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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封信太长,很抱歉只能先写到这里了。下一次再接着给你介绍“阿姆斯达”事件在美国的“重头戏”。盼来信!
祝
好!
林达
05。海上漂来挑战司法的机会
…
卢兄:你好!
没想到那么快就收到了你的回信。你说,“阿姆斯达”事件确实吸引了你,为了早些看我聊下去,所以才赶快写了这封信,目的是“抛砖引玉”。这么一来,我非得紧着写不可了。
“阿姆斯达”号漂来的时候,美国在奴隶制问题上,确实已经双方都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那么,这个国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你现在对于美国当时松散的状态,也一定已经有了一些概念了。然而,不知你想过没有,这实际上反应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状态。那就是,如果它的各个部分的联系显得松散,那么它能够作为整体长期继续存在下去,维系它的东西有可能反而是相当有力量的。
这个维系就是美国作为国家最基本的一个共识,遵从契约。你可以这样想想,在如此松懈的一个国家结构中,如果没有对于契约的基本认同,还不是早就散了架了。
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法律,就是这样的契约,也就是松松垮垮的各个州,集合在美国这样一个名称下的基本依据。既然这种集合是自愿的,那么遵从契约的行为也是自愿的。美国的这种组建经历,虽然使得它的中央政府常常显得软弱无力,可是,它有一个好处,就是更容易建立起“真诚的法律”。
因为法律的建立,是大家的契约。它不是一条皇上的圣旨,也不是一个上层集团的指令性文件。因此,它也就有一个天然保护层,就是民众认同。北方一个又一个废奴的自由州的诞生,就是这样来的:经过最广泛的民众辩论,达到一个基本认同,然后立法。这样法律相对来说,就更有“真诚”的基础。
如果一部分人的认识进了一步,那么,美国的方式就是,以一切机会,提出对现有法律的历史缺陷的质疑,引起新一轮的大众辩论。在争取多数民众认同的基础上,以求取得新的判例作为依据,甚至根本引起新的立法。
因此,除了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场合等利用“公共论坛”的长期宣传,以“挑战司法”引起公众注意和辩论,也是美国人从建国以来,就一直使用的推动历史进步的方式。这也是美国有所谓“里程碑案件”的原因。美国进步的脚印大多数都是由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判例组成的。可是,如何“挑战司法”呢?
那就是坚信自己行为正确的人,以触犯某条法律的方式,走上法庭,去引起一场关于这条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辩论。输了以后再上诉,官司一级级打上去,直至最高法院。
以这种方式推动社会渐进,对契约双方的要求都很高。
对于契约的一头,要求司法独立和司法的公正与公开。否则,你一头撞上去,结果官法勾结,私下里关起门来三下五除二地就给判掉,关起来了。司法体系对这样的挑战,也根本没有按照法理去认真对待的诚意。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任何意义。这是对于司法制度本身的基本要求。
对于契约的另一头,则要求挑战者对大家已经制定的契约必须遵从。既然是“挑战”,那么就可能是有输有赢的。赢了固然是皆大欢喜,但是输了就得准备接受原来法律的制裁,因为法律是大家的契约。大家还不能接受新的契约,你就必须接受原来的约束。往简单里说,就是“挑战”不成,那么该坐牢还是得坐牢去,不能因此就给法院扔炸弹。这是对“挑战”一方的基本要求。
所以,故意地挑战司法,是需要勇气的。一般来说,到了“挑战”的时候,也就是估计民意也已经到了“火候”的时候。假如还完全没有民意基础,只是一场盲目挑战的话,那几乎等同于自投法网,同样毫无意义。
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在“火候”差不多的时候,正好出现一个案子。尽管不是故意制造的“挑战”,但是,所有推动这个进步的人,都会全力以赴,把这个偶然出现的案件,变作一个“挑战司法”的机会。你一定猜到了,对于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阿姆斯达”事件,就是这样一个机会。
当时的美国北方,反奴隶制的民意基础已经完全具备。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更是宣称,现在已经到了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摆脱奴隶制的时候了。虽然,激进反奴隶主义者并不是多数,但也已经遍布各处。在宪法保护下,他们建立了各种如“反奴隶制协会”这样的民间团体,相互之间都有着广泛的联系。所以,“阿姆斯达”事件一开始,就注定了不会是默默无闻地就“走过场”的。黑人们刚刚到达新伦敦,立即有人向纽约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通报情况了。
不到一个星期,他们已经决定,“利用”这一事件,向奴隶制挑战。当然,采用的方式依然是“司法挑战”。
“阿姆斯达”号的叛乱,一眼看上去,就是一个很明显的对法律的严重触犯。黑人奴隶,夺了船,还杀了人。如果把这个事件按“无罪”去辩护,不是辩称黑人“没有夺船杀人”,而是辩称这样的“夺船杀人”不是犯罪。这显然是对于司法的挑战,尤其是在一百五十年前的状态下。
你已经知道,当时的美国还是一个局部奴隶制的国家,自由州的黑人也还没有公民权。正如我以前告诉过你的,种族偏见在当时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完全还是一个白人社会。在这种情况下,要把一个“黑人杀了白人”的案子辩成无罪,显然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
也许我必须向你讲得更清楚一些,这里的“利用”二字,没有任何的贬意。他们打算利用“阿姆斯达”事件,挑战奴隶制,但决不是利用黑人作为工具的意思。他们挑战的目的之一,就是营救这些陌生的黑人。也许更简单的,是探究一下这些激进的反奴隶制主义者,究竟是怎样一些人。
在电影里,代表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两个形象,就是那个为黑人辩护的年轻白人律师,和一个参与营救活动的黑人。在历史上,参与这次“阿姆斯达”营救的,可以说是整整一个“团队”。有大量的人,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这场没有报酬,没有私人利益的 “挑战”。而且,在长达三年的持久战中,所有的费用都是来自美国人的私人捐款。参加营救的基本上都是白人。原因很简单。
就象美国历史上无数次这样的历史性推动一样,这是一场司法大战。真正在里面起作用的人,都是精通法律的律师。当时在北方的黑人虽然是自由的,也有着最强烈的反奴隶制的动因,但是,他们还没有成长到具有真正的实力。
那么,这些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白人,他们又是什么样的动因呢?答案是:宗教理想。你还记得我以前提到的,在北美殖民时期,最早在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和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他们持续两百年的反奴隶制的努力吗?那么,这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他们的出发点,是对于人类不平等所造成的苦难,持有一种宗教性的深切同情和慈悲心怀。所以,才会产生这样无私而持久的抗争,才会激起如此巨大的热情。
我们再回到这个案子。
这个时候,我们看到,美国宪法所建立的制度在严格地起着作用。因为,从建国开始,“挑战司法”就是体制内寻求社会改革的一个正常程序。在这个制度下,要推动改革的人们,也就会立即进入这个制度所设定的程序。他们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集合起一批志同道合的高质量的律师,向法庭申请,自愿成为“阿姆斯达”号黑人一方的辩护律师。然后开始研究案情。因此这里没有什么非常举动。所要做的,就是律师的正常工作。
与电影所讲述的故事有所不同的是,历史上主动出来代表“阿姆斯达”号黑人进行法律辩护的,并不止是那个孤单的年轻律师,参加工作的几乎是一个律师团,有前面的法庭辩护,也有后面的大量资料和分析工作。在开庭前的最初准备工作中,他们就意识到:现有的奴隶制尚未被打破,因此,在原有的法律之下,在自由州,蓄奴是非法的。但是在蓄奴州,奴隶的武装暴动,杀死奴隶主,也是非法的。在美国分治的原则下,有关奴隶制的立法权在州一级,联邦法庭无权干涉。各州的法律当然也无法相互套用。
古巴虽然不是美国,但是,这是一个合法的蓄奴国。因此,如果仅仅用自由北方的法律去辩护,当然同样可以利用法庭辩护提供的论坛,大大宣扬一番废奴的理论。然而,胜诉的可能几乎微乎其微。这将不仅影响“挑战司法”这一举动的成功,而且,这些涉案黑人的生命,也将面临极大的危险。
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所有挑战司法的案件中,律师们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首要问题。这是极具技巧性的技术问题:在旧的法律仍然起作用的时候,怎样利用原来的法律,在法理上往前推,逐步建立新的立法依据。
这些律师决定的第一个辩护策略,就是宣称“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不是合法奴隶,而是自由人。尽管当时所有的证词证据,都证明这些黑人是合法奴隶。然而,他们从得到的有关这个案子的最基本情况中,已经凭着职业敏感,捕捉到了表象之下的一线蛛丝马迹。引起他们疑问的,首先是那四个十二岁以下的黑人孩子。
他们注意到,西班牙在1920年签署过一个禁止从非洲进口奴隶的协议。距离“阿姆斯达”事件,这个协议已经签署了整整十九年。如果这些不到十二岁的黑孩子是合法奴隶,他们必须是在古巴出生的所谓“拉丁裔黑人”。还有一个基本事实是,他们知道的案情都来自西班牙人的一方,原因是,黑人们都不会说古巴的通用语言,西班牙语。
这两个信息放在一起,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出生在古巴”的孩子,竞一点都不懂当地的语言呢?
但是,哪怕是再有道理的疑问,也只是一个疑问,而法庭是讲究证据的。再说,即使能够因此使法庭相信,这些孩子是在“1820年协议”之后,从非洲非法进口的。那么,那些成年黑人呢?尽管很难想象,他们在古巴生活了十九年还没有学会西班牙语,可是,你也不能说,这就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然而,不管怎么说,他们找到了一个突破口。
他们的疑问,很快就从一个叫做杰尼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那里,得到了间接的证明。杰尼就住在黑人关押的新伦敦。事情一出来,他就设法与那两个西班牙人谈了一次。两个西班牙人根据自己在古巴的生活经验,觉得在一个“白人的国家”,如此清楚的“黑奴造反”,“杀人越货”的案情,美国白人的司法当然就是“帮”白人货主的。只不过是等待一个例行手续而已。因此,在与杰尼的交谈中,路易兹很轻松地透露了一个情况:这些黑人都是刚从非洲来的。
这个旁证给了律师们极大的鼓舞。尽管依然需要证据,但是,他们的辩护思路已经变得非常明确。
还有一个电影里没有提到的情节,也很有意思。就是“阿姆斯达”号黑人的主辩护律师班德文,耶鲁大学的优秀毕业生,也是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者的外孙。他的外公罗杰。谢蒙不仅是独立宣言的签署者,在后来举行的制宪会议上,也是与会者中最主要的反对向蓄奴州妥协的一个。在整个“阿姆斯达”事件中,另外两个最积极的参与者,亚瑟。 泰朋和鲁易斯。泰朋,是两兄弟。他们则是大名鼎鼎的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后代。鲁易斯。泰朋后来成为“阿姆斯达”委员会的三个负责人之一。
这一批人,除了他们的宗教精神之外,坚持开国者们起草“独立宣言”时的立国理想,也是他们思想中非常清楚的一条脉络。
不管怎么说,当务之急应该是和他们试图帮助的对象,“阿姆斯达”号的黑人设法交流。一开始,他们在纽约找了三个还能够说非洲语言的黑人,请他们一起去纽黑文的监狱探监。其中一个名叫凡瑞,他是在十二岁的时候,在非洲遭到绑架,被卖到美洲来的。
在电影里,斯匹尔勃格把这种交流的巨大困难,表现得非常真实。可我想,事实上他们的交流,可能比电影里更为困难。刚刚来自非洲部落,又有着几个月来与白人发生的最恶性交往经历的黑人,与来自纽约的白人律师,你说他们之间的距离,是不是要多大就有多大。极端的不信任,加上语言还不通。再说,对于黑人来说,他们怎么想得通,这两个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