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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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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某航空公司按固定外汇金额购买飞机的未确认合同承诺中的未来外汇风险套期。
    (2)供电公用部门以固定价格购买燃料(用本国货币支付)的未确认合同承诺中的燃料价格变动的套期。
     (3)运用将浮动利率债务改变为固定利率债务的掉期(此为对未来交易的套期,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是未来利息支付)。
    140。以企业自身的报告货币表示的确定承诺的套期,不是现金流量风险套期,而是公允价值风险套期,但是,在本准则中,这种套期应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而不是公允价值套期来核算,目的是为避免将现行实务中不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承诺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141.《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将国外主体定义为国外营业,其活动不构成报告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该项准则,将国外主体的财务报表折算成母公司报告货币形成的全部外币折算差额,在净投资处置以前,应在权益中列示。
    142.本准则中,当且仅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套期关系才能按第153至164段所规定的特殊套期会计进行核算:
     (1)在套期开始时有正式的文件,涉及套期关系、企业进行此项套期活动的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该份文件应包括套期工具的认定、相关套期项目或交易的认定、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企业如何评价套期工具在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或可归属子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中的有效性。
     (2)在抵销公允价值或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现金流量的变动方面,该套期预期是很有效的(见第146段)。此与最初在文件中为特定套期关系而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是 致的;
    (3)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中的预期交易必须是很可能会发生的,且必须存在最终可能影响报告净利润(或亏损)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的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见第95段有关公允价值的指南);
    (5)套期应以持续的基础进行评价,并切实地确定在整个报告期内套期是很有效的。
    143.就利率风险而言,套期有效性可以通过编制期限表来评价,该表应按行反映各项因素综合引起的全部或部分利率风险的减少情况和被套期净头寸。其中,假定这种净头寸可以与产生这种净头寸的资产或负债联系起来,并且净头寸与该资产或负债之间的相关性可以予以评价。
    144.对整个套期工具,通常存在单个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且导致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企业应针对整个套期工具来指定套期关系,但以下例外却是允许的:(1)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期权的剩余部分(时间价值)则予排除;(2)将远期的利息因素和即期价格分开,作这些例外,是考虑到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的溢价通常可能单独地予以计量,估计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的动态套期策略,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145.整个套期工具的比例,比如名义金额的50%,可以在套期关系中指定,但是,套期关系可能不能只对套期工具未结算的时间期限的一部分进行指定。
计量…套期…评价套期的有效性
146.如果在套期开始时和整个期间内,企业可以预期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几乎全部可由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销,且实际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则该项套期通常认为是很有效的,例如,如果套期工具的损失是120,现金工具的利得是100,则抵销可以由120/100(即120%)来计量,或由100/120(即83%)来计量,出现以上情况时,企业可以得出该套期是很有效的结论。
    147.企业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采用什么方法,依赖于其风险管理策略。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将对不同类型的套期采用不同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整个被套期资产或负债或被套期预期交易的主要条款相同,则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变动,在套期建立时乃至直到结束均可以全部抵销,例如,如果就利率掉期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而言,其名义金额和本金、期限、重新定价日期、利息和本金收支日期、计量利率的基础对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均相同,则该利率掉期可能是有效套期。
    148.另一方面,有时套期工具只是部分地抵销被套期风险,例如,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是以不同货币表示的,且两者不是协调地变动,则该套期不是完全有效的,再如,对于运用衍生工具的利率风险套期,如果该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部分变动是由对方的信用风险引起的,则其也可能不是完全有效的。
    149.为符合运用特殊套期会计的条件,套期必须与特别认定和指定的风险有关,而不只是与企业的总体风险有关,且最终必须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实物资产报废风险或政府罚没财产风险的套期,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套期有效性也因为这些风险不可以可靠地计量而无法计量。
   150.权益法投资不可能是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确认投资者在被投资者应计净利润(或亏损)中所占的份额而不是净利润(或亏损)的公允价值变动。如果其作为被套期项目,则权益法投资不仅要就公允价值变动,还要就应计利润和亏损进行双重调整 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包括应计利润和亏损,从而导致重复计算。出于类似的原因,在合并子公司中的投资也不可能是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因为合并报表在净利润(或亏损)中确认母公司占子公司应计净利润或亏损)中的份额,而非净利润(或亏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国外子公司净投资的套期则不同,因为它是外币风险套期,不是投资价值变动的公允价值套期,因而不存在双重计算问题。.
    151.本准则不规定评价套期有效性的统一方法,企业套期策略的文件将包括评价有效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将声明,评价是否包括全部套期工具利得或亏损,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是否排除,企业至少应在其编制年报或中报时对有效性进行评价。如果套期工具和整个被套期资产或负债(与选定的现金流量对应)或被套期预期交易的关键条款相同,则企业可以认定,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在套期开始时和以后期间将持续全部抵销。比如,企业可能假定:在符合以下条件时,远期合同中的商品预期购买套期将是高效的,并且在净利润(或亏损)中予以确认将是有效的:
    (1)远期合同购买与被套期预期购买在购买时间、地点、数量和商品类型方面均相同;
   (2)远期合同在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远期合同的折价或溢价的变动不在评价有效性时考虑,而是直接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预期交易的预期现金流量基于该商品的预期价格而变动。
    152.在评价套期的有效性时,企业通常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被套期项目的固定利率不需要精确地与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掉期的固定利率匹配。附息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利率与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掉期的变动利率无须相同,掉期的公允价值来自其净额结算,如果掉期的固定利率和变动利率按同样金额变动,则其可以怎不影响净额结算的情况下予以改变。
计量…套期…公允价值套期
153.如果公允价值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符合第142段的条件,则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1)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确认;
    (2)可归属子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路面价值,并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予以确认。即使被套期项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动按第103段(2)的规定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这项原则依然适用。如果被套期项目以成本计量,这项原则也适用。
    154.以下说明第153段如何运用于因利率变动而引起固定利率侦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这个例子是从持有方的角度来叙述的,第一年,投资者购买了债务证券100,其被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投资,第一年末,现行公允价值是110,因此,增加的部分10应在权益中列示,资产负债表上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应增加至110。为了对价值110进行保值,持有方购买了衍生工具进行套期,到第二年末,衍生工具有利得5,债务证券公允价值降低相应金额。
    投资者第一年的记录:
     借:债务证券投资 100
     贷:现金 100
    (反映证券的购入)
     借:债务证券投资 10
     贷:公允价值增加(含在权益中) 10
  (反映证券公允价值的增加)
   投资者第二年的记录:
     借:衍生资产 5
     贷:利得(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5
    (反映衍生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5
     贷:债券投资 5
  (反映债券投资公允价值的减少)
    第二年末,债务证券投资的账面价值是105,衍生资产的账面价值是5,利得10在债务证券售出前在权益中列示,并应按第157段的规定予以摊销。
    155.如果只是可归属于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被套期,则与该套期无关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应按第103段规定的两种方式之一予以报告。
    156.如果出现下列任何 种情况,则企业应停止继然运用第153段规定的套期会计:
    (1)套期工具逾期、被出售、被中止或被执行(为此,如果套期工具替换或转换成另外的套期工具构成企业明确的套期策略的 部分,则这种替换或转换不能认为是逾期或中止);
    (2)该套期不再符合第142段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157.被套期附息金融工具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摊入净利润(或亏损)。被套期项目应就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
    的公允价值变动加以调整。企业应在这种调整停止前就开始摊销。至被套期项目到期时,所作调整应全部摊完。
计量…套期…现金流量套期
158.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符合第142段的条件,则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1)确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见第142段),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财务报表列报》第86至88段);
    (2)无效部分应按如下原则报告:
    ①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②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这种情况有限),按第103段的规定报告。
    159.具体地说,现金流诸套期应按如下原则核算:
    (1)与被套期项日有关的权益牛的单独项目,应调整
    为以下两者之中较少者(以绝对金额表示):
    ①套期工具的累积利得或损失,需用以抵销从套期行始就累积的被伞期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变动(扣除第158段(2)涉及的无效部分);
    ②从套期开始时就累积的被套期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公允价值。
    (2)套期工具(不是有效套期)剩余的利得或损失,应根据第103段和第158段的规定恰当地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言接在权益中列示。
    (3)如果企业针对特定套期关系的明确的风险管理策略,没有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的特定部分包括在套期有效性的评价中(见第142段(1)),则未包括的这部分利得或损失应按第103段的规定予以确认。
    160.如果被套期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导致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则在确认资产或负债时,应将依据第158段的规定在权益中直接确认了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从权益中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初始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
    161.计入资产或负债初始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在随后该资产或负债影响净利润(或亏损)时(比如在折旧费用、利息收益或费用、或销售成本确认的期间)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中,关于资产减值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一资产减值》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 存货》的规定,适用于预期交易套期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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