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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指出:仲裁委员会由市劳动局长或副局长、市工商行政机关代表、市总工会代表、市工商业联合会代表组成,仲裁劳动部门提请仲裁的案件和劳动争议任何一方申请解决的案件。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争议一方或双方不执行,劳动局即按违法事件移送法院办理。
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建国初期的一项重要经济法规。
这样,在李立三的指导和推动下,把劳资关系纳入民主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的正常轨道,因而大大减少了劳资纠纷,促进了私营企业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私营企业发展生产和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第五部分东山再起的辉煌(14)
李立三从青年时代在法国勤工俭学开始,就与工人结下了不解之缘。当时,他在法国是一名翻砂工人,对工人群众的疾苦,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因此,他亲自去厂矿调查研究,每到一地必去工人食堂和工人一起吃饭,检查工人的卫生保健和车间保险设施。他尖锐地批判了“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资产阶级思想,从一开始就特别注意利用立法的形式,来维护工人群众的政治权利、人身安全和物质利益。他对立法工作,始终是抓得很紧很紧,并且一抓到底,认真抓出成效。李立三曾经说过:“劳动立法,这也是我个人的责任。”“我们的劳动立法在性质上与资产阶级的劳动立法根本不同,和苏联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他提出劳动部的重要工作,是草拟各项劳动法令,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处理劳资关系,救济失业工人,开展职工业余教育,逐步建立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在李立三的倡导、主持下,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中央各产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颁发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令、规程、制度和办法就有119种。由于李立三狠抓了这件事,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职工的健康得到了保障。
首先是工人阶级的根本法——《工会法》的制定。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及企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过程中,李立三十分重视工会的法规建设。
《工会法》是调整我国工会与国家及各种经济组织的行政机构关系的重要法规文件。从起草开始李立三就给予高度重视。决定成立《工会法》起草委员会,由刘子久任主任,同时决定成立全国总工会章程研究会。草稿起草出来,先后经过全总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全国劳动局长会议、全国政协财经小组、政务院第24次政务会议讨论修改通过后,向全国公布,公开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
1950年5月4日,全国总工会常委会决定下发了发动各地工人讨论《工会法》草案的通知,号召各地工会组织工人群众讨论。经广泛征求意见,集中加以修改后,提交给在6月28日举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审定。李立三就工会的性质、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工会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及工会基层组织等问题作了详细说明。会议一致通过后,6月2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公布施行。
《工会法》一共5章26条。对新中国的工会性质、组织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关于工会在人民民主专政体系中的地位,它规定:工会是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关于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它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职工参加生产管理及同行政方面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策、法令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和其他有关条例、指令的权利,以及负责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的责任。
《工会法》还规定,为保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工会有责任教育并组织工人群众,使他们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资方违背政府法令、妨害生产的行为,等等。
关于工会的经费,明确规定了四条来源:①工会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②各单位按全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给工会经费;③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④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这样,使工会开展活动有了合法的经费保证。
7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学习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认真学习、实施,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工会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职责。
图26:1950年,李立三与蔡畅合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在我国工运史上有着划时代的伟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工会组织在人民民主政权中的地位、作用。明确规定了工会应有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从而为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及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和依据。从而,使各级工会组织形成全国网络,工人阶级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在国家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了领导阶级的作用。同时,《工会法》对民族资本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原则规定,对国际工人运动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劳动保险工作,也是李立三重新主持工会工作以后特别关心的问题,始终抓得很紧很紧,一抓到底。
1948年,李立三在哈尔滨就主持起草了《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并就在公营企业中推行劳动保险制度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8月23日,中共中央回电表示:“你们可以试行。”11月12日,东北局对《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进行了修,并将修改意见再次向中央报告请示。中央于12月4日批复:
东北局并告李立三同志:
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与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该条例的命令草案,均阅悉。中央同意这些文件,望即公布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1日《工人日报》发表了《庆祝胜利 迎接胜利》社论,把“建立与充实工会劳动保险部门的工作机构”,列为当年工会工作的八项任务之一。
在1月28日召开的全国搬运工会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解决搬运工人残疾、伤亡等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2月25日全国总工会常委扩大会议批准了这个办法。
2月7日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建议政府实行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
在李立三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10月30日政务院公布了这个(草案),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
10月31日,全总发出《关于发动广大工人群众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有计划地在每个工会小组中作一次详细的讨论和解释,使每个工人都能了解条例的意义和内容。把意见征集回来后,李立三主持写出修改草案,并于12月11日亲自写信向周恩来总理请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几时开会?劳动保险条例恐怕要提交去讨论一下,因在政务院公布草案的决定上说过‘准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请考虑示知。”
第五部分东山再起的辉煌(15)
1951年1月2日,政务院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若干修改的决定》。
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指导与督促实施劳动保险的指示》。
2月23日再次提交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讨论,李立三在会上作了修改说明。会议通过后,26日由政务院公布,3月1日起试行生效。
《条例》共7章34条,明确提出了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实行保险,具体规定了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劳保待遇和费用开支标准、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其中包括因工负伤、残疾、工人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职工养老、职工生育、集体劳动保险等各种待遇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还就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也作了明文规定,比如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转入本企业的战斗英雄、残废军人的劳保待遇都作了规定。
这个《条例》是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条例》是真正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它为职工减轻了生、老、病、死、残的困难,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群众的关怀,推动了新中国劳动保险事业的建立,从而大大激发了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了职工革命与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165次政务会议听取了李立三所作的说明后,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决定》指出,鉴于1951年2月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较低,在实施范围上只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现在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经基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即将展开,自应适当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并酌量提高待遇标准。
决定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应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速修改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及其他有关法令并公布之。修改的条例扩大了实施的范围,增加了养老补助费和放宽了养老条件,生育、丧葬、救济等费均有所增加。这将更加发挥劳动保险制度在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上的优越作用,更加促使广大职工的政治觉悟和劳动热情,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祖国的伟大建设事业。
在劳动保护工作上,李立三同样也是一个拓荒者,他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功绩是可以大书特书的。
劳动部刚一成立,李立三就把劳动保护工作定为他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劳动部召开的会议上他指出:劳动部的工作就是保护劳动,逐渐改变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物质上的不利地位。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
李立三长期从事工人运动,因此,他很了解工人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劳动部应当做些什么工作。他明确指出,劳动部的工作,一定要服从党的中心任务,服从全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
李立三十分重视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他尖锐地批评那种“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资产阶级思想。他指出,在工人阶级成为国家主人翁的新中国,不容许再像旧社会那样忽视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为了教育训练干部,并为制订劳动保护法令提供依据,1950年,李立三发起组织包括清华、燕京、辅仁三个大学的教授和学生在内的100多人的考察团,到中南地区的工矿企业实地考察安全卫生和企业管理情况,在全国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普遍建立了安全规程制度,改善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安全生产的发展。
1950年3月3日,《工人日报》发表《切实改进工厂卫生工作》的社论。要求各地方、各产业工会关注工人群众的日常生活,领导工人进行有关工厂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代表工人与有关方面交涉,以改进卫生条件,并加强基层卫生委员会的工作。
5月31日,劳动部就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