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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病重时,应将一切家事及自己身体悉皆放下。专意念佛,一心希冀往生西方。能如是者,如寿已尽,决定往生。如寿未尽,虽求往生而病反能速愈,因心至专诚,故能灭除宿世恶业也。倘不如是放下一切专意念佛者,如寿已尽,决定不能往生,因自己专求病愈不求往生,无由往生故。如寿未尽,因其一心希望病愈,妄生忧怖,不惟不能速愈,反更增加病苦耳。···
弘一大师文集—法义
弘一大师著述
人生之最后
佛法十疑略释
佛法宗派大概
佛法学习初步
佛法大意
常随佛学
人生之最后
岁次壬申十二月,厦门妙释寺念佛会请余讲演,录写此稿。于时了识律师卧病不起,日夜愁苦。见此讲稿,悲欣交集,遂放下身心,屏弃医药,努力念佛。并扶病起,礼大悲忏,吭声唱诵,长跽经时,勇猛精进,超胜常人。见者闻者,靡不为之惊喜赞叹,谓感动之力有如是剧且大耶。余因念此稿虽仅数纸,而皆撮录古今嘉言及自所经验,乐简略者或有所取。乃为治定,付刊流布焉。弘一演音记。
第一章 绪言
古诗云:‘我见他人死,我心热如火,不是热他人,看看轮到我。’人生最后一段大事,岂可须臾忘耶!今为讲述,次分六章,如下所列。
第二章 病重时
当病重时,应将一切家事及自己身体悉皆放下。专意念佛,一心希冀往生西方。能如是者,如寿已尽,决定往生。如寿未尽,虽求往生而病反能速愈,因心至专诚,故能灭除宿世恶业也。倘不如是放下一切专意念佛者,如寿已尽,决定不能往生,因自己专求病愈不求往生,无由往生故。如寿未尽,因其一心希望病愈,妄生忧怖,不惟不能速愈,反更增加病苦耳。
病未重时,亦可服药,但仍须精进念佛,勿作服药愈病之想。病既重时,可以不服药也。余昔卧病石室,有劝延医服药者,说偈谢云:‘阿弥陀佛,无上医王,舍此不求,是谓痴狂。一句弥陀,阿伽陀药,舍此不服,是谓大错。’因平日既信净土法门,谆谆为人讲说。今自患病,何反舍此而求医药,可不谓为痴狂大错耶!
若病重时,痛苦甚剧者,切勿惊惶。因此病苦,乃宿世业障。或亦是转未来三途恶道之苦,于今生轻受,以速了偿也。
自己所有衣服诸物,宜于病重之时,即施他人。若依地藏菩萨本愿经,如来赞叹品所言供养经像等,则弥善矣。
若病重时,神识犹清,应请善知识为之说法,尽力安慰。举病者今生所修善业,一一详言而赞叹之,令病者心生欢喜,无有疑虑。自知命终之后,承斯善业,决定生西。
第三章 临终时
临终之际,切勿询问遗嘱,亦勿闲谈杂话。恐彼牵动爱情,贪恋世间,有碍往生耳。若欲留遗嘱者,应于康健时书写,付人保藏。
倘自言欲沐浴更衣者,则可顺其所欲而试为之。若言不欲,或噤口不能言者,皆不须强为。因常人命终之前,身体不免痛苦。倘强为移动沐浴更衣,则痛苦将更加剧。世有发愿生西之人,临终为眷属等移动扰乱,破坏其正念,遂致不能往生者,甚多甚多。又有临终可生善道,乃为他人误触,遂起嗔心,而牵入恶道者,如经所载阿耆达王死堕蛇身,岂不可畏。
临终时,或坐或卧,皆随其意,未宜勉强。若自觉气力衰弱者,尽可卧床,勿求好看勉力坐起。卧时,本应面西右胁侧卧。若因身体痛苦,改为仰卧,或面东左胁侧卧者,亦任其自然,不可强制。
大众助念佛时,应请阿弥陀佛接引像,供于病人卧室,令彼瞩视。
助念之人,多少不拘。人多者,宜轮班念,相续不断。或念六字,或念四字,或快或慢,皆须预问病人,随其平日习惯及好乐者念之,病人乃能相随默念。今见助念者皆随己意,不问病人,既已违其平日习惯及好乐,何能相随默念。余愿自今以后,凡任助念者,于此一事切宜留意。
又寻常助念者,皆用引磐小木鱼。以余经验言之,神经衰弱者,病时甚畏引磐及小木鱼声,因其声尖锐,刺激神经,反令心神不宁。若依余意,应免除引磬小木鱼,仅用音声助念,最为妥当。或改为大钟大磬大木鱼,其声宏壮,闻者能起肃敬之念,实胜于引磬小木鱼也。但人之所好,各有不同。此事必须预先向病人详细问明,随其所好而试行之。或有未宜,尽可随时改变,万勿固执。
第四章 命终后一日
既已命终,最切要者,不可急忙移动。虽身染便秽,亦勿即为洗涤。必须经过八小时后,乃能浴身更衣。常人皆不注意此事,而最要紧。惟望广劝同人,依此谨慎行之。
命终前后,家人万不可哭。哭有何益,能尽力帮助念佛乃于亡者有实益耳。若必欲哭者,须俟命终八小时后。
顶门温暖之说,虽有所据,然亦不可固执。但能平日信愿真切,临终正念分明者,即可证其往生。
命终之后,念佛已毕,即锁房门。深防他人入内,误触亡者。必须经过八小时后,乃能浴身更衣。(前文已言,今再谆嘱,切记切记。)因八小时内若移动者,亡人虽不能言,亦觉痛苦。
八小时后著衣,若手足关节硬,不能转动者,应以热水淋洗。用布搅热水,围于臂肘膝弯。不久即可活动,有如生人。
殓衣宜用旧物,不用新者。其新衣应布施他人,能令亡者获福。
不宜用好棺木,亦不宜做大坟。此等奢侈事,皆不利于亡人。
第五章 荐亡等事
七七日内,欲延僧众荐亡,以念佛为主。若诵经拜忏焰口水陆等事,虽有不可思议功德,然现今僧众视为具文,敷衍了事,不能如法,罕有实益。印光法师文钞中屡斥诫之,谓其惟属场面,徒作虚套。若专念佛,则人人能念,最为切实,能获莫大之利矣。
如请僧众念佛时,家族亦应随念。但女众宜在自室或布帐之内,免生讥议。
凡念佛等一切功德,皆宜回向普及法界众生,则其功德乃能广大,而亡者所获利益亦更因之增长。
开吊时,宜用素斋,万勿用荤,致杀害生命,大不利于亡人。
出丧仪文,切勿铺张。毋图生者好看,应为亡者惜福也。
七七以后,亦应常行追荐以尽孝思。莲池大师谓年中常须追荐先亡。不得谓已得解脱,遂不举行耳。
第六章 劝请发起临终助念会
此事最为切要。应于城乡各地,多多设立。饬终津梁中有详细章程,宜检阅之。
第七章 结语
残年将尽,不久即是腊月三十日,为一年最后。若未将钱财预备稳妥,则债主纷来,如何抵挡。吾人临命终时,乃是一生之腊月三十日,为人生最后。若未将往生资粮预备稳妥,必致手忙脚乱呼爷叫娘,多生恶业一齐现前,如何摆脱。临终虽恃他人助念,诸事如法。但自己亦须平日修持,乃可临终自在。奉劝诸仁者,总要及早预备才好。
佛法十疑略释
欲挽救今日之世道人心,人皆知推崇佛法。但对于佛法而起之疑问,亦复不少。故学习佛法者,必先解释此种疑问,然后乃能著手学习。
以下所举十疑及解释,大半采取近人之说而叙述之,非是讲者之创论。所疑固不限此,今且举此十端耳。
一、佛法非迷信
近来知识份子,多批评佛法谓之迷信。
我辈详观各地寺庙,确有特别之习惯及通俗之仪式,又将神仙鬼怪等混入佛法之内,谓是佛法正宗。既有如此奇异之现相,也难怪他人谓佛法是迷信。
但佛法本来面目则不如此,决无崇拜神仙鬼怪等事。其仪式庄严,规矩整齐,实超出他种宗教之上。又佛法能破除世间一切迷信而与以正信,岂有佛法即是迷信之理。
故知他人谓佛法为迷信者,实由误会。倘能详察,自不至有此批评。
二、佛法非宗教
或有人疑佛法为一种宗教,此说不然。
佛法与宗教不同,近人著作中常言之,兹不详述。应知佛法实不在宗教范围之内也。
三、佛法非哲学
或有人疑佛法为一种哲学,此说不然。
哲学之要求,在求真理,以其理智所推测而得之某种条件即谓为真理。其结果,有一元、二元、唯心种种之说。甲以为理在此,乙以为理在彼,纷纭扰攘,相非相谤。但彼等无论如何尽力推测,总不出于错觉一途。譬如盲人摸象,其生平未曾见象之形状,因其所摸得象之一部分,即谓是为象之全体。故或摸其尾便谓象如绳,或摸其背便谓象如床,或摸其胸便谓象如地。虽因所摸处不同而感觉互异,总而言之,皆是迷惑颠倒之见而已。
若佛法则不然,譬如明眼人能亲见全象,十分清楚,与前所谓盲人摸象者迥然不同。因佛法须亲证‘真如’,了无所疑,决不同哲学家之虚妄测度也。
何谓‘真如’之意义?真真实实,平等一如,无妄情,无偏执,离于意想分别,即是哲学家所欲了知之宇宙万有之真相及本体也。夫哲学家欲发明宇宙万有之真象及本体,其志诚为可嘉。第太无方法,致罔废心力而终不能达到耳。
以上所说之佛法非宗教及哲学,仅略举其大概。若欲详知者,有南京支那内学院出版之佛法非宗教非哲学一卷,可自详研,即能洞明其奥义也。
四、佛法非违背于科学
常人以为佛法重玄想,科学重实验,遂谓佛法违背于科学。此说不然。
近代科学家持实验主义者,有两种意义。
一 是根据眼前之经验,彼如何即还彼如何,毫不加以玄想。
二 是防经验不足恃,即用人力改进,以补通常经验之不足。
佛家之态度亦尔,彼之‘戒’‘定’‘慧’三无漏学,皆是改进通常之经验。但科学之改进经验重在客观之物件,佛法之改进经验重在主观之心识。如人患目病,不良于视,科学只知多方移置其物以求一辨,佛法则努力医治其眼以求复明。两者虽同为实验,但在治标治本上有不同耳。
关于佛法与科学之比较,若欲详知者,乞阅上海开明书店代售之佛法与科学之比较研究。著者王小徐,曾留学英国,在理工专科上迭有发见,为世界学者所推重。近以其研究理工之方法,创立新理论解释佛学,因著此书也。
五、佛法非厌世
常人见学佛法者,多居住山林之中,与世人罕有往来,遂疑佛法为消极的、厌世的。此说不然。
学佛法者,固不应迷恋尘世以贪求荣华富贵,但亦决非是冷淡之厌世者。因学佛法之人皆须发‘大菩提心’,以一般人之苦乐为苦乐,抱热心救世之弘愿,不唯非消极,乃是积极中之积极者。虽居住山林中,亦非贪享山林之清福,乃是勤修‘戒’‘定’‘慧’三学以预备将来出山救世之资具耳。与世俗青年学子在学校读书为将来任事之准备者,甚相似。
由是可知谓佛法为消极厌世者,实属误会。
六、佛法非不宜于国家之兴盛
近来爱国之青年,信仰佛法者少。彼等谓佛法传自印度,而印度因此衰亡,遂疑佛法与爱国之行动相妨碍。此说不然。
佛法实能辅助国家,令其兴盛,未尝与爱国之行动相妨碍。印度古代有最信仰佛法之国王,如阿育王、戒日王等,以信佛故,而统一兴盛其国家。其后婆罗门等旧教复兴,佛法渐无势力,而印度国家乃随之衰亡,其明证也。
七、佛法非能灭种
常人见僧尼不婚不嫁,遂疑人人皆信佛法必致灭种。此说不然。
信佛法而出家者,乃为僧尼,此实极少之数。以外大多数之在家信佛法者,仍可婚嫁如常。佛法中之僧尼,与他教之牧师相似,非是信徒皆应为牧师也。
八、佛法非废弃慈善事业
常人见僧尼唯知弘扬佛法,而于建立大规模之学校、医院、善堂等利益社会之事未能努力,遂疑学佛法者废弃慈善事业。此说不然。
依佛经所载,布施有二种,一曰财施,二曰法施。出家之佛徒,以法施为主,故应多致力于弘扬佛法,而以余力提倡他种慈善事业。若在家之佛徒,则财施与法施并重,故在家居士多努力作种种慈善事业,近年以来各地所发起建立之佛教学校、慈儿院、医院、善堂、修桥、造凉亭乃至施米、施衣、施钱、施棺等事,皆时有所闻,但不如他教仗外国慈善家之财力所经营者规模阔大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