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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表决才有效。
3月19日星期六,参众两院领袖为起草一个两院都能够接受的法案而加班。这种法案,由联邦立法机构发起,涉及联邦政府司法管辖权的扩大,相当于权力的重新划分,即使是很小的变化,也属于制度性的改变游戏规则,必然会引起质疑和反对,是难度最大的法案。通常这种法案从提起到通过要经过漫长的辩论,旷日持久。可是泰丽却不能等。所以参议院一方能够接受的法案,只能是十分有限的,讲明专门针对泰丽·夏沃这一个案,让联邦法庭破例复审。偏偏众议院的传统是不对个案立法。而且,如果法案针对泰丽个案,而泰丽丈夫一方认为,拔掉泰丽的营养管是泰丽争取到了“死的权利”,是一种个人权利,那么国会立法干预此个案,就有侵犯个人权利的嫌疑。侵犯个人或群体的权利是一种惩罚。国会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立这种惩罚性的法案,相当于“褫夺公权之法案”,是美国宪法明文禁止的。
经过星期六一天的努力,终于搞出了一个参众两院的妥协法案的草案。这一法案第一句就是,这是一个对泰丽·夏沃父母的司法救济法案。法案共九款,十分简单,用谨慎的措辞,允许联邦法庭对此案进行复审。法案规定了司法救济的程序、时间,并且明确规定,此法案对美国联邦和各州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改变,对联邦和各州有关“协助自杀”的法律没有改变,此法案对未来立法不形成先例,对1990年的病人自主决定法案没有改变。从这一法案的措辞可以看出,起草的人完全明白他们踩着了游戏规则,一不小心就是犯规。
第二天是星期天,媒体报道从下午开始的参众两院分别对此法案的表决。法案一旦通过,将用飞机送给正在外地度假的布什总统签字。突然又有消息传来,总统临时中断休假飞返白宫,以便坐等法案通过就可以立即签字生效。在一项法案国会表决之前作出如此举动,是布什总统在此事件中第一个不大不小的表现。效果如何却还有待观察。
有意思的是,星期天下午参议院的表决,一百个参议员只有几个共和党议员到场,民主党议员都没有到,也就没有一个人反对。法案在参议院以仅有的几票“一致通过”。
众议院就没有那么顺利了。民主党议员要求一个一个唱票,这样就必须有到达法定人数的议员同意才能通过。众议院决定午夜过后,十二点零一分表决。下午到晚上的这段时间,共和党众议员从全国各地飞赶首都,以便凑够法定人数,忙个不亦乐乎。晚上九点,众议院开始辩论,全国电视实况转播。午夜过后开始表决,以二百零三票对五十八票通过了这一法案。同意的人中,一百五十六票共和党,四十七票民主党;反对的人中,五十三票民主党,五票共和党。法案立即被送往白宫。午夜一点多,布什总统从卧室里被叫出来,就在走廊上签字,立即生效。
这个法案的生效,给泰丽父母开辟了联邦层面上的司法途径,随后展开了十来天悲壮、紧张、扣人心弦的司法较量。可是民众对布什总统和国会这次立法行动,反应却相当地负面。媒体报道和民意调查显示,大约三分之二的民众认为联邦立法和行政分支不应该插手本来属于州法律的这一案件,有超过一半的民众认为这是政治家们另有自己的政治企图。对布什总统工作的赞同率,跌破了百分之五十大关。
一直到泰丽在拔管十三天后于3月31日上午死去,泰丽的父母在短短一个星期多一点的时间里,经历了联邦司法分支三大法院四个层次的司法程序,但是这些法庭统统做出了对泰丽父母不利的决定。整个联邦司法分支,没有给国会和总统一点面子。直到泰丽临死前一天,泰丽父母在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第十一上诉法庭的第二次上诉遭到驳回,一位上诉法官毫不留情地批评布什总统和国会在这一案件上的行为“表现出和国父们为管理自由的人民所定下的蓝图相违背的态度”。这位上诉法庭法官是布什总统的父亲——老布什总统1990年提名的。他在自己的意见书中表示,联邦法庭在泰丽一案中没有司法权,国会和总统通过的法案让联邦法庭来复审此案的做法是违宪的。
显而易见,在泰丽一案中国会和总统的思路完全不同于法官。作为民选官员,必须始终了解民间反应,和民众互动,而司法分支的法官,却只专注于法律的要求,表现得近乎不食人间烟火。这正是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原意。这种制度的功能,在泰丽一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可是,要说布什总统和国会共和党议员这次立法一定是犯规,也不一定。美国联邦和州的分权和争权,是联邦主义的一个永恒话题。在美国历史上,时不时地就有人指责联邦政府侵犯州权。南北战争前,南方蓄奴州对联邦政府的指责就是侵犯州权,他们说蓄奴制度是属于各州的事务,由各州自行决定。现在,人们记忆犹新的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当1964年联邦通过民权法的时候,也遭到侵犯州权的强烈指责。如今联邦民权法的很多内容,包括在教育和公共事务中禁止种族歧视的具体规定,在历史上都是各州法律的管辖范围。随着历史变化,总的趋势是联邦法律的管辖范围在一点点地扩大,可以看出这其实反映了时代的进步。
然而泰丽一案确实又有所不同。民众的态度表现出美国人一贯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个人生活越近的事情,越不愿让政府来管。以布什总统和共和党为代表的政治保守派,以往恰恰是强调州权,主张小政府大社会,主张约束联邦政府的权限。这一次为了强调保守派在生命问题上的价值观,反过来使用手里的联邦权力,作出了一次挑战州权的尝试。这一做法相当冒险,所以联邦法案的动议一出现就遭到指责。布什总统一定也有所预料。他在签署联邦法案以后发表的简短讲话里说,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出现了严重的疑问,在这样的时候,“我们偏向生命一边总是明智的”布什的这句话说得很有意思,他用了一个口语里不常用的词err。err在词典里的意思有两重,一是指犯了一个错误,二是指打破常规,不按照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标准来办事。大家知道布什不是一个临场口才发挥很好的人,这一句子一定是预先写好的。这句话用了这样一个词,言下之意是,如果我们是出格了,那么也最好是出在保护生命的这一边。也就是说布什内心知道,这是一次政治上的冒险。
在以后十几天里,布什的这句话一再被白宫发言人引用。他的弟弟佛罗里达州州长也学着用这句话来表明自己的立场。当司法分支的一系列法庭全部判决对泰丽父母不利的时候,外界压力曾经一度又集中到联邦和州的行政分支,要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上手握大权的兄弟俩采取行动抢救泰丽。佛罗里达的保守派示威民众要求杰布州长下令,到医院把泰丽抢出来,由州政府监护。著名激进保守派头面人物帕特·布肯南在电视里说,布什总统应该派出联邦武装力量,到佛罗里达州去,把泰丽置于联邦政府保护之下,因为佛罗里达州的司法官员正在迫使一个美国公民饿死渴死。
布什兄弟俩都明白,他们已经踩在线上,再有举动就越位了。布什总统说,我相信在这样一个案子里,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都应该偏向生命一边(err on the side of life),我们是这样做了,现在我们得看法庭怎样做出他们的决定。他的意思很清楚,他只能做到这个程度,决定权是法庭的,他不能无视司法。在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泰丽父母的上诉后,白宫发言人就明言,总统已经做了他能够做的一切。在佛罗里达州,总统的弟弟杰布州长出现在电视上,回应保守民众要求他采取行动。他一脸歉意地说,我不能违反法庭的命令,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宪法和佛罗里达州宪法,都没有给我采取行动的权力。
现在回顾,可以说布什兄弟俩在泰丽一案上的所为,全在意料之中。他们在此案中成为争议的中心,遭到很多人的反对,表面上看是从头输到底,可是政治上得失如何却很难说。他们冒了一次险,表现出为自己的道德理念有担当的勇气,却又及时刹车,绝不破坏制度和游戏规则。“应该偏向生命一边”(err on the side of life)的说法,可圈可点。相反,在媒体和民众的反对声中,民主党政治家显得退缩回避,想表现的不敢表现,
想反对的不敢反对,成为一个鲜明对照。这也许可以回过头来解释,为什么美国政治舞台上,这几年是保守派共和党占了上风。
三、活着还是死去
美国是一个移民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的多元是其特点。在泰丽一案中,民众形成鲜明的观点对峙,其本质是生命观的不同。支持泰丽丈夫的自由派,持的是理性的生命观,他们相信科学,相信现代医学,相信专家。医学专家说,“持续植物状态”的人,没有意识,临床上已经死亡,是不可逆的,不可能康复。在这种情况下,用营养管维持生命是没有意义的,拔掉营养管是正当的、“应该”的做法。而同情泰丽父母的保守派民众,持的是传统的基督教的生命观,把生命本身看成一种上帝的恩赐,一种奇迹。他们相信,生命的奇迹是可能的。这两派在泰丽一案上的对抗,从3月18日到31日的十几天里,把全美国都卷了进来。那些日子里,打开电视,几乎所有大台都在议论此案,所有报纸的头版头条也是此案,所有电台的议论节目也在议论此案。两派观点各讲各的,互相指责,看上去似乎没有沟通的可能。其实,这只是事情的一面。事情的另一面是,美国社会多元价值观里,有一个一致性很高的核心价值。看不到他们的一致性,就看不懂他们到底在争什么。
这个核心价值就是他们的理想: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管什么观点什么派,这是美国人一致认同的最重要的东西。而生命,是最重要的价值中第一重要的。生命的重要性,引出了生命的自主决定。涉及个人生命的事情,其决定的权利属于个人。比如医疗过程中,所有医疗措施的最终决定权在病人自己手里。“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不肯输血,医生就不能给这些病人输血,即使这会牺牲他们的生命。大学生入学时,学校要求学生接受防疫注射。但是有些宗教信仰禁止防疫注射,学校就只能豁免这样的学生,即使这会让他们冒感染传染病的风险。
同样的道理,当一个人身患重病不可能康复,或者得了预后必然死亡的绝症,这种时候是否继续用药治疗,其决定权是在病人自己手里。当病人失去决定能力或者表达能力的时候,其决定权就在法定监护人手里。什么时候停止用药治疗,停止用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生命,谁来做这个决定,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标准来作出这个决定,美国各州有州法律来规定。出于同样的道理,法律规定不能用医疗手段来促使或加速结束生命。像泰丽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安乐死”这个术语能够概括的。在美国,协助自杀是非法的,所以所谓打一针“安乐死”的做法,仍然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活着成为痛苦,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不再用药治疗,被动地等待死亡来临;反之,每个人也都有权要求,继续利用现代医学技术来维护自己的生命。“死的权利”和“生的权利”合二而一,都是生命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泰丽本人想活,想用营养管维持生命,那么就应该让她活下去;如果泰丽本人想死,那么就应该拔掉营养管,让泰丽有尊严地一死之机会。
泰丽一案中的两派,对以上所述的原则并无分歧。他们的分歧是,泰丽到底是想要死还是想要活。
取理性生命观的人,认为处于泰丽这种情况,活着毫无意义,毫无尊严,不如死去。他们说,如果他们处于同样情况,肯定会要求拔管,求安然一死。所以他们相信泰丽丈夫的说法,泰丽本人是求死的。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家人,都没有权力剥夺她安然一死的权利。而取传统基督教生命观的人,相信生命是上帝的恩赐,相信奇迹,相信泰丽作为一个天主教徒和他们持同样的生命价值观。他们自己如果处于同样情况,会继续寄希望于医学进步,寄希望于奇迹,所以他们认为泰丽是想活的,她只不过是自己没有能力表达出来而已。法庭和社会拔掉她的营养管,是违背她活着的愿望,迫使她走向死亡,无异于谋杀。
两派分歧的地方是在这里。
十五年前泰丽失去知觉和表达能力的时候,只有二十六岁,她没有留下现在是想活还是想死的书面文件。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在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