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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1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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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算(120 钱)。最初实行是在公元前 203 年,与算赋同年开始,但到了公
元前 119 年,又被武帝大加改变。在这一年,对商人和制造商的税率猛烈提
高,前者(不论是否登记)的财产税是每 2000 钱付一算,后者是每 4000 钱
付一算。同年,对一般人的车征收一算,商人的车征收二算,所有长过五丈
(11.5 米)的船征收一算。
制定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人,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国家因军事花
费而引起的财政不足;政府以强力推行这些措施。对那些自报财产不全或不
报的人处以流放边境一年的惩罚,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检举人可得到没收财
产的一半。结果,很多大商人破产,价值万亿钱的财产被没收,其中包括几
千名奴隶和每县按其大小从一百到几百顷的土地。所得到的奴隶被分配于政
府各部门,土地则分归少府和大司农。③
汉代的劳役有两种,即正常劳役(更卒)和兵役(正卒)。前者要求所
有从 15 到 56 岁的男子都要一年无偿服劳役一个月,在郡县从事工程和杂务
的劳动。兵役是挑选满 23 岁的男青年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兵。兵种视籍贯而
定。经过一年的训练之后,凡 56 岁以下的人应该服役一年,或守卫京师或去
戍边。
其他的税收包括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课税(如市租、海租)与对国家专
营以前的铸钱、煮盐、冶铁等业的课税。此外还有对酿酒业、各种制造业和
放债业的课税。这些税都以家长提出的收入报告为基础而进行估价。上报不
实和家长不自己上报的人处以 2 厅黄金(0.5 公斤;两万铜钱)的罚款并没
收犯者的财产。各种货物的税率不详,只知道酒的税率在公元前 81 年停止国
家专营时是每升(0.2 公升)二钱。①
除去土地税和劳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
这是唐代以前中国的一个独特情况,甚至唐代的租、庸、调三分税制,其基
本义务也是交纳谷物、丝麻和劳役,只有另外的户税是交纳现金。只是到了
8 世纪后半期,以现金纳税的原则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时也可把现
金折成其它商品,经常是以丝代替。②汉代的税制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上,这表
明那时的农民相当深地卷进了货币经济。
农民的唯一得钱之道是做工挣工资,或在市场上出卖他们的农产品。人
们都知道,农民受雇在地主的庄园里或在诸如酿酒等制造业中干活,但不能
设想这种挣钱之道竟普遍到决定税制形式的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出卖自己
的产品需要有通往市场的方便途径,但在晚唐以前,在农村共同体中这些市
场没有任何大幅度的发展。这就很难理解农民是怎样按照对他们的要求用现
金交纳他们的大部分税款的。①


币》,第 209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162—163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 4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93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6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78 页以下)。
① 关于海租,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93 页);斯旺:
《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70、375 页。在一次有政治目的的论战中,一个官员说,具有 10 万户的
大城临淄,其市租达到 1000 个黄金单位。
② 关于租庸调制,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 24 页以下。
① 关于一个农户的生计和对现金的需要的情况,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页以下。



但有一、二个推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如上面所说,农民住在有墙的居
民区内而不是住在孤立的村庄。虽然市场只在城市,但那些住地离市场不远
的农民有可能把他们的农产品拿到市场去卖钱以便纳税。到了后汉末和以
后,由于农村共同体本身开始离开城市而单独发展,农民变得和市场脱离,
越来越难得到现金。这就是日益以实物纳税的原因,这种税制开始于汉末曹
操的户调制,在唐代趋于完善而成为租庸调制。②
汉代货币的大规模流通(也表明货物的相应大规模流通)是一种手段,
国家通过它以税制来控制人民。从那时很原始的运输条件来说,对于当局,
征收一切实物税显然是一桩大事,因为它要在全国范围内集散这些货物。可
能是为了克服这个困难,国家开始以现金征税;换句话说,以现金征税并不
是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于当时运输不便所采取的一个必然
手段。这部分地由西晋(公元 215—316 年)的税制得到证明,当时也是征收
实物税,只有远方边境的夷族才交纳现金。但是,这种推测是建立在汉代货
币经济相当发达这个前提之上的。
还有第三种可能,虽然以现金收税,但农民可以经过富人或商人之手交
纳实物,这些人把农民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换成现金而从中取利。不然的话,
就是农民从这些人借高利贷,以现金纳税而不和市场发生关系。这类事例,
史书上有记载。③
如果汉代的税收绝大部分是征收现金这一事实讲得通,那么上面的这些
推测一定是可以接受的。随之产生的大规模的货币流通使得商人获利,他们
用这些钱购买土地转而又成为大地主。他们就这样地加入了势族的行列,但
他们本人并不放弃经商以增大他们的财富和加强对日益贫困的农民的统治。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农民的直接统治而开始衰落。由于促进
货币流通,国家本身给商人提供了兴起的机会,而它又要用最大的力量来抑
制这一社会阶级。

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

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由于频繁远征的大量支出,国家财政
大为拮据,因而不得不寻找新的财源。①结果,在公元前 119 年,盐铁开始由
国家专营,这是两种必不可少的商品,在此以前,使私营盐铁业获得巨大的
利润(而且盐铁业的劳动大军容易使得政府不易控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
素)。在同一年以同样目的所采取的另一方法是增加商人和制造商的财产税。
以前从私营盐铁业征来的税收归于少府,但这次新的专营政策所得的收
入则归于大司农。这种方法可能酝酿于前一年,即公元前 120 年,当时齐国
的一个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的一个大冶铁者孔仅,曾是大司农的助手,主


② 最早提到户调制的,见《三国志?魏书》卷二三,第 668 页,时间是公元 197 年,关于它的采用,见《晋
书》卷二六,第 790 页。见宫崎市定:《晋武帝的户调式》,载于《亚洲史研究》,1(京都,1957),第
185—212 页;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 287 页以下、第 363 页以下。
① 关于这些支出,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收于《中国的兵法》,凯尔曼,费正清合编(坎布里奇,
麻省,1974),第 99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59、116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51、274 页),《汉书》卷六一,第 2704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236 页);《史记》卷一二
三,第 3178 页。



管征收盐铁税。在他们的建议之下,一年后实行专营政策;他们遍历各郡,
建立机构,任命推行这个政策的官吏,很多官吏选自以前的盐铁业者。②
这两个专营的管理有所不同。对铁来说,大司农直接控制在开矿冶铁地
区设立的 48 个铁官;在其他地区设立的小铁官,从事熔化废铁重铸的工作,
由所在的郡县控制。劳动力来自罪犯、专业工匠、服劳役的本地人,有时也
有官奴隶。所有产销事务都由专营机构的官员办理,对农民只供应制造的铁
农具。应该顺便说一下,一种带有几分偏见的材料以批评产品的形式攻击专
营制度,抱怨国家专营带来的不利,不论质量如何,价钱都是一样的。而且
由于经常没有负责的官员,产品根本买不到。①
但对盐来说,还是由以前的盐商负责制造。34 个盐官只是借给他们煮盐
的工具,然后从他们手里购买制成的盐再转卖给人民。绝对禁止贩卖私盐。
桑弘羊②帮助东郭咸阳和孔仅大力推行专营政策。当公元前 115 年,孔仅
被提升为大司农时,桑弘羊接替他的职位,作他的助手。于是桑弘羊提出一
个新的财政政策,实行国家运输制度——均输。虽然这个政策的详情不怎么
清楚,但从《盐铁论》的一段文字和注者的解释可知其大概。
以前中央政府需要的地方货物由商人运送到首都,商人于是有了谋利的
大好机会,货物质量常常低劣,运输制度也很烦杂。于是政府下令,在遥远
地区,货物应以税收所得购买,并在地方新设均输官,负责购买货物并运送
到首都。目的是抑制商人,同时把利润纳入国库。③
当首都官方机构派官员到地方上购买时,新政策在执行中遇

到了某些困难,他们之间展开了竞争,提高物价,甚至引起运输资金的短缺。
公元前 110 年,桑弘羊继孔仅为大司农,他增设地方上的均输官,其意图是
当物价低贱时大量购买,从而提高和稳定了物价。同时在首都设置一个稳定
物价的机构——平准官,其意图是储藏这类地方上的货物,在物价上涨时出
售。除了以低价卖给人民使他们受益外,也直接打击了商人。在公元前 98
年,政府对酿酒卖酒业专营。
所有这些财政政策在增加国家岁入方面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例如史书记
载,一年之内首都和甘泉粮仓充满了谷物,仅首都一地就存贮了 500 万匹绢。

公元前 87 年武帝死后,桑弘羊继续执行武帝的经济政策(他已任御史大
夫,主掌朝政),虽然受到来自商人和有商业利益的势族的激烈反对。给桑
弘羊造成的进一步困难则是来自他的朝廷上的对手霍光,因为霍光通过控制
年幼的昭帝而获得大权。霍光在公元前 81 年的盐铁会议上支持儒生,反对桑


① 《盐铁论》卷六(第三六篇),第 252—253 页。
② 关于桑弘羊,见上面 526 页以下;克罗尔:《桑弘羊的经济观点研究》,载《古代中国》,4(1978—1979),
第 11—18 页。
③ 均输制度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64—65 页;克罗尔:《桑弘羊》,第 12 页、17 页注
17。主要资料是《汉书》卷二四下,第 1174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14 页以下),《盐
铁论》卷一(第一篇),第 4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9 页以下)。
① 关于稳定物价,见《汉书》卷二四下,第 117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16—318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65 页。酒的专卖,见《汉书》卷六,第 204 页(德效骞:《汉书译
注》第 2 卷,第 107 页)。



弘羊的政策。
我们现在读的《盐铁论》一书,可能是在盐铁会议后大约 20 年时候编集
的,而且可能带有当时占优势的政治的色彩,它偏袒反对专卖和有关财政政
策的一方面。文字大部分可看作夸张性的,没有办法准确地确定实际生活中
主要反对者的真正贡献。这些学者们激情地主张停止执行专卖政策,责备政
府与民争利,实际上在保护富商势族的利益。他们还肯定地说,人民不得不
买质劣价高的官盐和到很远的地方买不适用的铁器,并在均输、平准制下不
得不纺织丝麻,但对他们产品的价格却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些抨击看来是真
实的,但要废止这些新的财政政策,国家失利太大,于是仅废止了很难推行
的酒专卖政策。讽刺意味十足的是,甚至在霍先以谋反罪处死桑弘羊之后,
他继续执行专卖政策;理由很简单,就是政府承受不了废止这些政策后的损
失。
后来,在公元前 57 至前 54 年之间,政府以设立常平仓的方法尽力控制
粮价;常平仓大多数设在边地。这是按照耿寿昌的提议,目的是在粮价贱时
购买,粮价贵时以低价卖出。据说这可以稳定粮价,使民众受惠,当然,政
府也可从中得利。②
公元前 44 年,常平仓和盐铁官都废止了,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争利;来自
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力,无疑加速了这个行动。毫不足怪,没有专卖政策所得
的岁入证明是行不通的,于是三年后的公元 41 年这些机构又都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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