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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第7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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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支持者是户部(后来改为度支部)的一些官员以及中外商人。由于张之洞 
  和袁世凯直到1908年仍有强烈的影响,1908年政府再次决定以银本位制统 
  一货币制度。但是在1909年由于袁世凯丢官和张之洞死亡,支持银元的人 
  们的力量顿时变得强大了。最后在1910年决定取消银两制,而以银元为标 
  准硬币,只限造币总厂和它设在汉口、广州、云南及成都的分厂铸造。 
       可惜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以前发行的银通货停止使用,而仅仅是在旧体 
  系上增加了新的银元;这样只会加剧货币的混乱,并使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 
  清王朝结束。 
       另外,还有省的铸币厂在铸造铜钱。铸造铜钱是为了增加经费,所以它 
  们的质量日趋低劣,从而引起了通货膨胀。由于铜钱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 
  相关,这就使他们遭受极大的苦难。有鉴于此,当1905年在天津开设造币 
  总厂时,政府开始只铸造铜钱,因为当时的急务被认为是要控制住铜钱,或 
  者甚至是在铜本位基础上统一货币。但是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吸收各省铸造 
  的铜币。它就命令各省不要再铸造铜币,并关闭那些还没有开始经营的铸币 
  厂。由于督抚们不愿遵奉这条命令,滥铸之风仍然存在。① 
       另一个引起混乱的原因就是纸币。接近清朝末期,督抚们和某些商人开 
  设官、私银行,而且它们和钱庄都不受限制地发行纸币,这也引起了通货膨 
  胀和使百姓遭殃。1905年,清政府开设了户部银行,资金四百万两,为的是 
  要发行有高度信誉的钞票,以期抑制无限制地滥发纸币的情况。然而,即使 
  这个银行发行的钞票,也没有足够的储备金和固定的发行额。因此户部银行 
  发行的钞票也不过是增加混乱而已。随后,在1908年政府把该行改组成为 
  有一千万元资本的大清银行。 
       1910年,政府为了集中管理纸币,决定今后只有大清银行才能发行钞 

① 魏建猷: 《中国近代货币史》,第179—181 页;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283—3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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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与此同时,政府还规定发行总额并建立储备基金。不准有其他发行钞票 
  的机构,那些已经发行了的,要在流通中逐步收回。当然,这些计划并未完 
  成。流通中的纸币总数估计有六亿五千万两。如果大清银行要发行同样数量 
  的钞票,它就需要三亿二千五百万两储备基金,但它只有一千万两资本。① 
       还打算统一度量衡制。在中国,度量衡随各省而异;甚至在一省之内也 
  因地而异;甚至在同一地方随着目的不同它们也有差异。如同货币一样,这 
  种情况妨碍了商业的发展。在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了章程,规定了长 
                                                                             ② 
  度标准 (营造尺)、容量标准(漕斛)和重量标准(库平两)。清政府决 
  定度量衡采用十进位制。按照颁发的计划进度,官方所用的量器和磅秤都要 
  在两年内加以调整,以符合新制度;私人用的要在十年以内调整完毕,但政 
  府未能看到这些计划被付诸实施就寿终正寝了。 
       在此期间,清政府企图集中它的财政管理。关于各省的财政,只有正规 
  的收入和支出得上报户部。额外的收支尽管在太平天国时期之后都大大增加 
  了,但并不上报。这种不上报的情况更加削弱了清末中央对地方行政的影 
  响。因此,在1906年政府把户部和财政处合并以统一中央的财政之后,政 
  府打算冒险把全国的财政加以集中管理。但是这当然会遭到督抚们的强烈反 
  对。 
                                                                  ③ 
       然而,在1909年拟定了下述指导性的政策方针: (1)只有度支部有 
  权借外债。如中央政府的任何部或省政府要缔约借外债,需经度支部的许 
  可,并必须以它的名义借款;(2)到当时为止,中央政府各官署筹措的资 
  金原由这些官署支配。自此以后,这类资金都要上报度支部; (3)由于各 
  个部的官办银行正无限制地发行钞票,又由于国家要对这些钞票负责,度支 
  部被授权可对这些官办银行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4)当时各省花费本省自 
  筹的款项,不向中央政府汇报。今后,所有这些资金都应上报度支部,度支 
  部被授权调查这类事务。 
       为了执行这一政策,决定度支部在1909年3月起开始检查各部和省政 
  府1908年的收支,并从1911年起建立预算制度。因此,每省的财政实际情 
                                                    ① 
  况都被广泛地考察过,其结果也被公布了。在1910年,度支部根据各省各 
  部呈交的预算表编出一份拟议的1911年全国预算表,并把它呈交给资政院。 
  资政院作了某些修改即予通过。根据直到此时的中国人的定额使用法,岁入 
  总数应该总是不变的,而在开支方面应该是量入为出,所以没有作预算的必 
  要。因此,中国采用预算制之举是前所未有之事——不过这项措施证明基本 

① 杨端六: 《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374—385 页;魏建猷:《中国近代货币史》,第192—207 页。 
② 《大清德宗实录》,卷579 第2 — 3 页;《光绪政要》,卷43 第43—44 页;卡梅伦: 《1898—1912 年 

中国的改革运动》,第179 页。 
③ 《大清光绪新法令》,卷10 第95—98 页。 
① 《财政说明书》有23 个报告,每一报告长达数百页,大约刊印于19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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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是没有意义的。第一个预算表行不通,因为由各部和各省政府呈交的最初 
  计划都不可靠,它们都是根据“少收多支”的方针制订的。结果,度支部造 
  的全国预算表的收入为二亿九千六百万两,支出为三亿七千六百万两,证明 
  是一个“赤字”预算。这个预算不可避免地成了资政院的一个争论问题,于 
  是就通过了一项修正案,把预算的收入改为三亿零一百万两,支出改为二亿 
                                                  ② 
  九千八百万两,以便使它收支趋于平衡。 当然,这种修改并无坚实的基础。 
  辛亥革命终止了这种闭门造车的官样文章。由于岁入还没有被集中起来,北 
  京没有统一的国库,也不了解实际的收入和支出,因此编制预算在技术上仍 
  然是不可能的。 

② 参看王业键:《1750—1911 年中华帝国的土地和租税》,第75—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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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改革方案 

                                     编纂新法典 

       中国自古以来就已经有与近代行政法和刑法相似的法律,但是没有或很 
  少有与近代民法和商法相似的法律。另外,司法和行政的权力并不象近代西 
  方那样分立。但是在义和团事件后,当清政府积极打算采用西法来富国强兵 
  时,它终于看到了需要按照西方模式修订法律。自从政府开始主动提倡工商 
  业以来,对民法和商法的需要就变得明显起来了;与此同时,中国人终于逐 
  渐认识到不平等条约的种种不利,并希望取消治外法权。但是要达到这个目 
  的,按照西方模式修改法律和修改司法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英国、 
  美国和日本在它们1902和1903年签订条约时已经要求修改。结果,清政府 
  在1902年决定着手修订法律和司法管理的准备工作。为此目的,设立了一 
  个官署,由有丰富经验的官员沈家本任主管,开始检查《大清律例》。结果, 
  在1905年,如剐刑、枭首示众、死后斩首以及纹面等酷刑都被废除。杖刑 
  等体罚则代之以罚款,连坐和严刑拷问也被废除。① 
       从1906年起,政府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助编纂新的刑法以及民法和商 
  法;新刑法的草稿则在1908年完成。后者以日本刑法为范本,而日本刑法 
  又是以德国法典为基础的;新刑法规定,惩罚限于死刑、监禁或罚款。这样, 
  以前所有的肉刑都被废除了,同时又引进了缓刑和假释的新的做法。在犯罪 
  名目中,又增加了涉及外交事务、选举、运输和交通以及公共卫生等方面的 
  犯罪行为。结果,它实际上与其说是《大清律例》的修订本,不如说是一本 
  崭新的刑法典。当然有许多人起来反对这一法典草案。当它被呈交给中央和 
  省政府的高级官员评议时,下列各点受到最严厉的批评: (1)根据草稿, 
  十六岁以下的犯罪者不予起诉——这种年岁限度应予降低; (2)对那些犯 
  有损害皇室、反叛、搞阴谋或犯忤逆罪者处以绞刑,惩罚太轻;(3)对犯 
  有掘墓,或破坏、遗弃、偷盗尸体罪行者处以监禁劳役,惩罚太轻; (4) 
  把合法自卫的概念应用于违犯祖宗的罪行是不能接受的; (5)与无夫之妇 
                                             ① 
  通奸而不予起诉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总之,起草的新刑法遭到了儒家观 
  点的批判。结果,作了很多修改以迎合上述大部分反对意见。 
       经过这些修改后,起草的法典随同补充章程被呈交给资政院讨论。在资 
  政院里,出现了种种不同意见,但无法作出任何结论。讨论结束时,只通过 
  了一般条款,至于特殊条款和补充章程则被挂了起来。然而,在1911年 1 

① 参看迈杰尔:《中国近代刑法介绍》,第1 — 2章;陶龙生:《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载《社会 

科学论丛》,第25 期 (1976 年9 月)第275—290 页。 (参考书目所列陶龙生一文刊载时间为1966 年9 
月——译者。) 
① 迈杰尔: 《中国近代刑法介绍》,第3 — 5 章;《大清光绪新法令》,卷19 第25—64 页。 

… Page 326…

  月,清王朝借口如要实行宪政,就不可推迟颁布刑法,因而公布了一般条款 
  以及资政院尚未通过的特殊条款和补充章程。政府打算把它们送交下一次资 
  政院的会议上批准。 
        在此期间,由于新刑法典的编纂非常缓慢,因此修订的《大清律例》已 
                                                                          ② 
  在1910年作为临时措施颁布,其名称为《核定现行刑律》。这部刑律除上 
  述在1905年修订的部分外,基本上与原来的律例一样,只是名词有一些变 
  化,并且对章程的某些方面作了简化。它在1928年之前继续有效。 
        政府在着手编纂新刑律的同时,开始编订商法和民法。特别迫切需要一 
  部商业法,因为它是发展商业的先决条件。早在1904年1月,已经起草了 
   《商人通例》、《公司律》以及其他章程。由于这些律例是仓促制订的,不 
  能令人满意,因此当局就与一名日本顾问在1908年开始编纂新商业法,但 
  它只完成了一部分。除此之外,农工商部起草了一部商业法典,在1910年 
  呈交资政院,但是在它被批准之前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大规模编纂民法的工作是在1907年与一位日本顾问一起进行的,草案 
  于1911年完成。它以日本的民法为基础,而后者则仿效德国的民法。然而, 
  所提出的草案是不得人心的,因为它忽略了传统的中国习惯;总之,在清王 
  朝垮台之前它是没有机会付诸实施了。① 

                                         革除陋习 

        在进行行政、司法、法律和军事制度的改革的同时,清政府还在百姓中 
  间开展了一场革除陋习的运动。1902年,政府公开反对缠足,这是早就遭到 
  传教士和中国改良派攻击的陋习。② 
        1906年,皇帝下诏禁止鸦片。诏令的内容如下: (1)逐渐减少种植罂 
  粟,在十年之内彻底消灭;(2)禁止吸鸦片、开烟铺或进口鸦片;(3)有 
                                                 ③ 
  鸦片烟瘾的官员必须于六个月内戒除。至于鸦片进口,清政府与英国当局 
  进行了协商,1907年英国人同意把过去五年平均每年自印度输入中国的数量 
  减少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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