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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的蓄意行为,也无关紧要。
简言之,他们免受行政控制,免受议会辩论,免受追诉。
但是,这并不完全适用于低等法院的法官。郡法院法官可由
于能力不佳或者品行不良而被大法官免职。治安法官可在不
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被免去治安裁判权。然而,郡法院法
官和大都市的警务司法官的薪金由“统一基金”支付。治安
法官没有薪金。郡法院的法官受到免于法律追诉的保护,除
非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他们故意采取行动。很可能这
一规则一也适用于治安法官。06
控制和偏见
虽然有这些限制,但实际上,低级法院法官和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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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样独立。07 这表明,与其说法官的独立性取决于法律
的形式规定,倒不如说取决于法官应当是独立的这样一种普
遍的意愿,尤其取决于法律职业界的独立精神,尽管法律的
形式规定有助一确立传统’,而且为巩固传统也必须维护这种
法律的形式规定。对司法独立的要求依赖于这样一种信念,
即司法职能要求不偏不倚、当然,绝对的不偏不倚是不可能
达到的,因为它不仅仅包括没有控制,而且包括没有先见。
法官们尽最大努力做到公正,并且在私人事务的处理上也经
常能够做到公正。然而,很多行政法都是由指向社会目的的
立法组成的,这些法律绝不会精确得没有给不同的解释留下
任何余地,而且司法解释规则也不是如此明确,以致法官可
以完全排除政策的考虑(,例如,如果制定法授权行政机构干
预个人权利,那么,这种权力有时既可以作狭义解释也可以
作广义解释—或称为“自由”解释。事实上,法官们对这些
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并且人们有时能够预测某一法官将
站在哪一边。要排除法官的主观观念是极不可能的。
不过,源于不可避免的无意识先见的偏见和源一于控制
的偏见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提交法院的多数问题中,政府和
法院的先见是一致的,因它是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哲学的一部
分。然而,法官们的确也努力保持不偏不倚,而_!L 与依靠多
数选民的偏见而取得权力的政府相比,法官明显地少有偏见。
在自身是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诉案中,政府尤其如此。
许多政府把对它们的批评与暴乱或谋反混为一谈。所有的政
府都乐于牺牲一群人的利益而去支持另一群人。)然f}T ;,言
论自由意昧着对既存秩序戈当然也包括法官)批评的自由。结
社自由意味着联合起来反对当权者的自由。公开集会的权利意
味着有权组织起来抗议政府:公民在不违反法律情况一F 不受
拘捕的自由意味着不受政府代理人拘捕的自由。:这些最重要
的权利必须通过那些享有作出决定对对抗政府及其代理人的
自由的人们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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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院
但这并不意味着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一切涉及个人
权利的决定都必须由法院而不是由行政官员作出。我们并不
反对“行政司法”:。我们反对的是将涉及个人权利的决定权授
一予与决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某行政}; }。构或控制该机构的
任何机构。如果没有这种利害关系,那么,行政机构和法院
之间的职能分立原则取决I’’各自的法律权能。如果需要专
门知识,那么专家一也许是作出裁决的合适人选;如果需要一
般生活知识,那么接近一般生活的法官叮能会更合适。如果
政策因素是最重要的J 那么,裁决应由能够领会政策的官员
作出,无论他是法官还是行政人员。此外,法官和行政人员
按照不同的方式作出裁决,方式的选择也可能决定着裁决权
的分配。08
司法方式
法院的方式是它们的第三个特征。一般说来,法院公开
审判,诉讼当事人可以由训练有素的律师代理,证据在法庭
上公开出示。通过询问和交叉询问得到确认。书面的诉状或
正式的控告决定案件的范围。诉讼程序由基本上无弹性的规
则规定,这些规则旨在为无辜者和受害者提供所有合理的保
护。
公开审判的重要性
公开审判的重要性很容易被夸大。公开审判仅意味着公
众中的一些人可以旁听,如果报界认为案件很有趣,可以报
导其中的某一部分。这无疑具有相当的价值,因为消息可能
走漏,这一简单事实往往就足以阻止法院以非正统的方式作
出判决。不过,可能导致判决偏袒的各种影响很少公开展现。
防止法官受贿、腐败和明显的不公不仅要依靠公开审判,而
且还要依靠法律职业界的传统。公开性的效果有点不合逻辑;
人们相信,如果他想去,就能够去看看法庭内正在发生的一
切,由此公正得以实现。实际情况却是,在表l 面上似乎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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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正,但许多足以腐化司法机构的途径依f}畅通—只要法
官许可它们畅通。英国司法界之所以从未被指控为腐败,是
因为英国法官不仅不允许腐败。而且对试图腐败的人采取强
有一力的措施。
证据
英国司法过程的刃}它特点必然限制着证据的运用。事实
可以用证据证实,交叉询问有助于法庭达到接近真实的判断。
但是,现代政府所必须面对的那类问题,很少是能用这种方
法证明的简单事实。;许多不得不作出的判决都包含着相当多
的专门知识。专家当然能够提供证据,也许还能用相当浅显
的方式解释有关事项,让外行的法官理解。的确,法官有作
为律师就专家所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的经验,而且也有作为
法官对这些问题进行判决的经验。但是,外行人涉足专门知
识领域的风险尽人皆知09,即使某一判决令人满意,但是,
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会因作出判决的人的不同而有所差
异。一个住生专家、一个排水专家或者一个土木1_程师可能
认为,如果允许他试一试,就能够达到某种特定的结果。‘个
土地测量员可能向地方政府提出报告说,占用某个人的上地
的排水方法比占用另外某个人的土地的排水方法要好、J 他提
出这个报告是因为他知道他可能要管理这项工程,而且,如
果排水系统没有像他说的那样发挥作用,责任就将由他承担。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权,所需要的也
不仅仅是一份“不偏不倚”的意见,而巨还要一份实际完成
工程并承担责任的那个人的意见。为了谨慎起见,或许还需
另一个专家的意见。地方机构叮能会招进一个顾问,或者,
巨生大臣可能派来一个视察员。但是,拭院的确很难决定是
否应该占用某一个人的一土地。或者是否应该选择替代的途
径而占用另一个人的土地。
同样,政策问题不能用证据来证明。任何机构若被赋予
自由裁量权,它就应当是一个精通政策的机构。法院可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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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估算刑事处罚金额,因为刑罚问题的考虑是其职责的一
部分:但是,在政府活动的其它领域,存在着局部性问题和可
行性问题,行政官员富有经验,可能熟知这些问题,但是法
官则不了解。
第二节法院的职能
两类职能
(1)执法
如前所述,法院的职能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执法
职能,也就是普通的民事和刑事审判职能。法院的自由裁量
因素可能多一些,比如在刑事审判中;也可能少一些,比如在
实施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过程中。后一种情况的自由裁量权限
于确定损害赔偿金额,考虑是否应运用特殊救济办法(例如强
行令和禁止令),以及必要的话决定扣押的方式。然而,尽管
如此,白由裁量的因素通常还是存在的。所以,这种职能实
质上与行政机构的职能相同,,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也有多有
少。退休金大臣只有很少的自由裁量权,而国民保险的管理
则几乎不存在自由裁量,
(2)司法控制
法院的第二种职能是对行政机构实施司法控制。这种控
制一般采取三种方式。来自某些机构的上诉由法院受理二所
得税纳税人可以要求普通税务专员或特别税务专员向高等法
院陈述案情。地方税的纳税人对其积额评估可以向郡法院上
诉。物主可以针对拆除令向郡法院土诉。临街的房主有一时
可以针对修路负担向一个拥有简易裁判权的法院_L 诉。这是
第一种控制方式,只在制定法特别规定了上诉权的J 隋况下
才能获得,但是,制定法通常只是在法律解释问题很可能被
提起的情形下才规定上诉权、
第气种控制方式使法院能够确保行政机构在法律权限内
活动。法院叮以发布‘道特权令、阻止令(injunction)或者违法
宣告,10 以阻止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或强迫其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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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无需任何制定法授权。法院已经承担了这样·种权力。
“发现”这种权力在普通法的富有弹性的边界之内。如果要
阻止司法对行政的这种干预,就必须像有关住宅、城乡规划
的现代管理中的某些情况那样,由制定法明确禁止,11 因为
要说服法院认为自己被剥夺r 这项管辖权并非易事。12
第三种控制方式是,当某一公共机构有不法行为并因此
损害了某个私人或另一公共机构的利益时,运用诉讼的通常
救济办法;正如_'一章所阐述的,这方面的法律原来颇有缺陷,
但是1947 年的(闰王诉讼法》作了改进和提高。
司法控制的重要性
对行政的司法控制在政府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诉
并非总是有欢的宪法手段,,因为,如果将某项管理职能赋予
行政机构,通常是因为这项职能需要一些专门知识,或者需
要熟悉国家有关这方面管理的基本政策,或者是因为法院的
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L 诉就是从高
效率的裁判庭向低效率的裁判庭上诉。只是当行政机构处理
不当的可能性大于司法程序的弊端时,设置上诉渠道才有价
值‘例如,如果某机构与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
为有利害关系(如在所得税案件中),就是如此;如果存在任何
腐败的可能性(如在地方机构的某些职能中),也是如此;尤其
是在政治因素可能影响判决的一切案件中,更是如此。对这
类案件,向法院I…诉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并不能
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上诉到上级行政机构的效果有时不会更
好。13
第二种和第只种控制方式更为重要,它们保护臣民以免
遭官僚机构的热忱和党派统治对法律的歪曲。法院并不是达
到此种目的的完善的工具,因为法官像其他行政人员一样,
当然认为他们自己所在的统治部门是最重要的。;他们从不欢
迎行政权力侵蚀民法和刑法领域。14 过去不知现代社会事务
为何物的普通法,将严格解释涉及财产权和合同自由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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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确立政府垄断权的立法的责任赋予了法院。然而,这些
是现代行政的上要目标口15 不过,这种方式确实可以阻r 行
政解释朝相反的方向曲解法律;一虽然它没有防止官员的昏
庸,但的确防止了对个人的压制。
然而,法院只能在比较小的范围内自由活动:。因为解释
的可能性受制于己通过的立法。如果立法导致压制,法官是
无法抗拒的。在英国。法官是行政机构的监察官,但是,他
们要受议会法令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