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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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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不言”至“受之”。○释曰:定十年,“齐人来归郓讙龟阴之田”,言来也。
 
  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己巳,齐侯元卒。传例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则此丙辰,晦之日也。己巳在晦日之下,五月之上,推寻义例,当是闰月矣。文六年传曰:“闰月者,附月之馀日。”言闰承前月,而受其馀日。故书闰月之日,系前月之下,盖史策常法,文有定例,闰有常体,无嫌不明,故不复每月发传。哀五年《公羊传》曰:“闰月不书,此何以书?”推此言之,则《春秋》固有在闰月而不冠以闰者矣。至於闰不告月,犹朝于庙,闰月葬齐景公,不正其闰,无以言其事,故书,见变礼。○不复,扶又反,下注复同。不冠,工乱反。犹朝,直遥反。见,贤遍反。 
  '疏'注“闰有常体”。释曰:闰月,所在无常,而言有常体者,闰是附月之馀,文承前月,是无体之常,不谓所在有常。
 
  齐崔氏出奔卫。氏者,举族而出之之辞也。何休曰:“氏者,讥世卿也。”即称氏,为举族而出,尹氏卒,宁可复以为举族死乎?郑君释之曰:“云举族死,是何妖问甚乎?‘举族而出之之辞’者,固讥世卿也。崔杼以世卿专权,齐人恶其族,今出奔,既不欲其身反,又不欲国立其宗后,故孔子顺而书之曰‘崔氏出奔卫’,若其举族尽去之尔。”○崔杼,直吕反。恶其,乌路反。 
  公如齐。 
  五月,公至自齐。 
  癸巳,陈夏徵舒弑其君平国。 
  六月,宋师伐滕。月者,盖为下齐惠公葬速起。○为,于伪反。 
  '疏'注“月者”至“速起”。释曰:知非为宋师伐滕归父如齐,宋师伐滕,外事也,归父之聘,轻也,诸侯时葬,正也,月葬,故也,今上有齐逐崔氏之文,又非五月而葬,明书月者,为葬惠公也。
 
  公孙归父如齐。 
  葬齐惠公。○晋人、宋人、卫人、曹人伐郑。 
  秋,天王使王季子来聘。其曰王季,王子也。其曰子,尊之也。子者人之贵称。○称,尺证反。 
  '疏'“其曰”至“尊之也”。○释曰:传知称子是尊之也者,此言王季子,即是大子之母弟,子者,人之贵称,故称子为尊之也。叔服以庶子为大夫,故直称字而不系王也。卒称王子虎者,卒当称名,故系王言之。
 
  聘,问也。 
  公孙归父帅师伐邾,取绎。绎音亦。 
  大水。 
  季孙行父如齐。 
  冬,公孙归父如齐。 
  齐侯使国佐来聘。 
  饥。饥本或作饥,居疑反。 
  楚子伐郑。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楚子、陈侯、郑伯盟于夷陵。夷陵,齐地。○《左氏》作辰陵。 
  公孙归父会齐人伐莒。 
  秋,晋侯会狄于欑函。欑函,狄地。○函音咸。不言及,外狄也。所以异之於诸夏。○夏,户雅反。 
  '疏'“不言及,外狄也”。○释曰:哀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注云:“及者,书尊及卑也。”是言及所以外吴。何得此传云不言及,外狄者?黄池之会,欲同吾子於诸侯,故直云及吴子,不云会吴;此不言及,是外狄,故云会狄,不云及狄,是不言及为外狄也。若不外,当云晋侯及狄会于欑函。然隐三年“齐侯、郑伯盟于石门”不言及,同吴於诸夏而云及吴子者,不可全同中国,故言及,以别尊卑也。
 
  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徵舒。变楚子言人者,弑君之贼,若曰人人所得杀也。其月,谨之。 
  '疏'“变楚”至“谨之”。○释曰:经直言楚人,知是楚子者,下云楚子人陈,明知此为讨贼,故变楚子言人也。“其月谨之”者,不能自讨,藉楚之力,祸害必深,故书月为谨之。
 
  此入而杀也。其不言入,何也?据入国乃得杀。外徵舒於陈也。其外徵舒於陈,何也?据徵舒陈大夫,不应外。明楚之讨有罪也。雍曰:“经若书楚子入陈杀夏徵舒者,则入者内不受,是无以表徵舒之悖逆,楚子之得正。”○悖,补对反。 
  丁亥,楚子入陈。入者,内弗受也。日入,恶入者也。何用弗受也?不使夷狄为中国也。楚子入陈,纳淫乱之人,执国威柄,制其君臣,傎倒上下,错乱邪正,是以夷狄为中国。○恶,乌路反。傎,丁田反,本又作颠。邪,似嗟反。 
  '疏'“日入,恶入者也”。○释曰:上文美楚子入,今又恶之者,前为讨徵舒,讨得其罪,故变文以美之,今为纳二子,失其所,故日入以恶之。
 
  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纳者,内弗受也。辅人之不能民而讨犹可,雍曰:“辅相邻国,有不能治民者,而讨其罪人则可。”而曰犹可者,明邻国之君,无辅相之道。○辅相,息亮反,下辅相同。 
  '疏'“纳公”至“于陈”。○释曰:糜信云,二子不系陈者,以其淫乱,明绝之也。或当上有入陈之文,下云于陈,故省文耳,无义例。
 
  入人之国,制人之上下,使不得其君臣之道,不可。二人与昏淫,当绝,而楚强纳之,是制人之上下。○强,其丈反,一音其良反。 
  十有二年,春,葬陈灵公。传例曰:“失得不葬”;“君弑,贼不讨不葬,以罪下也”;“日卒,时葬,正也”。灵公淫夏姬,杀泄冶,臣子不能讨贼,逾三年然后葬,而日卒时葬,何邪?泰曰:“楚巳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无所讨也,故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称国以杀大夫,则灵公之恶不嫌不明,书葬以表讨贼,不言灵公无罪也。逾三年而后葬,则国乱居可知矣。非日月小有前却,则书时不嫌。”○弑音试。夏,户雅反。 
  '疏'注“传例”至“不嫌”。○释曰:“失得不葬。”昭十三年传文。“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罪下也,”隐十一年传文。“日卒,时葬,正也”,襄七年传文。案徵舒之弑灵公在十年五月,至此才二十一月,而注云逾三年者,诸侯五月而葬,今逾五月至三年,故曰逾也。非日月小有前却者,未五月谓之前,过五月谓之却,言葬有前却,则书月以见危。今三年始葬,非是小有前却,故书时不嫌也。
 
  楚子围郑。 
  夏,六月,乙卯,晋荀林父帅师及楚子战于邲。邲,郑地。○邲,皮必反。 
  '疏'“夏六月”至“于邲”。○释曰:《公羊传》称,荀林父称名氏、先楚子者,恶林父也。若然,城濮之战后子玉,当是善子玉乎?徐邈云:“先林父者,内晋而外楚。”是也。
 
  晋师败绩。绩,功也。功,事也。日其事,败也。 
  '疏'“日其事,败也”。○释曰:旧解此战事书日者,为败之故也。特於此发之者,二国兵众,不同小国之战,故特发之。徐邈云:“於此发传者,深闵中国大败於彊楚也。今以曰为语辞,理足通也。但旧解为日月之日,疑不敢质,故皆存耳。”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灭萧。 
  '疏'“戊寅,楚子灭萧”。○释曰:书日者,徐邈云:“萧君有贤德,故书日也。”何休云:“责楚灭人国,故书日。”若释善而从,则徐言与传例合也。
 
  晋人、宋人、卫人、曹人同盟干清丘。清丘,卫地。 
  宋师伐陈。 
  卫人救陈。 
  '疏'“卫人救陈”。○释曰:不言善者,卫宋同盟外楚,今反救陈,不足可善,故传不释。
 
  十有三年,春,齐师伐莒。 
  夏,楚子伐宋。 
  秋,螽。 
  冬,晋杀其大夫先穀。穀,户木反,一本作縠。 
  '疏'“晋杀”至“先穀”。○释曰:此虽无传,於例为杀无罪也。
 
  十有四年,春,卫杀其大夫孔达。 
  夏,五月,壬申,曹伯寿卒。 
  晋侯伐郑。 
  秋,九月,楚子围宋。 
  '疏'“秋九”至“围宋”。○释曰:徐邈云:“围例时,此围久,故书月以恶之也。”何休亦然,范意或当不异也。
 
  葬曹文公。 
  冬,公孙归父会齐侯于穀。 
  十有五年,春,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平者,成也。善其量力而反义也。各自知力,不能相制,反共和之义。 
  '疏'“平者,成也”。○释曰:重发传者,嫌外内异也。
 
  人者,众辞也。平称众,上下欲之也。外平不道,以吾人之存焉道之也。吾人,谓大夫归父。 
  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灭国有三术:术,犹道也。○潞氏音路。婴,一盈反。中国谨日,卑国月,夷狄不日。卑国,谓附庸之属,襄六年传曰:“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此谓三术。其曰潞子婴儿,贤也。 
  '疏'“灭国”至“贤也”。○释曰:中国日者,谓卫灭许之类是也。卑国月者,谓无骇入极,齐侯灭莱之类是也。夷狄不日者,楚灭江、黄,吴灭灭州来之类是也。此不云夷狄时而云不日者,方释潞子婴儿书日之意,故不云夷狄时也。夷狄不日,宜从下为文势。婴儿为贤,书日复称名者,书日以表其贤,书名以见灭国,所谓善恶两举也。
 
  秦人伐晋。 
  王札子杀召伯、毛伯。王札子者,当上之辞也。杀召伯、毛伯,不言其何也?解经不言杀其大夫。○札,侧入反。召,上照反。两下相杀也。两下相杀,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矫王命以杀之,非忿怒相杀也,故曰以王命杀也。以王命杀,谓言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知以王命而杀之。○矫,居表反。以王命杀,则何志焉?为天下主者,天也,继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为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倾也。 
  秋,螽。 
  仲孙蔑会齐高固于无娄。无娄,杞邑。○娄,力侯反。 
  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一夫一妇佃田百亩,以共五口,父母妻子也。又受田十亩,以为公田,公田在内,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妇为耕百一十亩。○税,始锐反,赋也。什,一音十,十税一也。佃音田,又徒遍反。共音恭。藉而不税。藉此公田而收其入,言不税民。 
  '疏'“藉而不税”。○释曰:徐邈曰:“藉,借也。谓借民力治公田,不税民之私也。”观范之注,以藉为赋藉,理亦通。从徐之言,义无妨也。
 
  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出除公田八十亩,馀八百二十亩。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亩馀二十亩,家各二亩半为庐舍。○庐,力鱼反。私田稼不善,则非吏;非,责也。吏,田畯也。言吏急民,使不得营私田。○畯音俊,田大夫也。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民勤私也。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悉谓尽其力。○去,如字,又起吕反。 
  '疏'“履亩十取一也”。○释曰:何休云:“宣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尽力治公田,故公家履践案行,择其善亩穀最好者税取之,故曰履亩。”徐邈以为除去公田之外,又税私田之十一也。传称以公之与民为己悉矣,则徐言是也。
 
  古者公田为居,八家共居。井灶葱韭尽取焉。损其庐舍,家作一园,以种五菜,外种楸桑,以备养生送死。○音九,楸音秋。 
  '疏'注“损其”至“送死”。○释曰:损为减损也。五菜者,世所谓五辛之菜也。何休又云:“古者井田之法,一夫一妇受田百亩,身与父母妻子五口以为一户,公田十亩,又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一十二亩半也。八家而有九顷,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若五口之外,名曰馀夫,馀夫率受田二十五亩半。”记异闻耳,於范氏注亦无所取。
 
  冬,蝝生。蝝非灾也。其曰蝝,非税亩之灾也。凡《春秋》记灾,未有言生者。蝝之言缘也,缘宣公税亩,故生此灾以责之。非,责也。○蝝,以全反。刘歆云:“此蚍蜉子。”董仲舒云:“蝗子。”《字林》尹绢反 
  饥。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晋人灭赤狄甲氏及留吁。甲氏留吁,赤狄别种。晋既灭潞氏,今又井尽其馀邑也。灭夷狄时,贤婴儿,故灭其馀邑犹月。○吁,许于反。种,章勇反。井,必政反。 
  '疏'“甲氏”至“犹月”。○释曰:传例:“灭夷狄时,婴儿以贤书月。”故知馀邑书月亦为贤也。甲氏、留吁非国,而云灭者,甲氏、留吁国之大邑,而晋尽有之,重其事,故云灭,若晋灭夏阳之类是也。留吁官及者,盖小於甲氏也。
 
  夏,成周宣榭灾。成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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