着未经训练的个体的视线,好像印度人所说的摩耶之幕一样。对于这样的个体,呈现出来的不是自在之物,而只是在时间空间中,在个体化原理中,在根据律其他形态中的现象。在他有限的认识的这个形式中,他看不到事物的本质,那是唯一无二的;而只看到这本质的现象是特殊的、分立的、数不尽的、极不相同的,甚至是相反的。于是,在他看起来,狂欢是一回事,痛苦又完全是另一回事;这一个人是制造痛苦的,是杀人犯:那一人是承受痛苦的,是'被害的'牺牲者;恶行是一回事,恶行所肇的祸又是一回事。他看到这一个人生活在快意、饶富和狂欢之中,而在这人的'朱漆'门前同时有另一个人因饥寒而痛苦地死去。于是他就要问:公道到哪儿去了呢?而他自己则在强烈的意志冲动中,——那就是他的起源和本质——,紧紧抓住生活中那些狂欢和享受不放,却不知道他正是由于他意志的这一活动'同时也'在抓住着,紧紧拥抱着在生活上他见而生畏的一切痛苦和折磨。他看到祸害,也看到世界上的恶行,但是他还远不能认识到这两者只是一个生命意志的现象的不同方面;他以为两者是极不相同的,甚至是相反的。他也常企图通过恶行,也就是在别人身上制造痛苦,来避免祸害,避免他本人个体上的痛苦,被个体化原理所局限,被摩耶之幕所蒙蔽。——正好像一个水手,在一望无涯的怒海上驾着一只小船,山一般的波涛在起伏咆哮,他却信赖这微小的一叶扁舟;一个个安然在充满痛苦的世界正中坐着的人也就是这样信赖着个体化原理,亦即信赖个体借以认识事物,把事物认为现象的方式。无边的世界到处充满痛苦,在过去无尽,在将来无穷,那是他体会不到的,在他看来甚至只是一个童话。而他那渺小的“厥躬”,他那没有幅度的现在,瞬息的快适,在他看来却是唯一具有真实性的,一天没有更高明的认识替他擦亮眼睛,他一天就想尽办法来保有这些东西。在这一天未到来之前,仅仅只是在他意识的最深处有那十分模糊的冥悟在活跃着,亦即悟到所有那些痛苦究竟并不是那么陌生的而是和他有关联的;在这种关联之前,个体化原理也不能庇护的。一切人(也许还有聪明的动物)所共有的,那么无法消除的一种恐怖就是从这种冥悟中产生的。人们如果由于某种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在个体化原理上给弄糊涂了,也就是因为根据律在它的某一形态中好像是碰到了例外,譬如有个什么变动好像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或是一个死去的人又来了,或是某种过去或将来的事出现在眼前了,辽远的变近了,这种恐怖就会突然把人们摄住。对于这类事故的大为骇怪都是基于人们突然在'掌握'现象的一些认识方式上给弄糊涂了;而保持着人们自己的个体和其余的世界各自分立的'东西'也就只是这些认识形式。但是这种各自分立恰好只存在于现象之中而不存在于自在之物中:永恒的公道就正是基于这一点。——实际上一切暂时的幸福都建立在下面挖空了的基地上,一切聪明都是在这样的基地上'枉'费心机。幸福和聪明保护着个人不遭遇意外事故,为他找得享受;但个人只是单纯的现象,他不同于其他个体,他所以免除了其他个体担负着的痛苦,都是基于现象的形式,基于个体化原理。就事物真正的本质说,只要一个人是坚强的生命意志,也就是他如果以一切力量肯定生命,那么,世界上的一切痛苦也就是他的痛苦,甚至一切只是可能的痛苦在他却要看作现实的痛苦。对于看穿个体化原理的认识,幸福生活在时间中,或是“偶然”'机会'相送的,或是借聪明从偶然争取来的;而'这种幸福'夹在无数别人的痛苦中,究竟只是乞丐的'黄粱'一梦,在梦里乞丐是国王,但他必然要从梦中醒过来而体会到使他'暂时'和他生活的痛苦隔离的只是一个飘忽的幻象。
对于局限于服从根据律的认识中的眼光,局限于个体化原理中的眼光,永恒的公道是避不露面的,如果不是用什么捏造来装点门面的话,这种眼光里就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公道。这种眼光看到恶人做过各种坏事和暴行之后,却生活在欢乐中,并且未经留难谴责就'轻轻松松'弃世而去了。这种眼光看到被压迫的人拖着充满痛苦的一生一直到死,而没有出现一个'为他'报仇雪恨的人。但是永恒的公道,也只有一个人使自己超出了那在根据律的线索上前进的,束缚于个别事物上的认识而认识到理念,看透了个体化原理而体会到自在之物不能加以现象的形式之后,才能理解,才能领悟。也只有这样一个人借助于这同一认识,才能懂得美德的真正本质,而这是在和当前这考察相关的范围内不久就会给我们表述出来的,不过美德的实践却并不要求这种抽象的认识。因此,准获得了上述这种认识,他也就会明白:意志既然是一切现象的本体,那么,尽管那些现象——其中表出的时而有这,时而有那——都是作为完全不同的个体而存在着的,甚至是被长距离的时间和空间所隔开的,然而加于别人的痛苦和自已经历的痛苦,恶行和所肇的恶果则经常只触及那同一的本质。他将体会到制造痛苦的人和不得不承受这痛苦的人两者间的区别只是现象而不触及自在之物。这自在之物就是活跃在这两人中的意志,这意志在这儿被那注定要为它服务的认识所蒙蔽而错认了它自己,而在它的一个现象中寻求激增的安乐,在它的另一现象中制造巨大的痛苦;它就是这样在强烈的冲动中以自己的牙咬入自己的肉,而不知它永远只是在伤害着自己,其为伤害则是由于个体化这媒介暴露了原来藏在它内部的矛盾。痛苦的制造人和承受人是一'而非二'。前者错在他以为自己于痛苦无份,后者错在他以为自己于罪过无份。如果他俩的眼睛都擦亮了,那么以痛苦加于人的那一个就会认识到他是生活在所有那些在广大世界上承受痛苦的人和物之中,并且,如果他具有理性,还要徒劳地寻思这些人和物既看不到它们对于痛苦应负的责任,为什么却要被召唤到这世上来受这么大的痛苦。而承受痛苦的那一个就会体会到世界上现在或过去造成的一切恶都是从那同时也是构成他的本质,在他身上显现的意志中流出来的;就会体会到他,由于这显出的现象和这现象的肯定,就已承担了从这意志中产生的一切痛苦;他一天是这意志,就理应忍受这些痛苦。——从这一认识出发,充满冥悟的诗人迦尔德隆在《人生一梦》中说:
“因为一个人最大的罪过
就是:他已诞生了。”
在永恒的规律之下,“生”的结局既然就是死,怎么能教“生”不是一种罪过呢?迦尔德隆不过是用他那诗句说出基督教中那原罪的信条罢了。
要鲜明地认识永恒的公道,认识那秤杆两端联系着二者不可缺一的罪行之害和惩罚之害,那就得完全超出个性及其所以可能的原理之上;因此,这种认识,就和随即要谈到的,与此相近的,对于一切美德的本质那种纯粹而明确的认识一样,都永远是多数人无法问津的。——因此,印度民族睿智的远祖,虽然在只容转生了的三个种性才可读的《吠陀》中,或在教内的经论中,亦即在概念和语言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并且是在他们那种还是形象的,也是片段不联贯的表达方式所能容许的范围之内,直接地说出了这一认识;但在群众的宗教中或教外的说教中却只用神话来传达'这认识'。《吠陀》是人类最高的认识和智慧的成果,经义的核心是在《邬波尼煞昙》中作为本世纪最大的礼物终于传到了我们的。在《吠陀》的经文中我们看到那种直接的说法是用好几种方式表达出来的,尤其特别的是这一方式:世界上所有一切存在物,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都依次放到门弟子的面前而一一对各物说一句已成公式而叫做摩词发古亚(大乘)的大咒语:“达吐姆斯”,更正确些是“塔特·都阿门·阿西”,即是说“这就是你”。——可是对于群众,在他们的局限性中所能理解的范围内,这一伟大的真理却要翻译为服从根据律的认识方式。这种认识方式虽在它本质上根本不能纯粹地,逼真地容纳这一真理,甚至是和这真理正相反:不过在神话的形式中究竟获得了这真理的一种代用品。而这代用品已足够作为行为的调节器了,因为这代用品在和伦理意义本身永不相干的认识方式中接着根据律,毕竟是用形象的表现使行为的伦理意义可以理解了。而这就是一切宗教教义的目的,因为这些教义全都是为那些卤莽的人心无法问津的真理披上一些神话的外衣。在这种意义上也可用康德的语言把这一印度神话称为实践理性上的一个设准。作为这种设准看,这神话倒有这么个优点,即是说除了现实世界眼前的事物外,神话并不要包含什么别的因素,因而神话的一切概念都可用直观'的事物'来印证。这里所指的是轮回这个神话。这种神话倡言人们在这一世中所加于其他人或物的痛苦,都必然要在来世,并且还是在这个世界上恰好以同样的痛苦来抵偿。这种说法竟至于以为谁所杀的虽只是一只动物,他在无尽的未来总有一次也要出生为这样一只动物而遭到同样的死法。神话说:恶行将在事后注定来生在世上变为受苦的被鄙视的人或物;根据这种说法,人就可以转生于较低等的种姓之中,或转生为女身,为禽兽,为巴内亚贱民或长陀罗贱民,为麻疯病者,为鳎愕鹊龋鹊取I窕巴ü蛔灾噶耸裁醋锕芸嗟娜撕臀锒酝纯嗫窒牛耍В庑┩纯喽际且源酉质凳澜绲美吹闹惫劾从≈さ模蚨窕耙簿臀扌朐俳柚诒鸬氖裁吹赜恕S氪讼喾矗魑票ㄔ蛐硪宰诟篮酶吖蟮娜松碇校怕廾牛钦撸フ摺W詈玫纳票ㄈ匆舾罡呱械男形统沟椎那逍墓延淮送舛杂谡庵稚票ㄓ蟹莸幕褂心橇呤雷栽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