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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上)〔英〕洛克-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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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它,就要被人视为大胆或疯狂。 一个以公平无私的态度来考察世事的人,将会看到世界上一部分国家中有那么多的宗教、政府和习俗就是以这种方式成立和继续下来的,因此他也就不会对于盛行在人世间的这些习俗加以重视,倒是有理由认为那些因顺从自然而生存得很好的非理性的和没有教养的栖居者所在的山林,比起那些在别人的影响之下逾越常轨而自称文明和有理性的人们所居住的都市和宫殿来,更适合于作为我们行为与生活的榜样。59。

    那么,就算象罗伯特爵士所讲的那样,“在古时”人们“时常”

    “出卖和阉割他们的孩子”。

    就算他们遗弃儿女;假如你喜欢的话,还可以进一步说——因为这是更大的权力呵!——他们生育儿女为的是把他们育肥之后做餐食吃的。假如这些例子就证明有这样一种权利的话,我们可以利用同样的论证,证明奸淫、乱伦,和鸡奸全是合理的,因为无论古今,都同样有这样的实例。 我认为罪恶的严重性在于他们妨碍了“自然”的重要意图;“自然”要求在高度完善的情况下使人类滋生和种族繁衍,而在保障婚姻关系下的家庭界限则又是达到以上要求的必备条件。60。为要证实父亲的这种天赋威权,我们的作者从《圣经》里上帝的知诫中提出来一个蹩脚论证;他说:“为确证王权是自然权利,我们看到在十诫中训诫人们服从君王的条律是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政府才能是上帝的命令,但除了父权之外,他们却拿不出别的东西来证明《圣经》中的任何这种命令;因此,我们看到在十诫中上帝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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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从长上,这样,不单是政府的权威和权利,而且连统治权的形式和享有这个权力的人,全是上帝的规定的。 最初的父亲所享有的不仅是单纯的权力,而且是君主的权力,由于他是直接来自上帝的父亲。“在别处几个地方,我们的作者为了同样的目的引用了同样的条律,并且使用了同样的方法——即把”和母亲“三字视作不足为凭的经文而经常把它们删去。这真是我们作者的独特的伟大论证,他的主张的正确性,要求拥护这种主张的人具有足以歪曲上帝训诫中的神圣规则,使其适合于他现在需要的那样一种达到炽热程度的热情。 这种办法对于那些不是因为真理是理性和神所提供的,才加以接受,而是为了不同于真理的目的,去支持某些教义和派别的人们不是不常用的,这样做了之后,他们就下定决心不管怎样地为它们辩护,随意歪曲作家们的原话和意义,来附合他们的目的,正像普罗库斯特对他的客人所做的那样,为了使他们能够最适合于自己心目中所要的尺寸而去其顶尖或加以拉长,结果这些论证往往就像那些被这样处理过的人一样,变为畸形。61。因为,假如我们的作者不加窜改地将这一诫条按上帝的原话引出来,把”母亲“同父亲连接起来,每一个读者都会看到,这话是与他的主张相反的,它不但不能够确立”父亲的君主权力“

    ,而且把母亲与父亲放在一样的地位上,其所训诫的都是对父亲和母亲双方的应尽之责,因为这已是《圣经》的老话,“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出埃及记》第二十章)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同上第二十一章第十五节)

    ;“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

    ,《利未记》第二十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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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节和我们的救主都复述了这句话(《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节)

    ;“你们各人都当敬畏你的母亲和父亲”(《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

    (《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十八至二十一节)

    ;“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

    (同上第二十八章第十六节)

    ;“我儿,要谨守你父亲的诫命,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

    ,这是梭罗门的话,他不是一个对自己作为一个父亲或君主应拥有什么权力一无所知的人,但他在所写的《箴言》中从头到尾对儿女的全部教训总是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凡是对他的父亲说,‘你生出什么?

    ‘或对母亲说’你养出什么?

    ‘的人都受灾殃“。

    (《以赛亚书》第十一章第五节、第十节)

    “他们在主里轻慢父母”(《以西结书》第二十八章第二节)

    ;“若再有人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必对他说,你不得存活,因为你托耶和华的名假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在他说预言的时候要将他刺透”

    (《撒迦利亚书》第十三章第三节)。

    这里,拥有权力的不只父亲一人,而是父亲和母亲一起同享,而在这个地方,所指的还是生杀之权。《旧约》的规条是如此的,在《新约》中,关于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服从,他们也同样是连接在一起的(《以弗所人书》第六章第一节)。这规条就是“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母”

    ,我不记得我在哪里曾读到过“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亲”而没提到母亲。《圣经》在说到儿女的孝顺时,也把“母亲”同父亲等同起来,假如《圣经》原文中有哪一个地方说儿女单对“父亲”一人孝敬或服从的话,自诩为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的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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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爵士是不会把它漏掉的。 而且,《圣经》不单使“父亲和母亲”对于其所生的儿女享有同等的威权,在某些地方甚至还忽略了通常被认为应属于父亲的优越地位,先提“母亲”然后才提“父亲”

    ,例如《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圣经全书》既常把父亲和母亲联在一起,我们所以可以断言他们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利益,既不允许由一人完全独占,也不能有一个人被排除。62。那么,人们对我们的作者怎样从第五诫中推断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会感到不可思议。 他又怎样会以为“孝敬你的父亲”

    和你的母亲这一告诫所规定与确立的乃是政府的君主权呢?假如十诫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只是“父亲”的个人权利,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父亲“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所以享有对女人的主权”

    ,那么,上帝为甚么在后来老是把“母亲”与他相提并论,分享这种孝敬呢?父亲是否基于他的这种主权取消孩子对他“母亲”的“孝敬”呢?

    《圣经》没有把这种特许给予犹太人,但是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破裂,甚至达到离婚和分居的程度;我相信没有人会说一个孩子可以对他的母亲不孝敬,或象《圣经》说的那样,“轻慢她”

    ,纵使他的父亲命令他这样做,正像母亲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他的父亲的“孝敬”一样。 所以很显然,上帝这一诫命没有给予父亲以主权和最高地位。63。我同意我们作者的说法,享有这种“孝敬”的资格是由自然赋予父母的,是一种基于他们曾生育儿女而归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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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的权利,上帝在很多次明白的宣告中,确认了他们享有这种权利。 我也同意我们的作者的这一条规定,“像父亲(我想添上‘和母亲’的字样,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联结在一起的,不要把他们分开)的权力这样一种来自于上帝或自然的赐予和授予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加以限制,也不允许制定同它们抵触的任何法律”。那么,根据上帝的这种条律,母亲享有她的儿女的孝敬的权利,而不受她的丈夫的意志的拘束,因此,我们看到“父亲的绝对君权”既不能以此作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关。 如果一个父亲以外的人对于父亲的从属地位享有与他同样的权力,并具有相同的资格,那么他所享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

    ,和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也相差很远了。因此,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得不这样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怎么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亲”

    ,所谓“双亲”

    ,用普通的话来讲,我认为是指“母亲”和父亲,假如“双亲”一词在这里单指父亲,那就是我破题儿第一遭知道有这样的用法了,采取这样的用字法,人们便可以什么话都能说了。64。按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父亲由于对于儿女享有绝对管辖权,因而对于他们所生的,也享有同样的权力,假如父亲享有这种权力这一点是真实的话,那么这个推论是正确的,但是我想要问问我们的作者,祖父基于他的主权,可否取消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对于他的父亲应尽的孝敬;假如祖父“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享有唯一的最高权力,而“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规定对于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的确可以免除孙子对于他的父亲的孝敬。 但是,依照常识他显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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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这样做的,因此“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显然不能理解为对于一个最高权力的绝对服从,而是另有所指。 所以,父母基于自然并为第五诫所确认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想从那里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因为这种权力在一切公民社会中是最高的,它会取消任何臣民对于任何一个其他臣民的政治上的服从。 然而,有甚么统治者的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自由,能不“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虽然关于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其中绝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也全不从属于它。65。

    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给予了父亲以把对儿女的权力割让给别人的权利或自由”。我怀疑他能否全部“割让”受儿女“孝敬”的权力。 然而不管怎样,我确信他对于同一权力不能既“割让”又保留。 因此,假如统治者的主权,像我们的作者所说,“只是作为一个最高无上的父亲所享有的威权”

    ,而统治者享有这种父权的全部,——假如“父亲的身份”是一切威权的源泉的话,统治者必然享有这样的权力——那就不能避免地会出现,他的臣民即使是父亲,也不能享有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不能享有受他们孝敬的权利,因为全部东西在别人手中,一部分仍归属自己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根据我们的作者自己的学说,“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不可能理解为政治上的隶属或服从,因为不论在《旧约》和《新约》中,告诫儿女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的条律,全是对那些父母也在这种政府之下并且在政治社会中同他们一起充当臣民的儿女们而说的,这样,按照着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去命令他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

    ,就意味着命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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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去作那些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们的臣民,由于这种享有臣民服从的权利已被全部赋与别人了;因此这种说法,不单不是叫人服从,反而由于是在不存在权力的地方树立权力而引起骚乱分裂;假如“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诫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它便直接推翻我们作者的君权。 为什么呢?由于这是每一个孩子对他的父亲应尽的义务,甚至在社会中也是如此,那么,每一个父亲就肯定享有政治的支配权,这样一来,有多少父亲,就会有多少统治者。 除此以外,母亲也有这种权力,这就破坏了单一的最高君主的统治权。然而,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所指的是与政治权力完全无关的别的什么意思——事实上必然是这样——那就不是我们作者的事情,对他的目的也毫无作用了。6。

    我们的作者说:“教人服从君主的规条是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就仿佛一切权力本来都在于父亲身上一样。”但我说,这规条也包含在“孝敬你的母亲”一语中,就仿佛一切的权力本来都来源于母亲身上一样。 我要求读者考虑这一方的论证是否和那一方的论证一样有道理——在《新约》和《旧约》中劝诫子女孝敬服从的地方,“父亲”和“母亲”都是相提并论的。 其次,我们的作者告诫我们说,“‘孝敬你的父亲’这一诫命授予治理之权并使政府的形式成为君主政体”。对于这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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