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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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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①它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②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③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④其内容是赋予特定公民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2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①安置;②补助;③抚恤;④优待;⑤救灾扶贫。    
    八、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特征主要为:①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②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促进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③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④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⑤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①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②公正、平等原则;③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3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法定奖励,应符合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就是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①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②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③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4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①物质方面的权益;②精神方面的权益;③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①发予奖金或奖品;②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③记功;④授予荣誉称号;⑤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九、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①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②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③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④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两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但两者又有较大的区别:①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②从法律后果上看,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确有某些相似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进行,但两者亦有一定的区别:①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复议所解决的争议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②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③两者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裁决有着较大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显然不同。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且所行使的职能不相同。②两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③两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④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对之不服,仍可起诉;而行政审判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一经生效,都是终局判决。    
    3行政裁决的程序    
    结合我国目前零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从理论上将行政裁决的程序概括为:①申请;②受理;③调查、审理;④裁决。    
    第六节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理解行政合同的作用。    
    2熟悉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指导的作用。    
    □要点速记    
    一、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③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④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⑤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2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②从相对人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②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③它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④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⑤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⑥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2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现阶段社会和经济生活发展迅速,难免存在“法律空白”,为弥补法律手段之不足,行政机关有必要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调整有关事项。    
    (2)辅导和促进作用。行政机关在掌握知识、信息、政策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其实施行政指导能有效、正确地引导相对方,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健康发展。    
    (3)协调和疏导作用,为尽量避免和减少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对之进行协调,行政指导正是一种灵活有效的协调手段。    
    (4)预防和抑制作用。实践证明,行政指导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对于刚萌芽的妨害行为,则可能起到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    
    第七节行政程序    
    □大纲要求    
    1理解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2熟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3熟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辨认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要点速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法定性    
    行政程序的法定性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2多样性    
    行政程序的多样性,是指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3分散性    
    行政程序的分散性,是指因通过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由众多的、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程序分类    
    行政程序有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强制程序与任意程序、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具体行为程序和抽象行为程序之分。    
    三、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1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②行政信息公开;③设立听证制度;④行政决定公开。    
    2公正、公平原则    
    程序公正、公平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程序公正、公平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行政程序立法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②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③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④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⑤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    
    3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行政权随意支配的、附属性的客体。    
    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①参与听证权;②陈述、申辩权;③复议申请权。    
    4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必须体现如下内涵:其一,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提高行政效率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主要通过以下行政程序制度来体现:    
    (1)时效。时效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待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时效的法律意义是,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及时排除行政程序中的不利因素,提高行政效率。    
    (2)代理。代理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制度。其法律意义是,督促行政主体及时履行职责,减少行政怠职,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提高行政效率。    
    (3)不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或诉讼后,除非有法律的特别的规定,行政行为必须执行。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意义是,在确保行政行为被撤消后,行政相对人可以恢复其权利的前提下,使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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