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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8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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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拉施克认为,这不能假定丝绸贸易是由像波斯人这样的中间人控制
的,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可以相信中国丝绸的进口耗尽了罗马的财富。



第 7 章  政府的机构与活动

文官职务

秦汉时期帝国政府推行的制度以责任分工、部分官署的职能重复交叉和
文官的等级结构为特征。帝国希望利用这些手段避免把权力过分集中在任何
特殊人物之手,并吸引相当数量的候选人充实政府机构。①
有几道诏令体现出寻找众多适当人选的需要。从理论上讲,仕途对所有
的人都开放,但事实上对商人和巫师有限制,有时还限定商人入仕所必需的
财产额。另外,作为一种惩罚或作为防止发展政治小集团的手段,有时可以
禁止某些人当官。②长期以来,各王国的居民不得在中央政府任职,以防止他
们利用这个机会在京城开展对朝廷不忠或分裂的活动。
仕途可以使一个人从吏员的卑贱身份变成某官署的高官,从而成为制订
国家政策和作出重大决定的政治家,因此,这同一个人在仕途中可能被要求
贯彻上级的指令,提出政策以供考虑,和充当司法官。官署的正式候选人并
不需掌握专门技能,但是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有所例外,他要
求候选人精通阴阳祸福的学说;精于数学或善于经营的人青云直上的事例也
不是没有的。①
吸收文职官吏主要是通过地方官员或朝廷高官的推荐。他们被要求物色
有适当的品质、即才德兼备的人;有时他们奉命寻找能批评国事的人。如果
一个官员举送的人证明不是合格的人选,这个官员就会受惩罚。自公元 102
年起,建立了分配名额的制度,以确保帝国各地按人口比例定期输送人材。
但当时至少有一位作家(王符,约公元 90—165 年)抱怨举荐制事实上更多
地依靠循私而不是功绩。另外,皇帝也会直接召见候补的官员。如果某人在
地方上赢得了声誉,皇帝或高级官员就会命令他亲自到首都,等待任命。有
的时候,高级官员会直接举荐自己的被保护人或子嗣;也有的时候官职还会
成为可以用钱购买的东西。②



① 中央政府的简述,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哈佛研究杂志》,12(1949),第 134—187 页。
进一步的研究,包括中央、郡及地方的各级管理及其他制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
中国人最近的研究有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上海,1936;新版,台北,1967);曾金声:
《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台北,1969)。地方政府,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
《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
② 对商人的限制,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32 页。对巫师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见《后汉书》
卷八十三,第 2769 页。财产方面的资格,见《汉书》卷五,第 152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
的摩,1938—1955〕第 1 卷,第 329 页);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 291 页。关于禁止某些
人当官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 1955),第 135 页。
① 《汉书》卷九,第 28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31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
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 272 页。关于征召军事专门人材,见《汉书》卷十,第 326 页(德效骞:
《〈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411 页);《汉书》卷四十五,第 2185—2186 页。
② 见《潜夫论》2(7),第 62 页以下。对征募最方便和集中的论述见于《西汉会要》卷四四、四五和《东
汉会要》卷二六。这几卷有《汉书》、《后汉书》的引文。也可见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
第 193 页。曾金生:《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 289 页。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



对送到都城的候选人有时要进行考试,这些人被要求回答人们感兴趣的
问题。有的回答可以见于《汉书》。①成帝时期(公元前 33—前 7 年),候
选人被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得到相应职位,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武帝时期
(公元前 141—87 年)开始建立的太学可能对知识和教育有极大的推动。在
太学里,可以补充一批通晓国家活动或者精于行政先例的人士。从公元前 124
年起,学生们就由太学的博士进行教育。最初有几十名学生,但数量增长极
快,到成帝时期据说有三千人。
太学在后汉时期很繁荣,它允许外族(匈奴)与汉人一样入学。太学的
目标是培养官员,它成为助长中国的传统公共生活方式的工具,这方面的内
容包括:尊重历史上的成就;把学术与成功地当官紧密结合起来;宣称帝国
政府依靠儒家的原则而不是申不害和商鞅的主张。②
地方推荐的或经过太学训练的候选人多半留在首都的宫内充当廷臣或侍
从。在这种职位上,他们被承认能够当顾问并参预政府事务,适当时候就能
得到官职。他们的前程由于晋升、调动或降职而大有希望或毁掉:有时他们
会照常规升迁,有时则可以破格。对官员的才能和表现每年度要上报;尽管
这些报告不过是某人具备必要资格的形式上的证明,但是上级官员关于其助
手的报告,再加上其助手当官的资历,是决定此人仕宦生涯的最重要因素。
任命官职的形式多种多样,从临时或共同任职直到正式的任命。在最高一级,
人们在取得长期的任命以前只能得到任期一年的临时职位。仕宦生涯由于死
亡、辞职(由于年龄或健康状况)、或免职(因为长期患病、不能胜任或犯
罪)而结束。
政府的体制,《汉书》有所描述,但它更近于理论而不接近于实际;它
按俸禄叙述了每个官员的品级。①俸禄是以“石”为单位的谷物,等级最多时
有 20 级(后来减少到 18 级),从最高的一万石依次到最少的一百石。俸禄
的支付实际上一部分是谷物,一部分是钱币。还有一种表示一个官员尊严程
度的正式象征,即使文件生效的官印,以及他有资格佩带的绶带的颜色。因
病休假是允许的,还有正规的假日(每六天有一天);尽管有时承队服丧三
年的原则,但常常不能实行。由于特殊的恩宠,年老荣誉致仕的高级官员可
以得到全部或三分之一的薪俸作为养老金。
《汉书》自鸣得意地记载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员数目为 120285 人。这个数
字可用于前汉末期,大概不包括在县及县以下任职的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
《汉书》中所有的官职都正规地有人担任(例如,甚至其任职者的姓名列入
《汉书》专门表格的高级官职也没有一定的连续性)。②


征募制》,《崇基学报》,6:1(1966),第 67—78 页。至于“卖官”,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
第 141 页。
① 董仲舒三份著名奏折(《汉书》卷五十六,第 2495 页以下、2506 页以下、2513 页以下)可能就起源于
这种方式。对候选人的考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
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 1959),第 239—258 页。
② 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38 页下。
① 《汉书》卷十九,第 724 页按资历列出了有些官员的条目,并注明其职责及其他细节。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 743 页。有的文献中所列的官员数为 130285 人;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
第 136—137 页。《汉书》卷十九下按年代顺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级职位任职者的名单,及在职的起迄年情
况的简要说明。



中央政府

低级文职官吏在长期的任职期间,就按上述情况升任左右帝国政策的国
家高级大臣。但是汉朝政府的统治经过大约 100 年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统治权从正规的政府高级机关转移到一个私人性质的尚书手里。由丞相全面
领导的那些官署组成的正规机构后来称之为外廷;尽管外廷通常由职业文官
组成,但到了武帝统治后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许多影响本朝历史的
重要决策都由组成内廷的显赫人物参预制订。内廷系指组成皇帝随从的那些
人。他们有显赫的官衔和侍奉他们君主的职责。这些人既有文人也有武人。①
虽然丞相是正式官员编制中地位最高的,但内廷的领导权由被任命为大
司马的人掌握,他的行政管理权通过尚书施行。这个机构在一开始是一个政
府正式官署的下属机构;当大司马奉命领导尚书时,他在政府里的实际权力
就超过了丞相。前汉的尚书由宦官担任,到了后汉中期,该机构已发展得大
到可以控制六个“曹”了。
汉朝以后的几个世纪,尚书台将成为国家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那时将
轮到它把相当大的权力转给一系列新的非正式机构,就象在汉代正规的官署
丧失其权力那样。私人控制的尚书取代正式机构的理由是不难找到的;它可
以使皇帝或皇太后不受那些官方的程序和礼仪的限制,因为它们会妨碍这些
人独断地处理国家事务。在危急时刻和国内战争期间,当文官机构的正规官
署可能崩溃或无力行使职能时,一个小的、机动灵活的尚书机构对王朝的生
存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尚书台的重要性在公元前 46 年政治家萧望之的一次受人注意的讲话中
可以看到;②但是汉朝政府一个有重要意义的特征就是形式上保留正规的机
构,以及使那些机构的高级职务通常有人担任的方式。这种安排有利于避免
批评,因为再没有人能反对正规的、传统官署已被取消的事了。甚至在尚书
获取权力以后,诸如丞相这样的要员仍能为治理中国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批评
意见和建议的事仍不乏其例。
以下对中央政府基本结构的论述是以《汉书》对各种职官进行的理论上
的描述为依据的。①因此它提供了前汉的实际活动情况,而前汉的实践主要从
秦朝继承而来;汉帝国的许多官职和头衔确实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221 年统一
前的战国。遗憾的是,《汉书》的记述更多的是理想而非事实,因此不可能
弄清楚《汉书》中提到的所有体制对行政有多大的影响。这个困难特别适用
于主要机构下属的更为专门化的小的官署。
政府由两级组成;即三公和九卿。九卿附有几个稍低一级的独立官署;


① 关于这两种官员或顾问的区别,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 166 页以下。皇帝有时处于内廷
高级人员控制之下的观点,毕汉斯有异议(《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54—155 页),他认为内廷、外廷两
个概念会使人误入歧途。
② 《汉书》卷七十八,第 3284 页;《汉书》卷九十三,第 3727 页;萧望之,见本书第 2 章《思想文化背
景》。
① 《汉书》卷十九上,及沙畹《〈史记〉译注》(巴黎,1895—1905;巴黎, 1969 年再版)第 2 卷,第
513—533 页。详细描述官职及名称术语的变化,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2 章。本章介绍的官衔
均为汉代大部分时期使用,可以把它们看作正规的官衔。比如称“太常”而不称“奉常”,奉常从惠帝时
期(公元前 195— 前 188 年)至公元前 144 年,与太常的职责与编制都一样。



另外还有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政府的官署。三公的职责是议政与监督,负责
全面的指导;九卿则负责规定的行政范围的特殊任务。九卿与三公的各种职
责之间有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之处。
三公这一集体由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组成。三人之中丞相的地位最高,
被描述为皇帝的助手,对国家各种事务都有责任。作为“行政的首脑”,上
奏给皇帝的公文必经他手,因此他可以行使权力有选择地上呈下级官员提出
的建议。有时同时设两个丞相,作为分割最高权力的手段。②御史大夫一职对
有野心的丞相说来是一个牵制。与丞相一样,御史大夫关心的是向下级官员
发布命令;他的特殊责任是考察文职官员的表现。有时他甚至负责检查丞相
对国事的处理;作为政府工作记录的持有者,他能考察建议中的措施是否与
国家已制订的规定相矛盾。
秦汉时期始终设立这两个职位,太尉的设置远没有那么正规并且在公元
前 139 年曾一度空缺。①从理论上讲,太尉是军队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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