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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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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孙豹卒。 
  五年春,王正月,舍中军。贵复正也。鲁次国,旧二军,襄十一年立三军,今毁之,故曰复正。○舍音舍。 
  楚杀其大夫屈申。屈,居勿反。 
  公如晋。 
  夏,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以者,不以者也。来奔者不言出。以其方向内也。及防兹,以大及小也。莒无大夫,其曰牟夷,何也?以其地来也。以地来,则何以书也?重地也。窃地之罪重,故不得不录其人。 
  '疏'“以者”至“地也”。○释曰:重发传者,庶其以邑来而不言及,此以邑来言及,黑肱则不系滥,故各发传也。此传独言重地者,举其中以包上下也。
 
  秋,七月,公至自晋。 
  戊辰,叔弓帅师败莒师于贲泉。贲泉,鲁地。○贲泉,扶粉反,《左氏》作“汀薄5胰宋疥谌ǎ糯又泄又魅恕Lǎ览捶础!
  秦伯卒。 
  '疏'“秦伯卒”。○释曰:《左氏》以为同盟则名,同盟而不名,皆从赴。《公羊》以为秦伯不名者,“秦,夷也。匿嫡之名”,其意云嫡子生,不以名告国中,唯择勇猛者而立之。又云秦伯罃及稻名者,嫡子,故得名之,言独二人以嫡得立也。此传云隐七年“滕侯卒”,云无名,狄道也,则此秦伯不名者,以用狄道也。又隐八年“宿男卒”,注曰“宿,徵国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据彼则是未同盟者,则不赴以名。案秦之诸君卒,经或名,或不名,则是非用狄道,盖同《左氏》未同盟,故不名也。徐邈云“秦伯不名,用狄道也”,恐非耳。
 
  冬,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疏'“杞伯益姑卒”。○释曰:不日卒者,盖非正也。
 
  葬秦景公。 
  夏,季孙宿如晋。 
  葬杞文公。 
  宋华合比出奔卫。比,必里反,又毗志反。 
  秋,九月,大雩。 
  楚薳罢帅师伐吴。 
  冬,叔弓如楚。 
  齐侯伐北燕。 
  七年,春,王正月,暨齐平。暨,其器反。平者成也。暨犹暨暨也。暨者不得已也。以外及内曰暨。 
  '疏'“平者成也”。○释曰:旧解平者善事也,当同以为之,而不得已而为之,是乱道也,故释之为成,言成乱之辞耳。或当成平义通,故展转为训。
 
  三月,公如楚。 
  叔孙婼如齐莅盟。婼,丑略反。莅音利,又音类。莅,位也。内之前定之辞。谓之莅。外之前定之辞,谓之来。 
  '疏'“莅位也”。○释曰:重发传者,嫌公如楚,恐婼非是君命,故发之,明婼亦受命也。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秋,八月,戊辰,卫侯恶卒。乡曰卫齐恶,在元年。○乡,香亮反,本亦作乡,八年同。今曰卫侯恶,此何为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夺人名,不夺人亲之所名,重其所以来也,王父名子也。不夺人名,谓亲之所名,明臣虽欲改,君不当听也。君不听臣易名者,欲使重父命也。父受命名于王父,王父卒,则听王父之命名之。 
  '疏'“王父名子也”。○释曰:传言王父,则祖也。范云“欲使人重父命也”者,父受名於王父,王父卒则已命子,故传注两言之,其并存者则不讳。若卒哭而后,无容得斥君名,盖舍名而称字耳。
 
  九月,公至自楚。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孙宿卒。 
  十有二月,癸亥,葬卫襄公。 
  八年,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乡曰陈公子招,在元年。今曰陈侯之弟招,何也?曰尽其亲,所以恶招也。尽其亲,谓既称公子又称弟。招,先君之公子,今君之母弟。○恶,乌路反。 
  '疏'“尽其亲”。○释曰:尽其亲者,招前称公子,明有先君之亲,今变父言弟,彰是今君之亲,二称并见,故云“尽其亲”也。然昭元年称公子,不关杀偃师,而亦言之者,以变公子之文而称弟,故二者并言之也。十三年“杀公子比”,不言楚比。云“陈世子”者,体国重,故系国言之。公子系君,故不系国也。若然,下云“杀陈孔奂”系陈者,楚人杀他国之臣,故系国。
 
  两下相杀,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世子云者,唯君之贰也,云可以重之,存焉志之也。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属通。其弟云者,亲之也。亲而杀之,恶也。恶招。 
  '疏'注“恶招”。○释曰:此称弟恶招,光称弟恶陈侯者,光有归文见经,明知光无罪,今招亲杀世子,故知称弟以恶招也。
 
  夏,四月,辛丑,陈侯溺卒。溺,乃历反。 
  叔弓如晋。 
  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干,姓。徵师,名。称人以执大夫,执有罪也。称行人,怨接於上也。 
  '疏'“称人”至“上也”。○释曰:重发传者,嫌楚杀为甚,恐其无罪,故重发传以同之。
 
  陈公子留出奔郑。 
  秋,蒐于红。红,鲁地。○蒐,所求反。红,户公反。 
  '疏'“秋蒐于红”。○释曰:传云“正也”,而经书者,范氏例云:“蒐狩书时,其例有九。书狩有四,言蒐有五。”称狩有四者,桓四年“狩于郎”,一也;庄四年“狩于郜”,二也;僖二十八年“狩于河阳”,三也;哀十四年“西狩获麟”,四也。蒐有五者,此“蒐于红”,一也;十一年“大蒐于比蒲”,二也;二十二年“大蒐于昌间”,三也;定十三年“大蒐于比蒲”,四也;定十四年又“大蒐于比蒲”,五也。范又云“凡书者,皆讥也。昭八年‘秋,蒐于红’,传云‘正也’。而书之者,明比年大蒐失礼,故因以此正见不正也”,是范意将秋蒐得礼,欲见以正剌不正,故书之。范例又云:“器械皆常,故不云大。言大者,则器械过常。”狩言公,此不云公者,狩则主为游戏,故言公;蒐是国家常礼,故例不言公也。然则蒐狩书者皆讥,而传云“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据得礼者言之。范云比年失礼,谓器械过常,又失时是也。
 
  正也。常事不书,而此书者,以后比年大蒐失礼,因此以见正。○见,贤遍反。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艾兰以为防,兰,香草也。防,为田之大限。○狩,手又反。艾,鱼废反。置旃以为辕门,旃,旌旗之名。《周礼》“通帛旃”。辕门,卬车以其辕表门。○旃,之然反。卬车,五郎反,一音仰,本又作昂。以葛覆质以为槷,质,椹也。槷,门中臬。葛或为褐。○槷,鱼列反,门鬘也。椹,张林反。臬,鱼列反。撅也。褐,户葛反,毛布也。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流旁握,谓车两轊头,各去门边空握。握,四寸也。轚挂则不得入门。○轚,古帝反,挂也,刘兆云“揭病保槐净蜃骰鳌^E音卫,一音徐岁反,车轴头也。挂,户卦反,又音封,碍也。车轨尘,尘不出辙。马候蹄,发足相应,迟疾相投。○蹄,徒兮反,马足也。相应,应对之应。揜禽旅,揜取众禽。○揜,於捡反,本亦作俺。御者不失其驰,然后射者能中。不失驰骋之节。○中,丁仲反,下皆同。过防弗逐,不从奔之道也。战不逐奔之义。面伤不献,嫌诛降。○降,户江反。不成禽不献。恶虐幼少。○恶,乌路反,年末传及注皆同。少,诗召反。禽虽多,天子取三十焉,其馀与士众,以习射於射宫。取三十以共乾豆宾客之庖。射宫,泽宫。○共音恭。庖,步交反。射而中,田不得禽,则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则不得禽。是以知古之贵仁义,而贱勇力也。射以不争为仁,揖让为义。○争,争斗之争。 
  '疏'“艾兰”至“力也”。○释曰:兰是草之贵者,地之希有之物,而云艾兰为防者,广泽之内,与众同生。艾之为防,则逄兰同剪,故举以包之。“置旃以为辕门”,谓以车为营,举辕为门,又建旃以表之,故云“置旃以为辕门,以葛覆质以为槷”。质者,中门之木椹,谓恐木椹伤马足,故以葛草覆之以为槷。葛或为褐者,谓之毛布覆之。徐邈亦云“恐伤马足,故以毛布覆之。”《毛诗传》云“褐缠旃以为门,裘缠质以为槷”,与此异也。“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徐邈云:“流,至也。门之广狭,足令车通。至车两轴,去门之旁边一握。握,四寸也。轚者不得入,轚谓挂著,若车挂著门,则不使得入,以耻其御拙也。”观范之注,似与徐邈同。或以为流旁握者,谓建旃表门之旒旁,去车之两轴各一握也。古字同通,故传作流,理亦通也,但与注少僻耳。范注两轴头,本或作轊者,两彗两轴,止是一物,故郑玄注《少仪》亦以轴为轊也。“车轨尘”,谓驱车尘不出轨辙。“马候蹄”,旧解四蹄皆发,后足蹑前足而相伺候,与范注亦合耳。“揜禽旅”,旅,众也,谓掩取众禽。然礼云不掩群者,谓不得不分别大小,一群尽取之。今虽掩众禽,在田则简其麛卵之流而放之,射讫则释其面伤之徒不献之以习军礼,则亦不掩群之义也。○“古之贵仁义”者,谓田猎之时,务在得禽,不升降,是勇力也;射宫之内,有揖让周旋,是仁义也;田虽不得禽,射中则得禽,是贵仁义而贱勇力也。旧解以为射弓之内,还射死禽,中则取之,故以重伤为难。《论语》称“射不主皮”,则射皮不射禽也。
 
  陈人杀其大夫公子过。过音戈。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奂。恶楚子也。恶其灭人之国,放有罪之人,反杀无辜之臣,故实是楚子而言师。 
  '疏'“恶楚子也”。○释曰:恶之者,谓灭人之国;又招有罪而放之;奂无辜,反杀之,有三事之恶,故贬而称师也。传知是楚子者,以九年经“叔弓会楚子於陈”,知灭陈亦是楚子,但为恶之,故贬称师也。不贬称人而言师者,以楚恃彊灭国,著其用大众,故云师。若贬之称人,嫌是贱者,故不言人矣。
 
  葬陈哀公。不与楚灭,闵公也。灭国不葬,闵楚夷狄以无道灭之,故书葬以存陈。 
  '疏'“灭国”。○释曰:灭国不葬,今书葬者,以楚夷狄,无道灭人,闵陈之灭,故书葬以存之。
 
  九年,春,叔弓会楚子于陈。 
  许迁于夷。以自迁为文而地者,许复见也。夷,许地,徐邈曰:“许十八年又迁于白羽。许比迁徙,所都无常,居处薄浅,如一邑之移,故略而不月,不得从国迁常例。”○复,扶又反。见,贤遍反。 
  '疏'注“故略而不月”。○释曰:僖元年“夏,六月,邢迁于夷仪”,三十一年十二月“卫迁于帝丘”,皆书月,而许迁不月,故知是略也。
 
  夏,四月,陈火。火,《左氏》作“灾”。国曰灾,邑曰火。火不志,此何以志?闵陈而存之也。陈已灭矣,犹书火者,不与楚灭也。不可以方全国,故不云灾。何休曰:“月者,闵之。” 
  '疏'“国曰灾”至“存之也”。○释曰:传言“火不志”,则是无例。而云“国曰灾,邑曰火”者,火不合志,志者皆义有所见。此书者,以见不与楚灭,义在存陈也。陈灭不可以比全国,故以邑录之既以邑录之,则不得与国同文,国邑文既不同,传宜显变例,故云“国曰灾,邑曰火”。
 
  秋,仲孙玃如齐。玃,俱缚反。 
  冬,筑郎囿。有音又,旧于目反,苑也。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齐栾施来奔。 
  秋,七月,季孙意如、叔弓、仲孙玃帅师伐莒。 
  戊子,秋侯彪卒。彪,彼虬反。 
  九月,叔孙婼如晋。月者,为下葬晋平公起。○为,于伪反。 
  葬晋平公。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不书冬,甯所未详。○成音城。 
  '疏'“十有”至“成卒”。○释曰:何休云:“去冬者,盖昭娶吴孟子之年,故贬之。”范既不注,或是阙文也。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晋献公以杀世子申生,故不书葬。宋平公杀世子座而书葬,何乎?何休曰“座有罪”故也。座之罪,甯所未闻。郑庄公杀弟而书葬,以段不弟也。何氏将以理例推之,然则段不弟也,故不书弟,痤若不子,亦不应书世子,书世子,则痤之罪非不子明矣。○痤,在禾反。不弟,大帝反,又如字,下“下弟”同。 
  '疏'注“晋献”至“明矣”。○释曰:晋献公杀世子申生,故不书葬。痤若无不子之行,而平公杀之,所以书葬者,申生贤孝,遇谗而死,故黜献公之葬,痤虽无不子之文,微有小罪,故不黜宋公之葬。若然,范云“甯所未闻”者,不直取何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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