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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继续读下去的时候,我们要找的是他对人的能力的看法,我们不要被他对什么是权利,什么是应该的以及什么是理想的问题所作的精辟感人的论述分散了注意力。我们必须时时提醒自己:人究竟是什么?这一点是和我们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密切联关的。我们千万不能只顾对权利和义务的热衷而忽视了它们必不可少的前提。
有些人天生失明、失聪或没有双手。但是将这些先天残疾的人纳入正常人的通常定义则是荒谬的。个别人的道德沦丧或者缺陷就像那些残疾人的缺陷一样,不是一个物种的特征…我真诚地相信…道德、理性冲动的普遍存在。我认为那是人性中最璀璨的珍宝,道德的沦丧是比任何最可怕的生理缺陷还要低下的品质。72
在这里没有模棱两可的东西--人生下来是具备辨别善恶的本能的。当有些人缺乏这种是非感时,杰斐逊认为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教育来矫正的。但是,杰斐逊坚信人的良心是人天性中的一部分,就像一个人与生俱有的视觉、听觉和触觉一样。一个人的可塑性也是与生俱有的:他具有从良向善的能力,在内心中达到理想境界的能力。这个理想境界和他个人幸福有关。神不是为了折磨人类而创造的人的,而是为了幸福快乐、心身愉快而创造人的。这是他的权利;这是他的义务;显然,这也是他的能力。
假如在某种程度上讲,我们是为他人的而创造的话,那么从一个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讲,我们是为自己来到这个世界上的目的而创造的。事实上,想象一下,某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他周围的某人的权利相比要少,甚至那里所有的人的权利加起来比那个人来说要少的情形是荒唐可笑、不合情理的。那是一种奴役的现象,而不是权利法案所赋予的不可侵犯的自由,以及我们授权政府保护的个人权利。没有什么能比那种认为国家永远有权决定如何为全体国民服务的见解更能彻底剥夺我们的自由的了。这种作法…会将造物主对人类生存的祝福毁灭殆尽,是和创造人类的造物主背道而驰的,他给人类以生命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个人幸福而不是痛苦。
当然,如果真的为了痛苦,人还是不出生的好。73
我们过去从来没有把权利法案看成是人和他的上帝的关系以及宇宙万物运行的规律的一个抽象的宣言!在我们的社会中有那么多关于权利的争议引出的苦恼,我们几乎从来不去仔细琢磨作为这些权利基础的假设是什么。特别在和别人攀比时发现他们有什么或没有什么的时候,我们在为取得自己需要和想要的东西所要作的那一番努力好生苦恼时,我们极少在理性的高度上对这个问题作一番思考--问一下这些权利向我们揭示了我们的内心世界中的一些什么东西。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65节: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
我们需要更加仔细地观察作为权利法案基础的这个人性观点。假如我们这样去做的话,我们中的一些人会惊奇地发现,这个人性的观点是以理性和意志为中心的。我们会发现我们的政府结构也是建立一些假设之上的,这些假设包括我们每个人都能作与众不同的独立思考,我们能权衡手里掌握的证据和信息,形成不完全是出于意气用事的见解,然后按照我们的世界观和道德准则行事的能力,而这些准则本身一直是或者可以是独立思考和良心的灵感冲动的结果。如果我们缺乏这些素质,这种缺陷通常是可以通过教育矫正的。
这种对人性的认识也许在我们看来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但实际上,这是对人的能力的一种褒意的评价。假如我们看不出其中的褒意,假如这听上去太像"普通的大道理",那也许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在实践中真正应用过它。独立思考到底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举个例子呢?当然,它指的是我们不受外界的条件和他人的建议的干扰,不受自己内心的恐惧和愿望的左右用自己的良心去思考。它还指一个人的思考能力来自于他真正的自我,来自于他真正的思维和意识。当我们开始把这些因素放在一起,杰斐逊对人性的假设开始反映出世界上所有古老文明中所提出的自我这个概念的特性,这些特性是长时间内心修行的结果。与此同时,古今世界上的伟大的精神哲学家,例如像苏格拉底这样的巨人都曾告诉我们正是我们这帮有缺陷的人具有激活自己独立思考,开始找到真正自我的能力。但是,在所有的场合中,这个真正自我的独立思考不只是我们一时心血来潮之举。独立思考从来就不是机械的,也从来不是随心所欲的。因此,每当我们听到有人说这个对人本性的看法既简单又"明了"时,那也许是因为这个观念所代表的内含已经在我们心里变了质。在这里,以及任何其它地方,一个人可以用人之常情去想一想,难道世世代代的前辈们历尽苦难,献出生命,在牺牲、凯旋和绝望的极端环境中大起大落,其目的只为了让我们这些现代人能够陶醉在我们现在称之为"独立思考"之中?(译者注:这里指的是满足一己私利的思考,而不是启用良心的思考。)
对幸福的追求
当"对幸福的追求"这个观念被解释成消费主义时,这种理念的蜕变也许是显而易见的。杰斐逊和其它开国先贤所指的对幸福的追求,绝对不是对消费商品的追求。杰斐逊所说的幸福是指人的精神,不论是在他的身外的环境之中,还是在他内部的肉体和灵魂之中,他的道德和智能的感官和大自然和谐一致的境界。对于熟知人类古今精神哲学和传统的杰斐逊来说,幸福不能仅仅和欲望的满足划上等号。假如我们在理解杰斐逊所说的对幸福的追求时,能隐约感觉到那是一个主要和追求物质有关的观念,我们就很可能将American建国的初衷误解了。我们的先辈们血洒疆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无止境的消费品的权利。
这里的要点是杰斐逊必须为这个对人类本性向善的认识作斗争。这不是一个"普通的道理";正相反,这是具有革命性的观念。我们把American的奋斗理解成为权利而斗争;不错,过去是,可能现在仍然是,但那同样也是为接受对人类本性向善的认识的一场斗争。宪法第一修正案,杰斐逊写的权利法案的第一条是这样写的:
国会不可以制定建立宗教的法律,或者制定禁止自由参与宗教活动的法律;或者制定剥夺言论自由、大众媒介自由、民众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诉的权利的法律。
权利法案这一条款和接下来的九项原来都不是最初宪法文本中的条款--事实上,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杰斐逊正在法国任职。当他接到宪法草案时,他立刻促请将权利法案加到宪法中去。杰斐逊,也许只有杰斐逊一个人坚持要将这个对人性的认识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权利加到这本为American政府打下千秋基业的根本大法之中。他坚持政府必须建立在道德、信仰心理学以及对宇宙世界的认识之上。假如说林肯是我们心目中代表自我意识觉醒的巨人,那么我们将会发现杰斐逊代表了一个在玄学理念、信仰心理学和现实政治机构之间穿针引线之人。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66节:联邦诸州和宇宙
例如,在他评论一个非常实际的关于联邦各州所享有的权利时,杰斐逊用他那种地地道道的对宇宙的规律的认识打了个比方:
我认为联邦政府对各州政府如此不尊重并不符合全国中央政府本身的利益,对联邦的团结更无益处。然而,我在此斗胆预言,最终联邦诸州和它们的中央政府,会像各大行星围绕同一个太阳旋转,根据它们重量和与太阳的距离,发挥着自己的影响,同时也被其它事物所影响,这些相互影响会按照宪法所制定的轨道达到一种美妙的平衡点,我坚信这个国家将在世人面前显示出某种程度上的完美,一种史无前例的,像太阳系的运作那样美妙。因此,明智的领导人会努力保存各州的份量和影响力,因为分权不匀就会破坏整个平衡状态。74
杰斐逊的观点从严格意义上讲代表了America对人类从良向善的属性的认可。那就是说,在我们自身中有一种神圣的特性,这种特性同时体现在我们每个个体之中和我们群体的生活之中。这不是印度教,尽管听上去有点耳熟。这也不是基督教或犹太教的神话,尽管听上去也有点似曾相识。这是America内含的写照,它已经溶入了America的语言,它已经深深植根于America的土壤之中。
这就是杰斐逊对人类属性的看法。这并不是说杰斐逊是一个我们通常所说的"成仙了道"之人。实际上,他恰恰相反。他是一个伟大的启蒙运动的代表;他像一个皈依的信徒那样站在人类理智、科学和人之常情的圣坛前。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每当人类在高瞻远瞩和履行道义责任时都会具有一种深深的神秘感。在启蒙运动本身中,我们将会看到这种神秘感,在理智主义本身中,我们也将会看到这种神秘感,它们都闪着和每一个古老文明中指点迷津的大师们所阐述的人性所具有的同样的神秘之光。我不想在这里对杰斐逊本人的内心世界和人生境界作任何评价;我只是想指出那些令他振奋的理念和理想,那些理念和理想通过他极其敏锐的理性和感情,振奋起America之魂。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67节:人性中阴暗的一面
然而,正如杰斐逊同时深切地意识到的那样,单用上述的观点来描述人类的现状是绝对虚构的。认识到这一点之后,杰斐逊将信仰心理学和政治实践联系起来的过程就需要第二种推动力。显然这个第二推动力和上面提及的第一推动力正好相反。
在"American政治传统"一书中,Richard Hofstadter在开场白中写过这样一段话:
很久以前,Horace·White指出美国宪法"是建立在Hobbes的哲学和卡尔文教派的宗教基础之上的。这些观点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凡夫俗子的观念总是和上帝相违背的。"当然,宪法从更大的程度上是建立在历史经验而不是如此抽象的理论之上的;但那又是一个西方文明的学术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一七八七年夏天在费城起草宪法的那些制宪代表的身上具有鲜明的卡尔文式的卑劣人性的色彩,他们相信Hobbes提出的人都是自私和好斗的观点。这些人自己都是一些在政府管事、经商、做律师、经营种植园、投机和搞发明的人。他们已经在市场上、法庭上、在立法机构中,在财富和权利做交易的每一个阴暗角落里把人类本性看得一清二楚,他们觉得他们知道人性中的所有弱点。在他们的眼中,一个人就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原子。他们对人类没有任何信任,但他们相信一部好的政治宪章的力量是能够控制人类的卑劣本性的。75
Hofstadter继续写道:
没有谁能比一个名叫Jeremy-Belknap的来自新英格兰的教士更能体现一个对民众没有丝毫信任但又坚持要建立民选政府的人遇上的难题了。他在给他的朋友的信中写道:"政府必须来自民众这条原则必须建立;但也必须让民众知道…他们是无法管理好自己的。"76
接着:
假如世道不稳,民心不思悔过,同时,政府必须由他们投票产生,制定宪法的人们又能做些什么呢?有一件事那些建国者没有去做,因为他们认识那是不可能的事,那就是改变人类的天性去迎合一个更加理想的体制。他们对人类过去是什么样以及将来会是什么样有绝对的把握…因为人是无法改变自私自利的生灵,不能依靠他自身的能力去自我约束。指望一个人的美德可以抵制劣根性的膨胀是异想天开的幻想;于是他们所依赖的是用人的劣根性抵制劣根性…那些建国者想要建立的是所谓"相互制衡的政府。"…他们相信,一个设计合理的国家应该能让各利益集团之间互相监督制衡,各社会阶层之间互相制衡,各帮派之间互相制衡,政府的一个分支和另一个分支互相制衡,从而形成一个大家都无法全力施展的和谐体制。77
这一点正好可以供我们理解杰斐逊对于人性的第二个方面的看法。他清楚地看到人性中的弱点,尽管他从未将他对这方面的看法作过一个简明的哲理性的概括,在他的书信中到处可以看到他对人性阴暗的一面的全面的、清醒的认识。他在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和人性的阴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