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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从事律师工作必看(律师心得汇总-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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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导致婚姻出现破裂的原因何在?
  3)谁应当承担婚姻破裂的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4)当事人提出对方应当承担婚姻破裂的过错责任,有无证据支持或者证据是否可以收集?
  5)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件离婚的可能性有多大?
  6)家庭的财产构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构成?
  7)证明共同财产的证据何在或者是否可以收集?
  8)共同债务和一方债务的构成?
  9)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以及与当事人可以接受方案的区别?
  10)当事人要求抚养小孩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有无障碍?
  11)根据当地的社会人均收入,小孩的抚养费提出多高的要求比较妥当也能获得支持?
  12)当事人允许或者可以接受的小孩探望的时间限度和地点要求?
  1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事宜上达成调解的可能性有多大?
  14)案件在何处起诉,起诉的请求是什么,可能要缴纳的诉讼费用以及案件的可能耗时,最坏的结果以及应对措施?
  15)当事人能够接受的律师的代理费要求的额度?
  等等等等。
  
  这些问题,涉及到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诸多条款,对于陷入婚姻危机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居委会的大妈,以及事儿妈,社会学家们,是不可能理顺得清楚的。这就是你作为律师的价值所在。
  我理解的“think like a lawyer”是指,分析问题的本质而不停留在花哨的表面;从法律专业人员角度分析问题而不是当自己是个茶馆里扯闲谈的票友;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还要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不能只是一个理论工作者。
  
  当然,你不必紧张到每一个事情都拿着去分析,看到一个漂亮的车子就会去联想它的所有权问题或者技术秘密问题。或者在日常生活中也捻着“think like a lawyer”这个剑诀,平时你叫老婆为“亲爱的,”你不能看了我这个短文后,立马改口称老婆为“妻子”,那样你老婆不会发狂才怪。
  
  做律师的收获
  
  一年又过去了。到了要点检自己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在过去的一年几乎是乏善可陈。很多事情还要修正和补充。 
  
  我刚做了几年律师,很多我景仰的前辈我还在“仰之弥高”,尚且不能望其项背,很多处世做人的学问我还“钻之弥坚”须臾不敢懈怠,做律师行业,有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说从事一个职业,经营一个事业,遇到的尽是挫折和失败,连一点成功的希望都没有,或者只是听人家说前途光明,却没有一丝出路,那样也会让自己失去信心,彻底放弃。而实际是,这个行业允许充分的竞争,我们也不是在透明玻璃盒子里。孔子说,“后生可畏,四十、五十而无闻者焉,斯亦不足畏也!”说句实在话,我是非常想在他老人家划定的时间界限前,自己能弄出一点建树的,我估计大多数人也是这样想的。
  
  我不能说,做律师一定赚不了钱,那样说,你们会踢我。但我说,在执业前几年,做律师不一定会赚什么钱,你肯定会同意的。如果说一定要赚了很多钱才算是收获,那刚开始执业的律师可能会有点失望,因为网还没有编织好,赚钱的能力还有限。所以当我总结做律师这几年的收获时,我没有将自己赚了多少钱计算进去。
  
  在我看来,我作律师最大的收获是结识了很多认可我的很多领导、老师、朋友、老总们。这些人是我人生中的最大的财富。领导和老师,会在关键的时候和我困惑的时候给我指导,他们师道尊严大家风范让我心仪,与他们交往虽清淡如水,却如沐春风。朋友是分享你成功喜悦和分担你失败痛苦以及在一起策划某个业务时的那些家伙,如果做律师,做得连同行都得罪光,认识你的法官认为你是个不好交往的家伙或者弄得朋友和你割席的份上,那做这个也就没有什么意义。老总们是赏识你的能力,会源源不断的给你业务并千方百计向他的朋友介绍你的那些人,没有老总的赏识,没有客户的支持,你学的再高深再精湛的技艺也是屠龙之术。
  
  其次,经历了,见证了一些不那么重大的事件。人的一生,总会要经历一些事件,这样才能使自己更快的成熟。代理一个案件,办理一桩业务,就是经历和见证别人的一个事件。至于这个事件是否有影响力,是否能够提升代理律师的名望,这个暂时还无须考虑。我要考虑的是,一个案子办完了,一个业务结束了,除了代理费,还获得了什么?我还观察到了人们在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时的或是激烈或是超然,社会中的个体在强势面前或是抗争或是忍辱的种种表现。这些,写不进我的结案报告,也进不了工作日志,但这些,却不断的影响着我,让我思考自己在行业中的定位和我应该作些什么。
  
  苏格拉底说,“认识你自己。”我们的祖先也说,“人贵有自知之明”。粗俗话还说,“撒XX,照照自己”。这些话都是提醒我们需要有强烈的内省意识,做事说话不妨低调些,不要让自己做力所不逮,贻笑大方的事情,也不要将自己放在火炉上烤,猴子的红屁股就是那样出来的。
  
  律师思维模式之:
  
  本着目标找证据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代理律师的立身之本。这就决定着如果你是律师,你就必须收集合乎当事人权益的证据,寻找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并考虑如何驳斥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规避不利于当事人的游戏规则。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总是说律师是一些“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站在哪方都说自己有理的家伙。而法律浩繁,大概也只有律师这种职业才有能力有精力去从中选择有利于己方的规则。律师是法律实务工作者而不是理论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不是让这个律师来分析他的案子然后将给学生听,也不是来听律师对他说,“你的案子没有解决方案。”他的目的是,请律师帮他解决这个案子,维护他的合法利益。
  
  一般而言,人们遇到一个纠纷,总是先根据证明事实的资料来分析纠纷的性质并寻找解决纠纷的法律规定。比如说,甲欠乙一笔钱,乙会提出欠条来并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甲偿还欠款。
  法官在审理案件并形成判决的逻辑推导过程大体为三段论,:
  1)小前提:查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2)大前提:根据认证的证据和事实适用法律。
  3)结论: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
  当然,这种推导模式,原告律师也能够采用而在很多案件中。而在很多实务操作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可能会以一种与上述思路相反的模式去代理案件,这种思维方式是:
  1)先确定需要为当事人实现的代理目标。
  2)再从法律法规中寻找到支持当事人要求的规定。
  3)然后根据这个规定来固定和收集证据。
  被告律师办理案件时,有从原告证据,也就是小前提上进行驳斥的代理方。也有指出原告适用法律错误的代理思路。同样还有直接否定原告的结论,提出与原告相反的结论,并寻找支持自己观点的法规和证据的代理思路。
  
  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下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运用这种的思维方法来处理案件。
  例子:
  甲准备买房,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订购协议》,并缴纳了2万元定金,后甲因为房屋结构问题和朝向问题未与开发商达成一致,而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缴纳的定金2万元,开发商以定金担保为由而拒绝退还,形成争议。 
   甲找到律师要求律师代理,帮忙退回定金,但未提供其它方面的证据。律师的工作思路:
  1、定金能否退回,有何理由?
  2、该理由的法律依据何在?
  3、有何证据?
  作为本案件的代理律师,其工作目标是完成当事人要求退回定金的委托事项,定金一定是必须退回的。理由是基于房屋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没有形成,合同未形成的责任也不在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而本案的法律代理律师找到的法律依据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这个条款的但书说得很明白,如果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个条款就是让律师去找那个事由。至于这个事由,那很好找,可以由代理律师陪同当事人前往开发商处取证,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原因,固定证据即可。
  
  你刚刚从法学院出来,又背了几个月的书,终于才考到资格,我估计你对逻辑啊思维啊这些东西比较的烦躁,因为它不能给你的考试增加分数。而现在,你需要再修一下关于逻辑这种东西了。在我看来,法学院告诉你的办案逻辑可能就是一个三段论,其实律师的操作并不违法三段论的原理,只是将这个三段论反过来操作,也许你比较的陌生而已。实际上,我们的法官们也多的是先出判决再找法律依据的反三段论逻辑的案例,只是老师不愿意在课堂上对你说罢了。我还留意到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的想法是,当我们还没有什么经验的时候,如果连逻辑都没有,那就干脆不要做律师而改行去卖小菜得了。
  
  关于法律讲座
  刚才有位网友要我谈谈如何对客户进行法律讲座,他说很头痛这个事情,其实我曾经也很头痛。我不知道他头痛的原因,各人的病各人治,我归纳了下自己头痛的原因,那就是:1)没有好的课题。2)有好课题不好把握深浅。3)没有包袱,怕说得闷沉沉的不出彩。4)心理紧张,期期艾艾的说不出来。
  做法律顾问,没有不要去给客户上法律培训课程的。大明朝其实有一个好的习惯,那就是天子经常召集一些哲学家,史学家或者文学家之类的菁英一起探讨各个层面的研究进展,好像这个活动有一个很雅致的名字“经筵”。我记得经常有法学家出席国家领导人办的“经筵”,与领导们探讨法治的进程。我们上不了那个层次,但和企业领导探讨下法律风险那是可以的。每年给老总们汇报下国家的法治建设情况,让他们在赚钱之余知道国家的法治昌明,也让他们知道犯到哪里就办到哪里的法制炎威,应该是你的义务,而且也有利于你开展执业活动。虽然顾问合同上可能没有写那么一条。
  最近报道出来的美国说客集团的丑闻,让我们又见识了一下美国律师的能量。这些家伙其实都是些律师,他们鼓舌摇唇,居然能干预立法,他们为美国的参、众议员们开设的经筵可能是我们难得想象的?
  
  我也搞过几次法律讲座,和电视台的领导,车行的老板,连锁店的董事长以及几个顾问单位的业务员探讨过新闻侵权、行业竞争、风险规避以及合同欺诈等方面的法律事宜。我决定还是有些小小的效果,至少是这些人认得有那么个律师和他们讲过一些案例和笑话,案例倒不一定记得,笑话可能会忘记,但这个律师还是会有印象的。所以,如果你要做法律讲座我建议你:
  1) 不要拿讲座当上课。
  你紧张的原因是总想将这个讲座上成一堂四平八稳的课,要论点鲜明,论据充分,无懈可击。因为教授和讲师们上课就是这样的。而在我看来,此讲座不同于彼讲座。那个讲座要让你明白一个系统的问题,不说明白你会有意见,会被人骂误人子弟。而这个讲座只是你工作的一个部分,大多数成分是你的一个“秀”。你的主要目的是想向客户展示,这个律师不但能写而且能够讲。你大可将这个讲座办成一个辩论会一个产品演示会一个个人演讲会,没有人会管你。你可以和老总们老总下属们将一个故事,论述一个案例,说一段惨痛的教训,或者幽默一把。如果你有个提纲,更好,没有,也行,这个视情况而定。总之,你在讲座上的表现不同于你教授在课堂上的表现,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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