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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面的杀戮-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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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则不应伤其性命。公约还要求对每一名战俘均应给予“人道的对待”。《纽伦堡原则》第六将杀害或虐待平民或战俘的行为均界定为战争罪。1949年《日内瓦公约》认为“没有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包括已投降或因伤病、羁押等原因已丧失战斗能力的武装部队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人道地对待”,该公约还特别禁止“对生命和人身施行暴力,特别是各种形式的谋杀、碎尸、虐待和酷刑”。利昂·弗里德曼(编),《战争规则:文献史》,卷1及2(纽约,1972),页225,229,314,318及526及《纽伦堡原则》,收理查德·福尔克、加布里埃尔·科尔可、罗伯特·利夫顿(编),《战争罪行》(纽约,1971),页107。    
    


第六部分:滔天罪恶滔天罪恶 3

    除国际法外,军队还有自己的各种规章、条例。两次世界大战中,所有军队都禁止滥杀平民、已解除武装的人或伤员。越南的情况要复杂些。负责驻越美军的指挥、控制和补给的美军越南援助指挥部在1966年3月3日以前发表的指令只涉及他国军队违反《日内瓦公约》、针对美国士兵犯下的战争罪。直到其1966年发表了204指令才把美军对别人犯下的行为也视为战争罪。该指令明确指出    
    针对业已投降的武装部队人员或因伤病等原因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的蓄意杀戮、拷问、非人道对待或蓄意对其身体或健康造成极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的行为,均为战争罪。    
    此外,粗暴对待死尸、攻击未设防地区或非军事目标,还有劫掠也都被界定为战争罪行,知悉其发生的任何军人都有义务向指挥官报告,且“越快越好”。陆军乔治·普鲁少将,《法律之于战争:越南1964—1973》(华盛顿特区,1975),页76。    
    但最难的不是确定战争罪行的构成要件,而是确定谁应负责。全面的回顾,见陆军威廉·帕克斯少校,“战争罪的长官责任”,《军法评论》,62期(1973),页1—104。“长官负责”的托词(“只是执行命令”)一直不绝于耳:但能站得住脚吗?在英国,1749年的军规就指出,军人只须执行合法的命令。但拉沙·奥本海在《国际法》(1906)第一版中却说“如果部队成员遵照上级命令犯下罪行,其人不应受罚,只有其上级才应负责”。1914年版的《军法便览》第433节也要求战士绝对服从上级军官的任何指示。这一直延续了下来,直到1944年合法命令的概念才重又被人接受,这样战士个人也要为违背“无可置疑的战争准则”和伤害“人类普遍情感”的行为负责。拉沙·奥本海,《国际法:专题论文》,卷2,页264及英国《军法便览》,1914年及1944年,14章,433节。在美国,军规一直没有触及上级命令的问题,直到1914年版的《陆战条例》说明,武装部队成员因执行政府或长官命令而违反战争法享有豁免权。但这一规定在1944年被推翻,新添的345。1条款认为士兵个人应负责,但如只是奉命行事,在“确定其刑事能力时应予考虑”。对这些变动最好的论述见格文特·卢伊,“上级命令、核战争和道德律令”,收理查德·瓦色尔施特朗(编),《战争与道德》(加利福尼亚,1970),页115—134。1956年的美国陆军野战手册也认为,不可以用上级命令作为开脱的借口,除非被控个人“当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该行为是非法的”。《美国陆军野战手册》,“地面战法则”,1956年,509节。美国《军事法庭便览》(1969)认为,“在正常执行合法任务时”杀人情有可原,但如该行为“明显超出其权限,或凭常理可判断该命令为非法”则无可原谅。美国《军事法庭便览》(1969),197节。在世界范围内,《纽伦堡原则》(1946年)指出“任何人犯下违背国际法的罪行,其后应为此负责并准备接受惩罚”,“只要可以作出道德选择,则依照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本身并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第一、四两条原则,《纽伦堡原则》,收理查德·福尔克、加布里埃尔·科尔可、罗伯特·利夫顿(编),《战争罪行》(纽约,1971),页107。    
    虽有法律、规章、公约的限制,战争暴行还是大行其道。越南的战事虽不能说是无节制的纵欲和屠戮,驻越士兵(尤其是美国的正规军和澳大利亚部队)也曾否认那里的战事特别血腥,例见陆军约瑟夫·安德森上尉的访谈,收华莱士·泰里,《血、血、血:黑人老兵越战口述实录》(纽约,1984),页233;肯尼思·迈多克,“越界?——澳军暴行问题”,收迈多克(编),《越南忆旧》(悉尼,1991),页151—163;乔治·莫瑟,《倒下的士兵:重塑两次世界大战的回忆》(纽约,1990),页110。美莱所发生的一切仍不是孤例。许多军人(美军如是,澳军亦如是)都承认自己曾嗜杀无度。步枪手巴里·克瓦纳是从(澳大利亚墨尔本的)艾冯山谷派往越南的,他用让人不敢轻信的语调叙述了在越南的那些“倒霉的日子”,天天得和一个“新到的、又高又壮的澳大利亚人在一起,他就知道把两盒子弹全射进一个挑水的十来岁男孩的身体里。那个男孩固然可能是越共,可至于用两盒子弹吗?”克瓦纳还说,某个晚上他们排听到“灌木丛里有人在跑”,就开了火。第二天早上“发现不过是邻村一队走失的女学生。那个高大的澳大利亚人接着开枪把几个活着的也打死了,这样丑闻就不至于传出去,”克瓦纳回忆说。步枪手巴里·克瓦纳,引自赛莉·威尔金斯,“回望”,《年岁》,1975年5月10日,页11。更多的澳军暴行,见派特·伯吉斯,“心里仇恨的村子”,《年岁》,1976年8月21日,页16;伊恩·麦凯,“战争的实话和谎言”,《广告人》,1976年8月5日,页5;艾伦·拉姆齐,“如何不用担心,去爱越共”,《国民评论》,1976年8月6—12日,页1046。其他士兵只能悲哀地发现自己的良心正逐渐受到侵蚀。一名澳军准尉回忆说,他刚加入越南共和国军某部时,长官每杀一名战俘,自己“都要嚷嚷”。但不久就变了:    
    现在,长官会先看看战俘,再看看我,那眼神意味深长,彼此都心照不宣。我会出去溜达几分钟,等我回来时别人会告诉我,那战俘试图逃跑,被枪毙了。澳军准尉,引自杰拉尔德·斯通,《没有英雄的战争》(墨尔本,1966),页131。其他澳军的例子,见亚力克斯·凯里,《澳大利亚人在越南的暴行》(悉尼,1968)。    
    


第六部分:滔天罪恶滔天罪恶 4

    驻越美军要更残忍。“我们灭过整个的村子,”一名黑人特种伞兵描述说,“我们(都)怕下一个是不是会轮到自己被送上军事法庭或被要求出庭给出不利于自己人的证据。”小阿瑟·伍德利,收华莱士·泰里,《血、血、血:黑人老兵越战口述实录》(纽约,1984),页261。一名老兵在一首名为《我的谎言》的诗中写道:    
    那可能性当然    
    是存在的    
    她或许很纯朴。    
    但我只能奉命行事。    
    而且即使    
    真实与美好的东西,    
    也不能有例外    
    所以,    
    乘她还没有走远    
    还没有从眼前消失,    
    我做了    
    自己    
    该做的事。克雷格·威登,“我的谎言”,收简·巴里、W。埃尔哈特(编),《非军事区:老兵在越南后》(宾夕法尼亚,1976),页24。    
    奸淫、拷打和谋杀常常见诸报端。例见比尔·阿德勒(编),《越南来信》(纽约,1967),页42;马可·贝克,《那片土地:亲历者眼中的越战》(伦敦,1982),页50;菲利普·巴尔伯尼,“美莱不是孤例:每位越战老兵都知道的事”,《新共和》,1970年12月19日,页13—15;理查德·博伊尔,《龙之精华:美陆军越南折翅记》(旧金山,1972),页137—139;唐纳德·邓肯,《“绿色贝雷帽”之抨击战争》(伦敦,1966),页9;马克·莱恩,《美国人访谈录》(纽约,1970);埃里克·诺登,《美国人在越南的暴行》(悉尼,1966);“事关特种部队”,《新闻周刊》,1969年8月25日,页26—33。到上世纪60年代末,人们对越战的失望已与日俱增。这时,许多老兵站了出来“指证”在公众集会时发生的暴行。一次——即1971年1、2月间的“冬季士兵调查”——竟有上百名老兵一齐公开承认目击或参与了暴行。他们要传递的信息很清楚:在越南的战争罪行并不始于(或止于)1968年3月北越连队的作为,其在其他陆军和海军陆战部队也是常有的事。美军师威廉·克兰代尔中尉,收“越南老兵反战协会”,《冬季士兵调查:探究美军战争罪行》(波士顿,1972),页2—3。另见赫伯特·凯尔曼,“战争犯和反战者”,《社会》,12卷4期(1975年5—6月),页18—19;“在对詹姆斯·达弗中尉的审判中讯问霍华德·特纳上尉,1970”,收理查德·福尔克、加布里埃尔·科尔可、罗伯特·利夫顿(编),《战争罪行》(纽约,1971),页246—247及陆军H。米勒上尉(美国陆军第25步兵师某连连长)1970年2月17日致双亲的信,引自理查德·福尔克、加布里埃尔·科尔可、罗伯特·利夫顿(编),《战争罪行》(纽约,1971),页395—396。社会学研究试图把这些论据量化,并证实:所有参加过“激烈战斗”、约三分之一参加过“一般战斗”和8%参加过“轻度交火”的士兵目击过暴行或帮别人杀过非战斗人员。对此类研究的描述,见理查德·斯特雷尔、刘易斯·埃伦霍恩,“越南老兵:适应模式及态度研究”,《社会问题杂志》,31卷4期(1975),页90。连高级军官也不得不承认未能严格执行纪律:对108名曾在越南服役的美国陆军将领的调查表明,他们中只有不到两成认为交战规则“在整个指挥链中得到了严格遵守”。近15%的人称他们“不是特别关心战争的每日进程”。调查的是他们在美莱惨案发生前的看法:道格拉斯·金纳德,“越南再回顾:美国陆军将官态度一览”,《民意季刊》,39卷4期(1975—1976年),页451。61%认为规则得到了“较好地遵守”。部队成员目击或参与暴行的几率并不一律。如果对“海外战争退伍军人协会”(该协会倾向于保守)和“越战老兵反战协会”(该协会更为反战和左倾)的成员进行比较,会发现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海外战争退伍军人协会”不清楚暴行发生的频率,但有43%的会员称美莱大屠杀只是“孤例”,只有7%的“越战老兵反战协会”会员持相同观点。“越战老兵反战协会”86%的会员认为类似美莱的暴行比较常见或“只是众多例子中的一个而已”,而只有27%的“海外战争退伍军人协会”的会员作如是观。当被问到是否曾目击过杀害平民的事件时,答“是”的“越战老兵反战协会”的会员是“海外战争退伍军人协会”的两倍(40%)。约翰·海尔默,《把战争带回家:美国士兵在越南及以后》(纽约,1974),页202—203。    
    


第六部分:滔天罪恶滔天罪恶 5

    无可否认,越南战争尤其目无法纪,但我们不应以为“残暴的越南”和其他“较为文明”的战争间有着天壤之别。之所以把越战挑出来作为嗜杀的典型,原因有三。其一,越战老兵特别愿意承认有过暴行,有的是出于吹嘘,有的是谦恭。上世纪60年代,在精神分析学的影响下出现了一种自觉的战争回忆录,风行一时。它鼓励以一种更为详尽、更彰显个性、带更多忏悔的笔法来叙述战事。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残杀非战斗人员的回忆被视作战争残暴的例证,最好不去涉及:但到了越战,这些都成了可以感知的良心寻求解脱的产物。这一点科恩利乌斯·克罗宁讲得很好,“由此出发:越战文献中的暴行”,收菲利普·贾森(编),《十四个着陆区:走近越战文献》(衣阿华城,1991),页208—215。其次,对越南非战斗人员被杀的热切关注和对1945年以前发生的暴行的冷漠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两次世界大战尚可描画成“神圣”或“正义”的战争,而对越战的普遍幻灭使因之而起的哀吟尤为入耳。最后,社会上许多团体和机构把越战描述得特别可怕,有利于实现他们自己的政治、道德目标:对军队来说,这可以转移对战争残暴方面的关注;对老兵(特别是那些积极参与“越战老兵反战运动”等政治组织的退伍军人)来说,他们目睹或参与的骇人事件可以把对越战过分暴力的指责转移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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