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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1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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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而是地主本人发起的。
技术知识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进农业产量。大地主可以栽培种种谷物和
蔬菜,每一种按照土壤条件在不同时期种植和收获。因为这样把农事扩展到
全年大部分时间,他们能够提高每个劳动者的总的生产能力,因而显示出比
个体农民种植者的明显优越性。①


② 关于赵过,见上文第 10 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③ 关于赵过采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8—1139 页(译文见 N。L。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
币》(普林斯顿,1950,第 184—191 页)。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132—133 页。
④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 75 页。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
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1,第 1—24 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
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2,第 18—27 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
报》,载《文物》,1978。2,第 28—43 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
载《文物》,1978。2,第 44—47 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 1958,第 34 页。
① 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8,第 57—62 页。
② 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 268—271 页。
③ 殷涤非:《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1,第 61—62 页;朱成章:
《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5,第 86—87 页。
④ 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9,第 455—456 页,图版 8、10。
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12,第 64 页。
⑤ 《后汉书》卷二,第 116 页;《后汉书》卷八二,第 2710 页。
① 《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小农的贫困化

尽管在工商业和改进的农业技术中出现了经济活力的迹象,但是人们没
有什么怀疑,后汉时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农民问题”。有各式各样的证据
说明这一点:短论文章作者的记述、政府进行补救的尝试、农民本身的迁徙
与盲流。特别在公元 2 世纪期间和以后,向南方迁移似乎具有相当规模。在
公元 140 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扬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几条大河流
域登记户籍,在随后几十年间向这个地区的移民仍在继续。②
并不是所有处境困难的农民都作为先锋者迁到南方定居。还有大量的、
然而种类繁多的失业者,史称流浪者或难民。鉴于政府给愿意定居和登记户
籍的人提供奖赏,故从公元 57 年起,甚至在丰收时节,几乎总是有足够的流
浪者。在发生天灾的时候,由于在正常年景时能够自给、而在坏年成时则没
有储备的农民的涌进而使难民队伍扩大。
 
看来许多不能留在原籍的农民可能是技术改良和经济进步的牺牲品 ③
。即  
使打井用的砖、铁犁刃、铁镰刀和铁锹较广泛地被运用,但是它们的价格超
出了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民的财力。将近前汉末期的时候,政府着手分配农业
工具,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汉时期,似乎没有继续实行这种做法,部分原
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继续控制铁的生产。没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设备与方
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债务之中,而欠下的债务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的土地
抵押给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这全家人沦为佃户,但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
方法,他只需要少数人耕种每一土地单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户
都保留下来。这样便产生了农村失业大军。
为了对付这些过程,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帮助小农的政策。①按照保护人
民生活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少干预人民生活这种传统理论,政府尽可能减轻
农业税。公元 30 年恢复了按照平均年成 1/30 估算的低田赋,并且安排了重
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费尽心血地务必使这次丈量进行得准确,同时将大地主
全部登记。他甚至处决了几十名官吏,因为他们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公元 40
年)。官吏们受到的压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国内几个地方爆发了地主领导
的暴动,地主们抱怨他们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②虽然人们总是以为减轻赋税
和劳役将改善农民的处境,但是减轻田赋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为
大地主能够在每一个土地单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劳动者。这是因为人头税并不
因财富或收入而异,而对于技术改进和农民艰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
释。他认为农民自己和佃户的小块土地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因为新技术使
他们能够在较小的土地上生产出较多的东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论证:
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户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监视,


② 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
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 25—47 页。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
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 83—101 页。
③ 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 4 册(东
京,1970),第 426—437 页。但是许焯云(《汉代农业》)
① 这个问题在许焯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 15—35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 50、66—67 页。



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耕种庄稼的是地主其人。地主使用少数比较有生产力的
佃户比使用许多佃户来对小块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要更加有利可图。见以上第
10 章《农村社会结构》节中的讨论。对于耕种小块土地的大多数农民来说,
其数量大于田赋。①
政府也偶尔努力使农民在新地方定居下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的一种方
法。例如,公元 84 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②


令郡国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
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政府努力帮助农民的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救济。甚至在普遍繁荣时期,也
认识到某些种类的人民——老人、寡妇、鳏夫、无子女者、严重疾病者、无
力养活自己的穷人——需要救济。后汉时期至少给这些人发放过 24 次救济,
通常是 2 至 5 蒲式耳(石)谷物。但是政府把这些人群看作经常需要对他们
实行慷慨社会救济的穷人。更重要的是给予通常能自给自足、但受到天灾打
击的农户的直接救济。在后汉第一个 50 年间,有记录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
处理的天灾只有一次,即公元 46 年的南阳地震。③但是,从公元 76 年牛瘟的
时候起,几乎总是有某个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随后的 50 年间,政府在
应付每一次危机时显然是成功的。在进行评价时很少宽容或讲恭维话的刻薄
的批评家王充(公元 27—约 100 年)认为古代没有一位统治者的救济方案胜
过年长资深的政治家第五伦(盛年期公元 40—85 年)在牛瘟时的救济方案。

在和帝在位期间(公元 88—106 年在位)所作各种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
保持农民独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难。和帝在位期间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有公元
92 至 93 年和 96 至 97 年的蝗灾和旱灾,公元 98 年和 100 年的水灾,从公元
100 至 103 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问题。②通常一出现灾情,就发布命令
给损失收成 40%或更多的任何人减免田赋或稻草税,对损失较少者也予以适


① 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 20 亩(2。25 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每亩最多生产 3 蒲式耳),有义
务交纳 2 蒲式耳田赋,约等于 200 铜钱。如果一个孩子 15 岁,一个孩子 10 岁,一个孩子两岁,那末,最
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 岁孩子纳人头税 23 铜钱,15 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 120 铜钱,
人头税总数 383 铜钱。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 300 铜钱(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
为 2000 铜钱)以抵偿劳役,那末,他的全部负担不是 583 铜钱,便是 883 铜钱(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
2000 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 2583 铜钱)。那末,一个 20 亩地(583 钱或 883 钱)的家庭
和一个田地多 10 倍(2383 或 2683 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
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
化不定。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焯云:《汉代农业》,
第 67—80 页。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 1 卷,第
162 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三,第 145 页。
③ 《后汉书》卷一下,第 74 页。
① 《论衡》十九(《恢国篇》),第 838—839 页(艾尔弗雷德?福克译:《论衡》,第二部分,《王充杂
文》〔上海,1911〕,第 211—212 页)。
② 《后汉书》卷四,第 174—75、182—83、185—91 页。



当减免,如果情况恶化,则在郡府开仓直接救济,和给不能生活的人发放贷
款。定期允许穷人(或者有时是穷人中特殊集团)到国家土地上狩猎、捕鱼
或采集食物而不获罪。那时华北地区,特别是黄河与长江之间仍然有大片森
林以及许多河流、池塘和沼泽。当突然发生饥荒时,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
猎、捕鱼和采集,也许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许。
政府有时试图实行新方法。公元 94 年一道诏令规定返回原籍的离乡者免
除一年田赋和劳役。其间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都由地方当局给予救济,如
果他们从事小贩生意,他们也不被作为商人而征税。公元 101 年勾消贫苦农
民欠下的食物债和种子债。三年后发布一道诏令:拥有田地、但因“粮罄”
而无力自行耕种的贫苦农民,贷给他们种子和粮食。③
在和帝时,政府能够用这些不同方法应付突然沦为贫困的人民的灾难,
因而使他们不发生叛乱,并使他们尽快回去从事生产劳动。整个说来,国家
不贫穷,国库不空虚。曾经三次对所有人普遍减税,而不管是否需要。这些
形形色色的灾害从来没有被描述为使地方上的全体居民家破人亡,也没有确
凿饿死人的记载。事实上,和帝在位时期救济措施的记录或许可以被看成普
遍繁荣的证据,因为政府有能力对国家边远地区的天灾受害者进行救济。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稳定。它取决于气候是否温和、政府的管理是否良好
以及是否有牢靠的政府收入。如果广大农民集团贫困到只在好年成才能维持
自己生计而当收成不好便成为国家负担,国库便会迅速空虚。和帝统治以后
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救济措施不大充分了,减税措施不大大方了。中央政府
经常命令地方官员自行应付灾害,而又不供给他们应付灾害的手段。公元 143
年政府的收入如此锐减,以致它不得不减少官员的俸给,禁止酿酒和向王公
与贵族借用一年的田赋。公元 153 年 20 个郡国遭受蝗灾,黄河泛滥;饿殍载
道,据说饿死数十万人。政府简直无法应付这种灾害。地方当局奉命抚慰和
救济饥民,但是它们没有得到进行救济所需要的粮食。公元 155 年报导发生
大规模饥荒,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当局向有存粮者征收 30%的粮食,以提供救
济。①
如果政府的救济计划踌躇不决,陷入贫困的农民会发生什么情形呢?许
多农民,不论呆在本地或移居某地,似乎使自己依附于大地主。也许是在公
元 150 年写作的崔寔颇具同情地描写了这一过程。②根据当时的理解,他把小
农的衰落和贫困化归因于想像中在往昔的黄金时代实行过的井田制的废除。
废除井田制的结果使得少数人积累大批财富,因此他们变成能够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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