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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留学与垃圾-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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瘛胝撸挥小啊bitur”。 问:德国高校有他们的特点,他们宁可自己做自己的事,尽可能离开国家远 一些。现在德国高校怎么看“审核部”? 答:这也有三类高校。第一类是跟中国市场接触不多的德国高校。他们虽有 许多报名入学的 中国人,但校方上层对此还没给予注意,他们的态度仍相对温和。第二类,那些已收到许多 中国人入学申请书的,现在,他们终于能够把事情看明白,并感到高兴。第三类,那是很少 的一部分,规模一般都很小的德国高校,他们有招生不足的问题。他们想出了一个主意,用 中国人来代替德国新生。他们这样做会带来许多问题,因为他们没把语言上的困难 考虑进去。 这些高校中有一部分跟中介公司合作,这些公司为他们承担了许多问题。这些公司向中国学 生收取了很高的费用后,把人提供给他们,这是些实际上根本没有高校入学资格的人,即实 业中学学生(Realschueler。所谓实业中学,毕业生全部学历为10—11年。毕业文凭叫中等 成熟文凭,无直接上德国高校资格)。这些学生最后往往是失败的。这些高校一开始看到的 问题是,他们觉得他们招不到其他学生。他们始终存着一种担心,即得不到足够的学生,现 在所有德国校长都可以安心了(如果他们还有着这种担心的话)。如果它想要从中国搞来几 十万学生,那他马上就可以得到,这里有足够的学生。如果他们连进入自己国家的大学资格 都不能得到,那么,德国高校接收这些学生是没有意义的。 在国际竞争中,我们实际上不需要跟那些巨大的学校去争风头。我们国家的高校体制当然有 许多问题,但我们在国际上的地位还是很不错的。我们需要的是优秀的学生。 问:这差不多是一句美妙的结束语了。但我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DAAD不做 审核工作?为什么让人力有限的德国大使馆来管这件事情? 答: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因为有意思的正是,我们是共同干这件事的。DAA D和德国大使馆 非常灵活地在这个项目范围内合作。应该承认,这个想法来自德国大使馆,外面挂着德国大 使馆的牌子,但在使馆牌子里面,则是德国大使馆和DAAD。DAAD是我们能够找到的最好的伙 伴。它在德国招生,它在德国也搞中国信息政策,而人们对这种非政府机构有一定的怀疑。 德国大使馆有好的声誉,人们相信它。DAAD有时被人怀疑有一种中介性质,当然它实际上根 本不是。他们在这里也是为联邦政府工作。还有一个非常实际的理由,我们在这里做出权威 性的决定。当某人通过积极的面试结果直接进入另一个程序即签证程序时,他完全不需要再 到一个德国签证机构来面试的情况下,我们便做到了一点,即把不好的结果留在了外面。所 以德国大使馆既在里面,也在外面。“审核部”对中国人来说是德国大使馆的一个综合机构 。    
    


第二章 中介把我送英国 我把中介送法庭留学英国77天返回打官司 

    2001年,刚满18岁的李杰(化名)酷爱电脑,通过考试,他成为美国微软公司中国最年轻的 “软件工 程师”,并刚刚成为美国思科公司中国最年轻的“网络工程师”,也是伦敦EF学校最年轻的 中国学生,学校的评价是“学习优秀的学生”。 然而,正是这位很有天赋的小伙子在英国留学77天后,毅然退学返回北京,随即以留学中介 服务中的“民事欺诈”为由,把原来送他去伦敦的“北京XX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称 “XX公司”)和“荷兰EF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称“EF公司”)同时 告上法庭,向两被告提出7项支付共计17万元人民币赔偿费用等诉讼请求。 李杰的这个案子,从头到尾笔者是清楚的,从开始立案,到法庭交换证据,到 正式审判,到正式判决李杰一审败诉,笔者都比较了解。 尽管李杰一家都很尊重笔者,但坦率地说,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后,笔者对李杰一家的某个成 员印象并不太好。当然,也不得不承认李杰的母亲李女士善于利用媒体资源,作为北京的一 个家庭妇女,这应该是她的精明之处,也很难得。不过,尽管她很精明,但是,依然被中介 公司“中介”了一回,而笔者接受相关案件材料,一些重要信息是李杰和他的母亲当时都没 听说的。 笔者一直认为,李杰的案子从头到尾都是李杰、李杰父母和中介三方导演出来的(这在本章 后半部分会专门谈到)。后来李杰一家把问题都追究到中介公司身上,但法院的一审判决让 李杰一家的努力并没有获得成功,法院判李杰败诉,败诉应该有一定的道理。 2003年年初,笔者曾经在《青年时讯》上发表震惊整个世界华文媒体的文章— —《谁来清扫“留学垃圾”》,并第一次使用“留学垃圾”一词,但李杰很不以为然,并向 笔者发来了他的一些不同看法,显然是稚气未脱的一些看法。其实,李杰案中,李杰自身的 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生活自理能力差,心理不成熟,尽管在后来的官司中尽量表现出自己 的成熟。 2002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第一次在北京某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当日,获悉此案 的各路记者纷纷赶到法院,法院把原本面积较小的法庭换成了面积较大的,但又以“今天是 证据交换,并不是公开审理”为由,把旁听者和记者统统赶出。此前,北京市工商局曾对上 述双方进行过调解,没有成功,并于2001年11月22日下达《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中止调节书 》。2002年2月1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2月6日,笔者从原告的母亲处获 悉,原告已经撤销了对EF公司作为第二被告的起诉,而只起诉XX公司。据当时的专业人士 分析,这样的变化表明原告向打赢官司又走近了一步。由于EF打着外国公司驻京办事处的招 牌,其并不具备主体法人资格,往往成了被告豁免者而溜之大吉。据内部人士向笔者 透露,EF与XX公司有内部协定,这份协定有可能会使得XX公司与EF发生龃龉。 据了解,目前留学生因留学中介服务而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但刚成年的留学生以停止 留学为手段把中介公司等告上法庭,这样的案例则非常少见。 据李杰向法庭提交的诉讼理由称,EF公司是EF学校驻北京的办事处,XX公 司是代理EF公司在中国招生的留学服务公司,这两被告原在一起办公,且均以EF学校的名 义对外招生。不过,李杰的母亲李肃清(化名)女士告诉笔者,找到EF前,她曾拜访过20多家 中介机 构,并一直在设法弄清EF的底细。但直到现在,她也没有弄清楚“北京EF”、“荷兰EF”和 “伦敦EF”以及其他EF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2002年1月20日,“EF”中国区经理李兰(化名)对笔者解释说,EF有35年的历史,发端于瑞 典 。后来,EF欧洲总部在荷兰阿姆斯特丹,EF的IT业务总部在美国波士顿。“荷兰EF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母体则是荷兰EF。笔者在追问荷兰EF总部的联系电话时,李小姐则 又说,北京的业务受香港EF的指导。不过,她与“华北地区经理裴安”(瑞典人)的名片上 印的则是“EF国际文教机构”。李小姐说,“EF公司”北京办事处则是暂时性的,希望有 一天能升格为外资公司。 2001年2月,李杰及其父母从北京两家大的地方媒体和一本杂志的广告上获悉,EF公司能提 供去美国EF学校的交换生留学机会,遂与EF公司联系。稍后,李杰与EF公司的北京 中介代理——XX公司签订了《赴美国交换生留学的协议书》,并交纳了人民币80 00元的中介服务费。同年3月,李杰通过EF的英语考试和面试,并被EF公司要求参加“加急 体检”。4月13日,李杰将全部的留学签证申请材料递交给EF公司。李杰说,在这之后,“ 我们多次询问EF公司北京代表处张小姐,她告诉我们材料早已寄出,然而,实际上,直到 2001年5月底,EF公司才把材料寄往美国”。 7月10日,李杰获得去美国驻华大使馆第一次“面签”(面试并获得签证)的机会。李杰说 ,他直到即刻进入美国使馆门口时,才从EF公司看到自己的申请材料。美国签证官则质疑 他说:“你这是去英国的签证申请材料,怎么跑到美国使馆来申请?”拒签是理所当然的。 李杰说,这一次,美国使馆拒签李杰的原因除了“把交给美国大使馆的材料上竟然 是印着给英国大使馆的材料”外,EF公司并未给李杰备齐所需的材料(诸如成绩单、推荐 信、学校录取通知书以及在美国寄宿家庭的住址等)。这一天,还是李杰期末考试的第一天 。因申请留学及其中的变故,李杰自2001年2月到8月中断了在国内的学业。 然而,李兰经理对此解释是:“申请美国签证的复印材料可能有错误,但送到大使馆里的 材料则没有错误。拒签的关键问题并不是信中是否有误,而是学生的申请条件是否符合 美国的签证政策。” 就在李杰准备赴美第二次面签时,EF公司以李杰18岁年龄偏小为由建议他不 再去美国使馆申请签证,改由申请EF在英国伦敦的“语言学校学年制英语课程及大学预 科课程”,并要求李杰在7月22日前把所有申请去英国的材料准备好。 李杰对笔者说:“我母亲尽最大努力于22日下午3时备齐所有材料,并把我带到EF公司。 在该公司等了将近一小时而没人接待。我很生气准备要离开时,他们一个管语言学校的黄小 姐接待我们,当她看完我的材料后突然告诉我们,她忘了给我申请英国兰开夏中心大学的录 取通知书,只能再申请录取通知书,8月29日才能去申请签证。很显然,EF公司在这12天 并没有帮我做这件事。”李兰称,李杰的母亲经常泡在EF的办公室,复印资料等,所有的 工作人员都被她问了个遍。笔者发现,李杰的大学入学通知书则是由马来西亚的吉隆坡发给 的 ,而并非英国总部发来的。笔者通过因特网虽然查到英国兰开夏中心大学,但也没有找到这 所大学的总体介绍情况。 李杰在诉状中称,EF公司与XX公司曾多次表示,EF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课程费” 和“食宿费”,没有任何管理费,并“保证李杰在EF学校学习期间肯定居住在英国中产阶级 以上家庭,没有任何食宿问题”。不过,笔者从李杰与XX公司于2001年8月21日签订的《 留学服务协议书》中,并没有发现类似的条款。 8月25日,李杰按照EF公司的要求,通过银行给EF学校汇付了11900美元的学费(为节省手 续费,李杰的学费是从香港汇到美国的)和640美元的保险费(其实,英国政府有规定,留 学六个月以上的学生自然获得医疗保险)。李杰说,EF公司曾强制要求学生买保险,如果 不买保险,就不发给签证。李兰解释,在EF的报名表上明确注明:“请注意:前往美国、 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学员必须购买医疗保险。而其他国家,我们都建议每位学员购买医疗保 险”,李杰当时是同意的,并在报名表“YES”一栏中画了勾。 2002年1月18日,李肃清再次表示,“我非常奇怪,我的孩子本是去英国学习,为什么要把 钱汇到美国,而EF公司的解释则是,这是由荷兰公司代理的。所买的保险则是瑞士保险公 司的,保险代理则是马来西亚的,而我们在英国驻华大使馆怎么也查不到相关的资料。”笔 者从李女士提供的EF公司提供的发票看,李杰汇款的美金似乎是北欧一家银行代收的。在 发票的最末一行又有英国EF学校的地址,发票上没有任何人签字。 2001年8月29日,李杰的申请材料正式送到英国驻华大使馆,9月中旬获得赴英学生签证,9 月18日抵达伦敦EF语言学校,12月4日退学返回北京。李杰说:“我在伦敦一共生活了77天 。当地学校学习生活等所有实际状况与EF公司北京办事处介绍、承诺及提供的说明材料完 全不一样,特别是生活费简直是天壤差别。” 李杰说,伦敦EF语言学校根本没有大学“预科课程”,只能就读“主要课程”,而“预科课 程”与“主要课程”根本就是两回事。在北京的留学说明会上,EF公司说,大学预科课程 是即将上大学的高中生最适合参加的课程,其课程证书受到国际承认,但英国当地老师说根 本就没有此种课程。他们只能提供大学准备课程——只是介绍英国文化、历史的课程, 并不被国际所承认。李兰说,李杰学的有大学预科课程,只是还没有轮到他开始读 预科课程。 李杰在英国是寄宿在一个靠领取社会救济金的单身老妇家里,而非“中产阶级家庭”。他与 一个17岁、好抽烟的印尼人合住一间约11平方米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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