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交往的规则也可见于同一报告30。各
… 60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64…
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成员国政府之间联系和协商的制度也是在这些会议上一致确
定的。311930 年的会议决定,帝国组成部分之间的争端应向
为此目的而特设的一个联邦法庭提交。32
正式表述的惯例
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由法律,而是由英联邦各成员国代
表在帝国会议上明确一致同意并系统阐述于其报告中的宪法
惯例来调整的。因此,它们取得了比有关联合王国内政方面
的任何惯例更准确和更明晰的形式。有两项惯例甚至得到了
更为正式的和权威性的表述,因为它们被体现在《威斯敏斯
特条例》的序言中。33
鉴于英王是英联郑成员国自由联合的象征,以及各一成员国
因对英王的共同效忠而彼此结合,所以根据所有英联邦成员国在
其相互关穿。上所确立的宪法地位,嗣后任何涉及王
位继承和王室称号的法律变更,不仅应得到联合王国议会的批准。
还应当得更各自治领议会的批准。
还有
垄于同样的理由,嗣后联合王国议会制定的任何法律,除经
有关自治领的请求并同意外,不得扩及该自治领并成为该自治领
法律的一部分:
上述第一项惯例的重要性可以通过爱德华八世的退位来
说明。国王须听取联合王国首相的忠告,可以与辛普森夫人
(后来的温莎公爵夫人)结婚。但却不能使其成为王后。但在此
之前,国王还必须在听取自己内阁意见的同时,听取各自治
领首相的意见,因为假如这方面存在着立法的话,也会这样
要求的。再者,后来被通过为1936 年《陛下宣告退位法》的
法案在提出之前,必须同各自治领协商的要求已经确立。实
际上,该法案只是陈述另外这样一个事实,即加拿大已经“提
出请求并同意”,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则已经“同意”。
爱尔兰自由邦制定了自己的立法。34
第二项惯例旨在支持《威斯敏斯特条例》本身第十条的
一个相同的明确规定,这种规定的效力,如同本书下章将要
… 61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65…
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论述的那样,35 曾存在着异议。因此,它的目的是通过对宪
法惯例作出明确且有权威性的表述来支持一项法律规则,以
消除不确定的情况。另一惯例乃是对联合王国议会立法权威
的直接限制。“宪法地位”意指自治领地位的一般原则,该原
则表述在 1926 年的报告中,不仅得到了(威斯敏斯特条例》
明确的法律支待,而且也得到了帝国会议报告所表达的惯例
规则的支持。
惯例的目的
上述三类宪法惯例为本章开篇提出的观点提供了论据。
宪法惯例要实现两种功能。首先,它们能促使僵化的法律框
架—所有的法律都趋于僵化—符合日益变化的社会需要和日
益变化的政治思想。现代内阁起着作为控制庞大行政体系的
工具的作用;这种庞大的行政体系是接受国家必须对普通民众
提供帮助的思想的必然产物。;议会惯例的发展表明,议会在
国家生活方面扮演角色的转变,以及要求议会进行审议的职
能的多样化。为了使各成员国仍留在英联邦内,同时又使它
们能够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那么就有必要发展有关的惯
例。
第一,惯例使统治者得以运转统治机器。统治乃是一种
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内阁
制度协调着众多行政机构的工作,并保证着立法机构和行政
机构目标致。由于议会惯例的存在,政府和反对党虽然处在
明显的冲突中,仍能为增进民族福扯而通力合作。许多国家
的历史表明,当议会中的反对派被推至极端,政府的运作便
困难重重了。在这个充满竞争和民族主义倾向的世界上,有
关英联邦的惯例使得一个由独立国家组成的集团,以较之通
常可能有的更多的相互信任和谅解进行着更为密切的合作:我
们还可以举出一个最近发展的宪法惯例。人们现在承认、在
形成社会立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必须同有关的外部‘“私益
集团”进行磋商。例如,如果不同工会联合会的总会磋商,
… 62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66…
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内政部就无从提出一项新的工厂法案。有关国民保险的法案
的提出,通常也要同这一组织进行磋商。虽然工党政府在选
举期间由于主张这种磋商被攻击为“屈从外部压力”,但是,
很明显,如果不同地方当局的各种协会进行磋商,那么有关
地方政府的任何实质性措施都不会获得通过。
这一惯例的范围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它很可能仅适用于在
原则_L 不会导致任何党派对抗的法案。它也许还不能算作一
项惯例,而是一种正在逐渐地转化为惯例的行政实践。不过,
很明显,有关的利益集团很快会要求一种参与磋商的“权利,,
36 那时我们将有另一种非常有用的惯例,依据这种惯例,议
会能够通过各个部门利用外界的专门知识。它将是一种新的
合作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使对某项法律最感兴趣的那部分人
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提供合作。37
第二节法律与惯例
法院
戴雪对法律和惯例作了区分。38 ‘法律是由法院实施的
规则。惯例不是由法院实施的。现则。这种区分似乎清楚明确,
但并非无懈可击。
第一,对于法院地位的强调有些不当,尽管这对一个英
国法律家来说颇为自然。现代的大部分法律由立法创立,并
且很多是由行政机关执行或“实施的’。我们尤为关注的公法
或宪法,其实施的职责主要依靠行政机构,包括警察。一般
说来,解释的问题最终由法院来决定,然而有许多案件不归
法院管辖,这是无疑的。对宪法学家而言,最明显的例子是1
911 年的《议会法》,该法中的某些基本问题必须由平民院议
长决定、平民院议长所做的决定书’“无论如何都是终局性的,
不得在任何普通法院提出质疑。”如果认为,使人们遵守某项
规则的最好方式是设立一项刑事罪,那么。至少人们相信,
裁定处罚的司法管辖权」一定赋予一个刑事法院,这种说法
当然不错。但这并不是保证获得服从的唯一方式。例如,如
… 63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67…
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果《公共卫生法》为公民个人设定了义务,那么,制裁一般
是一种刑事程序;但如果《公共卫生法》为地方当局设定了义
务,那么,制裁一般是向住宅与地方政府大臣提出申诉。因
此,地方当局必须为其所辖地区提供充分的排水和污物处理
设施。然而,如果某一地方机构没有这样做,一些公民行使
了把排水管和下水道连接起来的权利,结果若导致污水溢出
并使某人的地下仓库进水,那么该仓库主人的唯一救济办法
—即强迫他人履行义务的唯一办法—便是向住宅和地方政府
大臣提出中诉。39
第二,暂且不论贵族院(也不论某些地方法院),法院及其
管辖权是由立法决定的。法院实施规则的权力源于制定法,
而且赋予权力的规则与被实施的规则同样都是法律(指通常
使用的那种意义_}几的法律)。如果我们实际上认为,实施归
因于法律,那么便不能说法律是“实施的”,诚如我们不能说
母鸡和鸡蛋的区别在于母鸡生蛋而鸡蛋不生母鸡一样。这两
个论点都意味着,惯例和立法是有区别的。然而最高法院本
身通过自己的判例创制法律。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以1925 年的
(最高法院法)为依据的,该法废除并重新制定了1973 年的(最
高法院法)。但是,这两部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乃是过去的普通
法法院和衡平法院所行使的受制于立法修改以及嗣后解释的
权力。有人认为,爱德华·柯克爵士从中世纪法院的判例中
抽象出来的规则是立法的组成部分,仅仅因为现在的最高法
览的权力来源于制定法,这种观点是牵强附会的。此外,最
高的灵刑法院是贵族院,它的判决可以推翻所有下级法院的
判决,而且它的主要管辖权根本不是5 于立法:无论如何,正
如下文所述40 如果坚持议会的法律权威源于普通法的论断,
那么便不可能坚持普通法源于立法的论断了。
贵族院还产生另一个难题。在法律上,贵族院既是一个
法院,又是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根据一项至少具有一百年
历史的惯例,没有司法经验l 内贵族不能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
… 64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68…
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案件。然而,我们不能说法律和惯例的区别在于,根据法律,
那些规则是由贵族院实施的,而根据惯例,则仅仅是由某些
贵族实施的。另外,贵族院的上诉管辖权也并非是唯一的法
律实施权。贵族院对侵犯该院特权的案件还有初审权。在审
理这些案件时,审判庭就是贵族院本身。此外,平民院也是
一个法院,至少可以处理侵犯它自身特权的案件。41
政治权威的习惯基础
这些难题就像英国制度中的其他许多难题一样,是由于
没有,一部成文宪法造成的。如果存在成文宪法,则可以说
宪法文件中明文规定的规则或根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力而制定
的规则都是法律;如果规则是在宪法文件外成长的,即不是法
律而是惯例。实际上除了像凯尔森这样的形式主义者之外,
没有一个大陆学者会作出这种区分,因为它仍需追溯宪法的
合法性—发掘赋予宪法本身效力的规则。因此,一种较为广
泛的法律定义便被提出来了,一般说来,它包括英国法律家
所谓的惯例。例如,法国学者即把《人权宣言》视作法(当然
是droit 而非loi),尽管《宣言》的条款在1875 年的一些宪法
性法律中是找不到的,其法律地位也不是根据1875 年那些宪
法性法律而确立的。然而,强调规则是否在宪法之中,也许
可以作出一种很有用的形式区别。对于英国人来说,作如此
区别是不可能的,所有的政府机构或者是根据习惯或惯例建
立起来的,或者是根据如此建立起来的机构的权威建立起来
的,它们的权力或源于习惯或惯例,或源于根据习惯或惯例
建立起来的机构。调整这些机构的规则,以及这些机构明确
宣布的规则,都是同一种类,无论你把它们称为法律、习惯,
抑或惯例。42
它们若被称为法律,那么应当记住,该词在此处的含义
要比在“英国的法律”或“英国法”中的含义宽泛得多。根
据我们将要讨论的理由,那些称谓的含义绝不是确定无疑的;
但是至少还不能这样说,由首相而并非内阁建议女王解散议
… 65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69…
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会的规则(这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项规则),是英国的法律之
一。
在1601 年(姑且确定为这个年份),有三种机构被普遍认
为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利—君临枢密院(the king in Council) ;
君临议会,“法”43 院和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实际上是后来发
展形成的,如果我们也把它包括在具有创制法律权的机构内,
并不改变问题的关键)。从一种基于习惯和基干管辖冲突的制
度看来,它们各自的权限绝不是很明确的,实际上,早在斯
图亚特王朝期间就是有争议的。议会以立法的形式制定法律,
法院通过从个别判决中推断一般原则的形式制定法律,国王
在枢密院中既通过训令的形式也通过从个别判决中推断一般
原则的形式(特别在星宫里)制定法律。再者,议会的两院都声
称具有某些特权,其中包括决定某些种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