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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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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善救许也”。○释曰:何嫌非善,而传言之者,以许是近楚小国,叛而即齐,嫌救之非善,故发之。
 
  冬,公至自伐郑。其不以救许致,何也?大伐郑也。 
  '疏'“大伐郑也”。○释曰:大之者,郑叛中国,外心事楚,成蛮夷之强,益华夏之弱,齐桓为伯,讨得其罪,郑人服从,遂使世子听命,是其大也。
 
  七年,春,齐人伐郑。 
  夏,小邾子来朝。朝,直遥反。 
  郑杀其大夫申侯。称国以杀大夫,杀无罪也。 
  '疏'“称国”至“罪也”。○释曰:庄九年“齐人杀无知”,传曰,“称人以杀”,“杀有罪也”。此云“称国以杀大夫,杀无罪也”,是称人称国例异也。但传不说杀之状,无由知其事焉。准例言之,则是罪郑伯也。案传例:“失德不葬。”文公不书葬,则亦失德也。枉杀卿佐,是失德之俦,未知郑伯更有失德,为当直由杀申侯,不可知也。
 
  秋,七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世子款、郑世子华,盟于宁母。宁母,某地。○宁母,上音如字,又音甯,下音无,又茂后反。《左氏》作甯。衣裳之会也。 
  '疏'“衣裳之会也”。○释曰:衣裳之会十有一,或释或不释。兵车之会四,传皆发之者,衣裳之会多,省文以相包;兵车之会少,故备举以见义。此是衣裳,后岁兵车,二文相近,故传因而别之也。
 
  曹伯班卒。班,必颜反。 
  公子友如齐。 
  冬,葬曹昭公。 
  八年,春,王正月,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洮,曹地。王人之先诸侯,何也?贵王命也:朝服虽敝,必加於上;弁冕虽旧,必加於首;周室虽衰,必先诸侯。兵车之会也。 
  郑伯乞盟。以向之逃归乞之也。向谓五年逃首戴之盟,齐桓为兵车之会,于此乃震服,惧不得盟,故乞得与之。不录使者,使若郑伯自来,所以抑一人之恶,申众人之善。○之先,悉荐反,下同。朝服,直遥反。弁,皮彦反。以向,香亮反,本又作乡,注同。得与音豫,使者,所吏反。 
  '疏'“朝服虽敝”至“必加於首”。○释曰:朝服者,天子则皮弁,诸侯则玄冠;衣则皮弁白布,玄冠缁衣素裳也。弁冕者,谓白鹿皮为弁,冕谓以木为幹。衣之以布,上玄下纁,垂旒者也。
 
  乞者,重辞也,人道贵让,故以乞为重。 
  '疏'“乞者,重辞也”。○释曰:文与乞师同,故为重辞也。
 
  重是盟也。悔前逃归,故以重言。乞者,处其所而请与也。言乞知不自来。 
  '疏'注“言乞知不自来”。○释曰:经言晋侯使郤锜来乞师,是亦不自来也。若然,何以不录使者,所以抑郑伯、申诸侯也。
 
  盖汋之也。汋血而与之。○灼,山若反,又音酌。 
  夏,狄伐晋。秋,七月,禘于大庙,禘,三年大祭之名。大庙,周公庙。《礼记·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大庙。”《杂记下》曰:“孟献子曰:‘……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案宣九年“仲孙蔑如京师”,於是献子始见经,襄十九年卒,然则失礼非献子所始明矣。《杂记》之云,宁所未详。○大庙音泰。见,贤遍反,下文“而见”同。 
  '疏'注“失礼”至“明矣”。○释曰:范言此者,以《礼记》称“七月而禘,献子为之”,此时未有献子,亦七月而禘,故知失礼,非献子为始也。
 
  用致夫人。刘向曰:夫人,成风也。致之于大庙,立之以为夫人。○夫人,成风也。《左氏》以为哀姜。 
  '疏'“用致夫人”。○释曰:《左氏》以夫人为哀姜,因禘祭而致之於庙。《公羊》以为僖公本取楚女为嫡,取齐女为媵,齐女先至,遂胁公,使立之为夫人,故因禘祭而见於庙。此传及注意,则以夫人为成风。致之者,谓致之於大庙,立之以为夫人。与二传违者,若《左氏》以夫人为哀姜,元年为齐所杀,何为今日乃致之?若《公羊》以为齐之媵女,则僖公是作颂贤君,纵为齐所胁,岂得以媵妾为夫人乎?明知二传非也。今传云,一则以宗庙临之而后贬焉,一则以外之弗夫人而见正焉。检经传之文符同,故知是成风也。
 
  用者,不宜用者也;致者,不宜致者也。言夫人必以其氏姓,言夫人而不以氏姓,非夫人也。立妾之辞也,非正也。夫人者,正嫡之称,谓非崇妾之嘉号,以妾体君,则上下无别。虽尊其母,是卑其父,故曰非正也。礼:有君之母,非夫人者,又庶子为后,为其母緦。是妾不为夫□明矣。○適,丁历反,本亦作嫡。称,尺证反。别,彼列反。为其,于伪反。緦,音思。 
  '疏'注“夫人”至“明矣”。○释曰:仲子者,惠公之母。隐五年“考仲子之宫”,而经传讥之是也。有君之母非夫人者,又庶子为后为其母緦者,《丧服》文也。
 
  夫人之,我可以不夫人之乎?夫人卒葬之,我可以不卒葬之乎?郑嗣曰:君以为夫人,君以夫人之礼卒葬之,主书者不得不以为夫人也。成风以文四年薨,五年葬,传终说其事。一则以宗庙临之而后贬焉,臣无贬君之义,故于大庙去夫人氏姓,以明君之非正。○去,起吕反。一则以外之弗夫人而见正焉。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摇谎苑蛉恕!鹨‘音遂。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惠王也。 
  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御,鱼吕反,本亦作御。说音悦。 
  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宋子,襄公。葵丘,地名。○采音菜。天子之宰,通于四海。宰,天官冢宰,兼为三公者,三公论道之官,无事于会盟。冢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故曰通于四海。 
  '疏'注“宰天”至“四海”。○释曰:传言通於四海者,解其与盟会之事也。若直为三公论道之官,则无事於会盟。以兼为冢宰,通於四海,为诸侯所尊,故得出会也。一解通於四海者,解其称官之意,与注乖,非也。论道之官者,《尚书·周官》云“论道经邦,燮理阴阳”是也。“掌建邦之六典”者,《大宰职》云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礼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是也。《左氏》以宰周公为宰孔,此传盖亦然也。
 
  宋其称子,何也?未葬之辞也。礼:柩在堂上,孤无外事。今背殡而出会,以宋子为无哀矣。欑木如椁,涂之曰殡。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周人殡于西阶之上。宋,殷后也。○柩,其救反。《礼记》云:“在堂曰尸,在棺曰柩。”背音佩。菆木,才官反,本又作欑,同。 
  '疏'“宋其”至“哀矣”。○释曰:称宋子,正也。而云无哀者,宋子非主伯所召,而自会诸侯。称子,嫌称子合正无讥,故传责其背殡也。晋襄背殡,贬之称人。此经不贬者,宋襄虽背殡出会,而子道不亏,於理虽合小讥,而文不可贬责。其晋襄上无王命所召,又非国事急重,而自为戎首,与敌交战,非直於理合责,於文亦当贬也。其称子称侯之例,具於桓十三年疏。○注“欑木”至“后也”。○释曰:《礼记·檀弓》云:“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郑玄云:“菆木周龙輴,如椁,而涂之也。天子殡以輴车,画辕为龙也。”彼说天子之礼,故云龙輴,则诸侯亦设輴而不画龙,其用木欑之亦如椁,故范云“欑木如椁”也。《檀弓》又云:“夏后氏殡於东阶之上”,“殷人殡於两楹之间”,“周人殡於西阶之上”。是注所据之文也。云“宋,殷后”者,欲见宋之殡亦从两楹之间。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内女也。未适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许嫁,笄而字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女子许嫁不为殇,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谓许嫁於诸侯,尊同,则服大功九月。吉笄,以象为之,刻镂其首以为饰,成人著之。○笄,古兮反。殇,式羊反。著,丁略反。 
  '疏'“内女也”。○释曰:明内女有书卒之义,故发首云内女也。若其不然,不嫌非内女也。范氏《别例》云:“内女卒葬例有六,葬有三,卒亦有三。卒者,此文一也;僖十六年鄫季姬二也;成八年杞叔姬三也。葬者,庄四年葬纪伯姬,三十年葬纪叔姬,襄三十年宋葬共姬是也。文十二年子叔姬不数之者,与此伯姬同是未适人,故总为一也。”○注“女子”至“著之”。○释曰:《丧服·大功章》云:“女子子之长殇。”传曰,“何以大功?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三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於其服也,长殇、中殇降成人一等,下殇降成人二等。又《丧服传》曰:“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长殇、中殇总言之者,据大功以上也。其葬殇之礼,亦与成人有异,故《檀弓》云“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是也。女子许嫁而笄,犹男子之冠也,故以成人之丧治之。礼:诸侯绝期,故许嫁於诸侯,则服之;若嫁与大夫,则不服也。礼:姊妹与己之女,同服齐衰;若出嫁,则为之降至大功九月。礼意为降者,取受我而厚之。夫为之期,故我为之降。计此伯姬未至夫家。案《曾子问》云,“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齐衰而吊,既葬除之”。然则其夫不为之尽礼,则皆不得为之降,当亦服齐衰期也。而范注云服大功者,据出嫁者言之,故云大功,非谓此亦大功也。或当女子在室,公不为之服,则卒之亦不书。今书之者,以其许嫁故也。夫虽不终服,公亦从出嫁之例降至大功也。吉笄以象为之者,《诗》云,“象服是宜”,毛传云:“尊者所以为饰。”故知用象也。郑解象服与此异耳。《丧服》女子许嫁,服斩衰,用箭笄,齐衰则用榛。丧既无饰,故知吉笄有饰也。镂刻其首者,相传为然也。
 
  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桓盟不日,此何以日?美之也。为见天子之禁,故备之也。何休以为即日为美,其不日皆为恶也。桓公之盟不日,皆为恶邪?庄十三年柯之盟,不日为信,至此日以为美,义相反也。郑君释之曰:“柯之盟不日,因始信之。自其后盟,以不日为平文。从阳穀已来,至此葵丘之盟,皆令诸侯以天子之禁。桓德极而将衰,故备日以美之,自此不复盟矣。”○为见,于伪反,下贤遍反。复,扶又反。 
  '疏'注“自此不复盟矣”。○释曰:十五年盟于牲丘,而云不复盟矣者,以衣裳之会不复盟,彼是兵车故也。
 
  葵丘之会,陈牲而不杀,所谓无歃血之盟。郑君曰:“盟牲,诸侯用牛,大夫用豭。”○歃,本又作喢,所洽反,又所甲反。豭音加。 
  '疏'“陈牲而不杀”。释曰:陈牲不杀,则不得谓之盟,若不杀牲,又不得云读书加於牲上,而传云不杀者,桓公信义之极,见於此矣。虽盟而不歃血,谓之不杀。不杀者,谓不如凡常之杀,杀而不用,直读书而加于牲上而已。○注“所谓”至“用豭”。○释曰:庄二十七年传云:“衣裳之会十有一,未尝有歃血之盟也。”信厚也,则衣裳之会皆不歃血。而此会独言之者,以此会桓德极盛,故详其事,实馀盟亦不歃血耳。八年洮会云“汋血与郑伯”者,彼兵车之会故也。徐邈云:“陈牲者,不杀埋之,陈云诸侯而已。”加于牲上者,亦谓活牲,非死牲,理亦通也。此葵丘会为桓德盛,故书日以美之。又母雍泉以下,是四教之事,而《论语》一匡天下,郑不据之;而指阳穀者,郑据《公羊》之文,故指阳穀。其实此会亦有四教,故上注云从阳穀已来,至此葵丘之盟,旨令诸侯以天子之禁是也。注又引郑君曰“盟牲,诸侯用牛。大夫用豭”者,《左传》云:“诸侯盟,谁执牛耳?”又曰:“郑伯使卒出豭。”是其证也。
 
  读书加于牲上,壹明天子之禁,壹犹专也。曰,母雍泉,专水利以障谷。○雍,於勇反,塞也。障,音章,又之亮反。毌讫籴,讫,止也,谓贮粟。○籴音狄。贮,张吕反。毌易树子,树子,嫡子。○嫡,丁历反。毌以妾为妻,毌使妇人与国事。女正位於内。○与音豫。 
  甲子,晋侯诡诸卒。献公也。枉杀世子申生,失德不葬。○诡诸,九委反,《左氏》作佹诸,枉,纡往反。 
  '疏'注“失德不葬”。○释曰:宋桓亦不葬,至此言失德者,今献公枉杀申生,即是失德之例。宋桓无罪之状,故范不得言之也。《公羊》以为桓公不书葬者,为宋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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