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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从事律师工作必看(律师心得汇总-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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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答辩状提不提在案子审理上没有什么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意见。
  这个贴子很久没有更新了。原因是最近事务所有些事情,让我觉得很棘手,再就是觉得自己学识很浅,很多东西说不出来。我也想请浏览我贴子的朋友们也留下写平时做案子的心得体会,我也想学习。
  
  我想谈谈最近做的几个诉讼案子。我最近接连收和办结了几个工伤案子和赔偿案子。原告被告都有代理。很有些感触。
  
  A:某a诉b企业工伤案。我是被告代理人;a诉称,在工作中,发生车辆意外,造成4级伤残,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30万元其它各种费用10万元。这个案子4月份开始申请仲裁,开了5次仲裁庭,中止过一次。仲裁结论未出来。
  B:某C为D企业聘请的技术顾问,在工作时,发生车祸,造成5级伤残。我为C的代理人,要求企业按月支付工伤津贴,以及支付其他需要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现案子已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未出来。
  C:某E为农民工,受企业G聘用,在F企业发包的工地工作时发生触电事故,2级伤残,要求F企业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驳回E对F企业的诉请,二审除订正些数据外,仍驳回对F的诉请,我是二审F企业代理人。
  D:某H为农名工,受包工头J聘用,在K企业工地作业,发生触电事故,5级伤残。我是K企业的代理人,H代理人申请进行工伤仲裁,并判令K企业赔偿30万元,K不服,提出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以及对劳动裁决提出民事诉讼。案子经历3年左右,诉讼仲裁案子共7个,最终H获得赔偿3万元。
  E:某L为外地工人,在M企业工作是被机器绞断手臂,5级伤残。诉讼时,L进行了很多投诉报案,要求工伤赔偿30万,劳动部门未支持其主张,最终案子拖延2年,一次性获赔3万元,M企业注销。我当时为企业的代理人。
  
  这些工伤赔偿案子,大部分是受害者不得值或者得值很少,企业逃脱责任或者很少承担责任。想起这些案子的受害人,我良心很是不安。因为,这些不得值的案子为我代理,他们记恨,肯定也是记恨我这个代理人。而我,作为一个代理人,却有责任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好像一个两难。早些天我还看了网上的一个文章,讲儿子竟然认为父亲帮了无良的企业和劳动者打官司,是资本家的走狗。在道德上受到很多人的谴责。我代理的这些案子,也足以让我的子女以后写文章来谴责我。但作为律师,我还是有话讲。
  
  1) 法律是法律,实际是实际。很多赔偿案子的原告,确实是受害者,缺手缺腿,终身残疾,很让人同情。上面案子的当事人,最轻的一个是从肘部截肢。最严重的一个是全身瘫痪。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均聘请了律师,均提出了高额的但我仍认为是适合的赔偿要求。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弱点是,没有认识到法律是法律,实际是实际。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我们处在一个法治尚不健全的时期,很多企业还处在资本原始积累的阶段,根本就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意识,即便知道这个法规,也是拒不执行的。而作为执法的政府,我认为是很软,因为他们没有那么多的人手去执法,或者,他们发现了,但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未对企业采取措施,或者是采取了措施,但执法措施被企业“收购”了。总之,这就是我们目前的状态,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执行很久了。E案中的企业,注册资本为10万,企业只有几部破机器,如果赔,全部给原告还不够,这些,审判案子的仲裁员、法官们都是很清楚的。然而,几乎所有的原告以及代理人好像没有意识到这点,提出的索赔要求全是一次性几十万。我清楚的记得H案中的原告,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庭判了他30万,他就听信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在以后的诉讼中,坚决不和我们调解。直到案子发生转折,其代理律师不再为其代理,只好接受3万元的赔偿。在现实中,法律的执行是要大大的打折扣的,如果不适时的调整策略,很可能会让当事人受到严重损失。我做原告代理人的B案,我很清楚C的伤残级别不可能一次性得到赔偿的,D的律师也不可能让当事人轻松的得到他,所以我只能退而让D按月支付工伤津贴,直到C退休。这点当事人事先应该沟通好,不能拍胸脯说保证没有问题的。
  
  2) 适时调解,争取利益的平衡。如果能够理解上面的1),我想2)就很好理解了。A案,原告提出的调解意见是一次性付款。被当庭断然拒绝,而庭上给的意见是,只能按月判。C案,F企业因自己是个知名国有企业,愿意在不影响E执行其他被告的情况下,给予8万元的困难生活补助(请注意,赔偿、补偿、补助,这三个词汇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撰写文书时请把握好)。E以及其代理人认为数额过少,要求15万,F不能满足,遂官司打到底。D案,事故发生后,K企业支付H全部医疗费,希望在结束治疗后一次性给8万补助,H聘请律师后认为数额过少,因仲裁时为30万,遂不再与K调解,最终案子翻盘,执行和解时获得的补偿为3万。E案,M企业在仲裁时开出的一次性补偿为9。5万,可能追加到10万,L不同意,要求20万,M遂不再调解,按法院判决文书支付了3万,仲裁一审二审搞了两年,最后注销企业消失得无影无踪。我经手的5个案子,4个是被告代理人,原告均不得值。为什么?我不排除自己在案子代理方面有自己的优势,选择了好的代理策略,但原告没有权衡形势是主要原因,因为利益是自己的,什么时候该接受,什么时候该放弃应该是清楚的。任何事情,只要双方对簿公堂,那就没有很多人情可讲了。老总们不会不明智到在赔偿案子的庭上亲自到庭,去看那些悲惨的场面。因而他们即便说可怜啊,可惜啊,也不会真正触及内心。因此,和一个岌岌可危的民营企业打官司,能调解而放弃调解机会可能的损失将是很大的。我不适合对聘请我的人做道德的评论,但我认为,任何人在权衡自己利益的时候,都是最精明的,但算计别人的时候,一定要有后一步打算,那就是,走棋要看下一步。
  
  
  3) 不要责怪对方律师。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职业操守,杀人犯也要有人辩护,何况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呢?案子没打赢,很可能是自己的诉讼策略有问题或者是自己的证据不够充分。做原告律师本来就要难于被告律师,因为被告在破,原告在立。立论是需要很多证据的,而破论却只需针对原告证据提出意见即可。如果觉得自己的律师不能胜任,请马上更换,这比事后去责怪对方律师刁钻靠得住。
  
  
  我写的这些案子都是真实的,目的是想和大家探讨赔偿案子的办理思路,请大家多多指教。
  
   常常有朋友抱怨业务被别的律师抢了。抢他业务的那家伙是怎么的不诚信怎么的黑,总之,抢他业务是不地道的。我没有被别的律师抢业务的经历,有也可能不清楚被哪个家伙抢了,所以也不计较。但我明白,在这行业做,如果你没有自主的项目,那么业务不是被人抢,就是抢别人,否则,你就做别的去吧。怎么抢和怎么防止别人抢,是个有学问的事情,我今天还不想谈。我今天要谈的是如何不介入这些纷争中。
  我以前也抢过别人的业务,呵呵,一个赔偿案子,别的律师已经开过一次庭了,硬生生的将人家代理人换了,还撬了他的法律顾问。确实不厚道。但是,那个律师确实有被我抢的弱点,就是太黑,一个赔偿案子,他要收人家几万,而且还在合同中说,按减少损失的20%收取律师费,我计算了下,当事人要给他7-8万。这个钱要是赔偿给原告,那不是个积德的事么?于是当事人找个借口换了他。
  我被人家抢的也有,一个法律顾问,我报价是5万。一个律师觉得这个业务好,于是找了些关系,总而言之,我最后是没有签成那个单,当然,也许我并不是被那个律师抢了,所以我也不是很计较。即便计较,你总不能找到人家要去怎么样吧,大家都是文明人,就是被抢,也要说甘拜下风啊,那抢人的家伙,也会说承让承让的。至于以后在法庭上针尖对麦芒,互相较劲,那又是一回事了。
  如何不介入到纷争。我想有几个办法。1)做别人不做的业务。很多业务大律师是不作的。比如,离婚案子,交通事故案子,工伤赔偿案子。这些案子又麻烦又不赚钱,稍微有些名气的律师不做。我没有名气,那我就做了,这个没有人和你争。2)做别人做不了的业务。涉外的业务,海商业务,不是每个律师都能做,即便能做,那也要看老外的心情,这种业务,属于高端,一年做一个,够你几年不开张的。3)做自己策划的业务。法律服务市场很大,市场也在细分,很多非诉讼的业务被开发出来,你做别人还不知道的业务,哪个会和你争?比如,以前有律师做见证,等赚满后,别人来做,他就不做了。他改行做收购,等有人来争的时候,他也赚饱了,后来的都不赚钱。现在做1单1元律师是不赚钱,但如果你做1000单,你看你赚钱不赚钱?有律师说这个业务很低级,烂了价钱。我看这家伙是别有用心。我高兴做不赚钱的活,关你个屁事,我赚钱不赚钱,轮得着让你知道么?至于有律师说这个会影响案件质量,那也是胡说,如果影响质量了,第一个不满意的是当事人,轮得着外人说三道四。没有哪个律师会拿自己辛辛苦苦积累下来的名气开玩笑的。4)不做业务。我什么都不做,也就不存在和别人争了。我做什么,我就做策划,做管理,一个事务所,总要有策划和管理人才,做久了业务律师,如果有机会,可以向管理型律师尝试。一个好的管理人员,可以让一个律师事务所高效的运转。一个好的策划人才,可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形象。
  心情很悲痛。昨日,一个儿时的朋友在工作时出现不幸,永远的离开了。他的家属基本是乱了方寸。打电话给我,想让我出席今天的善后事宜协调会。我毫不犹豫的答应了。
  这是我出席的众多善后事宜协调会中的一个,最近的一个是在不久前,家属获得了10万左右的赔偿。但今天的情况有些不同,亡者是一位朋友,我担心会影响我的判断。
  10点左右,协调会开始。但凡协调会,总会有政府、地方、企业、受害职工的亲属等参加,这样才会显得正式,形成的协议才会更加公正和公平。今天的协调会也不例外。当地政府出动了经贸、安监、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人员,地方上有村委会,村支部的书记村长、企业来了老板和主管、亡者家属有朋友的老婆、弟弟和几个朋友。
  会议主持为一位镇上的领导,首先是各个方面发言,提出对事故的看法以及工厂老总表态。我最关注的是老总的表态,老总说得很诚恳,愿意尽最大的努力进行赔偿。作为家属代表的我,提出的意见是,1)对事故作出定论。2)对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事故的定性是镇安监的工作人员作出的,认定事故是一起厂外意外工亡事故。我们认为这个定性比较准确。随即司法调解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赔偿的计算公式,工伤死亡的赔偿为3大块,1)工伤职工丧葬费。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家属抚恤金。对于前两项,计算很简单,照套就行。对于第3)项,由于法律规定的是按月支付,我们要求的是一次性支付,这就存在相互间讨价还价的问题了。
  司法调解人员提出计算赔偿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然后根据计算,得出了18万左右的赔偿数额。这个数字与我们预期的相差很大。我不便于当场提出对这个数字的异议。于是,我提出,先确定赔偿的计算依据。那就是双方下午根据《工伤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条例办法》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上午的暂时休会。
  下午,我提出了35万元的赔偿要求,并指出了司法调解部门计算的误差和引用基准数据的不准确。经过几轮的磋商,最终确定赔偿为26万8千元。这个数额得到了家属的认可。
  
  总结今天的调解,我觉得之所以能达成协议有几个原因。1)任何调解离不开强有力的主持。没有镇政府的人员从中协调,不可能很快达成协议。我没有奉承政府的意思,地方政府在协调地方突发事件上,有任何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是法律,乡土人情是乡土人情。2)双方的高姿态。任何事情的处理,需要双方的配合。任何一方提出对方无法接受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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